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szc-320612-ntjr-g2023-0032
预算金额400万元
招标联系人张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建仁房地产评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先生15062737585
标书截止时间2023/06/12
投标截止时间2023/06/12
公告正文
兴东街道生活垃圾治理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南通建仁房地产评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办事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就兴东街道生活垃圾治理设施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及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兴东街道生活垃圾治理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SZC-320612-NTJR-G2023-0032
采购人名称: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办事处
预算金额:人民币约400万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398万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控制价者按无效标处理。
采购需求:18T洗扫一体车1辆、12T无泄漏压缩车1辆、12T压缩式垃圾车2辆、4T餐厨垃圾车1辆、6桶转运垃圾桶运输车36辆、电动单桶车32辆、分类垃圾桶2600个等。报价包含车辆采购、上牌、保险(含第三责任险200万)、购置税以及质量保证等伴随服务。提供产品必须全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具体详见项目需求。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本次采购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投标人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付(包括上牌及缴纳保险时间)。
项目类型:货物
所属行业:工业
二、供应商必须符合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且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在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其它组织);
(二)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四)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的采购活动。
(五)为采购项目或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六)具备完成本项目标的物的能力,并能提供相应服务;
(七)供应商中标后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者转让给其他主体实施;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十)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6月12日。
地点:江苏政府采购网。
方式:自行下载。
售价:免费。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6月12日9 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南通市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开标室(南通市通州区碧华路197号(政务中心三楼东侧))。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招标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办事处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13912870555
代理机构:南通建仁房地产评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通州区润和大厦十楼  
联系人:陈先生、秦女士
联系电话: 15062737585、15996537148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项目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2.投标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1份   副本份数:2份
电子投标文件(1份):投标单位需将所有完整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标文件及报价标文件)正本扫描后导入U盘中(必须为加盖公章的正本扫描件),U盘装入密封袋提交,密封袋上应标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标注“电子版投标文件”,密封袋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3.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4.本次招标不收投标保证金。
5.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不收取中标服务费。
6.本次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收取标书工本费。
八、特别提醒
1.供应商代表须携带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出席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格式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组成和格式),否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其响应材料。
2.潜在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3.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每家最多接受1名代表(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进入开标室,请各投标代表做好自身防护,全程配戴口罩。
九、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10%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 供应商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z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2、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分包的,对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联合体享受上述同类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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