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南召县客运中心站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金额
63431.04万元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0/12/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南召县客运中心站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合同编号:南召政采公开-2020-43-A | ||||||||||||
二、合同名称:南召县客运中心站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三、项目编号:南召政采公开-2020-43 | ||||||||||||
四、项目名称:南召县客运中心站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 | ||||||||||||
五、合同主体 | ||||||||||||
1. 采购人(甲方):南召县交通运输局 | ||||||||||||
地址:南召县伏山路28号 | ||||||||||||
联系人:巩喜森 | ||||||||||||
联系方式:13949312166 | ||||||||||||
2.供应商(乙方):南召县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企业规模:小型 | ||||||||||||
地址: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会计学校院内 | ||||||||||||
联系人:李磊 | ||||||||||||
联系方式:13639678288 | ||||||||||||
六、合同主要信息 | ||||||||||||
1、合同金额:634310400 元 | ||||||||||||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 ||||||||||||
本项目履约期限存量及新建部分合作期均为 20 年,其中新建部分建设期 2 年,建设期 为 2021 年、2022 年,存量部分运营期 20 年,运营期为 2021 年至 2040 年;运营期 18 年,运营期限为 2023 年至 2040 年,履约地点:南召县境内。 | ||||||||||||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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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10月26日 | ||||||||||||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0年12月29日 |
附件
- 南召县客运中心站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合同 .pdf南召县客运中心站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合同 .pdf
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目 录
PPP 项目合同.................................................................................................................I
第 1 条 定义与解释......................................................................................................1
1.1 定义.....................................................................................................................1
1.2 解释.....................................................................................................................5
第 2 条 声明与保证......................................................................................................8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8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8
第 3 条 项目合作范围和合作期限............................................................................8
3.1 项目合作范围..................................................................................................... 8
3.2 项目经营权......................................................................................................... 9
3.3 其他经营性业务............................................................................................... 10
3.4 项目合作期限及期满处理............................................................................... 10
3.5 经营权的排他性及其处分限制.......................................................................10
第 4 条 项目融资与财务管理..................................................................................11
4.1 项目投融资结构............................................................................................... 11
4.2 融资责任...........................................................................................................11
4.3 融资担保...........................................................................................................12
4.4 融资及担保的限制...........................................................................................12
4.5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13
第 5 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3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3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5
第 6 条 项目前期工作................................................................................................16
6.1 项目前期工作...................................................................................................16
第 7 条 土地使用权及项目设施的权属..................................................................16
7.1 场地范围........................................................................................................... 16
7.2 土地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17
7.3 土地使用的限制............................................................................................... 17
7.4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17
7.5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18
7.6 项目设施的权属............................................................................................... 18
第 8 条 项目建设......................................................................................................18
8.1 项目设计........................................................................................................... 18
8.2 项目监理........................................................................................................... 19
8.3 实验检测单位................................................................................................... 19
I
8.4 项目施工和设备采购....................................................................................... 19
8.5 甲方要求的变更............................................................................................... 25
8.6 乙方要求的变更............................................................................................... 27
8.7 交工验收........................................................................................................... 28
8.8 工程竣工决算................................................................................................... 29
8.9 建设的延迟、放弃........................................................................................... 29
8.10 建设期监管..................................................................................................... 30
8.11 安全保障......................................................................................................... 31
8.12 建设期内的环境保护..................................................................................... 31
8.13 建设期违约及处理......................................................................................... 32
第 9 条 项目的运营维护..........................................................................................33
9.1 开始运营的条件、程序和内容....................................................................... 33
9.2 运营维护要求................................................................................................... 37
9.3 运营期内的环境保护....................................................................................... 38
9.4 运营期违约及处理........................................................................................... 38
第 10 条 股权变更限制..............................................................................................39
10.1 锁定期.............................................................................................................40
10.2 锁定期满股权变更的限制.............................................................................40
第 11 条 项目绩效评价与中期评估........................................................................40
11.1 绩效评价主体................................................................................................. 40
11.2 绩效评价标准和方法..................................................................................... 40
11.3 第三方原因影响绩效评价............................................................................. 41
11.4 中期评估......................................................................................................... 41
第 12 条 付费..............................................................................................................43
12.1 回报机制......................................................................................................... 43
12.2 政府补贴金额的计算..................................................................................... 43
12.3 开票和付款..................................................................................................... 47
第 13 条 超额收益分配机制....................................................................................49
13.1 定义................................................................................................................. 49
13.2 分配机制......................................................................................................... 49
第 14 条 调价机制......................................................................................................50
14.1 项目建设期价格调整..................................................................................... 50
14.2 项目运营成本的核定..................................................................................... 50
14.3 运营成本的调整............................................................................................. 50
第 15 条 项目的移交................................................................................................52
15.1 移交委员会及移交程序................................................................................. 52
15.2 移交范围......................................................................................................... 52
15.3 移交验收......................................................................................................... 53
15.4 备品备件......................................................................................................... 53
II
15.5 保证期............................................................................................................. 54
15.6 相关担保、保证及保险凭证的转让............................................................. 55
15.7 相关合同期限及责任承担............................................................................. 55
15.8 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55
15.9 风险转移......................................................................................................... 56
15.10 移交费用和批准........................................................................................... 56
15.11 项目提前终止时的移交............................................................................... 56
15.12 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56
15.13 移交违约和处理........................................................................................... 56
第 16 条 履约担保和保障........................................................................................57
16.1 建设履约担保................................................................................................. 57
16.2 运维履约担保................................................................................................. 57
16.3 移交履约担保................................................................................................. 57
16.4 履约保函基本要求......................................................................................... 57
16.5 履约保函提取................................................................................................. 58
16.6 恢复履约担保能力......................................................................................... 58
16.7 不当提取保函................................................................................................. 58
第 17 条 公众监督....................................................................................................58
第 18 条 政府方介入权............................................................................................59
18.1 介入权的行使................................................................................................. 59
18.2 介入权的行使程序......................................................................................... 60
18.3 介入持续时间和范围..................................................................................... 61
18.4 介入期间的费用和收入................................................................................. 61
第 19 条 保险............................................................................................................62
19.1 应投保险种.....................................................................................................62
19.2 乙方的投保义务.............................................................................................62
第 20 条 再融资........................................................................................................63
20.1 再融资............................................................................................................. 63
20.2 再融资的条件................................................................................................. 64
第 21 条 不可抗力....................................................................................................64
21.1 不可抗力事件................................................................................................. 64
21.2 通知................................................................................................................. 64
21.3 损失承担原则................................................................................................. 65
21.4 减少损失的责任与补救义务......................................................................... 65
21.5 不可抗力情形下项目设施的运维义务......................................................... 65
21.6 不可抗力结束后的继续履行.........................................................................65
第 22 条 政府行为....................................................................................................65
第 23 条 法律变更....................................................................................................66
23.1 法律变更导致的补偿..................................................................................... 66
III
23.2 法律变更导致的调减..................................................................................... 67
