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交三公局呼市房建项目电梯采购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3/11/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中交三公局呼市房建项目电梯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地质调查局呼和浩特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
基地建设(EPC)项目经理部物资采购
(电梯)
招标编号:三公局2023.210-1-电梯(呼市房建)
1.招标条件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呼和浩特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基地建设(EPC)项目经理部建设资金已落实,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对工程需用电梯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组织单位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招标人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呼和浩特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基地建设(EPC)项目经理部。
2.项目概况、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本工程为中国地质调查局呼和浩特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基地建设项目,地点位于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金河镇八拜村与后三富村交界处,西临科尔沁南路,南临呼凉公路。本工程主要包括科 技创新中心、实验楼、库房及配套用房。结构体系采用框架结构,基础采用柱下独立基础。建设用地面积:146664.20㎡;其中建筑面积27286.17㎡,包括建设科技创新中心10021.78㎡,实验楼8036.15㎡,样品加工间及配套用房1752.57㎡,门房100㎡,智慧玻璃温室6000㎡,消防泵房及水池365.04㎡、污水处理站和污水处理池447.13㎡,根系观测场设备用房543.25㎡,蒸腾蒸发试验设备间20.25㎡,建设试验场地48175㎡(观测场)道路、硬化32680.97㎡。绿化52065.97㎡,外网、大门、围墙、给排水、消防、燃气电力配套基础设施等。
电梯(详细规格型号及交货地等见附表《物资需求一览表》)。
2.3特别说明:电梯规格型号按照图纸进行,实际需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进行调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项目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具有履行申请物资供应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约记录;
(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生产商需获得生产许可证;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投标人于2023年11月06日16:00时至2023年11月16日 16:00 时通过远程登录电子化平台: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PMS/)点击参与并下载招标文件。
投标人下载前应首先将标书款汇至招标人指定帐户并经招标人确认购买后,方能下载招标文件。标书购买时间为2023年11月06日16:00时至2023年11月16日 16:00 时。
4.2 招标文件购买:整标500元标书款。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的形式,于售标时间截止前,将标书款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银行账户详见招标人信息)。招标人出具收款收据,不提供发票,售后不退。
4.4 在汇款单据或附言上注明“呼和浩特中心基地建设项目电梯标书费”。(应先在平台上点击“参与”,参与成功后,再组织汇款购买标书,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联系人邮箱(3056200434@qq.com),留言明确内容:投标单位名称、拟参与的招标编号及包件号、汇款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招标联系人电话进行确认后,方可获取标书下载权限。(有参与意向的单位,请至少提前于售标截止时间1小时将标书费汇款凭证发至指定邮箱并联系售标联系人进行确认,若未按要求购标导致购标失败,责任由参与单位自行承担。)
账户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德胜门支行
帐 号:1100 6022 4018 0025 7425 7
4.5不邮购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5.1 本次招标采用线上开标的方式,投标人通过远程登录电子化平台(http://empm.ccccltd.cn)上传投标文件,请上传(1)PDF版投标文件,详细可以参照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供应商注意事项。
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1月26日16:00时。递交时间即为上传成功时间,逾期未上传成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5.2 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整标10000元。
5.4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的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5.5在汇款单据上注明“呼和浩特中心基地建设项目电梯投标保证金”。 (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人指定邮箱并与招标联系人进行确认,投标保证金汇至标书款汇至招标人信息中的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呼和浩特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基地建设(EPC)项目经理部
开户银行:工行呼和浩特车站支行营业室
帐 号:0602002039200138037
6. 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mpm.ccccltd.cn)进行。
招标物资与包件划分
包件号 |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收货人 | 交货条件 | 交货期 |
HSDT-01 | 1 | 电梯 | 无机房 无障碍 1350kg/1m/s | 台 | 1 |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呼和浩特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基地建设(EPC)项目经理部 (送货地点为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 指定收货人 | 符合各项质量、技术指标,工地现场验收交货 | 2024年3月 |
2 | 电梯 | 无机房1350kg/1m/s | 台 | 3 | |||||
3 | 电梯 | 无机房1200kg/1m/s | 台 | 2 | |||||
4 | 电梯 | 无机房 无障碍2000kg/1m/s | 台 | 1 | |||||
5 | 电梯 | 无机房 2000kg/1m/s | 台 | 1 | |||||
备注:1.电梯型号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详见技术规格表。 2.无障碍乘客电梯的呼梯按钮、电梯显示与音响、无障碍标志、提示自道,轿厢内扶手、镜子、轿厢尺寸等均需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要求。 3.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应21.0,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
电梯 类型 | 额定 载重量 | 速度 m/s | 井道尺寸 | 冲顶高度(mm) | 基坑深度(mm) | 停留数 (层) | 提升高度(m) | 开门(门洞口)(宽x高)m | 台数 | |
宽mm | 深mm | |||||||||
1#KT 无障碍电梯 | 1.35T | 1.0 | 2400 | 2200 | 4300 | 1500 | 1-4 | 14.4 | 1.2*2.17 | 1 |
2#KT | 1.35T | 1.0 | 2400 | 2200 | 4300 | 1500 | 1-4 | 14.4 | 1.2*2.17 | 3 |
3#KT | 1.20T | 1.0 | 2250 | 2475 | 4300 | 1500 | 1-4 | 14.4 | 1.2*2.17 | 2 |
KHT1 | 2.00T | 1.0 | 2950 | 2500 | 4700 | 1810 | 1-5 | 17.7 | 1.4*2.2 | 1 |
KHT2 无障碍电梯 | 2.00T | 1.0 | 2950 | 2500 | 4700 | 1810 | 1-5 | 17.7 | 1.4*2.2 | 1 |
1.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定金,定金在乙方交货后抵作货款。
2.结算手续:货到现场,经甲方清点、验收合格后,依据签收单,每月16 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16 日至本月15 日,结算经甲方单位审批后生效。
3.物资结算后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本期结算总价款的70 %;剩余27 %在60 个工作日内,以方式付清。打“√”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网银转账支付;
( )银行票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 )供应链支付工具:E信通、云信等。
票据期限:()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
甲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支票、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电子金融类产品等方式,乙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视同现金支付,且由乙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保修(质)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 %作为保修(质)金,按月 在每期结算中扣除。双方在保修(质)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保修(质)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承担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
若质保期内因乙方供应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保修(质)金及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5.乙方负责开具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开具时间和要求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及时、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
6.合同采购物资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由乙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7.若国家调整相关税率,则根据国家相应政策通过“不含税价款不变,调整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方式,签订税率调整协议来调整含税单价或含税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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