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基本信息
竞价编号:MTJJ18FJ202203317743
标段:安徽分公司2022年3月份市场煤竞价0307(芜湖下水煤5000大卡4月5日北方港、长江港口平仓)
开始报价时间:2022-03-31 15:32:18
报价截至时间:2022-04-01 16:00:00
发布人:商琪
发布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收货单位: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
回应货币: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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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元):
交货地点:北方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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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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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市场谋炭购销合同
买受人(甲方): 合同编号: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签订时间: 年月 必
签订地点:
出卖人(乙,方): 履行地点:华电芜湖电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
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媒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气肥煤。
1.2煤炭产地: (进口资源国/国内省份)
1.3装货港口:_北方港
1.4煤炭数量: 万吨,正负偏差10%
第二条交货方式、交货地、交货时间
2.1交货方式:到岸舱底交货
2.2收货人:安微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
2.3交货地点:芜潮电厂码头
2.4交货时间:_年___月__日前
2.5本合同实际交货时间以每条江船抵达电厂错地时间为准
2.6合同有效期: 年 月 _日至__ 年___月 地
第三条媒质要求:
3.1具体煤质参数要求见表1:
表1; 煤质参数要求
指标 | 符号 | 基准 | 数值 | 单位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Qnot,ar | S | 5000 | kcal/kg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Vdaf | 刁 | * | |
干燥基全砖 | St,d | 血 | 1.0 | * |
收到基全水分 | Mt | 管 | 【 | % |
灰熔融性 | ST | ≥ | 1250 | ℃ |
3.2乙方所供媒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
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3经目测或初检,乙方所供煤炭非合同约定煤种或煤炭质量达到第3.1条
【
约定拒收值,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自行处理已卸煤炭,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乙方承担。
3.4若乙方所供媒炭质最(包含但不限于3.1条煤质参数)不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行规要求,被国家相关部门责令退货的,乙
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
承担,若给中方带来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码头接卸费、装船费、堆场费及对后约
对甲方带来的影响)乙方也应一并承担。
第四条煤炭价格
4,1基准平仓价: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__ _kcal/kg,一票含税价格___ _元/吨(含13%增值税
其中不含税价格___元/吨,税___元/吨,若本合同执行期间出现增值税税率
调整的情况,则合同不含税价不变,以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基准含税价)。
4.2 结算单价(一票含税)=基准平仓价土质最调整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4.3质量调整价:
质量指标 | 处理数值范围方式 | 范围类型 | 变化变化值价格 | 价格 | 阶梯是否分段 | ||
Qnet,ar | 按合同价 | -5000 | 是 | ||||
Qnet,ar | 调整价格 | >5000 | 浮动 | 1.00 | 是 | ||
Qnet,r | 调整价格 | ≤5000 | 浮动 | 1.00 | 是 | ||
Qnet,ar | 调整价格 | <4600 | 浮动 | 1.00 | 是 | ||
Vdaf | 按合同价 | ≥30 | |||||
Vdaf | 调整价格 | ≤30 | 浮动 | 1_00 | -2 | 是 | |
St,d | 按合同价 | 签1.0 | |||||
St,d | 调整价格 | >1.0 | 浮动 | 0.1 | -8 | 是 | |
St,d | 调整价格 | >1.1 | 浮动 | 0.1 | -5 | 是 | |
St,d | 调整价格 | >1.2 | 浮动 | 0.1 | -16 | 是 | |
ST | 按合同价 | ≥1250 | |||||
ST | 调整价格 | ≤1250 | 浮动 | 50 | -4 | 是 |
4.4各项扣款累加计第。
4.5以上奖罚幅度参照对应奖罚标准,扣款采用阶梯式扣款,(例:当
Qnet,ar<4600Kcal/kg时,低于4600Kcal/kg以下部分对应指定奖罚金额,
4600Kcal/kg以上接Qnet,ar<5000Kcal/kg的约定执行),各项扣款累加计算,要
一般以扣完全部煤款为限。不足约定奖询幅度按百分比计算
第五条质最、数景验收
5.1 质量验收:甲乙双方以 收货人 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5.2 数量验收:在煤炭卸货码头,以收货人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皮带
秤计量验收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5.3 乙方运输江船每条载重量范围:6000-12000 吨。
5.4 质量、数量验收异议处理:甲乙双方均有责任与权力指派专人监督煤炭
质量检验工作,并办理有关质检过程确认手续。但未派人监督煤炭质量检验工作,
则视作自动认可,不影响检质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采样一经确认,各方一般
均不得再次提出重新采样要求,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合同有关煤
样至少应保留到相应煤炭检验后的一个月。
第六条 煤款结算