第 24 条 补偿与违约赔偿........................................................................................68
24.1 补偿................................................................................................................. 68
24.2 违约及赔偿..................................................................................................... 70
第 25 条 合同终止....................................................................................................71
25.1 甲方发出的终止............................................................................................. 71
25.2 乙方发出的终止............................................................................................. 72
25.3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 72
25.4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72
25.5 协商一致终止................................................................................................. 72
25.6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73
25.7 甲方的权利..................................................................................................... 73
第 26 条 合同变更和转让........................................................................................74
26.1 合同的变更..................................................................................................... 74
26.2 合同的转让..................................................................................................... 75
第 27 条 争议解决....................................................................................................76
27.1 项目协调委员会............................................................................................. 76
27.2 诉讼................................................................................................................. 77
27.3 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77
27.4 继续有效......................................................................................................... 77
第 28 条 其他约定....................................................................................................77
28.1 文件权利及保密............................................................................................. 77
28.2 日常事务代表................................................................................................. 79
28.3 通知................................................................................................................. 79
28.4 适用法律......................................................................................................... 80
28.5 协议文字......................................................................................................... 80
28.6 合同生效......................................................................................................... 80
附件一:绩效评价指标..............................................................................................82
IV
第 1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1.1 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签署的 PPP 项目合同,
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签署的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和附件,均视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
1.1.2 本项目,指南召县客运中心站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1.3 项目设施,指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的设施,包括
但不限于客运中心站的房屋建筑物(站房楼、售票大厅、门面房、发
车位、附属用房等)、大门、地坪等构筑物、充电桩等设备资产、X007
线南召县城至鸭河段公路工程、客运中心站至 X007 线道路连接线工
程涉及的设施、设备等财产。
1.1.4 甲方,指本项目中经南召县人民政府授权确定的项目实施
机构,即南召县交通运输局。
1.1.5 乙方,指政府方就本项目通过法定采购程序选定的中选社
会资本,即南召县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1.6 政府方,指南召县人民政府或其依法授权的实施机构,可
指其中之一,也可统指政府和实施机构。
1.1.7 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采
购文件要求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
1.1.8 采购文件,指《南召县客运中心站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
1
目采购文件》。
1.1.9 投标文件,指乙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并对采购文件
予以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1.1.10 经营权,详见本合同第 3.2 款的约定。
1.1.11 使用者付费,指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客运中心站站
务收入、充电桩充电收入、租金收入的统称。
1.1.12 履约担保,指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履约担
保系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期履约保函、移交期履约保函的统称。其
中:建设期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第 15.1 款的约定提供的、为担保
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措施;运营期履约担保,指
乙方按照第 15.2 款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
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措施;移交期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第 15.3 款
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
担保措施。
1.1.13 建设期,指监理签发开工令为准开始进入建设期,共计
24个月。
1.1.14 开工日,指开工令载明的日期或甲、乙双方书面认可的
其他日期。
1.1.15 运营期,指开始运营日起至移交日止的期间。
1.1.16 开始运营日,指按照本合同第 9.1.2 款约定由甲方书面
认可的日期或视为甲方认可的其他日期。
2
1.1.17 移交日,指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按照本
合同约定向甲方移交项目设施的日期。
1.1.18 接收人,指在项目移交日负责接收乙方无偿、完整地移
交资产和相关权益的政府方指定主体。
1.1.19 适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所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
强制性要求,以及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1.1.20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
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
性变化(如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甚至导致合同无法继
续履行)。
1.1.21 政府行为,指甲方及其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
收及征用等行为。
1.1.22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
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
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免除或相同及类似的
文件。
1.1.23 融资方,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融资资金的提供
人。
1.1.24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运营相关
3
的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担保协议
和其他文件等,但本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除外。
1.1.25 融资交割,指项目融资所需的有关资信、协议、担保或
承诺等文件已签署并提交政府方,且融资文件要求获得首笔资金的前
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1.1.26 再融资,指运营期内为维持项目正常运作和保障现金流,
在初始融资完成后对融资条件和工具进行调整的融资活动。
1.1.27 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客运中心站的房屋建筑物(站房楼、售票大厅、门面房、
发车位、附属用房等)、大门、地坪等构筑物、充电桩等设备资产、
与 X007 线南召县城至鸭河段公路工程、客运中心站至 X007 线道路连
接线工程相关的设施、设备等资产;
(2)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3)合同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4)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1.1.28 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
似情形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
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
使:
(1)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
4
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
情况;
(2)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
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1.1.29 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 27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
序。
1.1.30 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
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
体;
(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1.1.31 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25.6.1 款向对方发
出的通知。
1.1.32 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25.6.2 款向对方发出的
通知。
1.1.33 生效日,指本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1.2 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规定
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
本合同中:
5
1.2.1 协议或文件,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
议或文件;
1.2.2“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
1.2.3 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1.2.4 一方、双方、各方,指本合同中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
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主体或该方的受让人;
1.2.5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
“以外”均不含本数;
1.2.7 日、月、季、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年;
1.2.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
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1.2.9在本合同订立及履约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
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按照第 1.2.10 款确定优先解释
顺序;
1.2.10 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属于本项目合同文
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约定合同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附件;
(2)《承继协议》;
(3)谈判备忘录和中标通知书;
6
(4)投标文件;
(5)采购文件;
(6)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7
第 2条 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2.1.1 甲方已获得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及批准,有权签署本
合同;
2.1.2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
乙方有权根据第 25.2 款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2.1 乙方是依法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2.2.2 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
分知悉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2.2.3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25.1 款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第 3 条 项目合作范围和合作期限
3.1 项目合作范围
自生效日起,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项
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具体项目设施如下:
(1)存量部分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本项目存量部分为客运中心站的房屋建筑物
(站房楼、售票大厅、门面房、发车位、附属用房等)、大门、地坪
8
等构筑物、充电桩等设备资产。
(2)新建部分
1)X007 线南召县城至鸭河段公路工程
建设里程为 19.942 公里,共设新建桥梁 2452.78 米/12 座,其
中大桥共 2006 米/6 座、中桥共 400.7 米/5 座、小桥共 46.08 米/1
座,共设涵洞 74道(盖板涵 46道、圆管涵 15道、波纹管涵 13道);
分离式立交 1 处;平交 18处(二级路交叉 2 处、四级路交叉 16处);
道班及应急服务站 1 处。
2)客运中心站至 X007 线道路连接线工程
主要对客运中心站至 X007 线道路连接线进行提升建设,改造道
路长度为 3.5 公里,在保留原有可使用道路及相关附属工程的基础上
对损坏路面进行改造,主要包括沿线损坏的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照
明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绿化工程等。
3.2 项目经营权
甲方已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的方式,
将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乙方,即由授予乙方在本项目合作期内进行投
融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的权利,乙方的权利范围如下:
(1)按照运营惯例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
(2)根据甲方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3)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有权按照市场定价原则向其他
使用者提供经营性运营服务,并收取费用。
9
3.3 其他经营性业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开展其他经营性业务,否则甲
方有权扣除或提取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如未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甲方要求拟利用本项目设施开展本合
同约定内容以外的经营性业务的,必须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未来
收益分享等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且乙方必须保证此
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
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3.4 项目合作期限及期满处理
3.4.1 合作期限的确定
本项目存量及新建部分合作期均为 20年,其中存量部分运营期
20年,运营期为 2021 年至 2040 年;新建部分建设期 2年,建设期
为 2021 年、2022 年,运营期 18年,运营期为 2023 年至 2040 年。
3.4.2 合作期满的处理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所有项目设施及
相关权利。甲方有权依照届时适用法律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如乙方在
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权。
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设施及相
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
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5 经营权的排他性及其处分限制
10
3.5.1 甲方承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及合
作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对项目设施的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
除非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甲方承诺不擅自收回经营权、不减
少经营权的内容、不再将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3.5.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项
目合作期内不得将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3.6 项目位置及存量项目资产经营情况
南召县通运社会化汽车站(以下称“客运中心站”)位于县城人
民路与阳关大道西北角,经管范围为:客运站经营;汽车充电桩经营;
房屋租赁。该站目前拥有、使用、管理有土地使用权、房建物、构筑
物、汽车充电桩等存量资产。
本项目存量资产包括客运中心站的土地使用权、房建物、构筑物、
汽车充电桩等,目前资产状况良好,使用情况正常,运营正常。
第 4 条 项目融资与财务管理
4.1 项目投融资结构
4.1.1 本项目总投资为_ 63431.04 _万元;
4.1.2 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为_ 12831.04_万元;
4.1.3 本项目总投资和项目资本金之间的差额由乙方通过银行贷
款等方式予以解决,以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4.2 融资责任
4.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
11
自合同签订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 5 个月内完成融资交割并将为本
项目融资签署的所有融资文件报甲方备案;
4.2.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
求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实现项目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的,
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3 融资担保
4.3.1 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其按约
定享有项目收益权上设置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相关融资文件
应及时提交甲方备案。
4.3.2 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合作期限内设置项目收益权质押
的,乙方应在移交日前解除全部项目收益权的质押等担保措施。
4.4 融资及担保的限制
4.4.1 除因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所需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以本
项目进行融资。
4.4.2 除为本项目融资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项目设
施或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出售、转让、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
式交由第三人使用或设定权利负担。
4.4.3 项目融资文件
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中包含融资方承诺
的下列条款:
(1)本项目融资签署的所有融资文件要按照时间约定报甲方备
12
案;
(2)只要本合同(含附件)有效,融资方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
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
同造成不利影响;
4.5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4.5.1 双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
专用,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开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在不影响项目建设
和运营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专用账户中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4.5.2 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款项支付,须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执
