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33.834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3344%)
金额
-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3/10/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3bj1000763
预算金额9514.98万元
招标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汇通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乌榕泽010-83143014
中标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33.834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3344%)
项目名称 |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33.834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3344%)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7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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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9514.98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0-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1-23 | |
所在地区 | 陕西省西安市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汇通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任经理 / 联系电话:13911373301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陈乌榕泽 / 联系电话:010-83143014 | 部门负责人:郭智宇 /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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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3号1幢1单元101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全明 | 成立日期 | 2009-07-27 | ||
注册资本 | 757688.3167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757688.3167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10000691125047W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及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办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4900人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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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3.91 | |||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8.71 | |||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8.71 | |||
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1.22 | |||
陕西财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8.39 | |||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53 | |||
东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82 | |||
榆林市兴昌投资有限公司 | 4.56 | |||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 2.32 | |||
陕西德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1.83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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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80586.77 | 209498.76 | 225039.3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3705340.27 | 40760941.77 | 2944398.5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7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59160.51 | 196777.29 | 181562.9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0609147.05 | 47482966.29 | 3126180.76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通知》、《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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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宝鸡先行电力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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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2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周秋成 | 成立日期 | 1997-10-22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8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103032946888152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3344%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3344% | |
持有股份数(万股) | 2533.8342 |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 2533.8342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3123XX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8-0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专题会议纪要(董专纪要[2023]15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33.834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33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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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9514.98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信息披露期内提交受让申请,同时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1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返还。 3、若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任何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5)若因受让方不具备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而导致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未获得监管机构核准或者导致监管机构不批准标的股权的转让,继而导致标的股权无法转让给受让方的;(6)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7)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8)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承诺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他所披露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本方已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通知》、《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3)本方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己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4)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它条件”第3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本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损失向本方追偿,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转让;(5)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6)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0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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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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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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