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合肥轨道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项目
金额
104.76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2/12/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bffwz02787
预算金额104.76万元
招标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储晓棒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905
标书截止时间2022/12/28
投标截止时间2022/12/28
公告正文
合肥轨道 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
前卫生学评价项目招标
2022BFFWZ02787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2 年 12 月 8 日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第三章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4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4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66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0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合肥轨道 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项目 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轨道 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 项目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
1.4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轨道 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 评价项目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2BFFWZ02787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 1 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2BFFWZ02787
2.5 招标项目地点:合肥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2.6 招标项目规模: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东延线工程起于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工程终点站-三十埠站,止于规划四顶山路与泉香路路口交叉口。线路全长 14.5km,均为地下线,共设车站 11 座,其中换乘站 1 座(在瑶岗路站与 6 号线换乘),平均站间距 1318m,最大站间距 2182m,位于 三十埠站~护城路站区间,最小站间距 767m,位于寓酒路站~瑶岗路站区间。
合肥市轨道交通 3 号线南延线工程线路全长 11.3km,线路起始于馆驿路站,止于 3 号线方兴 大道站(3 号线预留延伸条件)。线路沿深圳路、青龙路、站前路、金寨南路、翡翠路敷设,终于 方兴大道站。全线为地下线共 11.3km。共设车站 8 座,均为地下车站,平均站间距为 1416m,最 大站间距 2355m(青年路站~云谷路站),最小站间距 786m(下派河路站~云霄路站)。
3
合肥市轨道交通 4 号线南延线起于金桥路站,沿玉兰大道、大潜山路、繁华大道、永和路、习 友路走行,接入 4 号线丰乐河路站。全长 13.97km,其中地下线 6.55km,高架线 7.11km,过渡段 0.31km,共设车站 8 座,其中 3 座地下站,5 座高架站。平均站间距 1.76km,最大站间距 3.21km,位于铜锣寨路站~小龙山路站区间,最小站间距 0.75km,位于元亨大道站~铜锣寨路站区间。
2.7 合同估算价:104.76 万元
2.8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本项目计划 2023 年 8 月 10 日开工,需结合现场工程进展实际情 况,具体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9 服务期限:本项目计划 2023 年 8 月 10 日开工,计划竣工时间 2024 年 10 月 30 日,绝对 服务期 447 天,具体开工时间以业主通知为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报 告且通过专家评审,且向业主移交本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工程资料后止,如果因业主工作计划提 前或工程本身原因达不到安全评价条件要求,则评价单位须提前或延长服务周期(但费用不予调 整),并确保在工程初期运营前完成卫生学评价工作。
2.10 招标范围:本次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 年最新 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及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与规范等要求,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须提供由具有计量资 质认定、且具备安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报告。从整体上评 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公共卫生学条件,作出是否满足初期运营条件评价结论,形成评价报告,组 织专家组评审。
2.11 项目类别:服务
2.12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须具有地市级及以上安监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或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批准(或 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
3.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证书之一:
(1)省卫健委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能力考核合格证书;(2)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注册证书;
4
(3)职业病防治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
3.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已完成业绩之一:
(1)具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或企业生产类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业绩;(2)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或企业生产类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业绩;
(3)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或企业生产类建设项目)的控制效果评价业绩。
3.5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 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3.6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7 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2 年 12 月 08 日 00:00 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 11:0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 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 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905,66223831。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 11 时 00 分,投标人应 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5
6.1 开标时间:2022 年 12 月 28 日 11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
楼 3 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
徽省)上发布。
8.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 17 号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储晓棒
电 话:0551-69009058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905、66223831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 电 话: 0551-66223530、66223546
9.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
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6
9.2 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最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 务指南》
10.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 可):
标段简称:1 标段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6700188013605493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023701021000135582264771 账号: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请填写完整的账号信息,包括‘-”账号:34001468608059666888-220231
及后 6 位数字!