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又无
正当理由的,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支付影响项目进度的,甲方有权
从其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金额并代乙方支付。
4.5.3 乙方应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 5 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行为进行全程监管,
如发现与本合同约定存在不相符合的情形,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整改,
并根据合同约定扣除或提取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3
(2)在建设期内有权对乙方的建设管理情况及在运营期内有权
对乙方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对乙
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绩效评
价及中期评估,并有权将评价结果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
监督。
(4)在项目竣工决算后,甲方有权请求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5)在运营维护期间,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在每个商业
运营年对项目运营维护期间的年运营收益进行审计。
(6)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运维履约
保函或移交履约保函项下款项。
(7)乙方严重违约时,甲方可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
约责任、提前解除合同。
(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1.2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义务
(1)甲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第 6 条约定完成前期工作,并按照双
方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向乙方移交项目前期工作文件。
(2)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文件。
(3)将项目土地提供给乙方使用。
(4)确保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
政规划,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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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乙方在合作期内的权利:
(1)依约享有项目经营权,并获取相关收入的权利。
(2)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权
利。
(3)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
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不可归责于乙方
的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措施的,则甲方应根据上述
原因造成的实际影响对乙方责任予以相应豁免,并对绩效评价指标的
达成率进行相应调整。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2 乙方在合作期内的义务:
(1)承担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等责任和风险。
(2)在合作范围内,按照经批准的相关设计文件、施工图以及
合同约定负责实施本项目,确保项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符合本合同
约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3)接受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在合作期内进行的监督管理,服从
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4)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
15
大努力提供协助。
(5)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
(6)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自费取得和保持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
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督促项目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商取得并保
持所需的一切此类批准。
(7)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
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
(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6 条 项目前期工作
6.1 项目前期工作
6.1.1 甲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包括:
(1)完成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各项行政报批工作,确保本项目实
施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要求;
(2)聘请前期 PPP 咨询顾问、招标代理机构和法律顾问等;
(3)其他甲方为本项目的开展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工作。
6.1.2 前期工作的交接和相关责任约定:
项目公司成立后按照甲方要求支付前期费用,且该等费用计入项
目总投资。
第 7 条 土地使用权及项目设施的权属
7.1 场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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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建设工程场地红线图,并以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
7.2 土地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7.2.1 土地使用的权利
本项目新建工程红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乙方应
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合理使用。
7.2.1 土地使用的义务
在整个经营期限内,如发生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交纳土地使用
税费的情况,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列入运营维护成本。如税务机关要
求项目用地权属人缴纳相关税费的,则项目用地权属人缴纳相应款项
后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该等款项。乙方应在收到项目用地权属人付款通
知后十(10)日内,按要求将相应款项支付给项目用地权属人。
7.3 土地使用的限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
其他用途,且不得对该等土地使用权以出租、出让、转让、抵押、质
押或其他方式设定权利负担。
7.4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乙方确认已察看并检查了项目用地,充分了解了相关土地及其周
围的状况,自愿接受该宗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地质条件)以及所有
缺陷,甲方未就土地状况向乙方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乙方对甲方提
供的有关项目用地或其周围的状况的文件、材料或任何其他资料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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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含有的任何错误、不正确、遗漏均已充分知悉,甲方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或义务。
7.5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在下列情形下,经合理通知乙方后有权出
入项目场地:
7.5.1 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运营维护情况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
同项下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7.5.2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
7.6 项目设施的权属
在合作期内,项目设施所有权归政府方所有,项目经营权归乙方
所有。
第 8 条 项目建设
8.1 项目设计
8.1.1 设计的范围
纳入本项目合作范围的项目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
8.1.2 设计单位的选定
依法选定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
8.1.3 项目设计要求
本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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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
(2)项目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3)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
(4)双方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
8.1.4 设计的审查及设计责任
(1)甲乙双方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有权审查设计文件,并提出
审查意见。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乙方组织编制的设计文件,甲方
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不免除乙方应对本项目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
陷负全部责任,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或其任何改动提出异议
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甲方不因进行审查而对本项
目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标
准进行设计,导致建设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则该等增加的费用由乙方
自行承担,且不得因此而调整本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
8.2 项目监理
本项目监理单位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
资。
8.3 实验检测单位
本项目实验检测单位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相关费用计入项目
总投资。
8.4 项目施工和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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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项目承包商的选择
乙方应依法选择以下承包商:
(1)工程总承包商;
(2)施工总承包商;
(3)设备和材料供应商;
(4)其他承包商:
其中,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服务外
包的内容,如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乙方依法能
够自行建设、生产、提供服务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8.4.2 工程建设成本的认定
(一)本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前期报建、审批、咨询费,行政规
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建设预备费、工程建设
期贷款利息等,以及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计入项目总投资的支出。
(二)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建设预备费等按河南
省相关标准计取,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公开招标确定项目的具体
取费费率,建安费下浮 2%;前期报建、审批、咨询费,行政规费等
按实计取结算。
(三)关于合同计价定额套用标准: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
20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
《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l-31-2016)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
豫交文【2019】274 号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999 年 8 月 20 日颁发的计投资
[1999]1340 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
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办公路[2016]66 号文
《河南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南阳市价格信息
1.人工费:根据豫交文【2019】274 号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
于发布河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
通知 》,人工(含机械工)单价按 108.85 元/工日计列。
2.材料费:依据《河南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南阳市价格信息,
并按交办公路[2016]66 号文规定进行除税。
3.机械台班费用:按照交通运输部 JTG/T 3833-2018 公布的《公
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标准计列,台班单
价按交办公路[2016]66 号文规定进行除税。
4.其他工程费: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增加费等各项其他工程费
按照《部颁编办》规定计列,并按交办公路[2016]66 号文规定执行。
5.间接费规费费率取定为 33.5%,其中:养老保险费 16%,失业
21
保险费 0.7%,医疗保险费 7.3 %(含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8.5%,
工伤保险费 1%。
6.企业管理费按《部颁编办》规定计列,并按交办公路[2016]66
号文规定执行。
7.利润:按照《部颁编办》规定以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
的 7.42%计算。
8.税金:按建办标函[2019]193 号文规定执行。
9.预备费用《部颁编办》计列。
10.工程计价取费类别及管理费费率、利润率、措施费等计取方
式均按国家相关规定相应的取费标准执行。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
税金等相关不可竞争费不参与合同下浮,建安费用下浮率为 2%。
11.工程采用清单计量,按照《河南省公路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
计量支付规则》进行计量支付。
(四)各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的计费标准不下
浮进行计算。
(五)其他费用。
总投资中其他费用如建设期利息、延误赔偿等依据合同相关条款
执行。
(六)本项目实际投资最终以县政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决
算评审报告为准。
8.4.3 项目设施的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费用
22
(1)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由甲方负
责项目设施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的,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
如由乙方负责项目设施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的,乙方应于更新、改
造或重置开始前日内提交更新、改造或重置计划,报经甲方书面同意
后执行。
8.4.4 项目建设内容及要求
(1)项目建设内容
1)存量部分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本项目存量部分为客运中心站的房屋建筑物
(站房楼、售票大厅、门面房、发车位、附属用房等)、大门、地坪
等构筑物、充电桩等设备资产。
2)新建部分
①X007 线南召县城至鸭河段公路工程
建设里程为 19.942 公里,共设新建桥梁 2452.78 米/12 座,其
中大桥共 2006 米/6 座、中桥共 400.7 米/5 座、小桥共 46.08 米/1
座,共设涵洞 74道(盖板涵 46道、圆管涵 15道、波纹管涵 13道);
分离式立交 1 处;平交 18处(二级路交叉 2 处、四级路交叉 16处);
道班及应急服务站 1 处。
②客运中心站至 X007 线道路连接线工程
主要对客运中心站至 X007 线道路连接线进行提升建设,改造道
路长度为 3.5 公里,在保留原有可使用道路及相关附属工程的基础上
23
对损坏路面进行改造,主要对沿线损坏的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照明
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绿化工程进行提升改造。
(2)乙方应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工程建设:
a.适用法律;
b.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c.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d.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8.4.5 建设期限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计划安排施工,并按甲
方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
行中的工程建设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2)工程进度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下列情形受阻,建设期
可相应顺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b.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c. 法律变更或其他政府部门原因导致的延误;
d.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3)当第 8.4.5 款第(2)项所述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
建设期的,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乙方逾
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乙方已放弃延长建设期的要求。书面报告
24
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事件的种类;
b. 预计延误的日期;
c. 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d. 乙方要求延长的天数。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后7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同意延期的,
则应回复包括批准的延期期限;不同意延期的,则应说明理由。如甲
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8.5 甲方要求的变更
8.5.1 甲方的变更通知
在开工日后,甲方认为需要对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进行
变更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8.5.2 乙方对变动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更通知后 7 日内,须就变更向甲方作出书
面答复。如乙方逾期回复的,视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提出的相应变更。
8.5.3 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后 7日内,甲方须:
(1)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变更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
下,第 8.5.5 款将适用;或者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更的回
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更将依照争议解决
25
程序的规定进行裁决。
(2)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
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更将依照本合同第 27.1 款约定提交
项目协调委员会解决。
8.5.4 甲方对变更通知的确认
在项目协调委员会对变更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 7 日内,甲方
须依据裁决内容以书面方式:
(1)要求乙方执行变更;或
(2)撤回变更通知。
8.5.5 变更的实施
在变更被确认之后:
(1)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做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各自在修改
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前述争议解决结果,
实施该项变更;
(3)甲方要求的变更引起成本增加的,则由乙方承担并计入项
目总投资;如甲方要求的变更使得本项目总成本降低的,则相应核减
项目总投资。
8.5.6 批准
(1)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
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更所需的任何
26
批准;
(2)如果乙方遵守了第 8.5.6 款第(1)项所述的义务,但乙方
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
8.5.7 减轻损失的义务
(1)乙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因变更而花
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
(2)因变更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建设期迟延,
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限期,在合理宽限期内甲方不得行使其在
本合同第 18条中约定的政府方介入权。
8.6 乙方要求的变更
8.6.1 乙方的变更通知
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的,应书面通知
甲方并经其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实施变更。乙方提出的工
程变更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设计、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
且不得降低安全质量和建设标准。
8.6.2 甲方的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 15 日内,须就变更向乙方作
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8.6.3 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应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
自行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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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乙方要求的变更的实施
