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2041200432
预算金额1268.81万元
招标联系人吉翔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0412004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食亦安(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民生项目(高新及长望浏宁)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412004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民生项目(高新及长望浏宁) 其他服务 见附件 504100 12688197
 合计金额小写: 12688197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贰佰陆拾捌万捌仟壹佰玖拾柒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所属区域
街道数量
全年任务批次
费用/年(元)
1
高新区
4
20650
519760.50
2
长沙县
18
93600
2355912.00
3
望城区
14
72650
1828600.50
4
浏阳市
32
166400
4188288.00
5
宁乡市
29
150800
3795636.00
6
总计
97
504100
12688197.00

合同金额包括本项目须承担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服务过程的快检设备设施购置、维修和计量检定、快检试剂、快检耗材、样品购买等费用,以及一切可见或不可见之设备的维护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社保、保险、福利、管理费、风险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8-12 —— 2023-08-1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完成所有县(市)辖内所有街镇快检室建设,并完成检测设备以及试剂的运输到达,实验室建设验收通过后乙方开始检测服务。乙方在长沙市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局的监管指导下,为高新区、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和宁乡市内流通环节的批发(农贸)市场、超市、配送、零售、食品经营企业等(含学校、幼儿园)提供年度504100批次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服务。
服务期限:三年,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4409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乙方完成快检室建设验收及提供一次有效检测报告后,乙方在15天内按照所列付款方及应付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各县(市)区局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对应的费用,第一次付款为本年度合同总额的50%。高新区管委会支付259880.24元,长沙县支付1177956.00元,望城区支付914300.24元,浏阳市支付2094144.00元,宁乡市支付1897818.00元。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72049.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检测服务期间的第4个月月初进行第一次考核验收,第7个月月初进行第二次考核验收,第一次、第二次考核验收合格后支付第二次应付金额,高新区管委会支付129940.13元,长沙县支付588978.00元,望城区支付457150.13元,浏阳市支付1047072.00元,宁乡市支付948909.00元。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72049.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10个月月初进行第三次考核验收,第13个月月初进行第四次考核验收,第三次、第四次考核验收合格后支付第三次应付金额,高新区管委会支付129940.13元,长沙县支付588978.00元,望城区支付457150.13元,浏阳市支付1047072.00元,宁乡市支付948909.00元,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嘉庚支行(食亦安(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3515019882010900688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需对检测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应设有快速检测质量控制团队,建有快检质量体系,能有效的实施快检质量控制,保障快检工作的规范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乙方需无条件接受第三方监督评价机构对其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及质量评价。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在合同履约期间,甲方及各县(市)区局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考核方式
措施
1
快检室建设
快检室建设数量、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快检室配备的设备设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入设备满足投标人承诺内容
承检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现场图片,设备实施购买合同、发票等
快检室建设数量每少1间扣除5000元;建设周期每晚一天扣除200元/室(非中标人原因);快检室配备的设备设施不满足投标时承诺内容的,每发现1台套扣除10000元
2
工作时间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开展工作,一级快检室全年无休,二级快检室每月工作不少于22天,三级快检室每周工作不少于5天
承检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每少一天扣除500元
3
检测任务
按照招标文件中每日及每年检测批次要求,各食品检测类别、检测项目占比要求,各经营场所/经营企业覆盖范围要求,考核是否完成相关检测任务
承检方提供每日及每年检测批次汇总数据,各食品检测类别、检测项目占比数据(以食品安全检测监控信息系统导出数据为准)
每少一个批次扣除50元,每少一个经营场所/经营企业扣除1000元
4
结果公示、结果上报、数据档案管理和数据分析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利用智能公示系统在每个街镇进行相应结果公示,利用食品安全检测监控信息系统进行结果上报、数据档案管理和数据分析
承检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现场结果公示图片、数据管理档案、数据分析报告等
每一次不合格或不及时扣除1000元
5
人员配备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备能满足快检服务工作需要并投入本项目的人员
承检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人员档案信息(上岗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考核记录等)等。重点考核核心团队人员情况。
检测人员每少一人扣除2000元。核心团队人员每少一人扣除10000元
6
阳性样品检出率
本项目服务期间每月及每年快检阳性发现率均不得低于1.2%
承检方提供食品安全检测监控信息系统导出数据的阳性率分析报告
当月快检阳性发现率每低差0.05%,次月额外无偿增加300批次快检任务,依此类推,无上限限制。每个合同年度内阳性率未达到投标人承诺的快检阳性样品发现率的,每差0.05%将扣除总中标金额0.5%的费用,不足0.05%的按0.05%计算。服务期内出现连续3个月快检阳性发现率低于1.2%的或出现单月快检阳性发现率低于0.6%的,采购人有权利终止合同。
7
阳性样品确认率
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快检阳性产品的定量确认工作,出具CMA或CATL资质的报告,确认比例不得低于阳性样品总量的50%,快检阳性准确率不得低于85%
承检方提供每个合同年度内CMA/CATL资质报告及定量确认占比分析数据,快检阳性准确率分析数据
中标人在后续履约过程中,若定量检验率及快检阳性准确率未达到投标人承诺的,单项每差1%将扣除总中标金额1%的费用,不足1%的按1%计算。采购人不定期对CMA或CATL报告真实性进行核查,一旦发现1例作假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财政部门提供佐证材料,申请将供应商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8
快速检测工作纪律
招标文件中“快速检测工作纪律”要求
采购人综合评估
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取消承检方的服务资格,保留依法追究承检机构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可将已分配的任务交由其他技术服务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职责
(1)甲方及各县(市)区局负责为乙方免费提供满足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工作场地,面积需满足实验室等级需求。
(2)甲方及各县(市)区局对乙方食品快检体系运行的日常管理、快检阳性验证(CMA/CATL)资质要求、快检人员资质要求与业务培训、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数据报送、快检室建设、快检室运行、阳性样本处理、快检产品使用、科普宣传等进行监督、考核。
6.2乙方职责
6.2.1日常检测
(1)检测品种以新鲜果蔬(重点检测:豇豆、韭菜、芹菜、菠菜、普通白菜、大白菜、辣椒、豆芽、扁豆、萝卜、甜椒、茄子等)、水产品(重点检测: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畜禽肉及其副产品(重点检测:乌鸡、肉牛、肉羊)、禽蛋类(重点检测:鸡蛋)、水发产品、干货和豆制品为主,兼顾其他食品类别,每半年度覆盖全部大类的食用农产品类别。详细检测品种及检测批次占比见合同协议附件。服务期间,检测品种亦可根据长沙市辖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快检、应急执法、专项整治等工作和国家、湖南省及长沙市最新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2)检测项目结合《湖南省七部门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1〕53号)》中相关要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年版)、《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1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2016年-2021年长沙市民生快检室各检测项目的阳性检出情况等内容。检测项目要求详见合同协议附件。服务期间,检测项目亦可根据长沙市辖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快检、应急执法、专项整治等工作和国家、湖南省及长沙市最新政策要求进行调整。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提供快检产品查新情况,根据查新情况可适当增减检测项目,同时,根据长沙市监督抽检及快检结果,结合快检产品实际情况确定各类产品的必检项目即高风险项目。
(3)各类别快检室检测任务批次分解见下表:
序号
快检室
类别
快检室 数量
每室每日 检测批次
每室每年 检测批次
全年检测批次总数
工作时间
1
一级快检室
4个
60批次
≥22000批次
≥88000批次
全年无休
2
二级快检室
8个
40批次
≥12000批次
≥96000批次
每周不少于5天
3
三级快检室
85个
10批次
≥3000批次
≥300000批次
每周不少于5天
4
总计
97个
110批次
≥37000批次
504100批次


