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李雅文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报名截止时间: 联系人: 李雅文 联系电话: 15111261014
联系邮箱:
长沙前海人寿医院项目
塔吊安拆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招 标 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文本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一、 招标概况
1.1工程名称:长沙前海人寿医院项目施工总承包。
1.2工程地点:长沙市高新区红枫路与松柏路交汇处东南角。
1.3工程概况: 长沙前海人寿医院项目总承包项目,建设用地面积68081m2,总建筑面积152890m2。规划建设床位500张,三级规模综合医院。地上建筑面积104590m2,地下建筑面积合计48300m2。包括医院部分(12F)及养老部分(10F)。
1.4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结构
二、 招标范围
长沙前海人寿医院项目总承包工程塔吊安拆。
三、 承包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包送货及卸货到招标方工地指定地点:长沙前海人寿医院项目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
四、 投标人资质和投标文件要求
(1)投标人须通过资格预审,只接受独立申请,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备招标范围内工程施工的资质、能力和信誉。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证明。
(3)必须能够满足招标人对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5)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本行业的经济实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应急供货能力,没有发生重大经济纠纷。
(6)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
(7)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五、 投标人须提供的报名资料
投标人报名时需在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采平台上提交以下资料的扫描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3)开户行信息。
六、 招标流程
(1) 本次采购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开标前将就投标单位的人员、资金、设备等综合实力是否满足本项目加气块供应需求。
(2) 资格预审完并发布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4月4日。
(3) 投标截止日期:2023年4月10日12:00前。
(4) 投标人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文件、资质业绩等投标资料上传至湖南建工集中采购履约平台http://ec.hnjgcg.com
七、 结算方式
每月25日对账一次,每期的对账清单,投标方需与招标方物资人员对帐确认供货数量及供货单价后方可作为招标方结算依据,投标方需在对账单确认后加盖公章,经招标方各部门审核后的金额作为结算价款。
八、 付款方式
详见合同样本相关条款。
九、 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打分。
十、 联系方式
(1)招标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联系地址:长沙市高新区红枫路与松柏路交汇处东南角
(3)联系人:李雅文
 
特此公告!
湖南建工长沙前海人寿医院项目部
2023 年2月9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招标人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
项目名称
长沙前海人寿医院项目施工总承包
3
项目概况
长沙前海人寿医院项目总承包项目,建设用地面积68081m2,总建筑面积152890m2。规划建设床位500张,三级规模综合医院。地上建筑面积104590m2,地下建筑面积合计48300m2。包括医院部分(12F)及养老部分(10F)。
4
工程地点
长沙市高新区红枫路与松柏路交汇处东南角
5
招标范围
本工程的塔吊安拆
6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7
招标文件
的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格式文件
4)合同格式文件
8
投标文件
的构成
1)投标书封面
2)投标报价书
3)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资格审核资料(附企业相关证明)
7)投标人类似承包工程业绩表
9
投标人
资格要求
1)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备招标范围内工程施工的资质、能力和信誉。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证明。
2) 必须能够满足招标人对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3) 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
4)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没有发生重大经济纠纷。
6) 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7)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 拟任本次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根据长沙市住建局文件《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核查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疫情期间以及生产恢复期间,参与投标的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安排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若中标后,发现中标人使用非本单位在职员工参与投标,招标人将依法处理)。
10
联合体
不允许。
11
招标文件发放时间
2023年4月4日
12
发放方式
招标人通过湖南建工集团集采平台(http://tb.hnjgcg.com)进行发放,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登录平台下载招标文件。
13
投标文件
份数
线上投标:按照湖南建工集中采购履约平台相关要求填报。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
招标控制价
见投标须知。
15
投标保证金

