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年株洲电信分公司中心广场二级营业厅招商比选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4/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陈玥
招标代理机构中通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2024/04/26
投标截止时间2024/04/29
公告正文
2024年株洲电信分公司中心广场二级营业厅招商比选文件
第一章  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中心广场二级自营厅招商项目比选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现进行公开比选,特邀请有意向的的潜在参选人(以下简称参选人)参选。
1. 项目概况与比选内容
1.1项目概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中心广场自有厅招商项目,门店名称、位置、面积如下:
门店名称
营业面积(㎡)
年公允租金(元)
门店地址
二级厅代理商1
215.5
250000
建设中路29号
二级厅代理商2
215.5
250000
建设中路29号

1.2比选内容:
引商合作模式:二级厅引商采取终端外包模式。
引入合作商数量:2家。
门店置换要求、服务费标准、业务积分目标、履约单价:
门店置换按招商营业厅公允租金,进行同等价值门店置换。店面人员配置要求8人/商/店。中选合作商,签订合作协议前,须按要求缴纳服务保证金【3万】元。业务积分目标及履约单价如下:
门店名称
年公允租金(元)
厅内年积分目标
厅外年积分目标
厅外履约单价
二级厅代理商1
250000
0
厅外年积分目标=年公允租金/置换店补贴单价
比照他建他营补贴标准
二级厅代理商2
250000
0

2. 参选人资格要求
2.1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比选人
2.2 参选人应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
2.3其他要求:厂商资质、门店数量、终端零售量要求等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2.5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参选截止时间止)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参选截止时间止)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参选截止时间止)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参选将被否决。
4. 比选文件的获取
4.1比选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4月24日8时30分至2024年4月26日17时30 分(北京时间,下同)。
4.2比选文件获取方式:
(1)现场获取:参选人应委托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向比选人了解有关信息并获取比选文件;
5. 参选文件的递交
5.1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参选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10时0分(北京时间)。
5.2纸质参选文件递交地点: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9号株洲电信办公楼4楼渠道运营部
5.3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比选,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邀请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不予接收参选文件:
5.4.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4.2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5.4.3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比选公告仅在中国电信供应链系统(CTSC)(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子招标平台(https://zb.chinaccsscm.cn/)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7. 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比 选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9号
联 系 人:陈玥
电    话:18973324036
   纪检监督电话:28210000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2比选方式
1.2公开比选:是指比选人以比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3比选组织形式
本项目由比选人自行组织的方式进行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1.4资格审查
1.4.1本比选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资格预审
1.4.2资格预审是指在参选前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条件已经在比选文件发出前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做出规定。
资格后审是指由评选委员会根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比选人必须在比选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资格要求;
(2) 其他业绩要求;
(3) 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参选人,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5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5.1:情形一
1.5.2:情形二
1.6参选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参选人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比选有关的费用。
1.7保密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当对比选文件和参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比选文件
2.1比选文件的组成
2.1.1比选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比选公告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
第三章评选办法
2.1.2比选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比选公告”与比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比选公告”为准;
 2.1.3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参选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2.4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4.1参选人对比选文件有疑问的,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
2.4.2比选人应当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发给所有获取比选文件的参选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4.3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参选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发出,不足2日的,比选人应当相应顺延参选截止时间。
2.4.4参选人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后,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
2.4.5所有关于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比选文件的补充部分。当比选文件、比选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5 比选文件的异议
潜在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比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比选活动。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没有提出新的理由、主张,不予受理。
3. 参选文件
3.1参选文件的组成
参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制作并递交参选文件。
3.2参选文件的编制
3.2.1参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参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2.2参选人应当认真阅读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参选人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参选人没有对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参选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参选被否决。参选文件应答和编写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3参选人递交的参选文件以及参选人与比选人就有关参选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当使用中文。参选人递交的证明文件和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当译成中文,在解释参选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3.2.4参选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参选文件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参选文件应当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4参选有效期
3.4.1参选有效期从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参选有效期:***天。在此期间,参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其参选文件。参选有效期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将被否决。
3.4.2在原定参选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选人决定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参选人提出延长参选有效期的要求,参选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参选人同意延长参选有效期的,不得修改其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参选保证金有效期;参选人拒绝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其参选失效,参选人有权收回其参选保证金。
3.5参选保证金
3.5.1本次比选收取参选保证金   万元。
3.5.2比选人可以规定参选保证金是以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递交,参选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参选有效期一致。参选保证金的形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3比选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参选人退还参选保证金(不计利息)
3.5.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参选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参选人在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参选的;
(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
(3)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其他规定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5未递交参选保证金或者递交的参选保证金有瑕疵的参选将被否决。
3.7参选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递交纸质文件适用)
3.7.1参选人应当编制一份参选文件“正本”和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和“电子档”,副本为正本复印件。参选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档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7.2每份参选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档应当分别装订,并于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档”字样。
3.7.3参选文件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包装,并于封装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档”字样。密封的所有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比选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比选编号、并注明唱价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参选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参选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3.7.5递交参选文件时,比选人应当对符合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参选文件进行签收。
3.7.6比选人对于参选文件密封、标记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 参选
4.1参选文件的递交
4.1.1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4.1.2纸质参选文件递交地点:
4.1.3比选人收到参选文件后,向参选人出具签收凭证。
4.1.4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不予退还。
4.1.5出现以下情形时,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不予接收参选文件: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3)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
(4) 未按照第一章“比选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
4.1.6递交参选文件的参选人不足三家的,比选人可对两家参选人继续组织评选,或与一家参选人定向谈判,或重新组织比选。具体处理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2参选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4.2.1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参选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
4.2.2参选人修改后的参选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
4.2.3参选人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比选人。比选人已收取参选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参选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2.4参选人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其参选。否则比选人有权不退还其参选保证金。
4.3异议
5.3.1参选人对评选有异议的,应当在评选现场提出,比选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 评选
5.1评选委员会
评选由评选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选的过程和结果。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保密。
5.2评选原则
5.2.1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5.2.2评选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选依据。
5.2.3部分参选人撤销参选文件或者被否决参选后,有效参选不足3个的,评选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继续评审的需在评选报告中说明继续评审的理由;也可以否决全部参选。
5.3评选方法
5.3.1本项目评选所采用的评选方法为综合评估法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参选,应当推荐为中选候选人,量化的标准和权重应当在比选文件中明确规定。
5.3.2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选方法。
5.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6.4.1评选委员会依据综合打分结果进行排序,据综合打分排名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
5.5评选报告
评选完成后,评选委员会应当比选人提交评选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
6. 中选
6.1确定中选人
6.1.1比选人依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数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6.1.2比选人根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选人
6.1.3在签订合同之前,中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比选人可以按照评选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集中比选项目还可以对中选人的中选份额进行调整
6.2中选人公示
6.2.1采用公开比选方式的,比选人应在 “比选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全部中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6.2.2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项目的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6.3中选通知
6.3.1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前,中选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参选人应当主动告知比选人。
6.3.2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当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选人。
6.3.3中选通知书是比选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
6.3.4中选通知书对比选人和中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改变中选结果或者中选人放弃中选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7. 合同签订
7.1履约保证金
7.1.1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当按照向比选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7.1.2中选人不能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其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2合同签订
7.2.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在比选有效期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参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和中选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2.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 纪律和监督
8.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参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参选人的纪律要求
参选人不得相互串通参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参选,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参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选工作。
8.3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选。
8.4对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
第三章评选办法
经销商能力(30分)
代理商资质(5分)
为省级手机零售连锁或本地手机零售TOP3商,得5分;
 