(1)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的变更时,本合同应视为在当日
作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要求的变更引起成本增加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如
乙方要求的变更使得本项目总成本降低的,则相应核减项目总投资。
8.7 交工验收
8.7.1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
值。
(2)按相关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
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8.7.2 乙方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
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8.7.3 交工验收工作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
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
全面验收。
8.7.4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
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对于交
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承包单位限期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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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
8.8 工程竣工决算
在本项目通过竣工决算后由政府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
构对乙方的工程建设总投资进行审计。
8.9 建设的延迟、放弃
8.9.1 延迟
延迟是指因乙方自身违约、甲方违约、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或工
程变更等事件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完工。
(1)乙方在获悉可能导致项目在既定建设期满前不能完工的任
何事件发生时,应于 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延迟通知,通知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延迟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过程;
b. 延迟或延迟事件的责任者;
c. 预计延迟时间;
d. 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或预期违约;
e. 乙方关于减轻和纠正延迟或延迟事件影响的计划。
(2)乙方在发出延迟通知后,应定期就相关情况向甲方提供事
件的最新进展报告。
除甲方要求的变更、法律变更、不可抗力和甲方违约明确规定的
情况外,乙方无权从甲方获得因延迟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的免除或补偿;
29
如工程进度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情形受阻的,按照本合同第 8.3.5 款
第(3)项约定执行。
8.9.2 乙方放弃的情形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8.9.3 视为乙方放弃的情形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形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形,则本
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乙方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
施工;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之后 30日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 15内恢复建设
工程施工;
(4)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开始运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撤
走项目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累计超过 15日以上的。
8.10 建设期监管
8.10.1 甲方有权检查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履行情况。
8.10.2 甲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直至
符合标准,由此造成建设进度延误的,延误期限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
承担。
8.10.3 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核。政
府审计机构依法对本项目进行审计的,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30
8.10.4 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视为甲方放弃其在合同
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8.11 安全保障
乙方应遵守法律及本合同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
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
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在合作期内,乙方应
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
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
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在甲方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并根据甲方的合理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最终报经甲方同意后实施)和
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
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如出现本项目合作范围内与本项目设施相关的超出经批准的设
计能力的防汛、排涝等抢险需要的,甲方有权自行调派乙方的设备、
人员等全力负责抢险,乙方不得拒绝。同时,乙方应听从甲方的指令
和调配,由此导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履约不能的,甲方免除乙方违约
责任。
8.12 建设期内的环境保护
8.12.1 乙方不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31
8.12.2 乙方应当执行适用法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
求,公布相应的环保信息。
8.12.3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报经甲方同
意后执行。
8.12.4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期间应根据本合同技术要求及国
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
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8.13 建设期违约及处理
8.13.1 甲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建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甲方违约: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 6 条约定完成并向乙方移交前期工作成
果;
(2)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停止建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要求其改正,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
担违约责任,并相应顺延项目合作期限。如甲方逾期改正超过 60日,
则乙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8.13.2 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建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影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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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进度或建设质量的;
(2)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在开工日开工或在建设期
满前完工的;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以及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对项
目建设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测,导致建设进度延误、工程质量降低的;
(4)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开展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工作
的;
(5)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要求其改正,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
建设履约保函。如乙方逾期改正超过 60 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
止合同。
第 9 条 项目的运营维护
9.1 开始运营的条件、程序和内容
9.1.1 开始运营的前提条件
项目存量部分自转让完成后开始运营,新建部分项目工程交工验
收合格后开始运营。
9.1.2 开始运营程序
(1)在满足第 9.1.1 款约定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应在计划开始
运营日前向甲方提出开始运营的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其满足第9.1.1
款约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甲方自收到前款所述书面申请之日起 15 日
33
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其开始运营以及开始运营的确定日期,如果
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运营的申请,
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
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约定重新申请开始运营。
(2)如甲方未于前述 15日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通知,视
为同意乙方开始运营,开始运营日为乙方申请文件提交给甲方后的次
日。
9.1.3 项目运营内容
由乙方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具体运营
内容包括:
1、存量部分
本项目存量部分主要为客运中心站车站设施管理、房屋建筑物养
护、充电桩养护、绿化设施养护等。
(1)客运站车站运营管理
制定严格的票价收费标准,无乱收费、乱调价现象;车站管建有
序、车辆停放整齐、场地整洁;建立安全预警机制,落实安全措施,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安全意识培训;公厕干净整洁,无污水、
污迹、污垢等;残疾人厕位能够做到无障碍使用。废水、废气噪声符
合国家环保标准。
(2)房屋建筑物养护
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及辅助工程养护,保持路面的清洁、无大型
34
杂物、堆积物等杂物,道路中央无垃圾堆放。
(3)充电桩养护
主要包括对充电桩及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测、定期更换等。
(4)绿化设施养护
客运站绿地面积中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标示牌清晰,绿地无践踏、
占用、垃圾等。
2、新建部分
本项目新建部分为南召县城至鸭河段公路改建工程和客运中心
站至 X007 线道路连接线提升工程。
(1)南召县城至鸭河段公路改建工程
南召县城至鸭河段公路改建工程运营范围主要包括公路部分养
护和桥涵工程养护。
1)公路养护
公路养护主要包括翻挖、修补路面以及部分基层,井周边处理,
弃渣外运;路边石的破损更换;护栏维修更换等。
2)桥涵工程养护
桥涵工程运营维护主要涉及伸缩缝装置和支座的养护和维修;桥
面沥青砼铺装的养护和维修;桥跨结构养护、防撞护栏的维修、更换
和整体的补修养护、检测;涵洞的边坡补修排水疏通等。
(2)客运中心站至 X007 线道路连接线提升工程
35
客运中心站至 X007 线道路连接线工程运营成本主要包括道路工
程养护、管网养护、照明工程养护、绿化工程养护等。
1)道路工程养护
a)机动车道养护
机动车道的养护主要包括维修、加固路肩及边坡、疏通边沟、排
除积水,路面堆积物、路肩土或路肩草的清除,路面路基的修缮等。
b)非机动车道养护
非机动车道的养护主要包括翻铺砖石人行道及部分基层,翻排侧
平石、弃渣外运等。
2)管网养护
主要包括污水管网养护和雨水管网养护,管道有害气体检测、沟
道疏通、清捞洗刷检查井、调换检查井盖座、修理检查等。
3)照明工程养护
照明工程的维护主要包括路灯的日常管理维修,损坏更换及人工
等费用。
4)绿化工程养护
a)绿化带养护
绿化带的养护主要包括绿化补植、修剪、病虫害防治、绿化带的
日常巡查以及植被的及时恢复及人工等费用。
b)行道树及树池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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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树及树池的养护主要包括树池及篦子的清理和维护、行道树
浇水、清理落叶、补植、修剪、病虫害防治及人工等费用。
9.2 运营维护要求
9.2.1 乙方的主要责任
(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当承担运营费用和风险,负责管
理、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2)乙方应建立运营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
度交甲方确认后执行。
(3)乙方应确保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维护
项目设施:
a.适用法律;
b.经甲方审核确定的运营维护方案;
c.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
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d.运营惯例;
e.本合同下对项目运营的其他所有要求。
(4)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
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要求的服务。
(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运营成本资料以及甲方可合理要
求提供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他资料。
37
(6)本合同生效日后,项目开始运营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运
营维护方案,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乙方应当根据经审核确定的
运营维护方案等要求编制运营维护手册(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
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并报甲方备案。
9.2.2 运营、维护和修理记录
乙方应确保:
(1)对项目运营、维护和修理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在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
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9.2.3 监督与检查
(1)甲方有权派出监督员或者指定代表在不影响项目运行的情
况下进入项目场地,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
(2)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自开始运营日起,在每个季度结束
后 15日内向甲方提交当季项目运营维护报告。
9.3 运营期内的环境保护
9.4.1 乙方不应在项目的运营维护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9.4.2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本合同技术要求及
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
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9.4 运营期违约及处理
9.5.1 甲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38
运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视为甲方违约:
(1)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开始运营的;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的;
(3)其他情形。
甲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要求其改正,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
违约责任,并相应顺延合作期限。如甲方逾期改正超过 60 日,则乙
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9.5.2 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运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视为乙方违约:
(1)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开始运营的;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以及运营惯例对项目运营进行管理、
监督和检测,导致运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3)运营期发生安全事故的;
(4)其他情形。
乙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要求其改正,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
运维履约保函。如乙方逾期改正超过 30 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
止合同。延迟进入开始运营日的期间或者进入开始运营日后乙方未能
保持项目正常运营期间,不计算、不支付相应可行性缺口补助。
第 10条 股权变更限制
39
10.1 锁定期
锁定期是指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项目进入运营期 3年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不得发生转让等变更。
10.2 锁定期满股权变更的限制
10.2.1 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第 10.2.2 款约定的前提下,经甲方
事先书面同意,则乙方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10.2.2 股权受让方应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或具备履行本项
目要求的融资能力、财务信用、技术能力、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
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承继股权转让方(即
本协议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合同及相关文件项下的义务。否
则,甲方对相应股权转让有权予以否决。
第 11条 项目绩效评价与中期评估
11.1 绩效评价主体
本项目可由甲方或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进行绩效
评价,乙方应予以协助配合。
11.2 绩效评价标准和方法
本项目具体绩效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执行。
双方一致同意,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于项目运营
管理出台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届时新标准规定执行。建
设期内应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运营期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评价,
40
绩效评价的结果与政府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挂钩。
11.3 第三方原因影响绩效评价
因第三方原因影响绩效评价结果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和绩效评价
主体就有关事宜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和绩效评价主体应在收到书面报
告后 7 日内做出处理。如确属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且乙方已为避免此
种情形尽到合理努力的,则甲方和绩效评价主体应及时对绩效评价结
果予以调整。
11.4 中期评估
11.4.1 中期评估是甲方为了全面了解项目设施状况、乙方的经营
管理、服务和履约情况而组织的全面评估。
11.4.2 评估内容及程序
(1)甲方在实施中期评估或年度评估时,将考察以下全部或部
分内容:
a.实际服务质量及执行约定标准的情况;
b.项目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情况;
c.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执行情况;
d.关于项目设施的年度投资、建设、运营计划是否满足合作范
围内项目总体规划情况;
e.利益相关方的投诉情况及其处理效果;
f.是否发生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临时接管;
g.评估期限内履约担保的提取和扣除情况;
41
h.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运营维护方案、安全制度的执行
情况,重大事故的发生情况;
i.企业年度经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或完成情况;
j.乙方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提供财务报表、成本分析和经
营情况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情况;
k.应急预案的日常演练情况;
l.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m.甲方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2)评估委员会
中期评估或特殊情形下的年度评估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成员、利
益相关方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委员会成员的专
业知识结构应该包括财务、价格、行业技术、安全、规划与建设、法
律等。
(3)评估报告及其效力
a.评估委员会将向甲方出具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各项评估内
容的实际执行情况、乙方需要全面或单项整改的意见、甲方是否实施
临时接管的意见、价格及项目绩效评价调整建议等内容。
b.甲方应将评估报告送达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___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附异议详细情况说明和证据,否则视同无异
议。
c.甲方根据评估报告的意见最终决定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的,
42
应在通知中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以及是否开展价格、绩效评
价等调整工作;实施临时接管的遵守本合同第 18.1 款的约定。
11.4.3 评估周期及费用承担
(1)项目合作期限内每 5 年实施一次中期评估;甲方通过中期
评估全面掌握评估期限内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
(2)当乙方在某一年度发生导致需要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的事
项、不可抗力事件、项目设施新建等重大投资、临时接管等重大事件
时,甲方有权决定在该等重大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对乙方实施综合的
或专项的年度评估。
(3)因中期评估或特定情形下的年度评估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
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和评估。