16
递交投标
文件
线上递交:将盖有投标单位公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扫描件、与扫描件数据一致的投标报价清单Excel版上传至湖南建工集团集采平台http://tb.hnjgcg.com
17
现场踏勘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到现场踏勘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投标人踏勘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毁损等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8
答疑方式
平台答疑,投标人应在2023年4月8日12:00 前将相关投标疑问通过湖南建工集团集采平台提交,由招标人通过平台统一答复。招标人将视需要通过湖南建工集团集采平台发布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投标人如未及时下载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
开标
1)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4月10日12:00
2)开标时间:2023年4月10日12:00
3)开标方式:湖南建工集采平台电子开标,不公开开标。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开标日期、中标结果公示日期均以湖南建工集团集采平台公布的时间为准。
20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60个日历天。
21
投标货币
人民币
22
调价要求
1)调价范围:开标后经评定入围邀请调价的投标人。
2)调价方式:线上、线下调价
3)调价时间:具体以电话和网上通知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调价的投标人视为不响应招标人调价要求,以网上调价前投标报价为准。
23
投标文件
的修改
如投标文件出现下列错误,按以下方式修正确认:
1)单价累计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
2)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达的数值为准;
3)文字表述与图形不一致,以文字表述为准。
24
无效投标
的规定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完成线上投标。
2)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3)主要内容、格式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
4)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隐瞒误导招标单位。
5)投标人或其成员不正当地影响评标工作。
6)招标文件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7)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8)报价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拦标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合理下限价。
25
中标通知书
1)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在开标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如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中标人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整: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6
合同签订
1) 中标人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15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权调整合同范本条款,否则被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与备选中标人签订合同。
27
其他约定
1) 如有必要,招标人有权通过意向书,让中标人在合同签字生效前开始必要的技术工作。
2) 投标人不得转让招标文件。
3) 中标单位中标后不得转让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否则招标人随时收回中标资格和发包工程。

 
二、招标控制价
1、招标人不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清单》进行综合单价和结构性的不平衡报价,将在评分标准和合同条款中进行相应约束及惩罚。
2、投标人应根据工程条件、结合市场行情、企业承受能力、利润预测、竞争状况及让利设想等自主确定报价,其报价将被视为根据自身经验和市场情况涵盖了本次招标范围全部内容,同时被相应视为达到了本工程竣工条件所需的所有费用。投标清单见附件1、2。
3、本分包工程招标控制总价为10万元。
塔吊型号
数量
进出场费
次/元(含税)
合计(元)
TC5613
5


TC6013
1


TC6515
1


合计(元)



 
三、评分标准
评标委员会将综合报价、承诺、付款方式、公司实力等方面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经济标评分标准
序号
评分项
评分说明
分值
1
价格得分
最低价为满分55分,以最低价为标准高出1%扣减2分,中间采用内插法计算,以此类推,最少为30分。
55
2
付款条件
能满足付款条件得5分,不满足则废标。(注:招标文件要列明,什么样的付款条件视为满足,一般从主合同)
5
3
合计
60

 
技术标评分标准
序号
评分项
评分说明
分值
1
资质
投标单位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范围的,满足得4分,不满足则废标
4
2
资信情况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等所有证件为有效证件,每一项为1分,满分4分
4
3
人员配置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分),管理人员名单(2分)、管理人员任命文件(2分)及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2分)、作业人员花名册(2分)、特种作业人员证件(2分)。
12
4
类似业绩
类似业绩,每个业绩有相应合同及及业主对该工程的质量完成情况评价,每一个得4分,满分12分,没有附件不得分。
12
5
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优良(6-8分),一般(3-5分),差(0-3)
8

合计
40

 
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书封面格式
 
 
 
 
 长沙前海人寿医院项目施工总承包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                    (投标人)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长沙前海人寿医院项目投标及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       天,特此声明。
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法人被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年     月     日
(后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就长沙前海人寿医院项目投标及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印章)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地址:
特此证明。
投标人:(法人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投标人响应性承诺书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我单位对招标文件要求响应的有关内容作出以下承诺,并忠实的信守和履行承诺:
1、投标文件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范围相同;
2、投标文件承诺的相关内容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承诺按此完成本项目工作内容;
3、我们接受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有效期;
4、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条款我单位全部接受,诚信履约,并享受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及义务;
5、我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响应、承诺招标文件的其它要求。
 
