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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激励旅游客源市场奖励

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激励旅游客源市场奖励措施实施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 7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 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9 月 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激励旅游客源市场奖励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旅游发展大会精神,全力推动五指山旅游市场迈上新台阶,调动旅行社、会展公司、酒店景区等涉旅企业主体开拓旅游客源市场的积极性,以旅游为辐射源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海南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琼旅文函〔 2022 〕 78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及对应的申报材料



第二条 主要奖励补贴对象:

(一)具有合法资质并依法注册,组织游客到五指山市行政辖区内开展旅游或停留住宿的旅行社及分社;

(二)自主组织旅行团队在我市举办、承办大型会议、展览、会展或大型商业演艺类活动的承办单位;

(三)在我市自主组织、举办、承办 “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等涉旅类大型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申请奖励资格:

(一)奖励年度内存在恶意竞争行为的,如恶意破坏五指山市旅游市场的;

(二)奖励年度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市旅文局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

(三)奖励年度内未尽到安全责任义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游客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奖励年度内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有重大旅游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奖励年度内经媒体负面曝光,或经上级暗访被查处,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未按照规定到市旅文局备案的(涉旅企业每年 3 月底前到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进行营业情况报备);

(七)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被执行人、 “黑名单”、旅游行业诚信制度黑榜的;

(八)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拒不执行我市旅游行政处罚决定的。

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修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永久取消申请奖励资格。

第四条 境内游客奖励政策: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面向五指山市辖区以外招徕、引流游客进行游览活动,可享受以下奖励补贴标准:

(一)一日游团队: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组织游客参加五指山一日游,在本市 1 家收费景区体验消费至少 1 项游玩项目(游玩项目随景区名单一同公示),且年度引流量达 10000 人次(含)以上的,奖励 10 元 /人次。

(二)过夜游团队: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组织游客参加五指山过夜游,游览线路自行组合,在本市 1 家收费景区体验消费至少 1 项游玩项目(游玩项目随景区名单一同公示),且团队在行程中必须入住五指山市内已备案的酒店、宾馆、民宿等住宿企业 1 夜以上,游客人数年度累计量达 2000 间夜以上,按间夜分档次给予旅行社奖励,具体奖励档次如下:

1.入住一类酒 店(住宿标准 500 元 /间及以上),给予 50 元 /间夜奖励;

2. 入住二类酒店(住宿标准 300 - 499 元 /间),给予 40 元 /间夜奖励;

3. 入住三类酒店(住宿标准 299 元 /间及以下),给予 30 元 /间夜奖励;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需提供行程单等相关佐证材料报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备案,并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前向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申请。

第五条 境外游客奖励政策: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依法以各种形式招徕、引流境外游客到五指山市进行游览活动,可享受以下奖励补贴标准:

(一)一日游团队: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组织游客参加五指山一日游,在本市 1 家收费景区体验消费至少 1 项游玩项目(游玩项目随景区名单一同公示),年度引流量达 500 人次(含)以上的,奖励 20 元 /人次。

(二)过夜游团队: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组织游客参加五指山过夜游,游览线路自行组合,在本市 1 家收费景区体验消费至少 1 项游玩项目(游玩项目随景区名单一同公示),且团队在行程中必须入住五指山市内已备案的酒店、宾馆、民宿等住宿企业 1 夜以上,按招徕、引流游客人数年度累计量达 300 间夜以上,按间夜分档次给予旅行社奖励,具体奖励档次如下:

1. 入住一类酒店(住宿标准 500 元 /间及以上),给予 80 元 /间夜奖励;

2. 入住二类酒店(住宿标准 300 - 499 元 /间),给予 60 元 /间夜奖励;

3. 入住三类酒店(住宿标准 299 元 /间及以下),给予 50 元 /间夜奖励;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需提供行程单等相关佐证材料报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备案,并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前向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申请。

第六条 会议、展览、活动类项目奖励政策:

涉旅企业自主在我市举办、承办大型会议、展览、会展或大型商业演艺类活动,或 “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等涉旅类大型活动的(以上活动类项目均为企业自费,非政府支持补贴或已申领其他类型政府补贴),可享受以下奖励补贴。

(一)项目奖励类型

自主举办大型会议、展览或会展类活动等活动,且单场活动参加人数在 100 人、 200 人、 300 人及以上(工作人员等不计)的,若不进行住宿活动的,按活动期间参加人次分档次给予 4 元 /人次( 100 人及以下)、 7 元 /人次( 101 — 299 人)、 10 元 /人次( 300 人及以上)奖励;若进行住宿活动的(在同一酒店住宿 1 晚及以上),按活动期间参加人员住宿房间数分档次给与 10 元 /间( 100 人及以下)、 20 元 /间( 101 — 299 人)、 30 元 /间( 300 人及以上)奖励。自主在我市举办、承办 “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等涉旅类大型活动的,经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大数据检测,或提供签到表、活动流程、活动人员信息表等其他证明材料,佐证实际招募参与活动游客人数年度累计达 2000 人次(同一家企业,自主举办的涉旅各类活动人数可以累加计算,工作人员等不计)以上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的 15 %给予奖励。自主在我市承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或其他大型商业演艺类活动的,参照《海南省关于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及高品质优秀剧目文艺演出奖励实施细则》标准,由本市额外给予获得相应奖励项 10 %的一次 性奖励。

