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第五医院
乙方:厦门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3]ZRG[GK]2019001的5号楼新风排气系统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 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 1 | 批 | 国内 | 1606086.16 | 1606086.16 | 海尔等(详见投标文件) | RFX226MX等(详见投标文件) | ||||||
合计: | 1606086.16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陆拾万零陆仟零捌拾陆元壹角陆分元(¥1606086.16)。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交货并安转调试完毕验收合格;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第五医院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质量到达国家相关合格标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在货物出厂前,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有效可靠的试验报告。货物到达后,甲方会同有关部门对数量、规格型号等进行开箱验收。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由甲方出具开箱验收合格证明,但该证明不作为最终验收合格的保证。若发现数量不符、或者包装箱破损、或发现缺损件等情形,在5日内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设备按时交付使用。乙方并负责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货物到达现场至项目验收合格移交前的保管工作由乙方负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合同签订后支付30%货款。 |
2 | 65 | 货物按期送达采购人指 定地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65%。 |
3 | 5 | 质保期后,无违约情况支付5%。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10、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法: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除工期按约定顺延外,还应按应付款项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2)乙方延期完工的,应按甲方已付工程安装款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违约金。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凡因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执行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交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第五医院 | 乙方: | 厦门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101号 | 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木浦路101、103号5层507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崔桂玲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8759256445 |
联系方法: | 1361600741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山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15 0110 2173 0000 0241 |
签订地点: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