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ZKBH2023-JDZ-009号]御窑厂窑址珠山南麓遗址考古扩挖区和西南段围墙遗址保护修缮工程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3/11/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御窑厂窑址珠山南麓遗址考古扩挖区和西南段围墙遗址
保护修缮工程
甲 方:景德镇御窑博物院
乙 方:曲阜市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
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景德镇御窑博物院
乙方:曲阜市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
根据甲方委托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的 御窑厂窑址珠山 南麓遗址考古扩挖区和西南段围墙遗址保护修缮工程 采购项目的采购 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 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服务的内容及期限
1、项目名称:御窑厂窑址珠山南麓遗址考古扩挖区和西南段围墙遗 址保护修缮工程。
2、甲方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乙方提供的以下货物及服务:内容包 括:取样分析检测、实验室试验与现场试验、水文监测、文物本体修 缮工程等,详见施工图纸及投标清单内容。
3、本合同项目下的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80天内完成。
4、项目成果交付地点:景德镇市御窑厂内。
第二条 合同金额
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贰万零叁佰贰拾贰元 壹角玖分(¥ 3,520,322.19元)。不含税价:¥ 3229653.39元,税率: 9% ,税金: ¥ 290668.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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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货物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合格。
第四条 验收方及验收标准
验收方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标准按国家文物局批复的意见及行 业主管部门颁布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江西省相关地方验收标准执 行。
第五条服务受益方评价标准及方法
评价方法按国家文物局批复的意见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现行的有关技术 规范、标准和江西省相关地方验收标准执行。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六条 合同文件构成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附件;
4、投标文件及附件;
5、图纸。
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 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 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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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 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甲方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 要求:开工前3天。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负责将水、电、电讯线路接口接至施工场地及负责场内施工道路平整。
(3)确保资金来源到位满足施工生产进度,并确保工程资金按时足额支 付。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施工生产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施工资料、初验收资 料、影像资料、竣工图纸及电子文档。乙方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 数:6套。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提交的 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为书面及电子文档。
第八条 付款方式
按进度支付服务费:
1、签订合同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工程预付 款;
2、完成项目中取样分析检测、前期试验研究和监测仪器采购安装 等工作内容,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及报甲方审核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55%作为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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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成项目中本体修缮工程量并提交完整的工程档案和研究报告 等资料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最终结算审核后,甲方支付至审计价 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待 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第九条 结算及变更条款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原采购清单内容有变化的,以以下方式确定
变更内容计价:
1、原采购清单内容实施过程中发生数量变化的,以实际完成的数 量为准,由业主及监理签字确认实际发生数量;
2、实际过程中发生原采购清单以外的内容,应由参建四方确认变 更内容及工程量,该部分的价格参照原招标清单中类别项目的人材机
单价,原清单中没有的人材机单价按照项目实施时间内项目所在地造
价站公布的信息价,部分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格。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 日按本合同总价0.1%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 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逾期金 额的0.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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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 予退还。
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 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 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 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
赔。
2、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工程 咨询单位交付的成果文件、资料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
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处理。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 结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 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 5
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承接主体应 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六条 税费
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七条 其他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招标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 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 方, 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的订立、有效性、解释、履行、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 讼或仲裁以及合理的调查费、交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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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在不违背本合同的原则下 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4、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作为本合同的 附件。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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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景德镇御窑博物院 (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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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曲阜市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签章)
地址:曲阜市后作街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鼓楼支行
电话:0537-4412234
帐号:2390 0431 0933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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