6.1 货物交接完毕后,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根据所有所需的有效凭据结算
煤款。双方对结算结果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
13%),甲方收到发票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全部货款。结算有效凭据如下:
6.1.1 有效水路货物运单。
6.1.2 收货电厂出具的质量化验报告。
6.1.3 货权转移证明。
6.2 付款方式:货款全部以人民币现汇方式支付。
6.3 乙方所供应煤炭应为同一煤种,同批次江船加权平均干燥基全硫 St,d≤
1.0%且单条江船 St,d 不超过 1.1%时不做考核,若超出约定则该批次单独结算。
第七条 交货计划和海洋运输
7.1 交货日期:2022 年 月 日前完成交货。若超过交货日期,超出 2
天以内(含 2 天)不考核;超出时间在 2 天以上 3 天以内的(含 3 天),从第 3
天开始计算每超 1 天煤炭单价考核 3 元/吨。
7.2 乙方为本合同所签订煤炭的港口作业委托人,负责办理港口作业委托事
宜。煤炭在交接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由乙方支付,且包含在交易煤炭的基准
价中。
第八条 拒收条款
煤炭到卸货港,在开卸前或卸货过程中发现有自燃、水分严重超标、有大煤
块、大石块、木块等现象,甲方有权拒收该船煤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选择接受该批次煤炭,由于乙方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
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太湿、太粘等,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
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机械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滞期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
承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9.1 乙方应在收到《供应商入选通知书》后 3 日内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
3
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20 元/吨。
9.2 履约保证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甲方指定账户或出具由国有银行
(仅指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履约
保函。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履约保函,乙方应在甲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或履约
保函前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行缴纳履约保证金;甲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或履
约保函后全额无息退还现金。
9.3 乙方前期有货款或履约保证金留存于甲方账户的,若甲方同意续转为当
期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出具书面手续,经双方确认后方可续转,不足部分需补齐。
9.4 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 / 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但如果此时
存在尚未解决的合同争端,则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
所有理赔完毕。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乙方不得假借各种理由,对甲方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等违
法违纪行为,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今后的供煤资格。
10.2 因乙方原因,供货数量低于合同约定下限数量的 90%时,乙方应当向甲
方偿付未能执行部分货款(未执行数量×合同基准价)的 3
%作为违约金;因
乙方原因,交货数量超出合同约定上限数量的 110%时,乙方应当向甲方偿付超
出执行部分货款(超出执行数量×合同基准价)的 3
%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从
该航次结算煤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风险转移
甲方有权对乙方备货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以确保供货质量及数量。甲
乙双方均应密切配合做好煤炭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在乙方所备煤炭符合装船
条件后,适时指派船舶承运。乙方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甲方指定的交货
地点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同时转移给甲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发生或能够预见,受影响的一方有义务立即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一旦遇到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战争、恐怖事
件、暴动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有义务立即
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形式作确认,通知应具体描述
不可抗力事件和预计的持续时间。受影响一方有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据文件(包括不仅限于相关的政府文件)。受影响一方履行
本条约定义务的,在受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受影响一
方没有履行本条约定义务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损失。
12.2 若遇国家进口煤政策调整,合同双方按以下条款执行(进口煤适用):
4
12.2.1 如遇国家进口煤政策调整,导致乙方进口煤船无法靠泊交货地点卸
货通关,双方有权中止合同或协商解决。
12.2.2 若乙方进口煤船能够办理卸货通关手续,且按合同约定时间靠泊交
货地点,因甲方原因所产生的滞期费用由甲方承担,但甲方仅承担 30 个自然日
的滞期费用,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送达
13.1 双方应在本合同的签署栏中如实提供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若联系
