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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备灾减灾中心关于其他保险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7/2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湖南省备灾减灾中心关于其他保险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湖南省备灾减灾中心关于其他保险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342324000016496301 )采购已经结束,现将采购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湖南省备灾减灾中心关于其他保险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342324000016496301
项目联系人:汪一帆
项目联系电话:13974842176
采购计划信息: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编码:439900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名称:湖南省本级
报价起止时间: -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 湖南省备灾减灾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秀峰街道湘福路5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汪一帆:85091420
采购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801535P
采购单位预算编码:205016
三、成交信息
成交日期:2022年7月26日
总成交金额(元):198000 (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成交金额:
序号 | 成交供应商名称 | 成交供应商地址 | 成交金额(元) |
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 | 湖南省长沙市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621号1楼、4楼、5楼 | 198000.0 |
四、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五、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成交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成交金额(元) | 报价明细 |
1 | 其他保险服务 | 1 | 198000.0 | 198000.0 | 报价明细:湖南省备灾减灾中心保险方案(财产一切险).pdf湖南省备灾减灾中心保险方案(财产一切险).pdf 需求响应:为贵中心存储物资提供财产一切险保险服务。 |
||
2 | 【运费】 | 1 | 0.0 |
六、保证金金额、收款银行、用户名及卡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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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unan.zcygov.cn
湖南省备灾减灾中心财产一切险保险方案
一、财产险方案
投保人 | 湖南省备灾减灾中心 |
被保险人 | 湖南省备灾减灾中心 |
保险人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 |
投保险种 | 财产一切险 |
适用险种 | 人保(备案)[2009]N228号-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
保险范围 | 属于被保险人或由其负责的或在发生损失前有投保利益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其它财产,包括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获得可保利益的财产。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所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我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如: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
保险金额 | 根据被保险人财产明细的预计金额确定,其中存货1.1亿元,房屋资产0.5亿元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10000或5%,两者以高者为准。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 |
保险费率 | 方案一:1.8‰(根据需要仅投保存货资产,不包含码头资产) |
保险期间 | 1年 |
保险费 | 计算公式:保险金额____万元×保险费率______‰=________万元 |
保险费 | 方案一:11000万元×1.8‰=19.8万元(仅根据存货估算,详见资产负债表) |
保费支付 | 年交,转账,一次性支付。 |
扩展条款 | (1)盗窃、抢劫扩展条款(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3)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5)临时移动扩展条款(6)错误和遗漏条款(7)不使失效条款(8)72小时条款(9)预付赔款条款A(10)紧急抢险条款(11)水暖管爆裂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12)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
二、财产险条款及拓展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
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
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
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
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
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
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
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
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
造成的损失;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
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
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
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
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
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
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
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
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
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
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
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
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
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
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
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
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
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
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
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
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
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
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
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
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
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一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
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
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
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
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
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
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
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
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
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
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
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
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
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
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
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
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
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四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
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
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
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
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
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
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
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
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
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
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
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
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
降水。
(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
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
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
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
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
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
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
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
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
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
爆炸。
(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
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
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
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
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
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
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
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
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
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拓展条款
1、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坐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
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
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
劫所致的损失;
(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
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各项保险财产因虫蛀、鼠咬导致意外事故发
生所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
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他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
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
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
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
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
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
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
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72小时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
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
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预付赔款条款A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
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紧急抢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
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
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水暖管爆裂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因水暖管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
水损(或水污损失)。
但保险人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
(一)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
(二)建筑物闲置期间的严寒;
(三)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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