开户银行: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2022 年 12 月 8 日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招标项目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1.6 | 招标项目规模 | 见招标公告 |
1.1.7 |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 | 见招标公告 |
1.1.8 | 合同估算价 | 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服务期限 | 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 (1)资质要求:见附录 1 (2)业绩要求:见附录 2 (3)信誉要求:见附录 3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附录 4(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 5 (6)其他要求:见附录 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异议 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相关规定提 出。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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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 录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 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 | 无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 | 时间:2022 年 12 月 17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 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 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 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 认。 |
2.4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时间:2022 年 12 月 17 日 17 时 30 分前。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9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 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详见委托人要求 □单价:___ □费率:___ □定价:___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同合同估算价。 □有,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第一类: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第二类: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 第三类: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 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 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 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 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 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 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 保函。 |
10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 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无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 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 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 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即安徽合 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 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 规定内容办理。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 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 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 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 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 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分多 标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效。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 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6)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 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的,应现场根据 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 记录,如评标委员会未进行核实,后期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存 |
11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在造假情况的,将视情况追究评标委员会责任。 (7)评标委员会应对保函明显异常,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 编号相同、多家投标人的保函为同一机构出具;保函存在明 显 PS 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及时进行 询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记录。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 (1)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 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 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 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 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 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 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 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 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1 | 服务方案编制的特殊要 求 | (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见招标公告;(2)其他: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必须在技术文件中重点阐述。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是否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 不允许□允许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 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 |
12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 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工程保函封套:/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及 工程保函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5)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再开启投标人的报价 文件并进行评审。 多标段开标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 第一中标候选人 1 家;第二中标候选人 1 家(如有)。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 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 通知发出的形式 | □书面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投标人 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 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13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7.1 | 履约保证金 | (1)形式: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 构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中标金额的 2%; (3)退还:合同履约完成且无争议,并经审计结束后无息 退还。 (4)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 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 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 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5)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 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6)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 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如有)、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如有)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 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 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
10.2.1 | 投标所需资料 | (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 后通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200M,投标人 应自行考虑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小,并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防止缺项漏项。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 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 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3)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
1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投标人提供的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 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 标文件中提供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证明材 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 会应予以认可。 (5)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 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 册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 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6)采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的应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 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 作的通知》(注建〔2021〕2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 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 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
10.2.2 | 相关政策要求 | 1.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执行。 2.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应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 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 号)执行。 |
10.3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或说明的内 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 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 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 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 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 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 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 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 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 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 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 文规定收费标准的 80%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 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10.5 | 其他 |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 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 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曝光。(2)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投 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 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 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 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 件的,执法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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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理。 (3)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 关责任: 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 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 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 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 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 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 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