投标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五 投标报价函
塔吊型号
数量
进出场费
次/元(含税)
税率(%)
税额(元)
合计(元)
TC5613
5




TC6013
1




TC6515
1




合计(元)





说明: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造成的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乙方必须按新政策文件重新调整合同中税后价款(调整方式:新政策文件含税单价=原不含税单价*(1+新政策文件税率)),乙方已充分考虑任何市场因素及风险。对税率调整后供货的,按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1、以上投标价价格已包含从厂家到工地距离的运输费用,合同价格不因运输距离改变而增加任何费用。
2、以上价格为固定综合单价,不因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其他任何因素变化而作调整(国家政策税率调整除外)。
3、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包含保证质量、运输、安全文明施工、服务、配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以上投标单价一经投标,则代表投标方已对本次招标项目中的任何风险已知悉,单价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运输、装卸、税金、质量及过程中的风险等一切费用。
5、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数量以最终完成且经招标方认可的合格数量为准。
二、货款的结算、支付
1、结算数量确认依据:送货单 、指定人员验收签字、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经试验验收合格。
2、结算要求:塔吊退场时办理结算,投标方需在对账单确认后加盖公章,经招标方各部门审核后的金额作为结算价款。
3、资金风险共担
a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招标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投标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招标方届时未收到建设单位相应款项而未按时支付本次工程款的情形,表示理解与宽容,投标方因此确认招标方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不构成违约。投标方不要求招标方每两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b招标方应保证在无任何因素影响之情况下按合同约定支付投标方货款,如招标方在外界因素影响下发生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货款时,投标方应予以理解及配合,且均不计取延期利息,亦不向招标方主张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4、发票开具:一票制,投标方提供合格增值税发票,开票总金额与结算金额保持一致。每次付款时,必须开具不少于本次付款金额的发票。
5、招标方支付投标方的前提条件:
(1) 投标方的供货进度满足招标方的进场计划要求。
(2) 投标方供应的产品满足招标约定的检验、试验、资料等各项要求。
(3) 满足业主、监理验收要求。
(4) 双方已办理完当期预结算书或总结算书。
(5) 投标方承担招标方采购货物之全部税费,并已向招标方提供符合招标方财务部门要求的等额发票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招标方需要,投标方应配合招标方到税务机关验证。如投标方为招标方提供的发票存在真票假开或提供假发票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方承担。
(6)若投标方未按招标方要求的时间和内容提供相应资料,招标方可暂缓支付相应款项予投标方。
(1)6、付款要求:塔吊退场时办理结算。塔吊进出场费待建设单位审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的60天内,投标方向招标方递交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审定后,正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
六 投标人基本情况介绍
 
 
 
 
 
 
 
 
 
 
 
 
 
 
 
 
 
 
 
 
 
七 投标人类似经历及业绩证明材料
一、类似业绩
序号
采购单位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项目名称
备注



















 
二、证明材料:
 
 
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文本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长沙前海人寿医院项目 
1.2工程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1.3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152890m2,地上建筑面积:104590m2,地下建筑面积:48300m2。
1.4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结构,其中医院部分12层,地下室2层,养老部分10层,地下室局部1层,局部2层。
第二条 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等;
2.2内部中标通知书;(以集采通知为准)
2.3内部投标书及附件;(以集采通知为准)
2.4除总包合同价款和工程量清单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第三条 安拆物
安拆设备名称:塔式起重机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品牌规格型号:                 
配套设备及部件:保证工地使用高度
生产(购置)日期:           
数  量:暂定7台(实际租用数量以收货单据为准)
需方租用的塔式起重机最终使用高度为满足工地需要,计划使用附着(套)以满足生产和安全需要。准确的“名称、质量、数量、规格”以实际交付的为准,并由需方书面确认。安拆物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供方应及时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 安拆形式
安拆形式:安拆
第五条 安拆期限
安拆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安拆期限的起用与报停以需方下发的书面签证为准,租金按实际安拆期限办理结算。(安装、调试完成后至验收合格之日发出使用登记证之日为试用期,不计租金,但不能免除供方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起租日按验收合格之日)。
第六条 租金计算及支付方式
6.1租金根据实际安拆期限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含税)
进出场费
(含税)
税率(%)
增值税额(元)
安拆期限(月)
数量
总价
(含税)






