第 12条 付费
12.1 回报机制
本项目为准经营性项目,项目具有部分经营收入,但经营收入不
足以满足乙方的建设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故本项目回报机制确定为
可行性缺口补助。甲方以政府补贴的形式,给予乙方经济补助,以弥
补使用者付费与乙方投资成本和合理回报的缺口。
12.2 政府补贴金额的计算
政府每年缺口补贴数额包括: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
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本项目政府补贴支出计算公式如
下:
43
当年运营补贴支出数额=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1合理利润率)*(1年度折现率)^n
+年度运营成本*(1+
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
合理利润率)-使用者付费
12.2.1 可用性服务费
可用性服务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成本及必要的合理回报,可用性
付费计算公式为:
可用性服务费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 × 1 + 合理利润率 × (1+折现率)
=
运营补贴周期(年)
(1)全部建设成本:
1)存量部分
根据存量资产评估报告,南召县通运社会化汽车站(客运中心站)
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2 月 10 日的评估净值为人民币 11679.43
万元。
2)新建部分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
息等,即: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
a)工程建设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委
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审批的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
制价,按照建设内容套用相应计价规范执行;进行招标的,按中标价
44
格计算;未进行招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
b)建设期利息:建设期利息计息利率按融资利率即 5.12%计算,
超过部分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工程竣工决算文件经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双方签字确认后,
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2)合理利润率上限为:6.3%(中标价)
(3)折现率上限为:5.88%(中标价)
(4)n 为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即存量部分运营期 20 年,新建部
分运营期 18年。
12.2.2 运维绩效服务费
(1)运维绩效服务费公式为:
年运维绩效服务费=年度运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
(2)实际年运营成本核算方式为:
甲方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本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成本进行审计,确
认项目运营成本,报送财政部门最终核准。
(3)计算政府补贴支出数额时,当年运营成本不得超过年度运
营成上限,实际年运营成本超过年度运营成本上限的,以年度运营成
本上限值计算当年政府补贴支出数额,年度运营成本详见下表:
1 存量部分 金额(万元)
1.1 房屋建筑及构筑物维护费 83.52
1.2 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135.98
1.3 充电桩养护费 334.01
45
1.4 绿化养护费用 0.29
1.5 管理费用 55.38
2 新建部分
2.1 X007线南召县城至鸭河段公路工
程
2.1.1 公路养护费 29.91
2.1.2 桥涵工程养护费 294.9
2.2 客运中心站至 X007 线道路连接线
工程
2.2.1 道路养护费 2.88
2.2.2 管网养护费 1.26
2.2.3 路灯养护费 0.35
2.2.4 绿化工程养护费 0.35
2.3 管理费用 33.30
12.2.3 使用者付费
(1)本项目使用者付费是指客运中心站站务收入、充电桩充电
收入、租金收入。
(2)实际使用者付费数额核算方式为:
甲方每年申请审计部门对本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收入进行审计,确
认项目运营收入。甲方根据审计报告确定当年的年运营收益并据此初
步计算分得相应的超额收益(如有),报送财政部门最终核准。
(3)计算政府补贴支出数额时,当年实际使用者付费数额不得
低于年度运年度使用者付费下限,实际使用者付费数额低于年度使用
者付费下限的,以年度使用者付费下限值计算当年政府补贴支出数额,
项目年度使用者付费下限详见下表:
序号 年份 金额(万元)
1 2021 1006.82
2 2022 1006.82
46
序号 年份 金额(万元)
3 2023 1006.82
4 2024 1006.82
5 2025 1006.82
6 2026 1006.82
7 2027 1006.82
8 2028 1006.82
9 2029 1006.82
10 2030 1006.82
11 2031 1006.82
12 2032 1006.82
13 2033 1006.82
14 2034 1006.82
15 2035 1006.82
16 2036 1006.82
17 2037 1006.82
18 2038 1006.82
19 2039 1006.82
20 2040 1006.82
12.2.4 存量资产转让费
存量资产转让费:11679.43 万元
12.2.5 绩效评价系数
绩效评价系数的确定详见本合同第 11条。
12.2.6 超额收益分配
本项目超额收益的分配详见本合同第 13条。
12.3 开票和付款
12.3.1 账单和发票
(1)本项目的政府补贴采用年付。乙方应当在每个运营年结束
后 60日内,按照第 12.2 款约定计算政府补贴支出的金额,并提交付
费申请及相应的证明资料,以便甲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结果。
47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对前述
付费申请和相关资料计算结果的复核;逾期未完成复核,则视为无异
议。同时,由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应当在乙方提交付费申请所在月
份的下个运营月结束之前依据本合同项目绩效评价等相关约定完成
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向乙方支付当期可行性缺口补助。
(3)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金额的通知后 15日内开具发票并提供
给甲方;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12.3.1 款第(1)项约定的时间提交付
费申请,甲方将不承担本合同第 12.3.2 款约定的迟延付款责任。
(4)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30日内支付相应款项;所有相关费用
均应按照乙方通知的开户行、账户和付款方式,由甲方以人民币向乙
方支付,银行手续费由各方自行承担。
(5)甲方支付首期可行性缺口补贴时,如已完成竣工决算,以
竣工决算金额为计算基数;若尚未完成竣工决算,则以县发改部门批
复的概算为支付基数,最终再根据项目竣工决算数额,在支付下期可
行性缺口补贴时进行调整。
(6)运营维护期间,如果乙方获得国家、省、市级等政府部门
提供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项目运营,该部分资金直接抵减甲方应支付
乙方的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
12.3.2 迟延付款的责任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 12.3.1 款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可
行性缺口补助,则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付款通知;若甲方在收到该催
48
付通知 30日后仍未能支付,则甲方应在前述期限届满后 30日内与乙
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后延期支付,并支付延期期间的资金占用利
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50%计)。
若甲方和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由甲方每日按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 12.3.1 款约定向乙方支付可
行性缺口补助,且已逾期(自应付款日起计算)超过 6个月的,乙方
有权向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2.3.3 有争议金额的解决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府补贴的申请与支付发生争议的,由甲、
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27条约定执行。
第 13 条 超额收益分配机制
13.1 定义
超额收益是指在一些情形下,因使用者需求增加或收费价格上涨
等原因,导致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超过本合同“12.2.4 使用者付费”
所约定的年度使用者付费下限 110%部分的数额。
13.2 分配机制
13.2.1 合作期内,若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低于年度使用者付费
下限,经营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政府不对财政补贴进行相应调整;
13.2.2 合作期内,若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高于或等于年度使用
者付费下限的 110%,则该部分收益全部属乙方所有;
13.2.3 若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高于年度使用者付费下限的 110%
但不超过 130%部分,则甲乙双方按 2:8 的比例进行分配;
49
13.2.3 若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高于年度使用者付费下限的 130%
但不超过 150%部分,则甲乙双方按 4:6 的比例进行分配;
13.2.4 若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高于年度使用者付费下限的 150%
但不超过 170%部分,则甲乙双方按 6:4 的比例进行分配;
13.2.5 若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高于年度使用者付费下限的 170%
部分,则甲乙双方按 8:2 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 14条 调价机制
14.1 项目建设期价格调整
建筑材料 5%以内由乙方承担,超过 5%的部分金额由甲方承担,
计入总投资。
14.2 项目运营成本的核定
甲方及物价等行政部门有权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成本进行核
定。
14.3 运营成本的调整
14.3.1 调价因素
本项目运营成本的调整,可充分考虑人工成本、外购原材料成本、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化的影响。
14.3.2 调价方式
运营期内,本项目的运营成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进行调整:
调整机制:原则上每 3年核算调整一次,经监管方协调有关部门
审核后报批执行。自项目开始正式运营之日起,若人工成本、外购原
材料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三项因素变化导致运营维护成
50
本变化幅度合计超过±5%的,项目公司可申请调整运营维护成本。具
体调价公式为:
Pn=Pn-3×K
其中 Pn为第 n 年调整后的运营成本;Pn-3为调整前的运营成本;K
为调价系数;n指第 n年是调整运营成本的当年。
-6
K=a(Ln-1/Ln-4)+b(Cn/Cn-3)+c(CPIn-1×CPIn-2×CPIn-3×10 )
在调整时,K的取值应大于等于 1.05 或小于等于 0.95。
其中,a+b+c=1,a是人工成本在初始运营成本中所占的比例;b
是外购原材料成本在初始运营维护成本中所占的比例;c是初始运营
成本中除对人工成本、外购原材料成本以外的其他因素在初始运营成
本中所占的比例。
Ln-1 指在河南省统计局第 n 年公布的《河南省统计年鉴》中查
询到的第 n-1 年南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Ln-4 指在河南
省统计局第 n-3 年公布的《河南省统计年鉴》中查询到的第 n-4 年河
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Cn指在第 n-1 年外购原材料的价格;Cn-3指在第 n-4年外购原材料
的价格,外购原材料包括有房建物养护材料、充电桩养护材料、道路
养护材料、绿化养护材料、管网养护材料、路灯养护材料、桥梁养护
材料等,具体价格参考当年各材料成本的市场价格。
CPIn-1指在河南省全省第n年公布的统计年鉴中查询到的第n-1
年的河南省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n-2 指在河南省全省第 n-1
年公布的统计年鉴数据中查询到的第 n-2 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1
CPIn-3指河南省全省第n-2年公布的统计年鉴数据中查询到的第n-3
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第 15条 项目的移交
15.1 移交委员会及移交程序
15.1.1 移交委员会
合作期限届满 12 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乙
方代表、甲方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双方共同确定的
其他机构或专家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商
定具体移交方式、移交程序和移交要求。
15.1.2 移交程序
(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 6 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设施
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乙方应根据移交委员会要求提供移交所需必要的文件、记
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
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5.2 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接收人无偿、完整地移交项目资产和相关权
益。移交的范围包括:
15.2.1 项目存量资产经营权;
15.2.2 本项目土地的占用、使用及收益权;
52
15.2.3 与本项目相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15.2.4 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15.2.5 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为设施运营而购置和取得的资产、无
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财产;
15.2.6 与运营、维护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运营手册、运营记录、
移交说明、设计图纸和文件等资料;
15.2.7 其他移交事项。
15.3 移交验收
15.3.1 在移交 30 日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
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移交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一。
15.3.2 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以满足约定的移
交验收标准要求。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
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第三方机构的聘请费用由提出异议
的一方预付,最后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定结果,由主张未被支持的一
方来承担。
15.3.3 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 30
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
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从移交履约担保中支取费用以补
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15.4 备品备件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个月内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
53
品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15.5 保证期
15.5.1 移交日本项目的状况
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本项目:
(1)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无法律纠纷和瑕疵,得到良好维护,
正常损耗除外;
(2)移交的资产和权益未设置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或
产权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种类的索赔;
(3)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标准;
(4)符合本合同中约定的移交标准。
15.5.2 质量保证期
乙方保证在移交日后 12 个月内,承担由原材料、工艺、施工、
运营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内乙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造成的项目设施任
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的修复责任。
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的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在任何
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应在上述 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发出。
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
后 15 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修正上
述缺陷。在该情形下,乙方应承担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甲方有权
选择扣除或提取移交履约担保中的相应金额用以支付此项费用。
15.5.3 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
54
如果为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所需进行的对本项目设施缺陷或损
害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不合理地增加负担或过于昂贵,则甲方有权
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补偿,并可选择扣除或提取移交履约
担保的方式实现上述补偿。
15.6 相关担保、保证及保险凭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
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
等与运营期届满移交资产有关的其他担保、保证及保险凭证,全部转
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承担上述移交日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若乙方
已提前支付的,接收人应予以相应退还。
15.7 相关合同期限及责任承担
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运营维护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及其他合同
时,应使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运营维护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及其
他合同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
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8 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于移交日后 30 日内,自费从场地移
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不
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运
营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
55
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
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15.9 风险转移
乙方应承担移交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除非损失或损坏是不可抗力或由甲方的违约所致。自移交日起,项目
设施损失的风险由接收人承担。
15.10 移交费用和批准
甲方及乙方应负责各自的因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
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
必需的行动。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
为此发生额外支出或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从运维履约担保及移交履
约担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双方各自承担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税费。
15.11 项目提前终止时的移交
合作期届满前项目提前终止,乙方向接收人移交项目的,双方参
照合作期届满时移交的相关约定确定项目移交方式、移交程序和移交
要求。
15.12 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自移交日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
义务即应终止,但双方于移交日前发生及未偿付的债务除外。
15.13 移交违约和处理
56
15.13.1 因甲方原因未完成移交的,构成甲方违约,由此增加的
移交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15.13.2 因乙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移交的,
构成乙方违约,由此增加的移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造成其他损失的
乙方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 16条 履约担保和保障
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履约担保是指建设履约保函、
运维履约保函、移交履约保函,具体约定如下:
16.1 建设履约担保
乙方应于本合同正式签署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建设履
约担保,担保形式为保函,建设履约保函的金额为 1000 万元,全部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乙方递交运营维护保函后予以退还。
16.2 运维履约担保
乙方应于本项目完成建设期绩效评价且进入运营维护期的同时
提交本项目的运营期履约担保,担保形式为保函,运营期履约保函的
金额为 800 万元,乙方递交后移交维修保函后予以退还。
16.3 移交履约担保
乙方应于运营期最后一年开始前提交本项目的移交履约担保。担
保形式为保函,移交履约保函的金额为 800 万元,移交完毕且缺陷责
任期满后(缺陷责任期为移交日后一年)予以退还。
16.4 履约保函基本要求
57
履约保函的格式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且提交的时点、
保函金额等应符合本条所述相关约定,保函受益人应为甲方。履约保
函应当为甲方认可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出的保函。
16.5 履约保函提取
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以提取履约保函的情形的,甲方有权
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相应金额的款项。
16.6 恢复履约担保能力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
款项的,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扣除或提取后 7日内,将履约保函数额恢
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已足额恢复的相关证明。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履约保函项下相应金额的,甲方
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 15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