10.6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和“委托人要求”等 章节中 “委托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10.7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 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 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 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 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 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8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8.1 | 付款方式 | 本项目中标人需与招标人分别签订《合肥轨道 2 号线东延线 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合同》、《合肥轨道 3 号线南延线初 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合同》、《合肥轨道 4 号线南延线初期 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合同》,上述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具体如下:(1)2 号线东延线 1.合同生效后,中标人完成《合肥轨道交通 2 号线东延线初 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编制,并报招标人审批同意 后,完成所有现场测试工作,完成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报 告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60%; 2.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报告通过初期安全评估评审且完成 现场所有工作,向招标人移交全部资料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0%; 3.本项目经审计后一次性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100%(无息)。各阶段付款前须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付 款。 (2)3 号线南延线 1.合同生效后,中标人完成《合肥轨道交通 3 号线南延线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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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编制,并报招标人审批同意后,完成所有现场测试工作,完成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报告编 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60%; 2.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报告通过初期安全评估评审且完成 现场所有工作,向招标人移交全部资料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0%; 3.本项目经审计后一次性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100%(无息)。各阶段付款前须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付 款。 (3)4 号线南延线 1.合同生效后,中标人完成《合肥轨道交通 4 号线南延线初期 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编制,并报招标人审批同意后,完成所有现场测试工作,完成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报告编 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60%; 2.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报告通过初期安全评估评审且完成 现场所有工作,向招标人移交全部资料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0%; 3.本项目经审计后一次性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100%(无息)。各阶段付款前须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付 款。 | ||
10.8.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 1.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 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项目负责人(如有):项目负责人姓名; (2)项目负责人业绩(如有,含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3)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审查用业绩和商务文件评 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4)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 金扫描件(如采用)。 2.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人 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评分情况进行公 示,其中技术文件还将公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 |
10.8.3 | 特别提示 | 1.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 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 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 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 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 投标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 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为准。 |
10.8.4 | 招标人重要提示 | 本项目中标人需与招标人分别签订《合肥轨道 2 号线东延线 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合同》、《合肥轨道 3 号线南延线初 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合同》、《合肥轨道 4 号线南延线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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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合同》 | ||
10.8.5 | 定义 | 1.城市轨道交通定义:本招标文件中“城市轨道交通”指地 铁或轻轨或单轨或有轨电车或磁悬浮列车或自动导向轨道 或市域快速轨道。 2.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 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 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 工具。 3.企业生产类建设项目包括:业生产类项目:与生产有关的 各车间、变电所、修配厂、检修场地、汽车库、生产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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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须具有地市级及以上安监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或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批 准(或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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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证明材 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 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 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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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 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视为投
标人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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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
注:
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 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2022 年 6 月 1 日以来任意 连续 3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 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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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 量 | 资历要求 |
/ | / | / |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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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3.1.1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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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招标项目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合同估算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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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 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
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 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工程项目的其他工程咨询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
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
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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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的;
(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
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
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服务费用或索
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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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 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 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作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实施的专业工 作,且经招标人认可。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 和规模相适应,且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 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
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
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
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
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
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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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 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 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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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方案;
(8)其他资料。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分项报价表(如有);
(3)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 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 价表(如有)。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 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如有)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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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 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 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 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 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 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 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 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3.4.5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 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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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退还。
