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350100]XY[GK]201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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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19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民政局
乙方:南通玉春纺织品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XY[GK]2017001的救灾物资储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羽绒、羽毛服装 | 羽绒、羽毛服装 | 12000 | 1500000 | 玉倩春怡 大、中、小 | 合同签订后25天 | 质保期为5年 |
合计: | 15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湖边村1号;
4.3交付条件:货 到 验 收 合 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3.1质量要求 合格品,鸭绒,带帽子, 附参考图。面料:藏青色,100%涤纶布 (30D360T);里料:100%涤纶格子布;胆布:100%涤纶过胶胆布;填充物:灰鸭绒;充绒量≥145g,含 绒 量≥80%。 3.2品质要求 蓬松度:合格;耗氧指数≤10,合格;清洁度≥350 mm ,合格;气味等级:合格;允许偏差不低于标识标注充绒量的-5% ,合格。 4、包装要求 4.1包装分内、外两种。内包装用塑料袋,每袋一件;外包装用纸箱,每箱20件。 4.2纸箱外两侧面均印刷黑色的产品名称、数量、质量、体积、生产批号、单位名称和监制单位名称字样,两端面印刷黑色的“救灾专用”、“注意防潮”及 “福州市民政局救灾羽绒服”字样,字体大小合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检验 6.1按 GB/T14272-2011 GB18401-2010 B类检验,检测项目为产品主辅料(面料、填充物等)相关理化项目,至少应包含:纤维含量、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等。 5.2交货前提供检验合格报告,交货并入库后,采购人委托福建省纤维检验局上门以随机抽检方式按要求对该批次货物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为该类产品国家标准中合格品有关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向甲方交货完毕且全部货物经甲方验收或者甲方委托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向甲方提供等额国家法定发票;甲方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合同货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
10、违约责任
如果本合同包货物检测不合格,则乙方需在30天内提供检测合格的所有货物,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若乙方交货逾期达到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负责全部经济损失。 10.1其它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其它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福州市民政局 | 乙方: | 南通玉春纺织品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一1231 | 住所: | 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冠达纺织商城F-2楼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小春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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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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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83250195 |
联系方法: | 1370120719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南通观音山分理处 | |
账号: | 账号: | 10709501040005465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