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
同。
16.7 不当提取保函
如果甲方提取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扣除
或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扣除或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
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
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120%计算。
第 17条 公众监督
17.1 乙方应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公开披
58
露本项目相关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影响公共安全
和公共秩序的信息、应该保守的商业秘密除外。
17.2 公众监督的实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公众监督员、公众
问卷调查以及邀请公众代表参加中期评估等。
17.3 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人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
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或向乙
方提出投诉及意见;乙方应接受并妥善处理利益相关人的投诉和意见,
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本项目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并将对公众投
诉的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 18 条 政府方介入权
18.1 介入权的行使
18.1.1 甲方介入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行使第 18.1.2 款所述介入权:
(1)建设期内乙方书面表示放弃项目或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建设、运营维护项目,且在本合同约
定期限内,或收到甲方通知后的_60__日内未能或无法纠正和改正,
包括:
a.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本项目
正常运营的;
b.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本项目设计、施工等存在重大缺陷,
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
59
c.擅自转让、出租项目经营权的;
d.擅自将所经营的项目设施或收益权进行处置或者设置抵押或
质押的;
e.因管理不善,发生较大或重特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f.擅自停业、歇业;
g.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
(3)存在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
的情形,且乙方不具备应对能力的;
(4)发生紧急情况或危机,且甲方有理由认为该紧急情况或危
机将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且乙方不具备应对能力的;
18.1.2 甲方介入的方式
甲方行使介入权的,有权采用增加监管方式、监管频次、替代部
分履行、整顿或临时接管等方式,以保证项目顺利运行。甲方行使介
入权,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项目资产或承担乙方的义务。甲方
行使介入权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并向其提供所有合
理的协助。
18.1.3 介入权的限制
甲方无正当理由行使介入权,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且损害乙方利
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18.2 介入权的行使程序
18.2.1 通知
60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介入权之前,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通知内容包括:
(1)介入原因;
(2)介入方式;
(3)介入的范围和程度;
(4)介入权行使主体;
(5)介入起始日期;
(6)介入持续期限;
(7)介入对乙方的影响和处理等。
18.2.2 乙方的异议
乙方对甲方行使介入权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甲方发出的前述通知
后日 5 内提出异议,甲方收到异议后,应在 5日内给予回复。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合同第 27 条的约定执行,但争议解决期
间内不影响甲方行使介入权。
18.3 介入持续时间和范围
甲方介入的时间和范围不应超过足以使乙方改正或可以合理地
被期望有能力改正导致介入的违约事件,或缓解紧急事件,或使乙方
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所必需的范围和程度。甲方根据第18.1.1
款第(1)、(2)项约定进行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乙方的违约,甲方有
权根据第 25条约定终止本合同。
18.4 介入期间的费用和收入
61
18.4.1 甲方根据第 18.1.1 款第(3)、(4)项约定进行的介入,
甲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费用,介入期间的运营收入应归乙方所有。
18.4.2 甲方根据第 18.1.1 款第(1)、(2)项约定进行的介入,
乙方应承担因甲方介入所引发的所有费用,该费用甲方有权从可行性
缺口补助中扣减或者要求乙方另行支付。介入期间的运营收入应归乙
方所有,但是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仅就不受乙方违约影响部分支付可行
性缺口补助。
18.4.3 甲方应在停止介入后日内将介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明细
交予乙方。
第 19 条 保险
19.1 应投保险种
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
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合作
期限内的保险险种。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乙方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
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并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乙方为本项目投保的险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建设期);
(2)财产险(运营期间);
(3)第三者责任险;
(4)其他应投保险种。
19.2 乙方的投保义务
62
19.2.1 乙方应按照第 19.1 款约定的各项险种足额投保,保险金
额不应少于项目设施的全部重置价值。
19.2.2 在合作期内,乙方应自费购买上述约定的保险,并始终
使保险单保持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投保的险种和数额不得
随意变更。如果并非乙方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而无法投保某种特别险
种,不视为乙方违约。
19.2.3 在法律许可和承保人能提供的服务范围内,乙方有权在
和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中,将融资方列为第一受益人,同时
将甲方列为本项目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19.2.4 保险单的附加条款中必须规定:未提前 15日书面通知甲
方,保险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对保险单作重大变更。
19.2.5 乙方应责成保险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书以证实其已获
得上述所列保险单及附加条款。如果乙方未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始终
有效,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从对乙方应付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
除其应付的保险金,或者直接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
19.2.6 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保险人的报告通知(如危险整改
通知)并提交相应的副本,如果乙方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
效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 20 条 再融资
20.1 再融资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通过股权、债权、项目收益证券化等方
63
式进行再融资。
20.2 再融资的条件
乙方进行再融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0.2.1 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且所融资资金用于本项目;
20.2.2 应增加项目收益或者降低项目成本且不影响项目的实施
及甲方的权益;
20.2.3 签署再融资协议前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 21 条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
的义务。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
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疫情;
(3)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
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
习或政变;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21.2 通知
64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后3日内书面通
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
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21.3 损失承担原则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费用
损失。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则乙方有权根据该不可
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相应期间的建设期或运营期。
21.4 减少损失的责任与补救义务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
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造成的损失。声称受
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
下的义务。
21.5 不可抗力情形下项目设施的运维义务
发生不可抗力时,乙方仍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客运服务和项目设施
运营维护服务的持续。
21.6 不可抗力结束后的继续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合同尚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双方应继续
履行合同并就风险责任分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已不具备继续履行
条件的,双方可依约终止本合同。
第 22 条 政府行为
22.1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对本项目实行国有化、
65
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乙方予以全力配合。
22.2 乙方应接受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依据适用法律规定和本
合同约定,在紧急情况下接受政府征收或征用的义务,但是征收或征
用的范围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22.3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按照适用法律征收或征用项目设施
暂代乙方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22.4 甲方因征收或征用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由于征收
或征用而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 24.1 款约定给予
公平、合理的补偿;导致合同终止的,按照本合同第 25.9 款约定的
终止补偿确定。
22.5 本合同生效日后,发生政府行为导致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
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 25.3 款的约定处理。
第 23 条 法律变更
23.1 法律变更导致的补偿
23.1.1 法律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连续年期间,
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累计增加数额等
于或超过建设投资的 10%,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一年期间,一项
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经常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成本、税负
等)的累计增加数额等于或超过乙方上一年度经常性支出的 50%,并
且上述增加未因对乙方有利的其他法律变更而得到补偿,则本合同第
66
23.1.3 款取得补偿的权利规定可适用。
23.1.2 通知和减少影响
如果乙方希望获得本合同第 23.1.3 款约定的补偿,乙方应在知
道第 23.1.1 款约定的法律变更后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在进行资产投资或发生支出前给予甲方合理机会减少法
律变更对其造成的影响。
23.1.3 取得补偿的权利
在发生第 23.1.1 款描述的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金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23.1.4 法律变更影响履约
如果因法律变更使乙方无法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因法
律变更使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按照适用法律被认定
为不合规,乙方应有权按照法律变更规定的程序终止履行其在本合同
项下的义务。
23.2 法律变更导致的调减
23.2.1 法律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连续年期间,
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累计减少数额等
于或超过建设投资的 10%,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一年期间,一项
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经常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成本、税负
等)的累计减少数额等于或超过上一年度经常性支出的 50%,并且上
67
述减少未因其他法律变更而相应抵消,则第 23.2.2 款法律变更的调
整将适用。
23.2.2 法律变更的调整
在发生第 23.2.1 款描述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采用调减可行性缺
口补助的形式抵消法律变更所带来的影响,具体调减数额由双方根据
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第 24 条 补偿与违约赔偿
24.1 补偿
24.1.1 获得补偿的情形
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发生下列事件(下称“补偿事件”),则乙
方有权依照本条相关约定从甲方获得补偿:
(1)由于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
增加;
(2)应甲方要求进行的工程调整和设备改造,导致乙方对项目
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
(3)根据规定或甲方要求导致项目设施运营标准提高,造成乙
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
(4)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安全,甲方的介入造成乙方的损失、
支出或费用增加;
24.1.2 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
就乙方因上述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对项目
68
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的金额,应在扣除从以下途径另行获
取的补偿或抵销的损失后,确定是否需要补偿以及需补偿的金额:
(1)乙方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2)甲方按照本合同其他约定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补偿;
(3)法律变更使乙方的投资或运营费用减少或以其他方式补偿
了乙方;
(4)乙方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24.1.3 补偿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协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补偿:
(1)一次性现金补偿;
(2)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
(3)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延长运营期限。
24.1.4 补偿事件的通知
发生第 24.1 款约定的补偿事件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所发生
的补偿事件及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有关损失的性质和估计数额
(下称“补偿通知”)。
24.1.5 补偿的决定
(1)补偿事件的协商处理
甲方在收到乙方补偿通知后 7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建议采取的
69
补偿方式、金额、时间等。若甲方不同意进行补偿或双方对补偿形式
或金额有异议的,双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尽最大努力达成一致,
协商期为自乙方发出补偿通知之日起 3个月。
(2)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
若在协商期限内,双方仍不能就补偿达成一致的,则按本合同争
议条款约定解决;协商期间及争议解决期间,乙方不应中止项目设施
的正常运营维护。
24.2 违约及赔偿
24.2.1 违约处理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且不
存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免责事由的,均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发生违
约行为而使守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的,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前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
签订本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24.2.2 违约通知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改正通知,要求
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 7 日内改正其违约行为。
24.2.3 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
义务。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
24.2.4 减轻损失的措施
70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
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
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
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但不应
超过未采取合理措施时造成的损失金额。
24.2.5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
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
第 25 条 合同终止
25.1 甲方发出的终止
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5.1.1乙方在本合同第2条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作出时
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且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
25.1.2 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并保持其有效的;
25.1.3 乙方出现本合同第 8.6.2 款、第 8.8.2 款、第 8.8.3 款、
第 8.12.2 款及第 9.5.2 款约定的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
25.1.4 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25.1.5 融资方开始行使其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或融资方行
使介入权未能有效补救乙方出现的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或融资方选
择不行使介入权进行补救,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25.1.6 乙方出现的其他严重违约事项并导致提前终止的。
71
25.2 乙方发出的终止
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5.2.1甲方在本合同第2条的承诺及其他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
是虚假的或未兑现,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25.2.2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和合作范围内,
就本项目设施引入其他第三方负责实施的;
25.2.3 甲方出现第 8.12.1 款、第 9.5.1 款及第 13.4.2 款约定的
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
25.2.4 甲方出现的其他严重违约事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5.3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因法律变更及上级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
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而此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
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若
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5.4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 30 日以上时,
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
抗力发生后 40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
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25.5 协商一致终止
在合作期内,经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72
25.6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25.6.1 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25.1款甲方发出的终止或第25.2款乙方发出的终止或第
25.3 款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同时向融
资方发出一份复印件。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 10 日内
