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4日下午15时左右,岱山县仇江门船舶修造厂外包岱山县腾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政府立即成立由安监、公安、总工会、经信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岱山县腾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30日经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注册地址岱山县高亭镇台家湾4号,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某。经营范围为船舶修造(凭有效资质经营),船舶舾装,船舶电气、管道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岱山县仇江门船舶修造厂(普通合伙),系普通合伙企业。1996年8月19日经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注册地址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余某某。经营范围为修造乙类钢质货船,建造、修理船厂60米及以下钢质渔业船舶(凭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5月4日,岱山县仇江门船舶修造厂与岱山县腾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冷作、电焊、船体安装工程承揽合同,施工期限6个月。
(二)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二期场地,目前出租给岱山县仇江门船舶修造厂做分段作业。出事分段为38米拖网船102分段(该渔船系上海蒂尔远洋公司)。出事点位于102分段首部甲板人孔下面的第二层区域,人孔尺寸为标准型0.4米×0.6米,从上往下第一层高度为1.2米,第二层高1.7米,长1.4米,宽1.35米(约3.21立方米),安装的梯子宽0.36米,高1.4米。电焊使用的焊枪未损坏,焊枪线未破损。
(三)死亡人员情况
死者车某,男,汉族。
车某于2018年3月16日进入公司,已接受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协议,工种为装配工,无电焊作业操作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8月4日上午腾泰公司领班李某某派工给朱某某和车某去38米拖网船102分段安装梯子。下午13时30分,朱某某和车某继续到102分段上安装梯子,朱某某装配,车某进行辅助。14时40分左右,朱某某离开分段去买水。14时50分左右,领班李某某上到102分段去查看作业情况,从人孔中看到车某躺在第二层钢板上,于是他喊叫车某无应答,便马上拉出焊枪线,随即李某某等人将车某从分段中救出并进行抢救。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岱山县腾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展开救援,将车某从102分段中救出并送往岱山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岱山县腾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岱山县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伤害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伤害分析
1、受伤部位:上半身。
2、受伤性质:触电。
3、伤害方式:触电。
4、起因物:焊枪。
5、致害物:焊条。
(二) 直接原因
车某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从事电焊作业,焊条接触人体导致触电。
(三)间接原因
1、岱山县腾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未对8月4日的38米拖网船102分段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装配工无证进行电焊作业。
2、岱山县腾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3、岱山县腾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班李某某,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进行有效的监管,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4、岱山县腾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朱某某,未遵守有限空间作业的监护制度,在工作未完成时离开工作场地,且未向管理人员报告,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5、岱山县仇江门船舶修造厂负责人余某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6、岱山县仇江门船舶修造厂晨业二期租赁场地安全员邱某某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有效监管,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四)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岱山县腾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8.4”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车某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从事电焊作业,焊条接触人体导致触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岱山县腾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未对8月4日的38米拖网船102分段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装配工无证进行电焊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岱山县腾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建议由县安监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岱山县腾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班李某某,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进行有效的监管,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五)岱山县腾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朱某某,未遵守有限空间作业的监护制度,在工作未完成时离开工作场地,且未向管理人员报告,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六)岱山县仇江门船舶修造厂负责人余某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七)岱山县仇江门船舶修造厂晨业二期租赁场地安全员邱某某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有效监管,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五、安全防范措施
1、岱山县腾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严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监护人员,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狠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各岗位、各工种作业人员的行为,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严防事故发生。
2、岱山县仇江门船舶修造厂要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督促外包公司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及时更新和正确使用,加强本公司员工和外包公司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班组安全活动,做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3、岱西镇人民政府、经信局要针对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实施全面整治。要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监管网络,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堵塞安全生产漏洞,避免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消除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