地址未填写,则以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
13.2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通知均应按照合同中所载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作
出。如以邮寄方式发送,以收件人收到邮件日视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形式发
出的通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应对送达地址负责,如有变
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前三日内通知对方,并书面告知新的联系人信息,其他当事
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若因此而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未
告知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13.3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合同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
止等事项而产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若双方于 60 天
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 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以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
条款。
14.3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4 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差旅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诉讼费用等)。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15.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5.2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肆份,甲方持
贰份,乙方持贰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其它
16.1 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
16.2 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方。
16.3 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5
签字盖章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安
乙方:
徽分公司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 999 号新际商
地址:
务中心 A-1901、1912 室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开户银行:
肥政务新区支行
账号:1302025209200083443
账号:
6
平台竞价发布文件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竞价名称 | 安徽分公司2022年3月份市场煤竞价0307(芜湖下水煤5000大卡4月5日北方港平仓、长江港口平仓交货) |
2 | 竞价文件编号 | AHXS20220307 |
3 | 竞价方式 | 竞价平台公开竞价 |
4 | 竞价截止时间 | 2022年4月1日-时 |
5 | 发布人 | |
6 | 审核人 | 中证c |
7 | 批准人 |
竞价有关要求
、竞价煤炭数量、质量要求及到站(港)
填报电厂: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 | 填报电厂: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 | 填报电厂: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 | 填报电厂: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 | 填报电厂: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 | 时间:2022.03.31 | 单位:万吨,大卡/公斤,%,℃ | ||||
标段 | 数量 | 主要煤质指标 | 主要煤质指标 | 主要煤质指标 | 交货或到厂时间 | 数量验收方式 | 质量验收方式 | 其他要求 | ||
标段 | 数量 | 热值(Qnet,r) | 硫分(St,d) | 挥发分(Vdaf) | 灰熔点(ST) | 水分(Mt) | 交货或到厂时间 | 数量验收方式 | 质量验收方式 | 其他要求 |
标段— | 5 | 5000 | ≤1.0 | W30 | W1250 | 2022年4月5日24点前 | 北方港口第三方水尺 | 北方港口平仓第三方 | 一票结算 | |
标段二 | 5 | 5000 | ≤1.0 | ≥30 | W1250 | 2022年4月5日24点前 | 长江港口第三方水尺 | 长江港口平仓第三方 | 一票结算 |
二、竞价单位资格
合格的竞价单位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
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年检合法的资质,经过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
流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审核纳入供应商库名单的。
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
业,财产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竞价发布单
位行赔等廉洁问题,参与竞价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公
司同样需符合上述要求。
3.有参、控股煤矿、有固定煤源、有铁路运力、有铁路
站台的,有月发运量3万吨及以上区域内市场煤销售业绩的、
年度煤炭贸易量超过100万吨的单位优先考虑。
4.竞价保证金收取:参与陆运煤竞价保证金按5元/吨
收取,询价不收取保证金;参与水运煤(含跨期采购煤炭)
公开竞价收取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收取标准为5元/吨,
水运煤询价保证金收取标准与竞价一致。
5.通过公开竞价、询价、议价入选的单位在签订购销合
同前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额度为:陆运市场煤每万吨
收取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足1万吨按1万吨计;水运市
场煤合同履约保证金按20元/吨收取;跨期采购煤炭合同履
约保证金按25元/吨收取;汽车、船舶运输合同履约保证金
