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农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农财字〔2024〕00107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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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中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吉林省中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在2022-2023年度代理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1个以及其他问题4个,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未公开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及金额。“农安县特殊教育学院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设备设施采购”、“杨树林乡东白鸰村村屯道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和“2022年农安县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第三标段”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未明确代理费具体金额。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的规定。
二、其他问题
(一)评审因素未量化。“农安县人民医院“制氧设备AB机组”采购项目”、“2021农安县盐碱耕地治理试点项目”、“农安县特殊教育学院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设备设施采购”、“杨树林乡东白鸰村村屯道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和“2022年农安县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必要的原件。“2021农安县盐碱耕地治理试点项目”和“杨树林乡东白鸰村村屯道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必要的原件。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部分“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规定。
(三)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信息不完整。“农安县人民医院“制氧设备AB机组”采购项目”和“2021农安县盐碱耕地治理试点”项目中标、成交公告中未明确主要标的信息。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
(四)档案管理不规范。“农安县人民医院“制氧设备AB机组”采购项目”、“2021农安县盐碱耕地治理试点项目”、“农安县特殊教育学院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设备设施采购”、“杨树林乡东白鸰村村屯道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和“2022年农安县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第三标段”项目档案中未保存合同文本。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和《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四、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农安县财政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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