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医康复医院长沙市中医康复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9月14日
具体详见附件《产品明细》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
(1)运输方式:物流运输。
(2)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货物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乙方提供的货物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并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甲方。
(2)项目整体质保1年【其中1.5T医用磁共振设备原厂整机质保1年,冷头、液氦质保5年(1.5T医用磁共振设备的壹年整机保修期满后,若医院满足以下要求,则对该设备冷头、液氨提供4年延保服务:①壹年保修期满后,医院连续4年一年一签订原厂人工保修合同或一次性签订4年期原厂人工保修合同,每年提供2次上门维护保养,人工保修期间不含任备件。若1年整机质保期满后甲方未签订原厂人工保修合同,则不予质保。②甲方必须保证设备在原厂要求的环境条件下正常使用,若因停电、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机房漏水、非抗力因素或其他人为因素等导致的故障,则不予质保);肌骨超声仪主机、探头质保2年】。
(3)质保期内所有软件免费更新、升级、维护,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视为包含在合同报价中,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售后服务
①售后响应时间:提供7×24h的故障受理服务,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②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更换或维修,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③乙方在交货时提供: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维修及操作手册)的纸质版及电子版便于存档。
(1)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2)按照[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7)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8)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9)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要求进行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和指导对货物储存、安装和使用场地的建设或改良(含配套设施及条件),确保货物达到规定的运行、安装、使用环境,保证使用条件安全。
(4)在货物到达使用单位,现场场地符合安装条件后,甲方将通知乙方派技术人员对所投设备全面进行安装调试。乙方应派制造商技术人员在7日内到达甲方指定安装地点,并在甲方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乙方未在7日内到达甲方指定安装地点,甲方有权自行开箱安装调试。开箱如有缺货、错装、损坏或技术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技术人员(包括医师和技师)提供培训服务,至甲方技术人员能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简单的故障排除为止,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核心产品(1.5T医用磁共振设备)质保期外的原厂维修服务收费标准,详细列明其全保、技术保等收费标准。如甲方质保期后购买维保服务,乙方保证三年内其价格不能超过此标准。
(7)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4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1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材料,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产生的所有费用,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3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