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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大橙市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4/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杭州大橙市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杭州大橙市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1号楼703室
二、 基本情况
杭州大橙市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师范学校食堂设备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样品名称分别为“炊用燃气大锅灶”、“静电光解复合式集烟罩油烟净化一体设备”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 处罚结果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1200000×0.006=72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3-12-28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芜湖市财政局
2、联系人: 胡浩
3、联系电话: 3121803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杭州大橙市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1号楼703室
二、 基本情况
杭州大橙市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师范学校食堂设备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样品名称分别为“炊用燃气大锅灶”、“静电光解复合式集烟罩油烟净化一体设备”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 处罚结果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1200000×0.006=72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3-12-28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芜湖市财政局
2、联系人: 胡浩
3、联系电话: 312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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