3.4.6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 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 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 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 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 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 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 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 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 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技术方案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 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投标人应当在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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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
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
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
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
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
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 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 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 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 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生 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 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 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 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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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 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 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 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 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 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 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 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 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 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 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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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 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 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文件相应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 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 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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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 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 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 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 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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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 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 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
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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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
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
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
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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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 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 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 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 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 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 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 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 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 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 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 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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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 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 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 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 盘作为投标文件解 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 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 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 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 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 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 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 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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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 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 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 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 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 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 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 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 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 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 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 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 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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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 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 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 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 选人顺序。 |
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 / | ||
2.2.1 | 分值构成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商务部分:20 分 (2)技术部分:70 分 (3)投标报价:10 分 |
2.2.2 | 评标基准 价计算 | 价格分评标基 准价计算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的投标人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 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 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报价合理性得 分评标基准价 计算 | (1)确定评标价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少于 5 家时,则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 价,取其他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平均值;当有效投 标人数量不足 5 家时,则直接取全部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 均得出平均值。 (2)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 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 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 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 变更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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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 迹清晰可辨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 适用)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 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 行投标的情形 | ||
未出现投标报价 | 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 容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 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 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 适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 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2 项规定 | ||
投标人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43
服务方案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 ||
偏差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作出响应 |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 更说明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 字迹清晰可辨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 标的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 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其它情形 | (1)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 实质性条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3 (1) | 商务评分 标准 | 投标人业绩 | 10 分 |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 下列业绩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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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或企业生产 类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业绩; 2.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或企业生产类建设项目)的职业 病危害评价业绩; 3.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或企业生产类建设项目)的控制 效果评价业绩。 投标人每提供一个符合上述要求的业绩得 2.5 分,满分 10 分。 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投标人初步评审业绩不得 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证明 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2。 | ||||