进出场费合计




总计





说明: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造成的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供方必须按新政策文件重新调整合同中税后价款(调整方式:新政策文件含税单价=原含税单价/(1+原税率)*(1+新政策文件税率)),供方已充分考虑任何市场因素及风险。

本合同进出场预估含税总额为   元(大写:   ),其中增值税额为   元(大写:   )。本合同合计含税总额为   元(大写:   ),增值税率为  %,增值税额为   元(大写:   ),不含税总额为   元(大写:   )。
6.1.1相关的资料费(符合归档需要的一切与特殊设备有关的资料文件,含办理相关盖章)、维保费、安装的检验费用均包含在租金内,不再另外计算费用。
6.2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由【需方】聘用,住宿由需方提供,费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和支付:由需方承担。
6.3支付方式与期限:塔吊退场时办理结算。塔吊进出场费待建设单位审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需方以银行转账/供应链金融等的方式向供方支付租金。无论采用何种支付方式,本合同每次付款比例均不超过建设单位当期支付给需方的付款比例,付款时间为建设单位支付需方款项后向供方支付工程款。
6.4塔式起重机进出场费用、运送塔式起重机到需方指定地点所产生的运输、装卸及保险等费用、归还塔式起重机所产生的运输及装卸等费用均包含在租金及进出场费用中,不在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6.5塔式起重机场内移机的处理,转运费用:场内移机期间不计安拆费
6.6其他支付约定:油料已含在租金中,不在另行支付,春节假期期间报停(20天)不计取安拆费
6.7税票要求
6.7.1供方须为需方开具安拆性质的发票,不得开具服务性质的发票。
6.7.2发票备注栏须注明项目名称:长沙前海人寿医院项目,项目地址:湖南省长沙市等信息(具体以财务要求为准)。
6.7.3在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后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货清单)。并确保需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与距离发票开具日期在【 20 】天内。
6.7.4供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一致,且发票合格,否则需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供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供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需方不能抵扣的,则按无效票处理,需方有权要求供方重新开具合格发票,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7.5供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需方需协助供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6.7.6供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必须交需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需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供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供方承担责任。
6.7.7如果需方丢失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6.7.8安拆设备的型号变更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增值税发票。供需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6.7.9因供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需方的损失应由供方承担。
第七条 交付日期、地点及有关费用承担
7.1供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按需方的指令根据上述塔式起重机规格型号、数量等,一次性或分次交付需方指定使用地点。塔式起重机使用地点为:长沙前海人寿医院项目施工场地内指定地点。
7.2供方应选择适合保护塔式起重机性能和适合的运输包装方式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包装运输,运输过程中造成塔式起重机损毁的,由供方承担责任。
7.3塔式起重机运至需方指定交付地点后,必须已经获取相应证书并经验收、安装、调试,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并协助需方对塔式起重机进行验收、安装、调试。验收、安装、调试合格,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提供该设备的《质量技术监督站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发出使用登记证,该塔式起重机验收方为合格。供方应在【2022】年【10】月【20】日前内安装、调试、验收完毕交付使用。
乙方安装(拆卸)人员
序号
岗位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岗位证号
联系电话
备注
1