(二)奖励申报

1. 备案申报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于大型会议、展览、会展或大型商业演艺类活动,或 “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等涉旅类大型活动承办、举办前 20 日提交备案材料。材料包括:( 1 )申报项目备案表;( 2 )政府部门(含行业协会)同意其作为项目组织机构的批准文件;( 3 )申报委托书(由多个单位共同举办的项目,委托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申报,主办单位盖章);( 4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活动方案(需附带参加活动人员信息表等)。

2. 项目评估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于大型会议、展览、会展或大型商业演艺类活动,或 “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等涉旅类大型活动举办前 5 个工作日提交相关材料。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或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核查。主要材料包括:( 1 )评估申请;( 2 )专项资金申请表;( 3 )未获得市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说明;( 4 )提供活动方案、会展议程等;( 5 )会展活动应急预案和公安部门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批复文件。

3. 项目总结

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 )会议、展览、会展、商 业演 艺活动专项资金申请表;( 2 )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 3 )项目总结;( 4 )涉住宿类项目提交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酒店住宿税单、酒店消费发票等相关证明;( 5 )项目现场彩色照片(会议类项目至少 5 张;展览类项目至少 10 张;活动类项目至少 20 张等);( 6 )活动类项目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大数据检测活动参与人数报告或活动签到表、人员信息表其他证明参与人数材料;( 7 )活动类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 8 )商业演艺类项目,还需提供获得海南省奖励资 金 凭 证 。逾期未报材料视为自动放弃项目资金申请。

第七条 旅游直通车专线奖励补贴政策:

旅游直通车专线奖励补贴政策奖补对象为具有旅游大巴运营资质或旅游包车运营资质的运输(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企业,旅游直通车专线路线奖补类型为直达五指山类型。专线运营模式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一日游专线。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面向五指山市辖区以外招徕游客进行游览活动,游览线路自行组合,在本市 1 家收费景区体验消费至少 1 项游玩项目(游玩项目随景区名单一同公示)。符合奖补资格的,专线全天包车(专线车辆 32 座及以上,其中境内游客团队上座率 85 %以上,境外游客团队上座率 60 %以上),从海口、琼海方向发车的奖励补贴标准为 2000 元/辆,从三亚方向发车的奖励补贴标准为 1000 元/辆,从其他市县方向发车的奖励补贴标准为 300 元 /辆。

(二)过夜游专线。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面向五指山市辖区以外招徕游客进行游览活动,游览线路自行组合,在本市 1 家收费景区体验消费至少 1 项游玩项目(游玩项目随景区名单一同公示),且团队在行程中必须入住五指山市内已备案的酒店、宾馆、民宿等住宿企业 1 夜以上。符合奖补资格的,专线全天包车(专线车辆 32 座及以上,其中境内游客团队上座率 70 %以上,境外游客团队上座率 50 %以上)按 70 元 /人/天奖励补贴。如在五指山市辖区内产生三日以上旅游行程的,三日以上的奖励补贴标准不再计算。

运输(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企业制定游览线路后,需连同有关具有旅游大巴运营资质或旅游包车运营资质材料、营业执照等材料报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发车。

旅游直通车专线奖补资金每年结算一次,一日游专线和过夜游专线奖励补贴不可重复申请,由运输(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企业凭旅行社电子行程单、景点景区出具的门票消费发票、酒店入住发票、免费旅游景区或乡村旅游点行程确认单、用车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与运输(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企业的合同协议或双方确认的派车单(双方签名盖章)等材料凭证,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前向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申请。

第八条 申报企业第四条和第五条奖励政策可同时申请,申请补贴时旅行社必须持有效行程单,报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备案,行程单上需注明团号、车号、入住酒店、团队负责人,入境游客还需附上名单表(含姓名、国籍、护照号)、游客护照复印件、游客购买保险名单、酒店结算单、电子行程单、景区门票结算单、住宿和景区发票等。申报企业第六条奖励政策不可同第四、第五条重复申请。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申请享受开发客源奖励补贴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以及会议、展览、活动类项目举办、承办单位等涉旅企业必须报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审核同意后,签订《五指山市开发旅游客源市场协议书》。奖补单位要建立健全业务档案,保存期至少 5 年,以备核查。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和各涉旅企业要密切配合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做好此项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为《五指山市激励旅游客源市场奖励措施实施办法》安排奖励资金。奖补对象申报奖励补贴资金的时间以报送材料齐全时间为准,具体申报时间以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奖励金额均为税前,奖励标准视五指山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奖励申报材料以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发布要求为准。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起算时间为 2024 年 4 — 12 月, 2025 年 1 — 12 月。按年度进行一次性 奖 励,次年发放 上 一年度的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以上涉及的各类旅游景区(含游玩项目)、酒店宾馆、乡村民宿等名录由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定期公布。

第十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企业将由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按年度发布奖励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 2024 年 10 月 2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市政府 2012 年 12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五指山市鼓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五府〔 2012 〕 10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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