项目负责人 业绩 | 5 分 | 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且在该业绩 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1.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卫生学评价业绩; 2.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卫生学评价业绩; 3.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业绩; 4.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控制效果评价业绩。每提供一个 符合上述要求的的业绩得 2.5 分,满分 5 分。 注: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 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 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 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 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 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 额、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 明材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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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 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服务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 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
拟投入本项 目的人员 | 5 分 | 本项目拟派项目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国家级职 业卫生评价证书(或职业卫生检测证书),得 2 分;本 项目拟派项目人员具有省级职业卫生评价证书(或职业 卫生检测证书)的得 1 分;此项满分 5 分。 注:1.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证书及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 即可。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 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以上人员 2022 年 6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3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以上人员 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仅按满足要求的最高分值 算,同一人员证书仅计分 1 次。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 证书扫描件。 | ||
2.2.3 (2) | 技术评分 标准(技术 方案) | 针对本项目 的评价方案 | 10 分 | 评委根据投标人编制的评价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等情 况酌情打分,优秀的得 7<F≤10 分; 良好的得 4<F≤7 分;一般的得 1≤F≤4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评价计划及 保证措施 | 10 分 | 评价计划和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节点要求得5≤F≤10 分,评价计划和保证措施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节点要求得 1≤F≤4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现场卫生检 查方案 | 10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现场卫生检查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本项 目的特点,是否满足本项目的要求等进行评分:优秀的 得 7<F≤10 分,良好的得 4<F≤7 分,一般的得 1≤F≤4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针对本项目 | 10 分 | 评委根据投标人服务计划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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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服务计划 方案 | 安排及保证措施的是否详细并符合项目实际进行评分,优秀的得 8<F≤10 分,良好的得 6<F≤8 分;一般的得 4≤F≤6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针对本项目 的质量保证 体系 | 10 分 | 针对本项目的特殊性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内容 完整性,描述合理性进行评分,优秀的得 8<F≤10 分,良好的得 6<F≤8 分;一般的得 4≤F≤6 分。未提供的 不得分。 | ||
检测设备 | 10 分 | 评委根据投标人承诺提供的现场检测仪器及实验室检测 仪器配置情况酌情打分,优秀的得 8<F≤10 分,良好的 得 6<F≤8 分;一般的得 4≤F≤6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技术难点分 析 | 10 分 | 技术难点分析准确,具备完善的解决方案。 优秀的得 8≤F≤10 分,良好的得 6≤F<8 分,一般的得 4≤F<6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2.2.3 (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价格分 | 10 分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其评标价得分为满分。其他 评标价对应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标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10。 |
合理性得分 | 0 分 | /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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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
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使用相同的项目负责人
或主要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
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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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评标程序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 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打分,并计算出 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2.2 得分计算的确定
(1)商务部分得分 A 的计算
投标人本章第 2.2.3(1)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打分的平均值确定。
(2)技术部分得分 B 的计算
①首先,根据评委技术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纵向偏 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技术打分的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技术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 人平均技术打分(技术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 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评委不同投标 人的最高技术打分相同时,分别计算确定);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15%时,该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 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 2 名或以上评委技术打分同时出现上述情况时,纵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 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差率最大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 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评委最高与次次高技术打分 的偏差率,该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 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均纳入上述情形进行偏差率计算(详见示例标示);上述差值按绝对值 计算;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单位共 6 家,共有 5 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技术打分分值见下表,现列举其中 1 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技术打分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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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名称 | 评委 1 | 评委 2 | 评委 3 | 评委 4 | 评委 5 | |
投标单位 1 | 28.0 分 (最高分) | 30.0 分 (最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
投标单位 2 | 28.0 分 (最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4.0 分 (次高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
投标单位 3 | 26.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高分) | |
投标单位 4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次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
投标单位 5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
投标单位 6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30.0 分 (最高分) | |
列举评委 1 纵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纵向偏差率 | 【(28.0-26.0)÷28.0】×100%=7.14% | |||||
例举评委 1 横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 横向偏差 | 对投标单位 1 计算横向偏差={28.0-}÷ ×100%={28.0-24.25}÷<24.25>×100%=15.46% | |||||
对投标单位 2 计算横向偏差={28.0-}÷×100%={28.0-25.50}÷<25.50>×100%=9.80% |
②其次,根据评委技术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打分差值
a.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 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
所有评委中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其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技术打分差 值最大的评委为 2 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差值最大 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值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次最高与最 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依此类推。若最终仍 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详见示例标示)。
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算技术打分最大差 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③再次,计算技术部分得分 B
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技术部分(本章第 2.2.3(2)目)中对应的各评分(评 审)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为该评分(评审)因素的得分;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即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 B 。
(3)以上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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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评委对技术打分在招标文件第 2.2.3(2)目规定评审总分的 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
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3.2.4 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A+B。
3.3 报价文件公布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对通过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进行公布。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 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 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 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3.4.3 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3.5.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A+B+C。
3.5.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 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
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
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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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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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 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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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招标人(甲方):
服务人(乙方):
签订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项目委托研究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实施地点:合肥市;