2






3






4






5







7.4塔式起重机为特种设备,供方须办理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检测检验手续,向需方提供该设备的《质量技术监督站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供方应依国家有关标准与地方强制性检验标准自检(包括时效与状态变更后的重新检测)和第三方检测,第三方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
7.5若在验收、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塔式起重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供方应立即调换,并承担调换塔式起重机所需费用,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使用过程中发现安拆物不符合使用要求,无论安拆物进场是否验收合格,供方应立即更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自行承担。
7.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材料设备计划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需方所需安拆物数量减少,双方按需方实际签收货物结算,若此种情形发生在安拆物已交付至现场之后,多余安拆物由需方退回供方,需方可按实际需求确认安拆物数量。退回安拆物的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退回安拆物的货款从总货款中扣除。因供方系专业供应商,多余安拆物退回可自行处置不会产生损失,故供方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定制或特殊产品等任何理由拒绝接受需方退回的安拆物,或以此追究需方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7.7安拆设备出场时间以需方下达的书面通知出场时间为准。
7.8供方提供的塔式起重机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
7.9供方随机每台配灰盆【 2 】个、料斗【 1 】个、对讲机【 / 】个。
7.10需方指定文博闻(联系电话:15576189676)或殷鹏(联系电话:13487824355)为安拆物收货单据签收人。如需变更,以需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八条 维修保养、损坏及费用承担
8.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塔式起重机能满足需方正常使用要求。塔式起重机在安拆期间的所有维护及维修,均由供方派人去现场进行,维护、维修及配件更换等各种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8.2供方维修责任范围及时间
8.2.1塔式起重机由供方负责维修、保养和更换配件,需方应积极配合供方工作,如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供方应当自收到需方维修通知之时在【4】小时内修复,特殊故障超过【8】小时未能排除,则在结算租金时扣除当日租金,并由供方按日租金的【2】倍承担违约责任(该费用直接从租金中扣除);
8.2.2供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需方可以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供方承担,供方向需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因塔式起重机维修影响需方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8.2.3如供方在【8】小时内未完成维修,因此给需方造成的停工损失(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8.2.4因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供方必须采用设备原厂的配件。
8.3塔式起重机维护、维修的时限每月应不超过【  2  】天,否则需方有权退租或扣除超时部分的租金。
8.4安拆物在安拆使用期间的正常磨损,需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9.1需方提供的塔式起重机安装场地(包括塔基周围、道路)应能满足安装吊车安全作业,并配合供方做好塔式起重机进、出场准备工作。
9.2需方应在塔式起重机进场前将电源接至塔基旁配电箱内,塔式起重机电源须单独设置,并配置漏电保护开关,电源电压、容量能满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要求。
9.3供方须提供准确的塔机相关资料,确保所提供的塔式起重机设备性能安全可靠、零部件齐全;供方须办理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检测检验手续,向需方提供该设备的《质量技术监督站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供方应依国家TSGQ-701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有关标准与地方强制性检验标准自检(包括时效与状态变更后的重新检测)和第三方检测。
9.4供方出租的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必须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所有进场的塔式起重机必须做全新油漆,全新做漆期间发现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连接件存在严重损耗,塑性变形的,一律通知需方,并清退出场。塔式起重机应具备良好的技术性能和外观形象,能达到技术监督部门合格的检验标准。
9.5供方负责提供本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拆装操作证、合格证、备案证、使用档案、基础图、预埋地脚螺栓、固定操作人员名单并且具备上岗操作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拆装等技术资料复印件作为需方工程入档资料;供方负责配备具有上岗操作证且经验丰富的开机操作工。供方在需方浇捣塔式起重机砼基础时,对其进行指导,需方应按图施工,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图纸要求,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才能进行安装。
9.6供方负责塔式起重机安拆方案编制、专业审批、项目与总包单位报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安装、操作及拆卸安全规范、规程要求进行安装、操作及拆卸,以及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顶升加节工作。若各级主管部门检查不合格,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供方负责承担。
9.7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供方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需方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费用由供方承担。对于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安装与拆卸起重机械设备、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工程或加长附着架、群塔施工作业、顶升加节、超规范塔吊基础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均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9.8供方须服从需方调度安排与管理,并按需方要求协调各工种物料吊运,确保施工按计划如期完成,保质保量,供方操作人员不服从需方指挥,供方应即刻更换,若发生损失,应向需方赔偿。
9.9供方负责填写塔机的安装及运行记录,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常规保养和及时维修(含更换零配件)。塔式起重机常规保养、顶升加固,应利用空闲时间进行且不得影响需方工期。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1需方负责对本工程实施统一组织、协调、监控和管理,统一规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向供方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资料,按供方提供的基础图纸及要求完成设备基础的施工,并提供设备安、拆所需的施工现场条件。
10.2需方负责审核供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确保供方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证。
10.3需方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设备的安、拆、使用情况,有权对供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存在的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必需时,给予经济处罚,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时有权要求供方退出施工。
