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publishDate":"2022-11-14","clickTimes":0,"url":,"urlName":,"cover":,"coverJson":,"stickLevel":7258089600000,"stickLevelName":"不固顶","stickLevelTime":,"urgentLevel":1,"content":"\n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2ACCFZ00433
\n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双凤经开区综合环卫作业服务项目
\n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11月4日
\n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þ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n更正内容:无
\n更正日期:2022年11月14日
\n三、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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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招标文件第86页,人员配置→1、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1人)→(2)具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得1分。满分1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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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关于上述要求的“(2)具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得1分。满分1分。”,据查全国有部分省市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是由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直接颁发的,但是有部分省市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是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授权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并不直接颁发,而是由他们授权的培训机构颁发的,这些授权的培训机构在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都是有过备案的,是他们正规授权的培训机构,均可以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的官网上查到备案记录,也具有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授权备案证明文件。而本项目招标文件仅仅要求“具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具有片面性,排斥了部分潜在投标人,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关于此条款我公司建议修改为:“(2)具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含其授权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得1分。满分1分。”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该评审因素经专家论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具有权威性、普遍性。
\n问2:双凤经开区综合环卫作业服务项目中要求,人员工资不低于长丰县最低工资标准(1430元/人/月)(详见招标文件第63页),因此其政策性费用测算也按1430元/人/月来进行测算。
\n但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141 号)中的相关规定来看,“从 2012 年 8 月 1 日起,确保环卫合同制职工的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10%”。因此本项目最低工资标准应为多少?那么本项目政策性费用测算是否应按照:环卫工人月工资按不低于长丰县人均最低工资标准的 110%执行,即长丰县最低工资 1430 元/月×110%=1573 元/月,来进行测算?还请予以解答。
\n文件1: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141 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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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按招标文件执行,该项目人员配备、项目预算已确定,不做更改。
\n问3:双凤经开区综合环卫作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人员配置要求及服务概况”(详见招标文件45-47页),已列出西区、东区环卫作业人员需求表,已明确除“农村道路保洁”外的其他各项作业项目的人员需求,对于“第 1 包农村道路保洁面积、第 2 包:东区农村道路保洁作业面积明细”(详见招标文件31-32页,34页)并未做出人员配置要求。但文件要求在“投标分项报价表”(详见招标文件109-110页)中,需对“农村道路”做出分项报价。
\n因此,招标文件未对“农村道路保洁”做出明确人员配置需求,将导致测算人数需求,低于实际需求,从而将导致政策性费用测算低于实际费用。同时“农村道路”分项报价无参考依据,投标人无法准确报价。
\n还请予以解答“农村道路保洁”人员配置问题?“农村道路”该如何分项报价?
\n答3:道路清扫人员中已包括该项人员配备,请投标人结合作业面积、作业标准进行费用测算、报价。
\n问4:评审方法和标准,人员配置要求“具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得 1分。满分1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规定。
\n事实依据:
\n不同地区安全类人员证书,并非都由安监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且证书名称各不相同,本项限定了证书具体名称和发证单位,属于以特定证书作为加分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n法律依据:
\n《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项和第八项):
\n(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n(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n《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n《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n《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n答4:按招标文件执行,该评审因素经专家论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具有权威性、普遍性。
\n问5:评审方法和标准,投标人实力要求“投标人参与制定环卫类的导则或标准或规范,国家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批准发布的,得5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规定。
\n事实依据:
\n(1)是否参与标准制定与投标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没有直接关联;(2)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本来就少,本评分办法还要求参与国家级标准制定才能得满分,同时,标准多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工作人员、专业院校教授以及少量行业协会参与编写,导致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极少,具有排他性。该项评分条款存在偏向部分供应商的嫌疑,具有明显倾向性。
\n法律依据:
\n《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项和第八项):
\n(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n(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n《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n《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n《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n答5:按招标文件执行,企业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是企业在行业标准方面研究成果的实力体现。
\n问6:评审方法和标准,投标人荣誉要求“国家级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荣誉文件”才能得满分,且“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不予认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规定。
\n事实依据:
\n本项目系区县级项目,要求提供国家级荣誉不合理,本评分办法限定证明材料的特定形式,具有排他性,且评分办法的设定明显不利于小微企业,与招标文件中“政府采购政策”严重不符。
\n法律依据
\n《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n《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n《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n《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n答6:按招标文件执行,该评审因素经专家论证,此项荣誉范围设置很宽泛,以最高级别荣誉来体现企业综合实力,符合本次招标需求。
\n问7:评审方法和标准,体系认证要求同时具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诚信管理、社会责任、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十星级”等七种认证证书才能得满分,导致仅有个别供应商能够满足,且包含多个冷门、与本项目需求关系不大的认证。
\n事实依据:
\n本评分办法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规定。
\n法律依据
\n《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n《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n《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n《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n答7:按招标文件执行,该评审因素经专家论证,本项目设置的认证证书符合本项目需求。
\n1.采购人信息
\n名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n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阜阳北路118号
\n联系方式:0551-66397337
\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n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n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n联系方式:0551-62723379、0551-62723373
\n3.项目联系方式
\n项目联系人:韩华
\n电话:0551-62723379、0551-62723373
附件信息:
双凤经开区综合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