3.项目范围: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 年最新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及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与 规范等要求,完成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东延线/合肥市轨道交通 3 号线南延线/合肥市轨道交通 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需提供由具有计量资质认定、且具备安监部门批准或备案 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报告。从整体上评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公共卫生学条 件,作出是否满足初期运营条件评价结论,形成评价报告,组织专家组评审。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如有);3.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备忘录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响应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
廉政协议 8. 附录 A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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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总负责人
项目总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元)。本项目签约酬金一次性包死,包括乙方履行 本合同全部工作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含不限于现场检测、会务费、专家评审费、考察调研、交通、食宿、备案、仪器、设备、人员保险等所有费用),以及投标人的利润、税费和应承担的风险费用 等,合同履约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其签约酬金进行变更或拒绝服务。
六、期限
(一)服务期限
2 号线东延线计划 2023 年 8 月 10 日开工,计划竣工时间 2023 年 10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时间 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3 号线南延线计划 2023 年 8 月 10 日开工,计划竣工时间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时间 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4 号线南延线计划 2024 年 8 月 10 日开工,计划竣工时间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时间 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报告且通过专家评审,且向甲方移交本完成本 合同规定的其他工程资料后止,如果因甲方工作计划提前或工程本身原因达不到安全评价条件要 求,则评价单位须提前或延长服务周期(但费用不予调整),并确保在工程初期运营前完成卫生学 评价工作。
(二)服务进度要求
2023 年 8 月 20 日前完成项目部组建及人员进场开展工作。
2023 年 10 月 20 日前完成评价报告评审稿。
2023 年 10 月 25 日前通过《合肥轨道交通 2 号线东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专 家评审。
2023 年 10 月 25 日前通过《合肥轨道交通 3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专 家评审。
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出具《合肥轨道交通 2 号线东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终稿,向甲方移交完成本项目合同规定的有关工程资料。
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出具《合肥轨道交通 3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终稿,向甲方移交完成本项目合同规定的有关工程资料。
2024 年 10 月 25 日前通过《合肥轨道交通 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专 家评审。
2024 年 10 月 30 日前,出具《合肥轨道交通 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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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稿,向甲方移交完成本项目合同规定的有关工程资料。
如因甲方工作计划提前或其它原因不具备卫生学评价条件要求,则评价单位服务周期提前或顺 延,但费用不予调整。
七、双方承诺
1.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的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报告及其他 的相关服务。
2.乙方向甲方承诺不因工程延期而增加费用。
3.甲方向乙方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合肥市。
3. 本合同一式壹拾五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叁份,甲方执拾份,乙方执 贰份,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档壹份。
甲方:(盖章)
住所:住所:
乙方:(盖章)
邮政编码:230001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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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卫生学评价工作内容
本次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 年最新修订)、《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及国家现 行的法律法规与规范等要求,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需提供由具有计量资质认定、且具备安 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报告;从整体上评价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的公共卫生学条件,作出是否满足初期运营条件评价结论;形成评价报告,组织通过专家组评审。
二、服务期限
2 号线东延线计划 2023 年 8 月 10 日开工,计划竣工时间 2023 年 10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时间 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3 号线南延线计划 2023 年 8 月 10 日开工,计划竣工时间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时间 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4 号线南延线计划 2024 年 8 月 10 日开工,计划竣工时间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时间 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报告且通过专家评审,且向甲方移交本完成本 合同规定的其他工程资料后止,如果因甲方工作计划提前或工程本身原因达不到安全评价条件要 求,则评价单位须提前或延长服务周期(但费用不予调整),并确保在工程初期运营前完成卫生学 评价工作。
三、服务进度要求
2023 年 8 月 20 日前完成项目部组建及人员进场开展工作。
2023 年 10 月 20 日前完成评价报告评审稿。
2023 年 10 月 25 日前通过《合肥轨道交通 2 号线东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专 家评审。
2023 年 10 月 25 日前通过《合肥轨道交通 3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专 家评审。
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出具《合肥轨道交通 2 号线东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终稿,向甲方移交完成本项目合同规定的有关工程资料。
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出具《合肥轨道交通 3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终稿,向甲方移交完成本项目合同规定的有关工程资料。
2024 年 10 月 25 日前通过《合肥轨道交通 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专 家评审。
2024 年 10 月 30 日前,出具《合肥轨道交通 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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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稿,向甲方移交完成本项目合同规定的有关工程资料。
如因甲方工作计划提前或其它原因不具备卫生学评价条件要求,则评价单位服务周期提前或顺 延,但费用不予调整。
四、服务方案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 年最新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等要求,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需提供由具有计量资质认定、且具备安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卫生学评 价报告。
依据:《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等国家规范进行相关检测。
(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
1.检测指标: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集中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
2.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满足安全评估相关要求。
(二)公共场所空气检测
1.检测指标: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噪声、照度、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 物、空气细菌总数。
2.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 需满足安全评估相关要求。
(三)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推荐性标准)
1.检测指标: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甲醛、可吸入颗粒物、空气中氡浓度。
2.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 需满足安全评估相关要求。
(四)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
1.检测指标(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常规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挥发性酚类、砷、镉、铬、铅、硒、氰化物、硝酸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甲醛、臭氧。
2.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 需满足安全评估相关要求。
(五)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指标
1.所选检测车站的乘客座椅、水平拉手杆、拉手环、自动售票机、检票口、扶梯扶手等公共用 品用具表面的细菌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
2.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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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满足安全评估相关要求。
五、项目选点依据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 年最新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及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与规范等要求,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需提供由具有认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报 告,按照国家规定及规范要求进行相关检测,作为公共卫生学评价依据,科学客观反应本次项目评 价状况。
六、成果要求
评价报告书终稿经审核和报告签发人签发后,胶装成册,提交至甲方,提交方式为 15 份文本、2 份 PDF 格式电子版文件(介质为 U 盘)。
七、付款条款
(1)2号线东延线
1.合同生效后,乙方完成《合肥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编制,并报甲方审批同意后,完成所有现场测试工作,完成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报告编制并通过专家评 审后,付至合同价款的60%;
2.通过初期安全评估评审且完成现场所有工作,向甲方移交全部资料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3.余款经审计后一次性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无息)。
(2)3 号线南延线
1.合同生效后,乙方完成《合肥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编制,并报甲方审批同意后,完成所有现场测试工作,完成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报告编制并通过专家评 审后,付至合同价款的60%;
2.通过初期安全评估评审且完成现场所有工作,向甲方移交全部资料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3.余款经审计后一次性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无息)。
(3)4 号线南延线
1.合同生效后,乙方完成《合肥轨道交通4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编制,并报甲方审批同意后,完成所有现场测试工作,完成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报告编制并通过专家评 审后,付至合同价款的60%;
2.通过初期安全评估评审且完成现场所有工作,向甲方移交全部资料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3.余款经审计后一次性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无息)。
各阶段付款前须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付款。
八、其他要求
(一)驻地、仪器、设备与服务设施要求:应自行配备办公、通讯、交通、测试仪器设备、照 相、摄影、录音、照明等卫生学评价所需的各类设施,乙方应配备满足卫生学评价服务的交通工具;上述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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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程控制及安全要求:
1.评价单位及人员要跟踪工程现场情况,及时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及 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2.评价单位应遵守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 安全标准组织评价工作,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九、违约责任
1.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确须更换时,需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乙方需支付甲方五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如因死亡或疾病等原因导致丧失 工作能力(三甲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导致的人员更换乙方不承担责 任,但应以相当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替换。
2.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工程进度节点计划完成的,收取违约金一千元/天。如因甲方工作计划 提前或工程本身原因达不到卫生学评价条件要求,则评价单位须提前或延长服务周期(费用不予调 整),并确保在工程初期运营验收前完成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和审查工作。
