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计人(全称):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济宁市菱花南路南延穿越新兖铁路立交桥工程勘察设计。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济高新计字 [2022]2 号文。 3.工程类别:勘察设计。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项目北起既有菱花南路,向南下穿新兖铁路,南接孟子大道。 5.工程投资规模:本工程为济宁市菱花南路南延穿越新兖铁路立交桥工程,包括菱花南路与红星东路交叉口至孟子大道段道路工程、道路下穿新兖铁路框架桥、道路与孟子大道交叉口以及下穿新兖铁路预留燃气防护套管工程。道路设计总长度为 569m,下穿新兖铁路处采用16.5m+16.5m 框架桥,顶进施工,预留穿越铁路燃气防护套管内径为 1.0m,总长度 60m 。 6.本项投资估算: 约15000 万元 。 7.本项进度安排:补充测量、地质勘测:自发布中标通知书后15天;初步设计、设计概算:自发布中标通知书后25天;施工图、施工图预算:自发布中标通知书后50天。 8.主要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目前适用版本推荐如下,如有后继变更,则应以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10002-2017 《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10092-2017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TB10093-2017 《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10005-2010 《铁路通信设计规范》TB10006-2016 《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10007-2017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15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10009-2016 《铁路通信线路、传输及接入网设计规范》铁总建设[2014]62 号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 年版)CJJ 37-2012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2019 年版)CJJ 11-2011 二、服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工程范围: 本工程勘察设计范围为道路里程 ZCK0+200-ZCK0+769 范围内新建立交桥、引道(含辅道、道路照明及排水、雨水污水管道、燃气管道过铁路套管、与孟子大道 T 型交叉口设计及引道内预留管线穿越铁路通道),新建立交桥引起的既有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等铁路设施的迁改防护。 不含铁路以外管线、光电缆的迁改防护;不含铁路以外征地及拆迁;不含新建道路的绿化等设计。 工程阶段: 测量踏勘、初步设计、施工图、施工图预算。 服务内容: 勘察人在实施勘察前,应向委托人报送优化后的勘察服务工作大纲,并以此作为工作依据。 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委托人同意和批准。 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委托人检查和分析。 勘察人在钻探时应谨慎从事,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 勘察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 勘察人对其提供的勘察方案必须符合适用规范、规程、标准,如提供的勘探数据和参数达不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和效果,需要补充勘察的,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完善,直至方案能够符合要求。在此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委托人不予承担。 勘察人负责完成相关部门地勘报告审查,最终出具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地质勘察报告 以及地质勘察审查意见书,提供建设单位所需的所有勘测和评审成果。 三、工程服务周期 勘察开始日期 2022年3月28日 勘察结束日期 2022年4月11日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2022年4月12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2022年5月16日 或相以发包人指令为开始日期的服务周期: 60日历天(提交完成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成果和通过审查的施工图预算)。 具体工程服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小写:4280000元,大写:肆佰贰拾捌万元(含税价); 五、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王东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其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发包人要求; (6) 技术标准; (7) 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资料;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济宁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设计人执肆份,代理机构贰份。
发包人: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设计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址:济宁高新区海川路 9 号(圣都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3号院2号楼4层406室
国际会议中心东临)产学研基地 T3 楼 9 楼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平桥支行
账号: 账号:0200020309020814025
本合同签订时间:2022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筑工程)》(GF-2015-0210)通用合同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其他有关本项目补充协议、工程变更、洽商纪要等书面协议。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设计现行规范标准及要求、济宁市地方标准要求。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省市规定,按国家或省市规定中使用寿命年限最高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发包人要求; (7) 技术标准; (8) 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资料; (9) 招标文件等其他合同文件。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济宁高新区海川路9号产学研基地T3 905;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5666号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王东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0531-82420738/0531-82420702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jnyqlfyht@163.com 。
1.8 保密
保密期限:本合同执行完毕后两年或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之时。保密期内,未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情况下,勘察设计人不得将成果文件(含各类报告、图纸、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设计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
计。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名: 宋红亮;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邮寄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作的对接、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协调工程质量进度要求、各方关系处理、督促指导设计人行使职权和义务、授权合同签
订、工程签证索赔处理、变更审批、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审核支付申请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发包人代表经授权后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但下列事项必须发包人同意,发包人的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有效:
(1) 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补充协议的签订; (2) 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采购合同的签订; (3) 同意涉及合同价款变化或者合同工期变化的变更指示; (4) 款项支付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最终结清清单。 2.3.2 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 设计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核对,有问题应向有关政府部门征询并经发包人确认。