本地手机零售TOP5商、电信专营优秀连锁商,得3分
其他手机零售商得1分
其他情况0分
强商俱乐部(5分)
  4星得5分、3星得4分、
 
2星得3分、1星得2分
终端销售能力(10分)
月均终端销售量200台以上得10分,150台以上得8分,100台以上得5分,50台以下得3分
 
门店运营能力(10分)
按代理商旗下门店数计分,每个商圈门店计2分,每个非商圈门店计1分,上限10分
 
置换店资源(50分)
置换门店价值(20分)
1、置换店租金低于公允价值得10分;等价值得15分;高于价值每超过公允价值10% 加1分,最多加5分;
 
是否熟店(10分)
2、3年以上熟店做置换得  10分,3年以下熟店得5分,无熟店得0分;       
 
置换店终端台量(10分)
3、置换店月手机终端台量100台以上得10分,50-100台得8分,50台以下得5分;
 
置换店到位时间(10分)
4、置换店当月可置换到位的得10分;不能到位得0分。
 
销售积分承诺目标(10分)
厅内外积分发展量(10分)
厅内外承诺总积分达到公司保底目标得5分,总积分每高5%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保底积分为0分。
 
经营思路(10分)
运营团队、厅外积分完成规划、履约承诺(7分)
门店管理及人员数量分工,厅外积分完成的规划、承诺按时履约
 
厅内服从厅店管理办法承诺(3分)
按电信自有物业厅店管理办法承诺执行
 
评委姓名
 
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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