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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传染病医院碘[125I]密封籽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2/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dgp370300000202402000165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关于淄博市传染病医院碘[125I]密封籽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300000202402000165
二、项目名称:淄博市传染病医院碘[125I]密封籽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天津赛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静海开发新区聚海道
2.被投诉人:淄博市传染病医院、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经济开发区海岱大道139号、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九州长江路111号
3.相关供应商:宁波君安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2、上海欣科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欣科公司)涉嫌串标围标。投诉事项2:相关供应商1不应使用欣科公司的名义和规模获得中小企业加分。投诉事项3:相关供应商1无法保证其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接到通知后48小时送达医院”。投诉事项4:相关供应商1给采购人供不上货,属于虚假应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2系在该项目中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欣科公司系相关供应商1所供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同辐公司系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2、欣科公司的共同股东。欣科公司、同辐公司均未在该项目中提交响应文件,不属于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2的单位负责人并非同一人,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隶属关系,也无证据证明两公司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性情形,亦未发现两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关于投诉事项2。《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经向欣科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欣科公司属于中小企业,相关供应商1以欣科公司企业划型获得中小企业加分并无不当。关于投诉事项3。其一,投诉人称相关供应商1难以在48小时内供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依据不足。其二,采购合同履行问题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不属于可以依法质疑、投诉的范围。关于投诉事项4。其一,该投诉事项未在投诉人之前的质疑中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属于无效投诉事项。其二,采购合同履行问题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不属于可以依法质疑、投诉的范围。综上,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4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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