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南陵县何湾镇包装分拣中心建设项目
金额
565.18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5/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h11gc2023fj9618
预算金额565.18万元
招标联系人汤东13955369529
招标代理机构芜湖东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方珍17755399931
中标公司安徽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65.18万元
中标联系人徐晓靓
公告正文

南陵县何湾镇包装分拣中心建设项目

20230512
原文链接

项目名称

南陵县何湾镇包装分拣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WH11GC2023FJ9618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FS34022320230364号

标段名称

南陵县何湾镇包装分拣中心建设项目 

标段编号

WH11GC2023FJ961801 

招标人

名称

南陵县何湾镇人民政府 

地址

南陵县何湾镇

联系人及电话

汤东13955369529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芜湖东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7号办公楼 

联系人及电话

方珍1775539993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3年05月11日 

第一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投标报价(元)

5651804.41 

项目负责人

徐晓靓 

证书编号:234222208815 

证书名称:二级注册证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

工期(天)

150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第二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恒固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投标报价(元)

5651804.94 

项目负责人

刘梅 

证书编号:234131455768 

证书名称:二级注册证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 

工期(天)

150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第三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腾英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投标报价(元)

5651829.48 

项目负责人

刘水秀 

证书编号:234212104638 

证书名称:二级注册证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  

工期(天)

150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抽取的系数:A1值:91;A2值:81;K值:0.35;C值:-1

基准价:5847993.92

参与基准值计算的30家投标单位:芜湖市从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堃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广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天鸿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翰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云俊水电建工有限公司、芜湖鑫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元坤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中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亿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百业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新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都宝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锦匠建设有限公司、无为鑫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顺宝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国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永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见附件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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