原则上每月对街道辖区内流通环节的批发(农贸)市场、超市、配送、零售等环节(含学校、幼儿园)进行全覆盖,每两个月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企业全覆盖。服务期间,快检批次可根据辖区内实际及专项整治要求、季节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6.2.2 人员配备
乙方在长沙市成立本项目检测服务项目组,项目组核心人员包含项目负责人、高级职称专家、技术负责人、区县负责人、快检室负责人,人数5人。当项目组核心人员有变动计划时,提前2个月向甲方报批。投入本项目组人员数量不少于52人,满足快检服务工作需要。有专业人员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办公。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乙方应与项目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对项目组人员进行管理,参与本项目所有人员的基本信息、相关资质证明均应提交甲方备案。
6.2.3 技术培训
乙方应对检测人员进行每月一次技能培训,需建立快检培训和考核档案。同时组织辖区内基层监管人员、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开办者及快检人员(含新进快检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现场培训,技术培训主题可由甲方或乙方提供。
6.2.4 仪器要求
街道快检室应配备对经营农产品进行采样及快速筛查的仪器设备,保存试剂或样品的冷藏冷冻设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应具有国家权威机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下设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必要的辅助器具(振荡器、水浴锅、离心机、电子天平、空(氮)气吹干仪、粉碎机等),相关设备参数及功能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所现有仪器设备在满足信息化应用上传功能、检测项目(含内置曲线)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功能且可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亦可采用。
乙方应先对设备进行调试验收,直至达到国家及相关标准要求;并定期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检定校准质控,要形成相关记录,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当设备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时,需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对于便携式食品快速检测设备等检测设备,每个季度做一次期间核查,对电子天平、移液器等辅助设备,每半年做一次期间核查。仪器设备还应具有相应的使用记录。当仪器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故障排除并通过检定或校准表明其能正常工作,方可投入使用。检测设备参数设置与所开展项目要求符合。
6.2.5 试剂要求
本项目的检测试剂由乙方提供。根据总局有关要求,为确保全市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标准统一、质量稳定、效果保障,乙方应采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快检试剂,且快检试剂通过了相关评价。
快检试剂不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数据库中的,可采用快检试剂制造商自主发布的企业标准备案产品。
同时,乙方须留存采购快检试剂合同并做好出入库台账(包括名称、厂家、数量、批号、日期),采购的试剂量与所承接任务相匹配。检测所用快检试剂和出入库记录须相符。快检试剂须严格按规定条件保存。
乙方所使用的试剂产品做好验收记录。试剂产品应按试剂盒要求进行存放,保证投放的试剂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为保证快检试剂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应定期对快检试剂进行质控检验,并形成相关质控记录,建立试剂质控档案。如乙方所使用的快检试剂经技术评价不符合要求,应立即更换快检试剂。
甲方有权利委托第三方监督评价机构对乙方所使用的快检试剂开展质量评价,乙方需无条件接受与配合。
6.2.6 管理制度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快检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流程规范、切实可行、高质高效。
6.2.7 快检室建设要求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乙方应具有快检室建设的相关业绩工作经验。采购方/市场方免费提供满足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工作场地,面积需满足实验室等级需求。乙方自费建设及装修检测室,包括水、电、网络、隔断、内部装饰及粉刷等。合同到期后,乙方自行处置其建设及装修内容。
快检室建设数量要求如下表,原则上“一街镇一室”,食品经营单位多的重点街镇可调剂增设快检室,面积以最终采购方/市场方提供的场地为准。
实验室等级
实验室面积
实验室建议个数
人员配备
一级快检室
≥20m2
4个,每个区1个,(高新区除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
2-3人
二级快检室
≥15m2
8个,每个区2个,(高新区除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
每人每天最多负责2个二级快检室
三级快检室
≥10m2
85个,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
每人每天最多负责3个三级快检室

