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松原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松财采购〔2024〕23-1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4/05/1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松原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 28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采购〔2023〕1257号),我局对你单位松原市大气污染排放清单及来源解析项目、松原市环境VOCs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松原市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调查项目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主要问题
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评审因素未具体量化、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违规问题,现对你单位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并给予警告。请你单位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财政局。
三、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松原市财政局
2024年4月9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