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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为巩固全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推动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我局制定了《推进“物业+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为30日,从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欢迎社会各界对《推进“物业+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意见。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在征集意见期间,通过当面、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单位、企业应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黄雨欣     
联系电话:0830—2285128 
电子邮箱:1306638235@qq.com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34号(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大楼7楼7—10室)
附件:推进“物业+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5日 
推进“物业+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建房[2020]92号)文件精神,巩固全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推动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切实增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着力破解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生活照料和长期照护难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科学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历次全会、市第九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省、市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指示要求,确立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解决群众所需,高质量、高标准完成试点工作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度支持”的原则,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发挥常驻社区、贴近居民、响应快速等优势,根据不同区域人口结构、老年人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物业+养老”服务,着力构建“5-10分钟养老服务圈”。重点选择泸州宝石花物业、小蚂蚁物业、三鼎物业、兴泸物业、高新物业等企业开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医养康养模式试点,力争到2024年底,探索建立标准统一、模式多样、政策配套、布局规范、结构合理的多元化、多层次“物业+养老”服务网络,稳步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初步形成群众能接受、机构可运行,具有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物业+养老”泸州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其与小区居民日常联系紧密、就近就便等优势,依托物业服务企业现有服务场所、现有服务队伍、现有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供需对接平台作用,上门入户为其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重度残疾等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高龄、独居等老年人提供巡视探访、助洁、助餐、助行、助医、助急、家电维修、代买代购等居家养老服务。鼓励以服务老旧小区为主的街巷物业、封闭小区物业,面向辖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模式形成后可向全市推广。试点期间,宝石花物业、兴泸物业在江阳区试点开展3个居家养老服务。
(二)强化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条件,结合养老需求,成立独立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养老服务需求较大、现有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老旧小区、新建小区、街巷物业等不同类型的区域优先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支持培训疗养机构通过规范方式转型发展养老服务,转型后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普惠养老服务。试点期间,小蚂蚁物业在泸县、叙永县试点开展3个社区养老服务。
(三)发展医养康养服务。统筹布局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因地制宜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间的合作共建,建立健全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体,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融入社区建设、精准健康扶贫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设立社区“健康小屋”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医工作室”,方便老人健康咨询与就医。养老机构按照就近便利原则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所服务老年人提供日常慢病管理、康复护理指导,实现公立机构和二级医院双向转诊。鼓励居家的老年人、老年日间照料所及社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与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持续个性护理、上门体检诊断、健康咨询、家庭病床等,为所辖区域老年人进行基层护理、健康教育、家庭病床及健康档案管理等基础服务与医疗服务。试点期间,三鼎物业在江阳区、龙马潭区试点开展3个以上医养康养服务。
(四)组建专业服务队伍。鼓励开展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加强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支持现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家、保洁等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后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与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合作,通过联合经营,引入专业的养老团队和社会工作者,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化水平。
(五)建设智慧养老平台。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设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将社区老年人生活情况、健康状态、养老需求、就医诊疗等数据信息纳入统一的数据平台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置健康管理、家用电器监控、楼寓对讲和应急响应等智能设施,以失能、独居、空巢老年人为重点,建立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
(六)整合周边闲置资源。支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共享空间及物业闲置资源,改造建设成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面向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养、助餐、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以小区为单位设置驿站,由各区民政局统筹支持和协助街道(乡镇)划定驿站责任片区,并做好与周边已建成运营驿站的辐射区域协调。物业闲置设施须由物业服务企业实际占有和使用,一般为地上建筑物,也可以是地下室、半地下室,但位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设施不得用于开展养老服务。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用作个人清洁、非制餐助餐服务、养老顾问服务、文体娱乐等用途的房间)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相关改造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七)推进小区适老改造。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老年人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需要,重点在单元门、坡道、电梯、扶手等公共区域建筑节点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增设无障碍通道、加装电梯,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社区适老化改造。改造单元门房屋结构、加装电梯等,须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方可进行社区适老化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运营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符合泸州市《“物业+养老”服务规范》,10张床位以上的在属地民政局申请备案后需加挂“酒城邻里•红润万家”养老服务驿站形象标识,享受驿站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扶持等政策。物业服务企业不开办驿站、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或利用闲置设施开展为老服务的,由各区县组建评估小组对开展服务项目进行评估后,参照驿站服务项目管理给予支持。支持行业协会组建产业联盟,整合资源、搭建链条,推进“物业+养老”服务做强做大。
(二)职业补贴。“物业+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坚持“市场开放、专业实施、层级分类、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方式开展,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泸市财社〔2019〕146号)规定,享受相关岗位和培训补贴。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每年由各区县民政局委托本市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各类职业院校、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纳入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立政府出资、学校育才的良性互动机制,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培养养老服务专业型人才,企业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22〕7号)规定,享受相关岗位补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探索建立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制度。
(三)改造补助。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共享空间或闲置空间改造为养老服务场所的,验收合格且投入运营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政府补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公共区域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分类实施,基础类、加装电梯的财政补助政策,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19] 15号)执行。
(四)平台支持。支持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机构加入智慧物业平台、养老服务平台等专业平台,依托专业平台为小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五)税费优惠。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要求,对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六)贷款融资优惠。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全市各级金融机构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列入年度计划,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五、监管措施 
(一)纳入行业监管。对开展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视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纳入行业监管,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统一监管。
(二)强化综合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养老”服务的,服务场所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应急管理等相关标准及行业管理要求。各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综合监管。
(三)规范收费行为。开展“物业+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在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养老服务清单,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事项,做到明码标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物业+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是丰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形式、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创新。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将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市民政局负责“物业+养老”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对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及安全监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协调。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鼓励各区县在市级支持政策基础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实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创造条件。
(二)加强监督管理。区县住建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好“物业+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制定具体的申请、审核、审批流程。严格把好政府补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关,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助对象不错、不漏。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并适时组织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以保证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动态调整。各区县应建立对享受“物业+养老”服务政府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助对象,以实现应补尽补。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全市网络化覆盖,建立全市老年人信息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为老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物业+养老”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加强理论研究,重点加强对“物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问题的研究探讨,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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