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2023年湖南湘江新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及重点场所三防设施采购项目服务区域四合同公告
金额
113.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1/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308210041-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实亿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年湖南湘江新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及重点场所三防设施采购项目服务区域四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0821004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分项价格明细
2.22023 年度湖南湘江新区创卫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及重点场所三防设施采购明细表
2.3重点场所三防设施采购清单明细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1-02 —— 2024-11-0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成项目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及重点场所三防设施采购的所有工作,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资金支付方式 4.1.1付 款 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库集中支付)。 4.1.2本项目采取据实结算,合同款分为病媒生物防制服务费用、重点场所三防设施采购费用两部分组成,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病媒生物防制服务费用分三次支付:第一次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费用金额的50%;第二次履约验收款:在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合格后的十个工作内日内,支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费用金额的30%;第三次结算款:自合同签订服务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费用金额的20%; (2)重点场所三防设施采购根据各区域实际采购数量据实结算; (3)甲方在支付每笔合同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长沙窑岭支行(湖南实亿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有限公司:43160288801300242333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辖区内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B级以上标准,病媒生物防制示范区及健康创建单位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达到 B 级以上标准,且须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2.2监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3796-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蝇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3797-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蚊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3798-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鼠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3795-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蜚蠊》。 5.2.3控制水平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7773-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7772-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7771-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蚊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7770-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 5.2.4执行标准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照长财采[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4项目验收参照长沙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长沙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标准执行。 5.3.5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参照长沙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专项资料目录的通知”相关标准执行; 5.3.6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1)“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技术要求毒饵盒建设”项目,以区爱卫检查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2)“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技术要求灭前灭后密度监测报告”项目,以区爱卫检查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3)“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技术要求公共区域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处理”项目,以区爱卫检查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4)“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技术要求鼠类”项目,以“国家、省、市爱卫的病媒生物防制密度控制水平(鼠类)考核检查结果”、“区爱卫综合考核或验收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5)“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技术要求蚊虫和蝇类”项目,以“国家、省、市爱卫的病媒生物防制密度控制水平(蚊虫和蝇类)考核检查结果”、“区爱卫综合考核或验收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6)“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技术要求蜚蠊”项目,以“国家、省、市爱卫的病媒生物防制密度控制水平(蜚蠊)考核检查结果”、“区爱卫综合考核或验收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7)其他2023年对湖南湘江新区新增的“国家、省、市、区与病媒生物防制相关的任何检查项目结果”也将作为验收依据。 5.3.7提供公共环境卫生消杀的点位分布图及本底台账。 5.3.8提供重点单位和行业的点位分布图及本底台账。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乙方开展作业前,甲方有义务提供与服务相关所需的资料。 (2)负责协调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做到垃圾收集设施完善,无积存暴露垃圾。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有害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开展有害生物防制活动,清除有害生物孳生地。 (4)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有监督权和提出整改意见的权利,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至合格为止。 (5)甲方应当按时进行验收,在乙方防制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合同条款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提供本项目中甲方所需要的货物及服务,保证按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 (2)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时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明确任务、文明作业;填写服务登记卡,并请甲方有关人员签字,作为当次服务的凭据;确保施工安全,若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保证有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专业人员参与本项目的防制工作,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以及熟悉病虫害防制工艺,规范操作并按照甲方要求实施。 (4)乙方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作业人员参保相应保险。注意施工安全,投(施)药后需防护的部位和措施,应向甲方指出;所使用的药械必须符合国家要求,安全、高效、低毒,且具有药品三证的检验报告;事先作好投药前提示,不能对市民造成影响;确保对甲方辖区内的动、植物及公共设施不造成损害。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5)乙方不得进行转包、分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拒付合同款。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扣罚办法 (1)乙方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严重影响工作质量的,按合同价总额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操作人员不按规定用药,或施药弄虚作假,施药不足,按合同价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在区爱卫办专项自查中,一个社区(村)发现漏投(含毒饵盒内灭鼠毒谷、绿化带灭鼠毒蜡块投放和下水道悬挂灭鼠毒蜡丸)10处及以上的(包括国家、省、市检查中,一个社区发现漏投5处及以上),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及时补投到位,再次检查仍未整改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甲方有权对该服务公司的信用评级进行扣分,并且有权解除合同。 (4)省、市爱卫办当季工作检查情况通报中存在不合格的本底单位,按每个本底单位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不合格情况,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5)第三方机构评估中存在突出问题,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情况,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6)未及时处理影响居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病媒生物异常情况,每发现一次不合格情况,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7)服务质量低劣,其中两项超标的,甲方有权扣除质量保证金,并提前终止合同。 (8)在服务区范围内因此项工作造成人畜伤亡的,乙方要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服务质量经检查累计出现三次不合格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9)合同款项尚未支付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款项中扣除以上违约金。 7.5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6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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