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明细见附件1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3.3.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2.1维护标准
(1)时令鲜花、草坪维护
1.1鲜花每年更换7次,层次丰富、色彩鲜艳;木本类鲜花残花要及时修剪,植株要定期整形;鲜花无枯叶、缺株倒伏,无失水、萎蔫现象;及时清理杂草,自然死亡、长势不好的鲜花应及时用同规格、同品种鲜花进行补植;
1.2草坪每季度至少施用肥料一次;每年10—11月份按要求撒播冷季型草籽;定期修剪,保证高度一致、美观,修剪后无残留草屑,剪口无焦枯、撕裂现象;草坪无斑秃、积水、失水萎蔫现象;长势不好、出现枯黄的草皮及时更换;杂草、白色垃圾及时清理。
(2)乔灌木、地被植物维护
每年冬、春季节施有机肥料各1次;每年不少于4次病虫害防治;定期进行树干抹芽、树木整形,确保树形美观;及时修剪枯枝、病虫枝、徒长枝等,确保树木良好生长;地被植物及时更新补种老、病死植株,清除杂草。
(3)设施维护
花箱完整,无倾倒、破损、歪斜;如遇突发事故造成花箱损坏的,应及时进行更换;花箱外立面定期清洁,确保无污渍、明显积灰,外观干净整洁。
5.2.2服务要求
(1)日跟踪
服务外包单位每次现场巡查、日常除杂、清理白色垃圾、每次鲜花、绿植更换及补栽、定期修剪、灌溉、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图片(图片附带水印时间)及时发至“园林绿化服务外包工作”微信工作群。
(2)周巡查
维护科成立“绿化服务外包项目”巡查小组。巡查人员每周到服务外包项目现场进行巡查,巡查发现问题以“督查整改通知单”形式(整改期限一般为2-3天),交服务外包项目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上交整改回复单,巡查人员收到整改回复单后及时核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经维护科科长及督查小组同意后,外包服务单位可申请一次延期,并按要求填写延期申请表。
5.2.3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建立月度考核与季度专业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模式,由采购人中心分管维护的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分别成立月度考核领导小组和季度专业考核领导小组,月度考核每双月集中开展一次,季度专业考核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
5.3.1考核机构
1、月度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维护主要领导
副组长:绿化维护部部长
成员:绿化维护部副部长、党政综合部巡查人员
2、季度专业考核领导小组
成员:一般验收:专家考核组成员、绿化维护部部长、物资保障部部长、中心纪检人员;简易验收:绿化维护部部长、物资保障部部长、中心纪检人员。
5.3.2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月度考核
(1)专类绿化项目双月考核
考核内容见月度考核表。
(3)评分标准
考核采取评分制,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合格,9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待整改达到标准后,再由考核领导小组商议是否参加验收。
2、季度专业考核
专类绿化项目双月考核结果作为季度专业考核的依据。
5.3.3考核处罚标准
1、日常考核
(1)巡查人员每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服务外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每条扣罚200元,并在月度考核中直接扣3分;申请延期整改后,仍未整改到位的,每条扣罚400元,并在月度考核中直接扣6分,两条及以上以此类推。
(2)被市、区两级数字化采集问题,未按期整改到位成为“超时”、“返工”、“重复”案卷的,每条扣罚1000-2000元,两条及以上以此类推。
(3)市民投诉至“区长信箱”、“市长信箱”、“12345”热线、中心办公室,未及时处理,或市民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每一条扣罚1000元,两条及以上以此类推。
2、月度考核
专类绿化项目双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参与季度专业考核,视为季度专业考核不合格。
3、季度专业考核
每季度专业考核不合格,则扣除该季度维护费用。(合同条款规定:绿化维护费用支付与绿化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季度质量考核结果为准。按季度支付)
4、负面清单
(1)在上级城管考核及省、市、区各项检查中扣分,每条扣罚1000元。
(2)因工作不利,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按事情影响的严重程度,分别扣罚3000、2000、1000元不等。
(3)因工作不利,被省、市、区领导点名批评,按情况严重程度分别扣罚1500、1000、500元不等。
(4)因工作不利,被中心领导点名批评,按情况严重程度分别扣罚1000、500元不等。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1.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2.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