10.4需方为供方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为供方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现有的外脚架、临边防护栏、洞口封板等),并进行日常维护;指定水电接驳点;指定现场材料堆场;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等。
10.5需方负责本施工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事故救援。
10.6需方负责安全使用要求,并与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荷载相匹配,需方不得任意加大吊具的容量而使塔式起重机超载运行,否则供方拒绝操作运行,如塔机在使用过程中遇大风、大雨、雷电等恶劣天气,需方应以安全为重,停止生产。
10.7供方在设备进场时,必须向需方出具该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查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和使用安装说明书。经需方现场核对无误,供方将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需方存档备案。如证明文件与所进场设备不符,视为供方违约,设备退出场外更换并承担违约责任。
10.8供方负责向需方提供设备安装的基础图纸及相关资料。
10.9安拆协议,设备由供方负责安、拆时,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
10.9.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安、拆单位的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10.9.2安、拆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拆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上方案均由安、拆单位技术人员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承租单位技术部相关负责人以及监理单位审批);
10.9.3安、拆作业的技术人员资格证,专职安全员的上岗证和专业施工人员的操作证(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供方配备的司机要有相应的操作证。使用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10.9.4安装完毕进行自检、调试后出具自检合格证及安全使用说明书,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10.9.5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10.10供方进行机械设备安、拆作业时,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参加安装或拆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效的操作证。
10.11供方安装或拆除作业前,必须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装或拆除方案和安全操作技术的交底、双方签字确认方可施工。
10.12供方确保安拆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完好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按规定对安拆机械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确保防雷装置的可靠;按规定在安拆机械明显位置悬挂相关的安全标志。
10.13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出现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后立即到达现场排除安全隐患和故障,确保设备安全运转。
10.14供方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0.15供方违章作业,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或隐患时,需方除了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例进行分析处理外,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设备、机械、人身的安全事故)均由供方自行负责。
10.16供方保证安全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应法规,向需方提供优质服务。供方提供的设备在租用期内如因设备质量等供方的原因造成需方或第三方人身伤、残、亡和机械事故 (包括设备、机械、人身的安全事故等) 的,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赔偿相关损失。
10.1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供方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国家规定及时向需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10.18供方出租的塔式起重机必须具备正常使用的技术性能,各安全限位装置齐全、且动作可靠。
10.19塔式起重机的各限位装置由供方在安装时对其进行调试,使用过程中除供方指派人员可以检查调试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调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工作时严禁调试设备)。
10.20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0.21塔机在工作时,发生大小安全事故,供方应第一时间出面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消除不良影响(需方自聘的操作人员安全由需方负责,但发生安全事故时,供方需无条件配合需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没有安全保障和不符合操作规范的作业。
10.22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塔式起重机自身损失由供方承担。
10.23除供方的各类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上塔式起重机,否则,造成的任何事故与需方无关。
10.24供方对安全生产,正确操作与指挥及正确起吊负直接安全责任,对不正确的起吊与操作有拒绝工作的权利;对非正常吊物有指导权利,吊物的方法不正确,一旦起吊,供方对整个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需方自聘的操作人员安全由需方负责,但发生安全事故时,供方需无条件配合需方)。
10.25供方设备必须满足需方正常生产工作需要,全天服务于项目生产。
第十一条 变更
11.1安拆期间,需方可根据需要随时归还安拆物,供方自收到需方归还通知之日起【2】天内,应当到需方指定地点收回安拆物。若供方延期运回的,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供方自行负责。
11.2设备安拆期间,出现因非需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7】天以上的,需方向供方报停安拆物,报停期间需方不支付供方租金及相关维修等其他任何费用,仅支付适当的折旧费,折旧费的支付标准为:日租金的*10%。
11.3设备安拆期间,出现由供方原因导致现场停工的,由此产生工期延误的相关损失,由供方全部承担,同时需方不支付停工期间的安拆费用及司操人员工资。
11.4因工程需要,需方如需延长安拆该机械设备,应于租期届满前【3】天内向供方提出续约,双方协商一致,签字认可后,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安拆合同终止,供方应自行按约定回收安拆物。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供方不能按期交付本合同约定的塔机,供方应按照【2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继续履行合同,逾期超过【14】天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12.2供方提供的塔式起重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要求,如塔式起重机未安装,供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因更换导致逾期交付的,供方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塔式起重机已安装且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供方应无条件免费为需方更换合同约定的塔式起重机,供方应按照塔式起重机租金总额【20】%承担违约金,并赔偿需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2.3供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将塔式起重机撤离施工现场,则按照每天【10000】元的标准向需方支付场地占用费。
