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莞市虎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新建项目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情况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0/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戴剑锋18302083312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易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东莞市虎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新建项目地块

地理位置:东莞市虎门镇则徐长德路

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40′00.42″,北纬22°48′46.63″

地块面积:5206.56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人: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空地。

未来规划:医疗卫生用地(C5),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广东易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广东易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钻探单位:广州润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调查地块历史上存在工业生产活动,且未来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C5)。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 42 号)和《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东环(2022)164号)等文件,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下称“一住两公”),具体范围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为准。一住两公地块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本地块用途拟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疗卫生用地,属于市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地块。针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污染负责人应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

为响应政策规定,东莞市虎门镇规划管理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于2024年7月委托广东易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项目地块权属及历史变化情况如下:

(1)土地权属变更情况: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未发生过使用权变更。

(2)地块历史情况

调查地块于1986年开始建设厂房,作为东莞市太平水泥制品厂使用,直到2008年企业搬迁,地块内厂房拆除。地块内厂房拆除后,大部分区域作为临时停车场使用,临街区域搭建铁棚,作为商铺使用,经营售卖日用品、年货、鲜花等,直到2016年,地块不再作为停车场使用,地块闲置至2019年,2019年地块内平整建设为驾校练车场使用,同时地块内北侧新建自助洗车棚、西侧新建鲜花店,练车场、自助洗车棚和鲜花店经营至2024年,目前已拆除,地块现状为空地。

根据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果,判定本调查地块全部范围为重点调查区域,面积约5206.56m2,需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三、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期间,土壤采样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9日。地块内共布设6个土壤监测点位,采样深度为0~6m,共采集31组土壤样品(不含质控样);地块外共设2个土壤对照点,共采集2份土壤样品(不含质控样)。土壤样品监测项目共48项,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必测项目、2项土壤理化性质(pH值、水分)及1项加测项目(石油烃(C10-C40))。土壤评价标准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块内共布设3口地下水监测井,井深8.0m,地下水采样时间为2024年9月6日,采集地下水样品3组(不含质控样)。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指标和特征污染物指标(共11项):pH、浑浊度、铜、汞、砷、镉、铬(六价)、铅、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烃(C10-C40)。地下水评价标准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Ⅳ类标准限,其中石油烃(C10-C40)采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的推导值。

根据初步调查采样分析数据,调查结果总结如下:

1土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31组土壤样品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特征污染物指标共48项指标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3份地下水的11项监测项目中:只有浑浊度1项监测指标未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的要求,浑浊度最大超评价值0.1倍,其余指标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标准,其中石油烃(C10-C40)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的推导值要求。

四、初步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土壤样品中各监测指标均未超本项目地块所选评价值,地下水样品超筛选值的浑浊度属于感官性状指标,不属于毒理学指标,调查地块土壤所测污染物浓度在人体健康风险的可接受范围内,本项目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项目地块满足医疗卫生用地(C5)的需求。


调查单位:广东易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剑锋1830208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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