按5元/吨收取。供应商应在收到月度采购入选通知书后3
个工作日内缴纳保证金,银行转账至分公司指定账户,如遇
节假日缴纳时间顺延,逾期未缴纳则视为自动放弃。竞价成
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未签合同,则扣除竞价保证金;竞价
成功缴纳履约保证金但未签订合同或未履约,则扣除履约保
证金。
6.参与竞价单位的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价。
7.入选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并负责后续相关
工作。当月未签订合同,每发生一次,暂停竞价资格三个月。
三、保证金收款账号信息
单位名称: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078735592N
地址、电话: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999号新际商务中心
A-1901、1912室,0551-637125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新区支行
账号:1302025209200083443
四、合同条款
(一)相关合同条款
收货单位: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
标段一:
质量以北方港口平仓第三方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数量
以北方港口平仓第三方计量结果为结算依据,一票结算。
1.以合同热值为基准,当热值每升高或降低1大卡/公
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增、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
当Qnet,ar≤(基准热值-200)大卡/公斤时,热值每降低1
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2元
/吨。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方热值差在120大卡以内时,
以交货港验收结果为结算依据,如果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
方热值差超过120大卡时,协商解决。
2.Vdaf 以招标指标W30%为基准,每低1%煤价下浮2元
/吨,不足1%按比例计。
3.Ad不做限制。
4.灰熔点(ST)以招标指标W1250℃为基准,每低50℃
煤价下浮4元/吨,不足50℃按比例计。
5.St,d以1.0%为基准,St,d≤1.0%时不做考核;1.0%
按比例计;1.1%
吨,不足0.1%按比例计;1.2%
下浮1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各阶段累加扣款。
6.出卖人应保证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完成兑现,若交
货日期超过约定时间,超出1天以内的(含1天)不考核;
超出时间在2天以上的(含2天),从第2天开始计算每超
1天煤炭单价考核10元/吨;超出时间在4天及以上未装船
作业的,买方有权拒收。到厂以每条江船抵达电厂锚地时间
为准;长江港口(北方港口)以江船(海轮)装船完成时间
为准。
7.应为同一煤种,同批次江船硫分加权平均St,1.0%
且单条江船硫分不超过1.2%时不做考核,若超出约定则该江
船单结算,其余加权结算。
8.兑现率考核标准:实际交货数量小于合同约定交货数
量的90%,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数量*90%-实际交货
数量)*20元/吨从结算煤款中扣除;若实际交货数量大于合
同约定交货数量的110(不含)%,则超过部分按照合同单价
减20元/吨执行。
9.中标后,到达收货人锚地前应提供煤质检测报告(含
灰融特性)。
标段二:
质量以长江港口平仓第三方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数量
以长江港口平仓第三方计量结果为结算依据,一票结算。
1.以合同热值为基准,当热值每升高或降低1大卡/公
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增、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
当Qnet,ar≤(基准热值-200)大卡/公斤时,热值每降低1
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2元
/吨。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方热值差在120大卡以内时,
以交货港验收结果为结算依据,如果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
方热值差超过120大卡时,协商解决。
2.Vdaf以招标指标W30%为基准,每低1%煤价下浮2元
/吨,不足1%按比例计。
3.Ad不做限制。
4.灰熔点(ST)以招标指标W1250℃为基准,每低50℃
煤价下浮4元/吨,不足50℃按比例计。
5.St,d以1.0%为基准,St,d≤1.0%时不做考核;1.0%
按比例计;1.1%
吨,不足0.1%按比例计;1.2%
下浮1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各阶段累加扣款。
6.出卖人应保证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完成兑现,若交
货日期超过约定时间,超出1天以内的(含1天)不考核;
超出时间在2天以上的(含2天),从第2天开始计算每超
1天煤炭单价考核10元/吨;超出时间在4天及以上未装船
作业的,买方有权拒收。到厂以每条江船抵达电厂锚地时间
为准;长江港口(北方港口)以江船(海轮)装船完成时间
为准。
7.应为同一煤种,同批次江船硫分加权平均St,≤1.0%
且单条江船硫分不超过1.2%时不做考核,若超出约定则该江
船单结算,其余加权结算。
8.兑现率考核标准:实际交货数量小于合同约定交货数
量的90%,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数量*90%-实际交货
数量)*20元/吨从结算煤款中扣除;若实际交货数量大于合
同约定交货数量的110(不含)%,则超过部分按照合同单价
减20元/吨执行。
9.中标后,到达收货人锚地前应提供煤质检测报告(含
灰融特性)。
安徽分公司下水煤竞价需求
需求电厂 | 需求电厂 | 安徽湖发电有限公司 | 安徽湖发电有限公司 | 安徽湖发电有限公司 | 安徽湖发电有限公司 | 安徽湖发电有限公司 | 安徽湖发电有限公司 | 提报时间:2022.3.31 | 单位:万吨,大卡/公斤,%.C | ||||
竞价说明 | 10 | 根据需求计划、电量及接卸情况安排本次竞价。 | 根据需求计划、电量及接卸情况安排本次竞价。 | 根据需求计划、电量及接卸情况安排本次竞价。 | 根据需求计划、电量及接卸情况安排本次竞价。 | 根据需求计划、电量及接卸情况安排本次竞价。 | 根据需求计划、电量及接卸情况安排本次竞价。 | ||||||
标段 | 数量 | 主要煤质指标 | 主要煤质指标 | 主要煤质指标 | 主要煤质指标 | 主要煤质指标 | 主要煤质指标 | 主要煤质指标 | 主要煤质指标 | 交货时间 | 数量验收方式 | 质量验收方式 | 其他要求 |
标段 | 数量 | 热值(Qnet,ar) | 热值(Qnet,ar) | 硫分(St,d) | 挥发分(Vdaf) | 灰分(Ad) | 灰分(Ad) | 灰熔点(ST) | 水分(Mt) | 交货时间 | 数量验收方式 | 质量验收方式 | 其他要求 |