12.4供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供方除应向需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供方还应向需方支付不合法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供方应予赔偿,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12.5供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供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需方支付不合法金额【20】%的违约金;供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需方有权扣除供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供方应予赔偿;供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供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需方有权拒绝接收;供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供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供方应退还需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12.6需方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可顺延付款时间【30】个工作日,期间乙方应正常供应安拆。若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停止安拆,以上顺延和停止安拆期间不计利息,双方应另行协商付款时间,若超过另行约定的付款时间,甲方仍不能付款,双方仍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应应比照合同订立时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按欠付租金总额计算,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欠付租金的【5】%。
12.7安拆物使用期间,因建设方原因或发生不可抗力时,本合同需变更或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解除,不视为违约。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供方已充分考虑因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施工影响风险,新冠肺炎疫情不在不可抗力范围内。
13.2不可抗力事件的承担
承担原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材料、设备、机械、人身的安全事故)均由供方自行负责。
13.3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供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供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供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3.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60 】天或累计超过【 60 】天的,供方和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
14.1供方必须为自聘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供方必须将已办理相关保险凭证(有效复印件)提交需方存档,如果查明供方未按合同规定办理相关保险,需方有权代为办理并从需方应付供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4.2保险事故发生时,供方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工伤赔付
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需方不负责任何相关责任与经济赔偿。
15.1.1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15.1.2 酗酒导致伤亡的;
15.1.3 自残或者自杀的。
15.2 工伤事故补偿标准:最高补偿额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工程所在地省市《工伤补偿标准》执行。
15.3赔付原则:工伤发生赔付金额均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积极主动协调配合解决问题,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在合同结算金额中按赔付标准和原则扣除工伤发生费用。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6.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法人注册登记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2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后期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17.1 如在供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终止;或因供方违约,需方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供方接到需方终止合同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在【10 】日内撤离现场,就供方已完合格工程所产生的的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程序办理结算支付。供方延期撤场的,按【20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需方并有权暂缓支付全部款项。
17.2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需方与供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如需方与建设单位约定不向建设单位索赔或未能得到建设单位给予的相应补偿,供方不得以此向需方索赔。供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的索赔须以需方向建设单位索赔成功为前提)
17.3合同解除后,供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需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需方为供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八条 特别约定
根据供方的请求与承诺,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相互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凡合同中与特别约定有抵触的地方,均以特别约定为准。
18.1供方承诺已经充分理解需方与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并承诺承担上述文件中规定的发包人(本合同中的需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各种风险。需方不承担由于建设单位等非需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停窝工、停缓建等原因给供方造成的各种损失,需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书面通知供方自行安排劳动力、材料去向。
18.2关于顺延工作时间或工期。非供方原因造成的可以在满足建设单位节点工期和总工期的前提下予以顺延,因供方原因造成的不得顺延。
18.3关于工程款中间支付与竣工结算时的结算款支付,双方约定如确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款拨付不及时,对供方的拔款也应相应延迟。由此造成对供方的延期付款,供方同意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8.4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已在本合同中充分考虑,本合同生效后,均不再因新冠肺炎而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十九条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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