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如果甲方和乙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甲方或乙
方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
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25.6.2 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
(1)双方未达成一致;
(2)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则发出终
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融资方就此发出终止通知,本合同
在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
25.7 甲方的权利
25.7.1 经营项目设施的权利
(1)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乙方发生第 25.1 款甲方发出的终止
所述事件,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无义
务替代乙方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营或完成任何
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运营。乙方保证配合甲方或其指定机
73
构,并应让融资方在融资文件中做出具有同样内容的承诺。
(2)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运营项目设施期间,乙方无义务支付
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接管项目设施后发生的运营费用。甲方无义务向乙
方支付任何可行性缺口补助,直至乙方按照本合同接替或承担项目设
施的运营。
(3)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项目设施的运营,在此情况下
乙方应全面负责项目设施运营,直到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
25.7.2 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如果在第 25.1 款甲方发出的终止所述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
出终止意向通知,并且乙方违约事件在协商期限届满 7 日前未得以补
救,则甲方应有权在上述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合
同。
第 26 条 合同变更和转让
26.1 合同的变更
26.1.1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进行单方修改
或变更。
26.1.2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
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的规定而需
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相应
变更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
26.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74
26.1.4 合作期内,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
行,则
(1) 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2) 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
使之合法、有效、合理并可执行。
26.2 合同的转让
26.2.1 甲方的转让
(1)甲方可将本合同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全部或
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机构或部门,但受让
合同的政府机构或部门应当具备:
a.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
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
b.承继并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
(2)除第 26.2.1 款第(1)项甲方的转让外,未经乙方事先书
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全
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26.2.2 乙方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就其在本合同或与本项目有关
的其他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进行转让。经甲方书面同意
情形下,受让方应当具备:
a.具有承担乙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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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
b.承继并继续履行乙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 27 条 争议解决
27.1 项目协调委员会
27.1.1 自本合同生效日后 30日内,双方应成立由 1名乙方代表、
1名甲方代表、双方共同推荐的其他代表 1名(若有)组成的项目协
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其指派的项目协调委员
会成员代表。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
过。
27.1.2 协调事项
项目协调委员会应负责按照第 27.1.3 款约定解决本合同或与本
合同有关的争议。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方面的计划和程序;
b.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
c.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
d.为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任命相关专家和专家小组;
e.其他双方同意的事项。
27.1.3 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
进行协商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项目
协调委员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第
76
27.2 款的约定。
27.2 诉讼
如果争议未能根据第 27.1 款解决的,双方应采取向项目公司所
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27.3 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者诉讼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
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且不
影响以后根据项目协调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进
行最终调整。
27.4 继续有效
本合同第 27条的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 28 条 其他约定
28.1 文件权利及保密
28.1.1 对文件的权利
(1)甲方的文件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一切文件,或者主
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
的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的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
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 能由乙方用于本项目之目的。除
非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应在
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移交给甲方。
77
(2)乙方的文件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文件,应属于乙方
的财产。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甲方用于本项目之
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
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移交给乙方。
(3)遵守规定
双方应确保各自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
人员遵守本条对文件的权利和保密的约定。
28.1.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供应商、顾问获得的所有项目相关
的材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书面同
意,在项目合作期内及合作期结束后的 10年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
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签署本合同同时或之前,一方已经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
有关信息;
(2)在一方披露之前,已经公开或能够从公开领域获取的有关
信息;
(3)一方事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经另一方授权而公开的信息;
(4)为本项目实施需要,甲方向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主体或顾
问机构等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5)为本项目实施需要,乙方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提供的相
78
79
电子邮箱:
28.3.2 下列情况应视为己送达:
(1)若采用专人提交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在寄送至
上述地址时;
(2)如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即为送
达;
28.3.3 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或电子邮箱更改时,应在新地址
或新收件人或新电子邮箱启用 7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否
则应仍以原地址、原收件人和原电子邮箱为准。
28.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28.5 协议文字
本合同一式肆份,各执贰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6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
日起正式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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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字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代表:
81
附件一:绩效评价指标
一、建设期绩效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
(1)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
合作期间,若国家、省、市、县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
则上述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国家、省、市、县
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82
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组织管理 配备的技术人员数量与投标承诺一致且能及时到 符合规定得3分,不符合规定得0分。
(3分) 位,建设期核心人员无变更。
档案管理 认真及时做好项目管理台账,按时上报管理月报; 项目管理台账每有一处不实扣 0.5
管理 (2分) 收集整理好工程资料等。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10分) 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等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计 符合要求得 3分,否则得 0分。
(3分) 核算制度和支付结算制度。
信息公开 项目公司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项目信 项目公司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2分) 息。 地提供项目信息,本项不得分。
基建手续 基建手续申报快捷、高效、及时且齐全,无未办或 符合规定得 5分,每少办或者漏办一
(5分) 漏办现象等。 件手续扣 1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1 分) 符合要求得 1分,否则得 0分。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
符合要求得 1分,否则得 0分。
格。(1分)
产出(70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
分) 资格审查 符合要求得 1分,否则得 0分。
础上进行。(1分)
(5分)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
符合要求得 1分,否则得 0分。
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1分)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
符合要求得 1分,否则得 0分。
有相应资质。(1 分)
83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发现一项落实不到位扣 1 分,本项分
数扣完为止。如各单体项目验收或全
所有工程必须按国家相关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
部工程交工验收未能一次性通过,本
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15分)
项不得分,且项目公司须按要求整
改。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缺失的,每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齐全,现场检验合格。(5 一次扣 1 分;材料设备现场检验质量
工程质量 分) 不合格的,每一次扣 2 分,本项分数
管理 扣完为止。
(30分)
对稽察、检查、检验、巡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 未制定整改方案或未落实整改责任,
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处理标准和时限,确 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每一起扣 2 分,
保整改到位。(5 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未按合同、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及验
严格按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 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组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施工建设。(5分) 织施工建设的,每一次扣 1 分,本项
分数扣完为止。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3
进度控制 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扣 3 分。分)
管理
(10分) 制定合理、详细、有效的施工计划。(2 分) 施工计划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84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未按计划工期节点完成施工的不得
按计划工期节点完成施工。(3 分)
分。
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进行弥补的不
工期滞后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进行弥补。(2 分)
得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健全。(2 分) 符合要求得 2分,否则得 0分。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
符合要求得 2分,否则得 0分。
宣传教育。(2分)
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监控、整
符合要求得 2分,否则得 0分。
安全管理 改,并做好相应记录。(2 分)
(10 分) 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没有擅自拆除或已失去安全防
符合要求得 2分,否则得 0分。
护性能不修复的情况。(2 分)
职工经过培训或持证上岗,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须持证操作特种设备。(2 符合要求得 2分,否则得 0分。
分)
进出场车辆及机械设备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要求,
符合规定得2分,不符合规定得0分。
并不再施工现场燃烧废弃物。(2 分)
绿色施工 建筑垃圾应分类收回,集中排放,对有毒有害的废
符合规定得2分,不符合规定得0分。
(5分) 弃物进行封闭性回收。(2 分)
现场道路和材料周边应设排水沟,定期处理施工产
符合规定得1分,不符合规定得0分。
生的污水。(1分)
环保用料 避免使用有放射性污染物的材料,如复合木板以及
符合规定得1分,不符合规定得0分。
(2分) 其他可能在空气中释放出甲醛等挥发性的有机混合
85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物。(1分)
合理利用已有构、建筑物。从旧有建筑物中拆除的
建筑材料,如砖石、钢材等,尽可能保护好,力求 符合规定得1分,不符合规定得0分。
回收利用。(1分)
施工总平面布置、临时设施的布置设计及材料选用
符合规定得1分,不符合规定得0分。
应科学合理,节约能源。(1分)
节约能源 供电、供水系统均采用合理的输送工艺,尽可能降
符合规定得1分,不符合规定得0分。
(3分) 低途中消耗。(1 分)
施工现场应保护地下水资源,施工现场应对可回收
符合规定得1分,不符合规定得0分。
再利用物资及时分拣、回收、再利用。(1分)
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应
急预案或每出现一次一般事故扣 3
分;出现较大质量事故扣 6 分;出现
社会影响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避免出现
重大质量事故或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10分) 安全质量生产事故。(10分)
扣除该项全部分值。同时根据国家相
关规定另行处理。该项满分 10分,
效果
扣完为止。
(20分)
严格遵守国家、河南省及南召县关于环境保护方面 收到南召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上
生态影响 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严格制定环 级部门限期整改通知或被通报处罚
(4分) 境保护措施并落实到位,做好施工期内的环境污染 的,每一次扣 0.5 分,本项分数扣完
防治工。 为止。
可持续性 对项目未来的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 未进行评估或未制定相关制度,本项
(2分) 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 不得分。
86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制定严格且行之有效的运营管理与控制制度。
满意度 定期向建设地周边居民做满意度调查,对提出合理 满意度90%及以上得4分,每下降10%
(4分) 化意见及时整改。 扣 1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注: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做约定的或约定不
明的,以国家、省、市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87
(2)建设期绩效评价调整系数
项目建设期应结合交工验收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考核分数作为建设期考
核结果。考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机构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在一定期限内
整改。建设期绩效评价结果与建设期履约保函挂钩,政府方可根据绩效评价
得分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随时自行考核项目公司的建设期绩效,如发现缺陷,
则需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接到项目实施机构的
书面通知后,应在绩效评价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
为项目公司违约情形处理,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项目运营效果下
降、可用性破坏、提供公共服务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若项目公司未达到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的要求,实施机构可根据相
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并限期整改到位。
绩效评价低于60分时,实施机构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100%作为处罚,
并限期整改到位。若整改过后仍不合格,则政府方有权强制解约,并追究项
目公司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建设期保函扣除比例
序号 建设期绩效评价得分(S1) 保函金扣除比例
1 S1≥90 0
2 60≤S1<90 ((90-S1)/90)*100%
3 S1<60 100%
注: S1为建设期年度绩效评价得分。
(3)建设期交工验收
新建部分建设完成后,由实施机构、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及项目公司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
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各单体项目均需进行交工验
收,全部单体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运营期。如各单体项目验
88
收或全部工程交工验收未能一次性通过,项目公司须按要求整改。对
于因进行整改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增加其他成本等均由项目公司自行
承担,不得计入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但验收未能一次性通过由于非项
目公司、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除外。交工验收评价合格后,政府方
按照 PPP 项目合同中相关规定,每年支付项目公司当年新建部分可用
性服务费的 70%。
二、运营期绩效评价
(1)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
考核标准设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园林绿
化养护标准(试行)》、《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2015)。
(2)运营期绩效评价评分细则
本项目存量部分在合作期第一年即进入运营期,因此存量部分运营绩效
评价在合作期第一年进行。在新建部分交工验收进入运营期前,只对存量部
分进行运营期考核,新建部分交工验收进入运营期后,对存量和新建部分同
时进行考核。
具体的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如下:
89
存量部分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车站和停车场人员严格执行管理规范要求。(6 每有一项不符合考核标准扣 1
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制定票价收费标准,无乱收费、乱调价现象。(6 每发现一次乱收费、乱调价扣 3
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客运中心站
项目运营 车站管理有序、车辆停放整齐、场地整洁、出
车站管理 每发现一次交通堵塞、违规停车
(24分) 现交通堵塞、违规停车等现象及时进行疏通管
(24分) 扣 1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理。(6 分)
公厕干净整洁,无污水、污迹、污垢等;残疾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 1 分,本项
人厕位能够做到无障碍使用。废水、废气、噪
分数扣完为止。
声符合国家环保标准(6分)
产出 每出现一处建筑物外胚大面积
建筑物外胚无脱落,玻璃幕墙、门窗无破损,
(80分) 脱落且不能及时补刷或玻璃、门
建筑物标识牌字迹清晰,指示明确,无破损,
窗破损现象扣 1 分,本项分数扣
