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厦门实验小学
乙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FX[GK]2020013的无感人脸考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及门禁管理系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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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3 | 3-1 | A02091107 | 视频监控设备 | 门禁管理系统 | 1 | 批 | 国内 | 409051 | 409051 | 捷顺等 | JSPJY10等 | 无 | ||||
合计: | 409051.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万零玖仟零伍拾壹元整(¥409051.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货到、安装调试完毕。;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实验小学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所有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并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小计 1 人脸识别一体机 捷顺 JSMJY10 (星眸) 台 100 3195.00 319500.00 2 磁力锁 捷顺 JS3012 台 60 160.00 9600.00 3 门锁电源 捷顺 DC12V 2A 台 100 60.00 6000.00 4 出门按钮 捷顺 钥匙标志 台 100 25.00 2500.00 5 闭门器 捷顺 TS68 台 20 210.00 4200.00 电控锁 捷顺 JS3021 台 40 160.00 6400.00 6 门禁管理软件(含天启SaaS平台) 捷顺 JIELINK+ SaaS 套 1 7201.00 7201.00 7 6类非屏蔽网线 利路通 6类 米 2500 2.00 5000.00 8 PVC管 戴维森 φ25 米 1900 5.00 9500.00 9 出门按钮信号线 利路通 RVV2*1.0 米 1000 1.50 1500.00 10 门锁电源线 利路通 RVV2*1.0 米 4000 1.50 6000.00 11 一体机电源线 利路通 RVV2*1.5 米 1000 2.00 2000.00 12 强电电源线 利路通 RVV3*1.5 米 780 2.50 1950.00 13 8口交换机 华为 S1700-8口 个 15 380.00 5700.00 14 16口交换机 华为 S1700-16口 个 1 780.00 780.00 15 插座 国产 220V 个 16 25.00 400.00 16 电控箱 国产 定制 个 16 220.00 3520.00 17 光纤通讯设备 汉信 配套 套 5 1000.00 5000.00 18 管理终端升级配置 国产 定制 项 1 3500.00 3500.00 19 安装调试 捷顺 配套 项 1 16000.00 16000.00 最终优惠总价 409051.00。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①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均为验收依据。②货物验收:设备运抵采购人处后由双方共同开箱并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和品牌进行验收。③系统验收:中标人根据招标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运转后,采购人有权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中标货物的(软硬件)精度、性能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④验收时中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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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50 |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根据中标人的等额增值税发票预付合同总价50%作为预付款; | |
2 | 50 | 全部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根据中标人的等额增值税发票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6年。
10、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10.2乙方若无正当理由延误交货或逾期完工,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交货或者完工的,则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5‰/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后超过15天仍未完工的,视为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若甲方未按约定付款,则甲方应按合同总额的5‰/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则乙方有权随时停止工作进程或收回已交付给甲方的产品。 10.3甲方中途退货、未按期足额支付预付款超过一个月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未书面通知交货的,视为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已付款项,并须赔偿乙方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无。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为便于履行合同,甲方授权并指定 陈志镪 (联系电话 18906054610 )为合同履行主要负责人,甲方指定的人员所进行的关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的一切行为对甲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14.2乙方货物运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甲方须在4小时内派人按合同附件1约定的内容进行现场清点,并签收货物,产品产品包含了上位机的管理软件和下位机的嵌入式软件(不含电脑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软件),因乙方产品交付时某些产品、部件是组装在一起的,所以甲方收货时应当查验,若发现产品型号、数量与合同附件1不符,甲方最迟应当在收货后三天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已确认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此外,甲方应妥善安排安全可靠的场所,并负责保管已签收的产品。
14.3因甲方、与甲方有关联的第三方的原因或项目建设方原因造成全部或部分产品安装拖延或推迟安装进程,甲方应给乙方出具延期安装函,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14.4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应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须组织人员完成对软件系统的验收并签字确认,如果系统产品不符合验收标准,甲方应在五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列明系统产品存在的具体问题,由乙方进行整改。如因乙方产品缺陷、错误或乙方技术人员的错误等致使本项目产品不能满足项目运行要求时,乙方应尽快查明原因并解决,以保证上线运行的正常进行,且双方应根据耽误的周期顺延调试期限。
14.5甲方应当按期积极履行验收义务,如果甲方怠于履行验收义务或者验收后既不出具验收单又不按约定向乙方提出系统产品存在具体质量问题的书面异议,即视为系统产品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并由甲方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应责任。
14.6系统产品未通过验收,不能投入使用;如果甲方或实际使用方将产品实际投入使用,则视为系统产品已通过甲方验收,并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质量责任或其它法律责任。
14.7自甲方验收之日起72个月内或自交货之日起75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乙方负责免费保修(不可抗力、人为损坏、使用不当、自然耗损及消耗品除外),乙方须在1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修复;特殊情况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的,质保期内中标人应予以更换新产品、提供代用产品或使产品可正常运转使用的措施。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中标人提供一年期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本协议未尽及调整内容见补充协议。
甲方: | 福建省厦门实验小学 | 乙方: |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同安里5号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路10 号捷顺科技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唐健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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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906054610 |
联系方法: | 1360602070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梅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773157953313 |
签订地点: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