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第四医院岳麓院区移动医疗云通讯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1202010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第四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岳麓院区移动医疗云通讯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202010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清单及付款方式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29 —— 2026-06-28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第四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1、乙方应提供合理的、具有针对性的项目实施计划与组织措施,含管理、个性化修改、数据准备、测试、试运行、培训及上线计划。 2、乙方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有实施3年以上医院(三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信息化实施经验,其他实施人员需具备2年以上医院信息化实施经验。实施人员在院期间,若工作态度不端正,应甲方要求,乙方必须立刻无条件更换,若乙方不配合更换,甲方可追究投标方违约责任。 3、项目实施期间(验收合格之日前)必须实行驻场服务,驻场人员不少于3名实施人员,必要时(由甲方出具函件),需立即响应,及时派驻至少2名开发人员驻场。系统上线时,按临床科室数量配备实施人员。 4、能够妥善分析医疗卫生业务中的各项复杂问题与个性化问题,与用户协商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保证系统正常实施。 5、合同期内,如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需增加移动医疗智能服务终端数量,则按乙方投标时所报每月通讯服务费计算收费,移动医疗智能服务终端由乙方免费提供; 6、合同到期后,所有移动医疗智能服务终端及合同内所有信息系统所有权归甲方; 7、合同期内,乙方提供充足的备用机及配件,合同期内免费维修,免费更换配件,不能维修的及时免费更换,备用机免费使用至更换;合同履行期内增加的设备,自按双方签字验收之日起提供3年硬件质保;合同期满后,软硬件维保不得高于整个项目最终结算总额的6%,网络通讯租赁费不得高于运营商官方报价的70%。 8、提供专职维护人员驻现场进行网络及使用终端的维护,确保24小时全天候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确保不超过3小时,网络修复时间不超过6小时,终端维修或更换周期不超过48小时; 9、提供合同期后的系统升级及维护服务;免费开放二次开发权限给甲方,免费开放双向数据接口,甲方拥有软件永久使用权,联合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属双方,甲方自行二次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 10、保证提供的网络通讯线路及服务与信息系统的安全,并具备响应的安全措施,避免恶意代码流向甲方网络传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从通讯服务费用相应扣除。 11、为保证整个业务的正常使用,对甲方院内进行全面信号扫盲,确保所有使用科室信号稳定通畅。出现网络故障修复时间要求小于2小时。若同一使用科室一周内连续3次出现信号不稳定影响业务工作的现象,甲方有权扣除该科室所有PDA/PAD/交互大屏当月通讯服务费总额的50%,直至问题解决。 12、提供的物联网卡运营商须具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书。 13、系统接口:所投移动医疗管理信息系统与医院其他业务系统数据交换接口由投标方与相应系统厂商对接。 14、系统集成:系统要求与甲方的HIS、EMR、LIS、PACS、质控、医保控费、消毒供应等系统无缝集成。 15、合同期内,协助甲方做好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成熟度测评四级甲等及以上的评审工作,协助医院做好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五级及以上的评审工作,协助医院做好等保测评整改工作,针对互联互通四甲、电子病历五级以及等保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无条件免费整改到位,涉及系统改造升级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16、乙方需配合甲方制定培训计划,并负责按照计划免费进行培训,保证所有参训人员均能熟练掌握相应软件的操作使用和相应的维护水平。负责按照计划免费进行培训,保证所有参训人员均能熟练掌握相应软件的操作使用和相应的维护水平;提供现场培训(包括集中培训与科室培训)、详细的培训操作文档、操作视频。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项目验收,正式运行半年后,根据乙方移动医疗云通讯服务费每月中标单价、半年内终端数量、使用时间及服务测评档次进行据实结算,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经院内审批程序后支付第一个半年费用(半年当次应付款=半年内设备数量*使用时长*中标单价*服务测评档次比例)。以此类推支付,每半年一付,半年周期内新增设备,按实际使用时长(不足15天按半月计,达到15天按一月计)进行费用结算,同时每半年度进行一次服务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进行付款,若 (1)评分≥90分,则支付当次应付款的全款; (2)评分≥80分且<90分,则支付当次应付款的90%; (3)评分<80分,则支付当次应付款的80%。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556020104000328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主要功能及服务内容 (一)系统网络通讯方式 1、每台移动医疗智能服务终端(PDA/PAD)配置流量4Gb/月的物联网卡; 2、乙方依托4G/5G网络平台,实现移动智能终端与甲方业务信息系统的对接,必须提供物联网卡运营商接入甲方内部网络的专线(带宽200M),并具有冗余线路以保障网络通讯线路的稳定性,为保障通讯稳定性,若信号不足,需无条件补充基站,且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3、网络通讯线路及服务与信息系统具备相应的安全措施,乙方需提供详细的网络搭建技术方案,详细阐述移动医疗数据如何与外网隔离,如何实现移动数据的内网安全,确保业务数据不泄露,避免恶意代码流向甲方网络传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4、交互大屏若不配备物联网卡,需由乙方承担大屏网络布线施工。 (二)服务内容 1、技术要求 1)先进性 采用先进的基于构件/构架的设计思想和开发方法,支持大用户量并发访问,包括大并发下的缓存技术,页面异步数据交换,支持htm5等新的互联网技术。 2)安全性 系统采用分级管理模式,对不同级别用户的操作权限和数据访问范围有严格的限制,系统管理员可以根据情况灵活设置安全策略。系统级安全:定期备份、应急(支持脱机程序及相应的应急预案、支持智能客户端)及恢复、灾备解决方案。 3)兼容性 技术上按照国际标准,同时符合国家标准,支持多种主流浏览器访问,自适应移动设备在线浏览,实现良好的跨平台能力,便于与不同系统间的数据交互。 4)开发技术 系统采用B/S、C/S或C/M/S架构,数据库支持Oracle、SQL Server、达梦、南大金仓等大型数据库,支持主流的应用服务器、集群及负载等。 5)可扩展性 采用模块化的设计框架,模块之间相对独立又可相互关联。支持灵活地在已有功能基础上添加新模块或新功能。而且系统采用对象化设计理念,程序接口和数据接口清晰,便于二次开发。 6)易维护性 采用代码维护、公式调整、参数配置等手段,确保管理员可自维护系统基础设置数据项。系统升级和日常维护只需要在服务器进行即可。系统管理员有系统设置和维护功能,包括用户和权限设置、字段维护、代码表维护、日志监控、数据批量处理、远程备份、数据同步等等。 7)可操作性 设计方案符合业务流程,不停留理论框架,切实可行,并具有成功案例。 8)规范性 系统应遵循《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及国家有关护理规章制度。系统需满足卫健委对三级医院的评审要求。 9)适用性 系统要求与甲方的HIS、EMR、LIS、PACS、质控、消毒供应等系统无缝集成,并应提供标准的数据交换接口,支持与医院其他信息系统的应用集成。 10)系统需要支持主流数据库系统Microsoft SQL Server2005或以上版本、Oracle10g或以上版本;服务器操作系统支持Unix、Linux、Windows;中间层应用服务器和开发工具必须通过J2EE规范认证。 2、移动医生查房系统
3、移动护理系统功能
4、护理管理系统功能
5、智慧病区交互系统
6、手持采集终端(医用PDA)技术要求
7、手持采集终端(医用PAD)技术要求
8、智慧病区交互显示大屏