并做好维修检测记录。(5 分)
完为止。
客运中心站 建筑屋顶无渗漏、排水通畅,屋面防水应及时 每发现一处室内滴漏现象扣 1
项目维护 房屋建筑维 补漏,达到不在室内滴漏的标准。(4 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46分) 护(32 分) 每发现一处建筑室内破损、空
建筑室内地面、墙面面层平整完好,无空鼓、
鼓、变形现象扣 1 分,本项分数
裂缝、起砂。(4 分)
扣完为止。
应保持建筑物路面的清洁、无大型杂物、堆积 每发现垃圾一处扣 1分,本项分
物等杂物,道路中央无垃圾堆放(5 分) 数扣完为止。
养护人员必须加強路面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 每发现地面一处破损、裂缝扣 1
90
理或报告。(4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定期对本项目配置使用的设备(如充电桩等)
无设备养护记录的扣 4 分。
进行维修养护,并做好养护记录。(4 分)
每出现一次部分设备、设施异常
客运中心站 且不能在一个小时内得到修理
客运站设备、设施完好,运行正常,若出现售
设备维护更 的扣 1分;出现一次本客运站售
票设备异常,阻碍旅客出行的情况应及时检修。
新(12分) 票系统全面瘫痪,严重影响旅客
(4分)
出行且在一小时内未能解决旅
客出行问题,扣 4 分。
设备使用期满后,应及时对老旧设备进行重置,
未及时进行设备重置的扣 4分。
不能影响生产、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4分)
绿地面积中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标示牌清晰, 每发现一次扣 0.5 分,本项目扣
绿地无践踏、占用、垃圾等。(3 分) 完为止。
正常生长季节树叶超过20%出现
枯萎、死植物、缺株等现象扣
树木生长旺盛,无死树,缺株及时补植。(3分)
0.5 分,限 30 日内修复,未及
时修复,本项不得分。
绿化养护
生长季节有明细枯黄现象、草坪
(12分)
凹凸不平、不平整疏密度低,每
草地、树池管理精细无杂草,平整生长,茂盛
平方米扣 0.5 分,限 30 日内修
均匀施肥次数合理,环境美观无垃圾。(3分)
复,未及时修复,扣 1分,本项
分数扣完为止。
每 10㎡病虫害扣 0.5 分,限 30
病虫防治及时,植物无活虫。(3 分)
日内修复,未及时修复,扣 1分,
91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日常巡查,巡检、维修档案应完整、齐全。(5 档案资料不全,缺失一项扣 0.5
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应急技术措施齐全,每缺失一项
安全保障(10分)
设置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应制定有效的应急 扣 0.2 分,每发现一处分工不明
技术措施,明确领导机构和分工(5 分) 确扣 0.2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
止。
项目公司制定针对南召县的经济发展规划,该
经济影响 未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本项不得
发展规划应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与规划方案,
(2分) 分。
并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生态影响 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减轻对环境的负面 未达到环境监测标准,本项不得
(2分) 影响;定期进行环境影响调查。 分。
每发生一起有效投诉事件扣 1
社会影响 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处理各级来信来访和各界
效果 分,投诉事件未妥善处理的每起
(2分) 投诉、建议等,按要求及时回复投诉人。
(10分) 扣 1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未制定运营管理机制,扣 2分;
可持续性 制定有完善、详尽的运营管理机制,保障项目
运营管理机制不完善或项目运
(2分) 高效运营,持续稳定发展。
营管理效率低下的,扣 0.5 分
满意度 90%及以上得 2 分,每下
满意度 定期向用户做满意度调查,对提出合理化意见
降 10%扣 0.5 分,本项分数扣完
(2分) 及时整改。
为止。
每发现一次或一处关键岗位人
管理 组织管理 人员设置合理,到位,各区域有人员值班,确
员缺失扣 0.5 分,本项分数扣完
(10分) (2分) 保项目的运行正常。
为止。
92
财务管理 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或执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1分) 行不严格的,本项不得分。
项目应制定如下制度: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
制度管理 相关制度制定不合理扣 0.5 分,
度、安全管理制度、服务制度,并建立好各项
(3分) 未制定相关制度,本项不得分。
制度的监督机制。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 0.3
分;档案无专人管理,扣 0.3 分;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
档案设施不齐全,扣 0.3 分;项
档案管理 全、完好;各类运营维护建档立卷,运营维护
目没有建档立卷,缺一项扣 0.3
(3分) 档案、监测数据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
分;未及时归档,扣 0.3 分;无
有序,及时归档。
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的,扣
0.3 分。
信息公开 未及时公开发布项目信息,本项
项目公司应及时将项目信息进行公开发布。
(1分) 不得分。
注: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
明的,以国家、省、市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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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部分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缝宽在 3mm 以上,且多条缝距 100mm
以内,面积在 1 ㎡以上的块状裂缝;
每公里路段出现该种情况少于等于 2
缝宽在 1mm 以上或缝距 0.4m 以下,
处不扣分;超过 2处,每增加一处扣 1
面积在 1㎡以上的网状裂缝;路面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上长度 1m以上、缝宽 1mm 以上的单
条裂缝或深度在 5mm 以上。(3 分)
路面破坏成坑洼深度大于 20㎜,面 每公里路段出现该种情况少于等于 2
积在 0.04 ㎡以上定义为坑槽。(3 处不扣分;超过 2处,每增加一处扣 1
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每公里路段出现该种情况少于等于 2
产出 项目运营 路面养护 路面局部隆起,坡峰坡谷高差在 15
处不扣分;超过 2处,每增加一处扣 1
(80 分) (41 分) (27 分) ㎜以上定义。(3 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每公里路段出现该种情况少于等于 2
路面、路基有竖向变形,路面下凹,
处不扣分;超过 2处,每增加一处扣 1
深度 30 ㎜以上。(3 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每公里路段出现该种情况少于等于 2
路面上沿行车轮迹产生的纵向带状
处不扣分;超过 2处,每增加一处扣 1
凹槽,深度在 15㎜以上。(3 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每公里路段出现该种情况少于等于 2
路面纵向产生连续起伏,其峰谷高
处不扣分;超过 2处,每增加一处扣 1
差大于 15 ㎜以上。(3 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94
每公里路段出现该种情况少于等于 2
路面结合料失去粘结力、集料松动,
处不扣分;超过 2处,每增加一处扣 1
面积在 0.1 ㎡以上。(3 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每公里路段出现该种情况少于等于 2
路面面层层状脱落,面积在 0.1m2
处不扣分;超过 2处,每增加一处扣 1
以上。(3 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每公里路段出现该种情况少于等于 2
路面边缘破碎脱落,宽度在 0.1m 以
处不扣分;超过 2处,每增加一处扣 1
上。(3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路肩应无坑槽、沉陷、给水、堆积 每公里路段内发现一处扣 1分,本项分
路基养护 物。(4分) 数扣完为止。
(8 分) 土质边坡应平整、坚实、稳定,并 每公里路段内发现一处扣 1分,本项分
保持设计的坡度。(4分) 数扣完为止。
人行道面层砌块不得发生松动,路 每公里道路出现该种情况少于等于 2
面砖块不得松动、破损、错台、凸 处不扣分;超过 2 处,每增加一处扣
起或沉陷。(2分) 0.5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人行道两侧立缘石不得缺失,混凝 每公里道路出现该种情况少于等于 2
人行道
土缘石应保持稳固、直顺,不得发 处不扣分;超过 2 处,每增加一处扣
(6 分)
生挤压变形或拱胀变形。(2分) 0.5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树池边框应与人行道相接平整,且 每公里道路出现该种情况少于等于 2
不得出现剥落、露筋、翘角、拱胀 处不扣分;超过 2 处,每增加一处扣
变形。(2 分) 0.5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污水管网 管道水流畅通、无破损,无淤塞; 每有一项不符合考核标准扣 0.5 分,本
项目维护
(4 分) 无污水冒溢等现象;对管道进行清 项分数扣完为止。
95
(29分) 理,主管道积泥深度小于 1/5 管径,
支管道积泥深度小于 1/4 管径。(2
分)
井内无阻水杂物,井盖与路面衔接
平顺、行车时盖框间无跳动和声响;
每有一项不符合考核标准扣 0.5 分,本
井盖篦子无沉陷、缺损等;井圈与
项分数扣完为止。
路面高度相差小于 1.5 厘米,并保
持闭合状态。(2 分)
管道水流畅通、无破损,无淤塞;
雨水口孔眼无堵塞,雨季排水畅通, 每有一项不符合考核标准扣 0.5 分,本
确保雨季时管网畅通,路面无大量 项分数扣完为止。
积水。(2 分)
雨水管网
井内无阻水杂物,井盖与路面衔接
(4 分)
平顺、行车时盖框间无跳动和声响;
每有一项不符合考核标准扣 0.5 分,本
井盖篦子无沉陷、缺损等;井圈与
项分数扣完为止。
路面高度相差小于 1.5 厘米,并保
持闭合状态。(2 分)
按照管道维护要求每一季度对范围
内的管道进行检测排查,并对主、
定期巡检 每有一项不符合考核标准扣 0.5 分,本
支管进行绞拉作业。确保管道无私
(2 分) 项分数扣完为止。
自接管现象,如有私自接管需及时
封堵。
绿化养护 行道树树木生长旺盛,无死树,缺 正常生长季节树叶超过 20%出现枯萎、
(3 分) 株及时补植。(1 分) 死植物、缺株等现象扣 0.5 分,限 30
96
日内修复,未及时修复,本项不得分。
生长季节有明细枯黄现象、草坪凹凸不
草地、树池管理精细无杂草,平整
平、不平整疏密度低,每平方米扣 0.2
生长,茂盛均匀施肥次数合理,环
分,限 30日内修复,未及时修复,扣
境美观无垃圾。(1分)
0.5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每 10㎡病虫害扣 0.2 分,限 30 日内修
病虫防治及时,植物无活虫。(1分) 复,未及时修复,扣 0.5 分,本项分数
扣完为止。
路灯亮灯率低于 98%的,每降低 1%扣
亮灯率大于 98%。(1分)
0.2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路灯照度不达标,每发现一处扣 0.2
道路照明开灯和关灯时的天然光照
分,(若亮灯率处已扣分的路灯,则照
度水平,主干路不低于 30LX,次干
度方面不再重复扣分),本项分数扣完
照明工程 路不低于 20LX。(1 分)
为止。
养护
灯具、灯架完好无断裂、无破损,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0.2 分,7
(4分)
无明显锈蚀,灯具牢固无松动,绝 日内未及时修复扣 1分,本项分数扣完
缘良好、接线井盖完好。(1分) 为止。
现场抽查和抽查资料,每发现一次不到
保证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巡查频
位情况的扣 0.2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
率不得低于每周两次。(1 分)
止。
伸缩缝安装不牢固、不平顺、翘曲
桥涵工程
变形、异响,密封橡胶带漏水、缝 出现该种情况每一项(处、次)扣 0.2
养护
内堵塞,伸缩缝无效、缝宽不正常。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12分)
(1 分)
97
桥头台背沉降、不平顺跳车(高差 出现该种情况每一项(处、次)扣 0.2
≥10mm)、椎体沉陷、缺损。(1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各部位接缝不平直、错台及伸缩缝
出现该种情况每一项(处、次)扣 0.2
处未断开、线条不直顺、颜色不一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致。(1分)
桥面积水、桥面排水设施缺损、泄 出现该种情况每一项(处、次)扣 0.2
水管堵塞。(1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防撞栏杆、墩柱、护栏等安装不牢 出现该种情况每一项(处、次)扣 0.2
固、破损、缺失。(1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梁体混凝土蜂麻、露筋、缺边掉脚、
出现该种情况每一项(处、次)扣 0.2
开裂,预应力锚固处开裂;构件蜂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窝麻面、露筋锈蚀。(1 分)
支座系统未及时除锈维护;横向连
出现该种情况每一项(处、次)扣 0.2
接构件开裂、断裂、锈蚀、破损、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错位等。(1 分)
横向连接构件开裂、断裂、锈蚀、 出现该种情况每一项(处、次)扣 0.2
破损、错位等。(1 分)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墩台顶部支座附近杂物垃圾未及时
清除、冲刷,影响支座正常功能;
支座底板混凝土碎裂基础掏空;墩 出现该种情况每一项(处、次)扣 0.2
台成块脱落;墩台身水平裂缝;墩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台身纵向裂缝;墩台身露筋锈蚀。
(1 分)
锥坡、护坡、翼墙局部开裂、破损、 出现该种情况每一项(处、次)扣 0.2
98
塌陷、风化剥落、异常变形。(1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分)
每出现一项(处、次)涵洞排水阻塞、
涵洞边坡补修、排水疏通。(2 分) 边坡未及时补修扣 0.5 分,本项分数扣
完为止。
日常巡查,巡检、维修档案应完整、 档案资料不全,缺失一项扣 0.5 分,本
齐全。(5 分) 项分数扣完为止。
安全保障(10分) 设置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应制定 应急技术措施齐全,每缺失一项扣 0.2
有效的应急技术措施,明确领导机 分,每发现一处分工不明确扣 0.2 分,
构和分工(5 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项目公司制定针对南召县的经济发
经济影响 展规划,该发展规划应具有明确的
未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本项不得分。
(2分) 发展方向与规划方案,并具有合理
性和可行性。
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减轻对
生态影响
环境的负面影响;定期进行环境影 未达到环境监测标准,本项不得分。
(2分)
效果 响调查。
(10分) 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处理各级来信 每发生一起有效投诉事件扣 1分,投诉
社会影响
来访和各界投诉、建议等,按要求 事件未妥善处理的每起扣 1分,本项分
(2分)
及时回复投诉人。 数扣完为止。
未制定运营管理机制,扣 2 分;运营管
可持续性 制定有完善、详尽的运营管理机制,
理机制不完善或项目运营管理效率低
(2分) 保障项目高效运营,持续稳定发展。
下的,扣 0.5 分
满意度 定期向用户做满意度调查,对提出 满意度 90%及以上得 2 分,每下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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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合理化意见及时整改。 扣 0.5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组织管理 人员设置合理,到位,各区域有人 每发现一次或一处关键岗位人员缺失
(2分) 员值班,确保项目的运行正常。 扣 0.5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财务管理 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或执行不严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1分) 格的,本项不得分。
项目应制定如下制度:考勤制度、
制度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服 相关制度制定不合理扣 0.5 分,未制定
(3分) 务制度,并建立好各项制度的监督 相关制度,本项不得分。
管理 机制。
(10分)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 0.3 分;档案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
无专人管理,扣 0.3 分;档案设施不齐
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类运营维
档案管理 全,扣 0.3 分;项目没有建档立卷,缺
护建档立卷,运营维护档案、监测
(3分) 一项扣 0.3 分;未及时归档,扣 0.3 分;
数据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
无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的,扣 0.3
有序,及时归档。
分。
信息公开 项目公司应及时将项目信息进行公 未及时公开发布项目信息,本项不得
(1分) 开发布。 分。
注: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
明的,以国家、省、市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100
(3)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本项目存量部分在合作期第一年即进入运营期,因此存量部分运
营绩效评价在合作期第一年进行。在新建部分交工验收进入运营期前,
只对存量部分进行运营期考核,新建部分交工验收进入运营期后,对
存量和新建部分同时进行考核。
本项目运营期政府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
务费和年度运维服务费,费用支付以建设期绩效评价得分达到及格线
(60分)为前提,且部分可用性付费与运维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运营期当年政府实际付费=(当年存量部分可用性服务费+当年新
建部分可用性服务费+当年存量部分运维服务费+当年新建部分运维
服务费)*运营绩效评价系数-当年使用者付费
(1)新建部分进入运营期前
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系数=存量部分运营绩效评价系数*100%
(2)新建部分进入运营期后
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系数=存量部分运营绩效评价系数*25%+新建
部分运营绩效评价系数*75%
∑(存量部分可用性服务费+存量部分运维服务费):∑(新建
部分可用性服务费+新建部分运维服务费)≈1:3
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计算表
序号 运营期年度考核得分(S2) 绩效评价系数
1 S2≥80 1
2 60≤S2<80 S2/80
3 S2<60 0.6(整改合格后)
注:S2为运营期年度绩效评价得分
若项目公司未达到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的要求,则实施机构
可要求项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运营期内绩效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时,实施机构可要求项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
101
评分合格按绩效评价系数 0.6 支付绩效付费。若整改过后仍不合格,
则政府方有权强制解约,并追究项目公司违约责任。
三、移交期绩效评价
(1)移交期绩效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
本项目主要从移交范围、移交条件和标准以及移交程序三个方面
对项目移交进行考核,确保项目收回后满足政府的预期。具体的移交
绩效评价内容与评分标准见下表:
102
移交期绩效评价表
序 考核项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号 目
移交时每项设施经质量检测不符合设计
①项目设施是否完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10分)
使用要求的,每项扣 2 分。(扣完为止)
②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 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
备件以及其他动产是否完整,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移交条 以及其他动产有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件。(4分) 每处扣 0.5 分。(扣完为止)
移 交 范 与本项目实施的相关技术人员等不能妥
1 围 ( 40 ③项目实施相关人员是否合格、是否配备完善。(6 分) 善移交安置,每有一人扣 1 分。(扣完为
分) 止)
④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是否完 技术和技术信息移交期不明确,影响项
整。(8分) 目日后正常运营维护,扣 8分。
⑤与项目设施有关的实施方案、手册、图纸、文件和资
一项(处)不完整扣 1 分
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是否完整。(8分)
⑥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是否完整。(4分) 一项(处)不完整扣 1 分
①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移交维修保函。(5 分) 每延误一天扣 0.5 分(扣完为止)
移 交 条 ②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 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
件 和 标
2 疵。(提前终止导致移交情形下就未清偿项目贷款所设置 权利存在权利瑕疵,或设置了任何担保
准 ( 30 的担保除外)(10分) 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扣 10分。
分) ③项目设施是否符合项目合同约定的技术、安全、环保 违反合同约定的标准,每项扣 3 分(扣
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15分) 完为止)
103
序 考核项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号 目
在移交前的评估和测试阶段,项目状况是否符合约定的
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
移交条件和标准;不符合约定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公司
的,扣 10分。
对政府方恢复性修理、更新要求是否积极响应。(10分)
合同约定应由项目公司办理的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等
移 交 程
手续,项目公司是否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响应,积 不合法合规,本项不得分
3 序
极进行项目相关合同与技术的转让。(8 分)
(30 分)
合同约定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是否及时足额 项目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应承担的相关
支付。(8 分) 费用,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扣 8分。
项目公司是否积极配合做好移交环节项目运营平稳过渡 项目公司不积极配合或消极怠工的本项
的相关工作。(4 分) 不得分
注: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做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
以国家、省、市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104
(2)移交期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移交期考核为一次性考核,在项目移交日前 60 日内进行,由项
目移交工作组根据移交考核表进行打分,考核为 100 分制,90 分以
上符合移交标准。移交期绩效评价结果与移交维修保函挂钩,若项目
公司未达到项目移交期绩效评价指标的要求,实施机构可根据相关约
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移交期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并限期整改到
位。若移交期绩效评价得分低于 60分,则实施机构提取移交维修保
函的 100%作为处罚,并限期整改到位。若整改过后仍不合格,则政
府方有权强制解约,并追究项目公司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移交期保函扣除比例
序号 移交期绩效评价得分 保函金扣除比例
1 S3≥90 0
2 60≤S3<90 ((90-S3)/90)*100%
3 S3<60 100%
注:S3为移交期年度绩效评价得分。
105
方冰
+○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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