项目编号:[350900]HH[XJ]2017006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09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康复医院
乙方:宜春市奥康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HH[XJ]2017006的老年科康复理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1-1 | 多功能治疗床 | 多功能治疗床 | 1 | 35300 | LGT-9206 | 合同签订后 (35 ) 天内交货 | 8.1成交供 应商应对此次采购产品全套设备(含配套附件)承诺自验收合格后提供至少1年保修,保修期内免费上门,免费维修(包含所有配件的更换)。免费保修期自验收签名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产品由成交供 应商负责包修、包换。保修期结束后,成交供 应商仍应负责提供终身服务。8.2质量保修期内若产品在运行中出现质量问题,成交供 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采购人意见等)报 | 宁德市康复医院 | 石巧春/0593-2290158 | 宜春市奥康贸易有限公司 | 13920299398 | ||||
1 | 1-2 | 神经肌肉电刺激仪 | 神经肌肉电刺激仪 | 1 | 28800 | LGT-2320B | 合同签订后 (35 ) 天内交货 | 8.1成交供 应商应对此次采购产品全套设备(含配套附件)承诺自验收合格后提供至少1年保修,保修期内免费上门,免费维修(包含所有配件的更换)。免费保修期自验收签名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产品由成交供 应商负责包修、包换。保修期结束后,成交供 应商仍应负责提供终身服务。8.2质量保修期内若产品在运行中出现质量问题,成交供 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采购人意见等)报 | 宁德市康复医院 | 石巧春/0593-2290158 | 宜春市奥康贸易有限公司 | 13920299398 | ||||
1 | 1-3 | 全数字彩色超声波骨密度仪 | 全数字彩色超声波骨密度仪 | 1 | 98800 | EK-8800B | 合同签订后 (35 ) 天内交货 | 8.1成交供 应商应对此次采购产品全套设备(含配套附件)承诺自验收合格后提供至少1年保修,保修期内免费上门,免费维修(包含所有配件的更换)。免费保修期自验收签名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产品由成交供 应商负责包修、包换。保修期结束后,成交供 应商仍应负责提供终身服务。8.2质量保修期内若产品在运行中出现质量问题,成交供 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采购人意见等)报 | 宁德市康复医院 | 石巧春/0593-2290158 | 宜春市奥康贸易有限公司 | 13920299398 | ||||
1 | 1-4 | 十二道心电图机 | 十二道心电图机 | 1 | 26000 | SE-1201 | 合同签订后 (35 ) 天内交货 | 8.1成交供 应商应对此次采购产品全套设备(含配套附件)承诺自验收合格后提供至少1年保修,保修期内免费上门,免费维修(包含所有配件的更换)。免费保修期自验收签名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产品由成交供 应商负责包修、包换。保修期结束后,成交供 应商仍应负责提供终身服务。8.2质量保修期内若产品在运行中出现质量问题,成交供 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采购人意见等)报 | 宁德市康复医院 | 石巧春/0593-2290158 | 宜春市奥康贸易有限公司 | 13920299398 | ||||
1 | 1-5 | 生物物理治疗仪 | 生物物理治疗仪 | 1 | 83000 | CA-3200 | 合同签订后 (35 ) 天内交货 | 8.1成交供 应商应对此次采购产品全套设备(含配套附件)承诺自验收合格后提供至少1年保修,保修期内免费上门,免费维修(包含所有配件的更换)。免费保修期自验收签名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产品由成交供 应商负责包修、包换。保修期结束后,成交供 应商仍应负责提供终身服务。8.2质量保修期内若产品在运行中出现质量问题,成交供 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采购人意见等)报 | 宁德市康复医院 | 石巧春/0593-2290158 | 宜春市奥康贸易有限公司 | 13920299398 | ||||
合计: | 2719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壹仟玖佰元整(¥2719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60号;
4.3交付条件:详见询价文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严格按投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乙方负责并会同采购方及有关专家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1 2 3支付比例(%) 70 20 10支付期次说明 全部货物交货并验收合格后,凭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和货物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以转账方式,向成交人支付成交金额的70% 在合同期满6个月后向成交人支付成交金额的20% 在合同期满12个月后向成交人支付成交金额的10%。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 48 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 48 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设备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投标供应商视自身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修服务承诺。。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未按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所有产品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和用户保护权且为全新原装品牌产品,如因产品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而产生的纠纷和责任,均由乙方负全责。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赔偿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伍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两份,送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宁德市康复医院 | 乙方: | 宜春市奥康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 | 宁德市蕉城北路60号 | 住所: | 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1号3楼B312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邹寻亮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3-2290158 | 联系方法: | 1598039031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14381101040025616 |
签订地点:宁德市康复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