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文件
琼财采〔2019〕27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武汉浩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弘业俊园C座24层3号
法定代表人:姜振海 电话:13971328778
被投诉人:海南政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28号名门广场南区A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黄冬平 电话:65343462
被投诉人:海南省民政厅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人:胡 洁 电话:65343291
相关供应商:北京三多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2号楼19A
联系人:符兴旺 电话:18976932988
投诉人就海南省民政厅拍摄《山海有名》海南地名故事系列专题片5部项目(编号:HNZY2018-06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公开招标过程,于2018年11月19日向被投诉人海南政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源招标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1月26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11月28日向本厅投诉,11月29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补充材料的通知,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12月5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12月6日,本厅分别向政源招标公司、海南省民政厅、北京三多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政源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指出因投标文件书脊上均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标明“项目名称和编号”,所以我公司的投标文件未通过资格审查,关于此问题,政源招标公司在与我公司的历次电话和书面沟通中从未提及。政源招标公司的专业性和招标过程的合规、合法性存在疑问。
被投诉人(政源招标公司)辩称:
本项目开标结束后我司代表与采购人代表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发现投诉人提交的的投标文件书脊上没有按照招标文件16.2条的要求标明“项目名称和编号”,所以在资格审查上没有通过。另外,经查实,投诉人于2016年5月16日被神农架林区工商管理局行政处罚,被处十万元罚款及加处滞纳金十万元。根据此行政处罚事实,投诉人已构成重大违法。
被投诉人(海南省民政厅)未作答复说明。
相关供应商(北京三多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复说明。
本厅查明:
一、本项目于2018年10月2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1月12日开标,参加A包开标的公司有:投诉人、北京三多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广电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官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香雪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广电合利传媒有限公司共6家供应商。11月15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北京三多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诉人于2018年11月19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1月26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11月28日向本厅投诉,11月29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补充材料的通知,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12月5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12月6日,本厅分别向政源招标公司、海南省民政厅、北京三多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暂停采购活动,本项目尚未签约履行。
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二、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载明: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三证合一复印件);2.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8年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记录凭证);3.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18年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记录凭证);4.提供投标企业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上的“信用信息”处查询结果截图(包含查看报告时间在内);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需提供投标人书面声明);6.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按时缴纳足额投标保证金;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本项目《资格审查表》载明的审查项目包括:1.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2.保证金(是否提交保证金)、3.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4.投标文件数量及投标金额(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5、其它(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未通过第1项(投标人资格)审查,通过了2-5项审查要求,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五、2017年2月9日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16〕鄂9021行审1号)载明:投诉人曾于2016年5月16日被神农架林区工商管理局行政处罚(神工商处字〔2016〕5号),被处罚款十万元。因投诉人未履行处罚,神农架林区工商管理局于2017年1月11日向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和加处滞纳金十万元。经审查,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本厅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规定,投诉人不具备参与此次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本项目于2018年10月22日发布的公开招标公告明确,投标人应提供在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经查,投诉人于2016年5月16日被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工商管理局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情形。投诉人于2016年5月16日被行政处罚至2018年10月22日,重大违法记录未满三年。投诉人投标时提供的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与事实情况不符,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故也不具备就政府采购过程进行投诉的主体资格。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的说明函、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鄂9021行审1号)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