3.乙方应廉洁自律,禁止出现与参建单位及个人吃、喝、娱乐等影响卫生学评价服务工作的行 为,如被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完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完成但未支付的合同费用不 再支付,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费用。
5.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履约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且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能够明确计算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无法明确计算的,按合同成交价的 20%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密条款
负有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生产情况的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它第 三方泄露(可另签定保密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所掌握的甲方内部情况及本合同所约定实现的成果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 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和第三方透露。
十一、知识产权
1.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成果文件,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成果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乙方如果在设计服务完成或终止五年内出版涉及本设计合同及履行情况的 著作、期刊,应取得甲方的许可,若违反本约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出现一次,乙方支付 5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损失。
2.若乙方或其他单位对成果文件享有著作权,在本合同项目范围内,甲方有永久使用权,著作 权使用费已含在合同总价中,乙方应根据工程需要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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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履约担保
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不需提供。
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2 号线东延线及 3 号线南延线: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 /4 号线南延线: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 “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有效期不得早 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乙方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乙方须在履约期限届前向 甲方提供新的履约担保或延长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实际履约完成之日。新的履约担保或延长原履 约担保期限的材料须获得甲方认可,通过甲方核验后,甲方退还原履约担保材料。保函提交、退还 管理须执行甲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履约及预付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实施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内 双方就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除非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其它 客观因素,本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否则,与争议无关的合同部分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授权代理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作 为合同附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甲方收到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十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5.1 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卫生服务检测项目、服务检测时间、报告提交时间等内容进行变更 15.2 合同的解除
(1)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 30 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 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六、不可抗力
15.1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 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 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 故。
15.2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 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 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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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廉 政 协 议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二)严格执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 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 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 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 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 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 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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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 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纪委(监察机构);乙方纪委(监 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一)
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 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 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 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 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 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委(监察机构);甲方纪委(监察机 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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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纪委(监 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5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 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5 年,具体 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甲方:乙方: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签字:
电话:电话:
日期:2023 年 月 日 日期: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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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履约保证金格式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 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银行开具的履约 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 7 日内,我行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我行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4、我行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 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我行。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银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 正本给我行,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银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 址: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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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东延线工程起于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工程终点站-三十埠站,止于规 划四顶山路与泉香路路口交叉口。线路全长 14.5km,均为地下线,共设车站 11 座,其中换乘站 1 座(在瑶岗路站与 6 号线换乘),平均站间距 1318m,最大站间距 2182m,位于三十埠站~护城路站 区间,最小站间距 767m,位于寓酒路站~瑶岗路站区间。
合肥市轨道交通 3 号线南延线工程线路全长 11.3km,线路起始于馆驿路站,止于 3 号线方兴 大道站(3 号线预留延伸条件)。线路沿深圳路、青龙路、站前路、金寨南路、翡翠路敷设,终于 方兴大道站。全线为地下线共 11.3km。共设车站 8 座,均为地下车站,平均站间距为 1416m,最大 站间距 2355m(青年路站~云谷路站),最小站间距 786m(下派河路站~云霄路站)。
合肥市轨道交通 4 号线南延线起于金桥路站,沿玉兰大道、大潜山路、繁华大道、永和路、习友路走行,接入 4 号线丰乐河路站。全长 13.97km,其中地下线 6.55km,高架线 7.11km,过渡 段 0.31km,共设车站 8 座,其中 3 座地下站,5 座高架站。平均站间距 1.76km,最大站间距 3.21km,位于铜锣寨路站~小龙山路站区间,最小站间距 0.75km,位于元亨大道站~铜锣寨路站区间。
二、卫生学评价工作内容
本次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 年最新修订)、《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及国家现 行的法律法规与规范等要求,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需提供由具有计量资质认定、且具备安 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报告;从整体上评价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的公共卫生学条件,作出是否满足初期运营条件评价结论;形成评价报告,组织通过专家组评审。
三、服务进度要求
(一)服务期限
2 号线东延线计划 2023 年 8 月 10 日开工,计划竣工时间 2023 年 10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时间 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3 号线南延线计划 2023 年 8 月 10 日开工,计划竣工时间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时间 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4 号线南延线计划 2024 年 8 月 10 日开工,计划竣工时间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时间 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报告且通过专家评审,且向甲方移交本完成本 合同规定的其他工程资料后止,如果因甲方工作计划提前或工程本身原因达不到安全评价条件要 求,则评价单位须提前或延长服务周期(但费用不予调整),并确保在工程初期运营前完成卫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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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工作。
(二)服务进度要求
2023 年 8 月 20 日前完成项目部组建及人员进场开展工作。
2023 年 10 月 20 日前完成评价报告评审稿。
2023 年 10 月 25 日前通过《合肥轨道交通 2 号线东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专 家评审。
2023 年 10 月 25 日前通过《合肥轨道交通 3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专 家评审。
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出具《合肥轨道交通 2 号线东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终稿,向甲方移交完成本项目合同规定的有关工程资料。
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出具《合肥轨道交通 3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终稿,向甲方移交完成本项目合同规定的有关工程资料。
2024 年 10 月 25 日前通过《合肥轨道交通 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专 家评审。
2024 年 10 月 30 日前,出具《合肥轨道交通 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终稿,向甲方移交完成本项目合同规定的有关工程资料。
如因甲方工作计划提前或其它原因不具备卫生学评价条件要求,则评价单位服务周期提前或顺 延,但费用不予调整。
四、服务方案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 年最新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等要求,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需提供由具有计量资质认定、且具备安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卫生学评 价报告。
依据:《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等国家规范进行相关检测。
(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
1.检测指标: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集中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
2.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满足安全评估相关要求。
(二)公共场所空气检测
1.检测指标: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噪声、照度、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 物、空气细菌总数。