(3) 设计人应考虑细致周全,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出现变更,若由设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变更,设计人除及时做出正确的变更外,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4) 设计人为本合同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应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5) 设计人交付成果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作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成果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 在施工阶段设计人须派驻现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中的设计问题,以配合发包方对工程进行质量和进度的动态管理。在此期间因设计人不在施工现场而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善,所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延、工程质量问题等相关方面的损失,由设计人赔付。 (7)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有变更或修改图纸,设计人不得再另行收取服务费。 (8) 设计人协助本项目各阶段成果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图纸审查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审核通过,如审核不通过,负责免费修改直至审核通过,由此造成的服务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9) 为保证发包人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设计人承诺每年免费提供 5 人次专家服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专题会议或现场巡查提供论证、咨询、协助鉴证等服务,协助发包人完善方案。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王东 ; 执业资格及等级: 高级工程师 ;
注册证书号: 3427152094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1) 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2) 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
(3) 组织编制设计大纲,包括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制定安全生产、保证质量和降低成本的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对项目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努力实现技术进步。
(5) 组织制定项目组各类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加强与本设计单位各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
(6) 进行项目总结,处理好利益分配问题。
(7) 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作的开展。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届时发包人无需支付合同价款,对已支付部分设计方应当在三日内全额返还。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三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服务周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设计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2.4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设计阶段向定期向发包人汇报设计进度,并按时参加发包人召集的向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进度的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向发包人请假并经批准,否则,每缺席一次应向发包方支付壹万元违约金,发包方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 3 天内。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设计班子成员名单,人员须跟中标文件内填报的人员相同。设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
得调换。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并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
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设计人员的,设计人应当无条件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设计人更换班子成员的,需提前 14 天向发包人发起申请,并填写成员更换申请表,附人员简历,获得发包人书面许可后方可更换,否则,属于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
3.4 分包 /。
3.5 联合体:不接受。
5. 工程成果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2.1 特殊标准或要求: / 5.1.2.2 适用的技术标准:执行通用条款。
5.3 工程成果文件的要求
5.3.1 应提交完整的、经相应资格部门审查合格的地质勘察报告,并对其质量负责,地质勘察报告应描写详细、准确,能充分满足施工图设计及施工使用要求。
5.3.2 成果文件深度规定:
(1) 本项目所有工程成果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施工图成果文件应经发包人、相应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对以上及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在现行设计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设计单位应无条件遵守并按要求更改。更改的工作量产生的费用中标人应自行考虑并包含在合同价中。
(3) 设计人需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规划方案(经规划等部门审核通过),并在现行规范设计标准及要求上进行设计。
上述成果文件需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成果文件编制深度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
5.3.3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省市规定,按国家或省市规定中使用寿命年限最高执行。
5.3.4 设计人应保证项目设计质量,如因设计缺陷造成工程施工和项目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损失额度和问题的性质进行费用索赔或直接起诉。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发包人提供设计任务书、明确设计要求后7天内。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设计工作内容(前期准备、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完成时间、发包方书面要求的其它内容等。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三日内。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顺延相应服务周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五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十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五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成果文件
6.5.1 提前交付工程成果文件的奖励: 无。
7. 工程成果文件交付 7.1 工程成果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交付成果名称: 提交勘察报告及测量、物探报告、设计方案(如有)4 份;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6 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 12 份,电子文件各 1套 ;上述电子文件可编辑非加密、应采用 AUTOCAD、WORD、EXCEL(预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或 TXT(纯文本文件)等电子文档格式,一律为非扫描图像格式文件。
交付时间: 60 日历天(提交完成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成果和通过审查的施工图预算)。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成果文件的具体形式为:以 U 盘和蓝图的形式提交,U 盘内容须包含设计全部内容,U 盘不得加密,文件采用通用软件制作(微软办公系列软件、AutoCAD 制图软件)。最终提供的电子版图纸需与审查评审后的纸板图纸一致,不得出现无关本设计的内容。设计人参与、配合完成成果文件的审查、再审、验收及完成相关付费工作。
8. 工程成果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成果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三十天。
8.2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成果文件后在 三十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成果文件。 8.3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双方约定,由设计人组织实施成果文件的审查工作。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食宿、交通、通讯等所有费用均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成果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按照发包人要求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双方协定,本合同的费用为 4280000元(含税),费用确定方式为 中标价,固定总价。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设计人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价格中的风险包括: (1) 劳务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 (2) 设计人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3) 设计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设计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0.3 定金或预付款无。 10.4 合同价款支付:
签订合同后,项目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支付到勘察设计费中标价的15%,施工图审查通过并提交施工图后支付到勘察设计费中标价的 60%,其余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 11. 工程变更与索赔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服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五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七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三天内,予以书面答复。若双方未就变更事项协商一致,双方仍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由设计单位向发包人(建设方现场代表)提交设计变更文件。 图纸会审中涉及的变更,均由设计单位根据图纸会审纪要及时提供设计变更文件和初步变更预算,未招标的及时更新招标材料。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设计人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成果文件(含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设计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成果文件(含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设计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供本项目使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成果文件(含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设计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3.3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设计人根据设计需要,自行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用由设计人承担且包含在设计人的投标报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执行通用条款。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成果文件的违约金: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提交设计方案或完成合同内容,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服务周期每逾期一天,交纳服务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发包方支付费用日期相应顺延;逾期超过 15 日以上时,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成果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14.2.3 设计人成果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因成果文件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设计质量低劣设计人免费负责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时间视为逾期时间;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钻点单价的 3 倍(如无钻点单价,扣除每孔平均价的 3 倍),扣除上限为合同价勘察报价的 100%;因勘察设计成果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投资变化的,设计人除承担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费用(造成一般事故的,最高可扣除合同价款的 100%;导致主体发生重大事故的,扣除全部勘察设计费、承担损失部分赔偿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14.2.4 设计人工程成果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
如因勘察设计原因(失误、严重漏项、深度不够等)引起工程变更造价累计变化绝对值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 5%(含)低于 8%的,扣除合同额的 5%;超过 8%(含)低于 10%,扣除合同
额的 6%;超过 10%(含)的,扣除合同额的 30%。
14.2.5 设计人其他违约责任 (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合同款。
(2) 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未经发包人认可设计人不得更换投标书中承诺投入的设计人员,否则将予以处罚。具体处罚金额如下:项目负责人、勘察、测量、技术负责人,10 万元/人次;分项负责人,5 万元/人次。
(3)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方案、勘察报告等成果文件与现场条件匹配性差,或因技术难度大、经济合理性差导致的工程结构型式设计变更,发包人将按合同价的 1%-5%/次扣除。
(4) 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或未根据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投标单位的(特殊情况下,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发包人将计扣设计人合同价 1%~5%的违约金。
(5) 设计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测量成果、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则每延期 5 天(不足 5 天按 5 天计),发包人将按设计合同价的 1‰~5‰计扣设计人违约金。延期超过 10 天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
(6) 在收到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测量成果、设计文件修改的;超过规定的完成修改期限,将视为设计人违约,每延期 1 天,计扣设计人设计合同价 1‰~5‰的违约金。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6.3 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5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 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2) 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无。
附件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成果文件目录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 附件 5:工程进度表 附件 6:报价费用明细 附件 7: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附件 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本工程勘察设计范围为道路里程 ZCK0+200-ZCK0+769 范围内新建立交桥、引道(含辅道、道路照明及排水、雨水污水管道、燃气管道过铁路套管、与孟子大道 T 型交叉口设计及引道内预留管线穿越铁路通道),新建立交桥引起的既有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等铁路设施的迁改防护。不含铁路以外管线、光电缆的迁改防护;不含铁路以外征地及拆迁;不含新建道路的绿化等设计。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测量踏勘、初步设计、施工图、施工图预算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 勘察人在实施勘察前,应向委托人报送优化后的勘察服务工作大纲,并以此作为工作依据。 2、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委托人同意和批准。 3、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委托人检查和分析。 4、勘察人在钻探时应谨慎从事,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 5、勘察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 6、勘察人对其提供的勘察方案必须符合适用规范、规程、标准,如提供的勘探数据和参数达不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和效果,需要补充勘察的,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完善,直至方案能够符合要求。在此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委托人不予承担。 7、勘察人负责完成相关部门地勘报告审查,最终出具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地质勘察报告 以及地质勘察审查意见书,提供建设单位所需的所有勘测和评审成果。
附件 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 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成果文件目录
特别约定: 1. 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地。 2. 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成果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 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 5:
工程进度表 勘测、设计计划表
附件 6:
报价费用明细表 一、报价费用总额 报价费用总额4280000元(肆佰贰拾捌万元整)。 二、总额构成 1、勘察费用 勘察费用426400元(肆拾贰万陆仟肆佰元整)。 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3629600元(叁佰陆拾贰万玖仟陆佰元整)。 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按招标文件,本项目可研编制费224000元(贰拾贰万肆仟元整)为不可调整费用,计列在本项目勘察设计费中。 三、报价费用计算明细 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计算。报价费用计算明细见下表:
附件 7: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 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地址: 济宁市海川路9号 法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3号院2号楼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0531-82420738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平桥支行 帐号: 帐号: 0200020309020814025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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