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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滨纷生活汇商业街区02-03号商铺一楼(西区)房屋租赁 | ||
项目法人: | 合肥市包河区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交易平台: | 包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3-04-04 00:00:00 |
滨纷生活汇商业街区02-03号商铺一楼(西区)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滨纷生活汇商业街区02-03号商铺一楼(西区)房屋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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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3ABBCJ0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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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包河区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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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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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电话:0551-63357533、63357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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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4月5日9:00始至2023年4月24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4月5日9:00始至2023年4月25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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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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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 (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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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纷生活汇商业街区02-03号商铺一楼(西区)房屋 |
第一层 |
框架 |
约120.32 |
3 |
14.4384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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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包河区铜陵路与望江路交口。 2.标的房屋无房产证,有土地证(未分割)。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水电户名不在委托方名下,委托方不负责提供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水管道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中标人未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人自行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负责清理,费用自理。 5.标的房屋内有电源线损坏,承租人需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6.标的房屋外部有预留天然气管道接口,无消防验收许可。承租人需在报价前自行向生态环境、住建(消防)和公安等部门了解标的房屋是否能够取得许可,自行解决消防验收、燃气开户报验等相关事宜,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7.承租人使用标的房屋须服从标的所在物业公司管理,与委托方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标的房屋物业管理费为3元/㎡/月。 8.标的房屋门口无停车位,承租人自行解决停车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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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根据委托方对标的房屋所在区域整体经营业态规划要求,本次标的房屋用途仅限为商超或便利店。 2.其他承租要求:不得从事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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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第二年租金为成交价,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实际租金基础之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45日,为租期内给予。 2.本项目给予经营免租期共一个月:第一计费年度最后一个月免租金。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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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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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3.凡是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成为本项目成交人,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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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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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10.特别说明: (1)承租人须做好工作指定区域内的安全防火、燃气设备安全管理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及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2)如承租人开通天然气,天然气开户费及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承租人须无条件移交给委托方,相关设施设备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承租人不得主张任何费用。 (3)承租人需在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装修方案,并在45日内完成装修并开业,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4)本项目租赁用途为商超或便利店,如开业经营非商超或便利店业态,委托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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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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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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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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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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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www.hfztb.cn/HY/)。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2.登记: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填写后点击“添加保存”完成项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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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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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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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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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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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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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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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506室,联系电话:0551-6622038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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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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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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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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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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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13275790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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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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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鲍工,联系电话:0551-66220392、0551-66220384(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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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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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委托方(甲方):合肥市包河区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商铺;
建筑面积 m²(具体位置面积详见附件图纸)
租赁用途 。
经营品牌、业态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经营品牌和业态。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出示与上述品牌、商号及乙方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品牌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如乙方经营餐饮,则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证件,乙方不得拒绝。乙方若未能在开业前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的房屋用途和经营业态。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装修免租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经营免租期为:第一计费年度最后一个月租金,共一个月。依据商铺出租的特别要求说明,因出租方产权单位房屋未交付使用,合同及租金计算之日、装修免租期以实际产权单位交付为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整(¥ 元)。递增情况 。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一并支付。
(二)租金标准:第一至第二个租约年月租金¥ 元(大写:人民币 )。
第三个租约年月租金¥ 元(大写:人民币 )。
(三)物业管理费标准为 元/㎡/月。
(四)乙方将租金、物业管理费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物业管理费结算账户,甲方须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账户:合肥市包河区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34050148860800001276 ;
开户行:建设银行合肥钟楼支行;
(五)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物业管理费,首期租金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大写:人民币 整(¥ 元);物业管理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大写:人民币 元整 (¥ 元);后期租金、物业管理费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物业管理费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15 日前向甲方支付,依据商铺出租的特别要求说明,因出租方产权单位房屋未交付使用,合同及租金计算之日以实际产权单位交付为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六)甲方给予乙方免租金装修期 个月(不含租期内),即出租方产权单位房屋实际交付使用时计算,给予 个月装修免租期。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按照现状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根据实际顺延日期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协议》。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3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5、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5日内拒不配合办理房屋现场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收回房屋,乙方留置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装修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平面图、水电图、立面图、效果图、装修材质明细等),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乙方的装修应按甲方确认的装修设计方案、由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装修费用(包括装修期间水、电费用,以及因乙方自身需要添加设施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证装修所用设施设备和材质符合甲方有关规定,装修方案须经消防、质检、卫生检疫等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实施装修施工。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店招,乙方应在装修方案中包括店招的设计,甲方将根据物业内整体风格和统一要求,审核乙方的店招设计方案。乙方应按照甲方审核后的方案设计制作店招。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发票。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如此处资产出售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如因乙方经营项目或装修改造问题违反环评、消防等主管部门的规定,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开户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7、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承租户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9、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5日的。
3、欠缴租金及各项费用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与经营品牌、业态的。
7、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日租金10% 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年租金的10%。乙方投入的不可移动装修部分的损失,由甲方按照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进行补偿,计算残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赁期限,将装修费用平均分摊,从而得出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修费用价值。若双方对装修投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可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租金总额10%。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年租金的10%。房屋和设施移交按本合同第6条规定办理。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日租金的2倍 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注:日租金5倍)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同时乙方须在一个月内补齐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
7、乙方承租期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经营业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追索房租、应缴费用、违约金等相关损失等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
2、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关的能源能耗费用,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房屋为止。若因此造成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房屋而需承担违约金、中介费以及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均应赔偿。
同时,自前述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甲方有权采取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封闭通行路道等强制措施。此种情形下,乙方所应当承担的租金、综合管理费及相关能源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3、乙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服务费、能源费用或其他应缴费用超过15日,经过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可以对该房屋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或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4、如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管理公司有权就其因乙方经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同时将该事件计入甲方建立的商户诚信档案。
5、若乙方延迟缴纳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每发生一次都将计入甲方建立的商户诚信档案。如乙方在合同租赁期内商户诚信档案不良记录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终止后取消乙方的优先续租权。并按照日租金的20%收取滞纳金,逾期达一个月甲方有权断水断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负责办理租赁场所经营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所有申请报批手续,并应在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验收合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等)后方可正式投入商业使用。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得影响本合同履行。
7、乙方装修经营应符合消防、环评等要求并办理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8、项目整体的外墙广告发布权为甲方所有,有关招牌和广告的设置事宜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甲方同意而设置招牌和广告,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为了整体宣传项目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无偿使用其商标、商号、标识等。同时,甲方为项目整体经营需要组织的各项企划宣传活动乙方应全力配合。
10、乙方承担其设置的所有招牌、广告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因广告内容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责任等)。如甲方因此遭到了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11、如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以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办理工商登记的,必须于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出经营地址的工商变更或注销手 续。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如影响甲方新签约承租方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商变更或注销手续办理前,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12、乙方自行购买商铺内的财产险等相关保险。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处理:
1、向房屋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相关部门备案壹份。
委托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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