9、服务器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医院验收流程签字确认,双方另行签订医院《信息化保密协议》(以医院模板为准),并遵照执行。 长沙市第四医院信息化保密协议 甲方(医疗机构):长沙市第四医院 乙方(信息化企业):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岳麓院区移动医疗云通讯服务采购项目项目,该项目将涉及甲方原业务系统的系统结构、系统原代码、系统帐号及口令、数据库内容、业务核心数据,项目建设需了解甲方的业务流程、各业务系统相关数据和信息,并获取相关文档资料。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信息化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信息化机构操作行为,有效保障数据安全性、信息保密性等行为,营造隐私保密、安全和谐的实施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文档资料、数据和信息使用所涉及的保密信息达成以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 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由本协议甲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或以样品、范本、计算机程序或其他形式)向本协议乙方披露的任何信息和资料,以及乙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一切属于甲方的信息和资料。 2、上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原业务系统的系统结构、系统原代码、系统帐号及口令、数据库内容、业务核心数据及业务流程、各业务系统相关数据和信息内容,以及其他专有信息等(以下统称“保密信息”)。 3、“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1)在生效日之前或之后成为公众所知(非因乙方的过错); (2)乙方没有使用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二、保密义务 1、乙方从甲方获得所有保密信息,乙方仅对保密信息具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知识产权及解释权。 2、甲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只能被乙方用于本项目的实施工作,不得将甲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3、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保密信息。乙方承诺采取合法科学的措施以保证保密信息不被泄露,此种措施应至少与甲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相当。 4、乙方仅能向有知悉必要的乙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雇员或顾问)披露保密信息。一经发现对保密信息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乙方及其人员违反本协议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未经授权而使用保密信息。 5、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把保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公开,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6、严禁乙方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以任何途径和方式,为甲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第三方统计提供便利。若工作中发现其他人员有相关违法违纪或泄露相关信息的行为,应立即与甲方或乙方负责人反馈。 7、乙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目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乙方人员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据该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都被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 8、乙方参加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必须与乙方签有正式的保密协议,并且该人员在知晓保密信息前应已充分了解本协议的内容。 9、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或仿造保密信息。 10、甲方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要求其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 三、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拒付任何款项,并且乙方负责解决造成的不良影响,违约方应当对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建议列入黑名单。并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63号)相关规定处理。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保密期限 自甲方第一次向乙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之日后起直至该保密信息合法公开时止,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保密信息。如果所涉及的保密信息依照国家主管机关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相关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保密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申请在甲方所在地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其他 1、对于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只有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书面签署方可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本协议正本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长沙市第四医院乙方(盖章):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2023年月日日期:2023年月日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本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如政策变更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 因第2、3种情形致合同终止的,各方可予以免除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如乙方有违背本合同中的条款,影响合同目的,甲方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如在该通知发出15天内乙方没有改正措施,则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付款,并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乙方若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完成交付,甲方可从应付合同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合同总价的0.5%计收(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产品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如果乙方在达到最高误期赔偿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可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甲方所有直接损失,主张乙方退还已付款,乙方承担不低于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上述两种情形下,甲方以书面通知方式阐述违约事项并告知解除合同即双方合同终止。 合同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履行维保义务,如因乙方服务配合不到位,导致甲方需求延迟上线、问题故障未及时有效解决,引起甲方使用科室强烈投诉,甲方函告乙方,乙方未按函件要求处理落实的,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款总金额3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直接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①本合同文本及本合同附件(配置清单);②中标通知书;③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④投标文件及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文件);⑤投标承诺书。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民法典》和中国法律处理。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如果在合同谈判、签订、履行中,有馈送或索要礼物、礼金现象,甲乙双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合同签订后,乙方不能实行整体转包或分项转包;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转让给第三方,若违约经证实,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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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移动医疗合同0608(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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