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弥勒市人民法院智慧案件质效管理中心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金额
34.13万元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9/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hzb20230372
预算金额34.13万元
招标公司弥勒市人民法院
招标联系人宋工0873-6222435
招标代理机构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曹工0873-6160653
标书截止时间2023/09/28
投标截止时间2023/10/12
公告正文
弥勒市人民法院智慧案件质效管理中心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HHZB20230372)
项目所在地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一、招标条件
本弥勒市人民法院智慧案件质效管理中心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
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34.130013万元,招标人为弥勒市人民法院。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弥勒市人民法院智慧案件质效管理中心项目所含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弥勒市人民法院智慧案件质效管理中心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弥勒市人民法院智慧案件质效管理中心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3.1.供应商
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2.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
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云财采【2022】9号)的要求,本项目对小
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参与评审。投标人如符合“小型和
微型企业”标准,应予以声明,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
3.2.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要
求,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部
门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2.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属
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根据规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
政策。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3.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合同履行信誉良好,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
项目的能力;
3.3.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的营业执照;
3.3.3财务要求提供2020~2022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并经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报表真实准确、数据清
晰。(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满足规定年份的,应按实际年限提供,不作为废标条款);
3.3.4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税收违法黑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
信用查询截止时间: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查询结果以采购代理
机构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3.3.5 供应商2023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如依
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
社会保障资金;
3.3.6 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
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
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注: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承包范围对应的资质等级);
3.3.7项目负责人持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且持有安全考核合格证(B
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在本企业须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3.3.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
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
政处罚);
3.3.9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一
经查实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3.3.10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9月22日08时00分到2023年09月28日17时30分
获取方式:现场获取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2日14时30分
递交方式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弥勒市湖泉和境E37号二楼开标室)纸质文
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问:2023年10月12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弥勒市湖泉和境E37号二楼开标室)
七、其他
弥勒市人民法院智慧案件质效管理中心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磋商条件
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弥勒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弥勒市人民法院智慧案件质效管
理中心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此次竞争性磋商。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弥勒市人民法院智慧案件质效管理中心项目
2.2招标编号:HHZB20230372
2.3采购内容:弥勒市人民法院智慧案件质效管理中心项目所含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4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执行,一次性验收合格。
2.5采购预算:341300.13元
2.6建设地点:弥勒市
2.7工期要求时间:60日历天
2.8标段划分:1个标段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2.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
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云财采【2022】9号)的要求,本项目对小
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参与评审。投标人如符合“小型和
微型企业”标准,应予以声明,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
3.2.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要
求,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部
门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2.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属
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根据规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
政策。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3.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合同履行信誉良好,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
项目的能力;
3.3.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的营业执照;
3.3.3财务要求提供2020~2022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并经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报表真实准确、数据清
晰。(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满足规定年份的,应按实际年限提供,不作为废标条款);
3.3.4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税收违法黑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
信用查询截止时间: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查询结果以采购代理
机构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3.3.5 供应商2023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如依
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
社会保障资金;
3.3.6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
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
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注: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承包范围对应的资质等级);
3.3.7 项目负责人持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且持有安全考核合格证(B
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在本企业须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3.3.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
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
政处罚);
3.3.9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一
经查实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3.3.10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4.1请供应商于2023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8日,08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00
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弥勒市
湖泉和境E37号)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报名。
4.2供应商报名时需携带下述资料: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4)营业执照;(5)资质证书(副本);上述
资料按顺序制作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5.1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3年10月12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5.2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地点: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弥勒市湖泉和境E37号二楼开
标室)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磋商公告、澄清、更正、通知和成交公示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均在中国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介转载的
公告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弥勒市人民法院
地 址:弥勒市弥阳街道温泉路
联系人:宋工
电 话:0873-6222435
招标代理机构: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蒙自市护国路1号红建佳苑商网7号
联系人:曹工
电 话:0873-6160653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弥勒市人民法院
地 址:弥勒市弥阳街道温泉路
联系人:宋工
电 话:0873-6222435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蒙自市护国路1号红建佳苑商网7号
联系人: 曹工
电 话:
0873-6160653
电子邮件: 275338086@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曹丽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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