6.2.8 快速检测工作纪律
服务期内如发现乙方存在以下问题,一经查实,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取消承检方的服务资格,保留依法追究承检机构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可将已分配的任务交由其他技术服务方:
(1)将任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2)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之外的任何其它方泄露检验结果;
(3)拒绝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惩处或服务期内发生重大失误,并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
(5)服务期内,不按法定程序和规范进行抽检并造成不良影响;
(6)出具虚假数据或报告。
6.2.9 售后服务
乙方负责提供售后服务团队,要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在本地拥有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以及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能提供快速的售后服务响应。具备大数据后处理能力,为采购方提供风险管控的数据及信息依据。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及时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及各县(市)区局有权按本合同5.3条的约定对乙方的工作进行验收考核,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及各县(市)区局有权按照该条中约定措施进行处理,涉及扣除金额的,第二次、第三次付款时对当期应扣除总金额进行结算。
7.4如乙方存在本合同6.2.8条约定问题,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再支持任何费用;已经完成的检验甲方及各县(市)区局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进行结算,甲方及各县(市)区局支付已经结算的费用,但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上述结算总额20%的违约金。乙方行为给甲方及各县(市)区局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金额的,乙方还应继续履行赔偿责任。
7.5甲方及各县(市)区局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甲方及各县(市)区局应支付延迟付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为当期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一。
7.6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其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仲裁费用等)。
7.7按招标文件要求,乙方中标投标文件承诺,乙方认真履约服务满一年本合同自动续签,直至三年结束。如因甲方及各县(市)区局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没有续签或者继续履行的,甲方及各县(市)区局应当赔偿乙方为此投入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费用、设备费用、人员工资、维权费用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提交给财政部门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318号 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松林路6号3楼C区

法定代理人: 周志辉 法定代理人: 蔡庆国

委托代理人: 吉翔 委托代理人: 李枫梅

电话: 0731-88635372 电话: 0592-5768388

传真: 0731-82581009 传真:


附件列表:
【附件】长沙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民生项目((高新及长望浏宁))20220627定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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