2.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 需满足安全评估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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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推荐性标准)
1.检测指标: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甲醛、可吸入颗粒物、空气中氡浓度。
2.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 需满足安全评估相关要求。
(四)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
1.检测指标(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常规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挥发性酚类、砷、镉、铬、铅、硒、氰化物、硝酸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甲醛、臭氧。
2.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 需满足安全评估相关要求。
(五)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指标
1.所选检测车站的乘客座椅、水平拉手杆、拉手环、自动售票机、检票口、扶梯扶手等公共用 品用具表面的细菌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
2.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 需满足安全评估相关要求。
五、项目选点依据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 年最新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及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与规范等要求进 行检测选点,开展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工作,并提供由具有认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 项目卫生学评价报告。
六、成果要求
评价报告书终稿经审核和报告签发人签发后,胶装成册,提交至建设单位,提交方式为 8 份文 本、2 份 PDF 格式电子版文件(介质为光盘或 U 盘)。
七、报价要求
本项目采用总价报价,投标报价应包含本项目全部工作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含不限于现场检 测、会务费、专家评审费、考察调研、交通、食宿、备案、仪器、设备、人员保险等所有费用),以及投标人的利润、税费和应承担的风险费用。
本项目中标人需与招标人分别签订《合肥轨道 2 号线东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合同》、《合 肥轨道 3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合同》、《合肥轨道 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 价合同》。
八、其他要求
(一)驻地、仪器、设备与服务设施要求:应自行配备办公、通讯、交通、测试仪器设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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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摄影、录音、照明等卫生学评价所需的各类设施,中标人应配备满足卫生学评价服务的交通工 具;上述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二)过程控制及安全要求:
1.评价单位及人员要跟踪工程现场情况,及时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及 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2.评价单位应遵守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 照安全标准组织评价工作,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三)履约考核
1.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确须更换时,需事先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且中标人需向招标人支 付违约金。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中标人需支付招标人五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2.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工程进度节点计划完成的,收取违约金一千元/天。如因业主工作计 划提前或工程本身原因达不到卫生学评价条件要求,则评价单位须提前或延长服务周期(费用不予 调整),并确保在工程初期运营验收前完成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和审查工作。
3.中标人应廉洁自律,禁止出现与参建单位及个人吃、喝、娱乐等影响卫生学评价服务工作的 行为,如被发现,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9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0
合肥轨道 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
评价项目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71
评审因素索引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
P---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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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72
目 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七、服务方案
八、其他资料
73
一、投标函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合肥轨道 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 价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项目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并承诺按 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项目的全部内容。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质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期限: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 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承诺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真实有效。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的最 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 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 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 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6)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于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 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信 誉最低要求),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74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名:账号:开户行: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7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76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合肥轨道
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
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77
三、投标保证金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一类形式的投标担保,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回单的扫描件、基本账户开户 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同时 将银行保函扫描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扫描件提 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三类电子保函形式,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人)名称
开立人获得通知,(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号为 2022BFFWZ02787 的 合肥轨道 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项目 投标(即“基础 交易”)。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 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人在此同意 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 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 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78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 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 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式与本文件 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 链接及查询方式)。
79
四、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轨道 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
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2022BFFWZ02787
投标保证金金额:
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到期后请汇至如下账号: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电 话:
地 址:
投标人盖章:
备注:
1. 此表仅用于中标单位办理招标代理服务费清算时使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中标单位办理招
标代理服务费清算时,须携带此表至六楼结算室(635 室)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2.投标保证金只退还至投标人账户。因收款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收投标
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概不
负责。
80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81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中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本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各类注册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其他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 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__%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 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资质证书、营业 执照等材料。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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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83
(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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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龄 | 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
注:
1.本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附录 5 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85
(五)投标人信誉情况
投标人无需提供相应资料,在投标函中提供承诺即可。如承诺与实际不符,则视为投标人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86
七、服务方案
服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2.……
3.…….
…….
87
八、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一)投标人近年类似业绩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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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负责人近年类似业绩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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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注: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明与
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90
合肥轨道 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
评价项目招标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91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其他资料
92
一、投标函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合肥轨道 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4 号线南延线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
价项目招标文件,在考察项目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
价(含税)(其中 2 号线东延线人民币(大写)(¥)、3 号线南延线人民币(大
写)(¥)、4 号线南延线人民币(大写)(¥)),并承诺按本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项目的服务内容。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得
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日期:年 月 日
93
二、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注: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明与实际不 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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