标段一 | 5 | 5000 | 5000 | ≤1.0 | ≥30 | W1250 | 2022年4月5日24点前 | 北方港口第三方水尺 | 北方港口第三方 | 一票结算 | |||
标段二 | 5 | 5000 | 5000 | ≤1.0 | ≥30 | W1250 | 2022年4月5日24点前 | 长江港口第三方水尺 | 长江港口第三方 | 一票结算 | |||
相关合同条款 | 3.Ad不做限制。不足50℃按比例计为准;长江港口(北方港口)以江船(海轮)装船完成时间为准。若超出约定则该江船单结算,其余加权结算。(不含)%,则超过部分按照合同单价减20元/吨执行。9.中标后,到达收货人锚地前应提供煤质检测报告(含灰融特性) | 1.以合同热值为基准,当热值每升高或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增、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当Qnet,ar(基准热值-200)大卡/公斤时,热值每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2元/吨。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方热值差在120大卡以内时,以交货港验收结果为结算依据,如果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方热值差超过120大卡时,协商解决。2.Vdaf以招标指标>30%为基准,每低1%煤价下浮2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4.灰熔点(ST)以招标指标>1250℃为基准,对灰熔点进行抽检,每低50℃煤价下浮4元/吨,5.St,d以1.0%为基准,St,d<1.0%时不做考核;1.0% | 1.以合同热值为基准,当热值每升高或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增、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当Qnet,ar(基准热值-200)大卡/公斤时,热值每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2元/吨。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方热值差在120大卡以内时,以交货港验收结果为结算依据,如果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方热值差超过120大卡时,协商解决。2.Vdaf以招标指标>30%为基准,每低1%煤价下浮2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4.灰熔点(ST)以招标指标>1250℃为基准,对灰熔点进行抽检,每低50℃煤价下浮4元/吨,5.St,d以1.0%为基准,St,d<1.0%时不做考核;1.0% | 1.以合同热值为基准,当热值每升高或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增、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当Qnet,ar(基准热值-200)大卡/公斤时,热值每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2元/吨。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方热值差在120大卡以内时,以交货港验收结果为结算依据,如果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方热值差超过120大卡时,协商解决。2.Vdaf以招标指标>30%为基准,每低1%煤价下浮2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4.灰熔点(ST)以招标指标>1250℃为基准,对灰熔点进行抽检,每低50℃煤价下浮4元/吨,5.St,d以1.0%为基准,St,d<1.0%时不做考核;1.0% | 1.以合同热值为基准,当热值每升高或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增、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当Qnet,ar(基准热值-200)大卡/公斤时,热值每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2元/吨。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方热值差在120大卡以内时,以交货港验收结果为结算依据,如果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方热值差超过120大卡时,协商解决。2.Vdaf以招标指标>30%为基准,每低1%煤价下浮2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4.灰熔点(ST)以招标指标>1250℃为基准,对灰熔点进行抽检,每低50℃煤价下浮4元/吨,5.St,d以1.0%为基准,St,d<1.0%时不做考核;1.0% | 1.以合同热值为基准,当热值每升高或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增、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当Qnet,ar(基准热值-200)大卡/公斤时,热值每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2元/吨。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方热值差在120大卡以内时,以交货港验收结果为结算依据,如果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方热值差超过120大卡时,协商解决。2.Vdaf以招标指标>30%为基准,每低1%煤价下浮2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4.灰熔点(ST)以招标指标>1250℃为基准,对灰熔点进行抽检,每低50℃煤价下浮4元/吨,5.St,d以1.0%为基准,St,d<1.0%时不做考核;1.0% | 1.以合同热值为基准,当热值每升高或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增、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当Qnet,ar(基准热值-200)大卡/公斤时,热值每降低1大卡/公斤时,结算价格相应减(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2元/吨。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方热值差在120大卡以内时,以交货港验收结果为结算依据,如果收货人检验热值与第三方热值差超过120大卡时,协商解决。2.Vdaf以招标指标>30%为基准,每低1%煤价下浮2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4.灰熔点(ST)以招标指标>1250℃为基准,对灰熔点进行抽检,每低50℃煤价下浮4元/吨,5.St,d以1.0%为基准,St,d<1.0%时不做考核;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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