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安溪县妇幼保健院电动液压手术床、产护一体床、病床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57.92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0/07/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524]cz[gk]2020003
预算金额57.92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许小青0591-86397680
公告正文
安溪县妇幼保健院电动液压手术床、产护一体床、病床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524]CZ[GK]2020003 作者: 安溪县妇幼保健院 发布时间: 2020-07-11 16:00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妇幼保健院

乙方麦达(福州)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CZ[GK]2020003安溪县妇幼保健院电动液压手术床、产护一体床、病床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3-1 A032024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 病床 厚福 100 5792 579200 国内 Er376a等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柒万玖仟贰佰元整(¥5792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凤山路130-134号

4.3交付条件:全部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包货物免费质保期为3年,保修期自验收合格签名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须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由中标人负责包修、包换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1、货物安装调试试运行结束,并通过最终验收合格后,在6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 2、中标人办理付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发票原件(采购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及复印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采购验收结算书;采购合同正本一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3、收款单位、中标单位、发票开票单位三者应一致;中标人收款帐号应为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收款单位银行。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单位缴纳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设备免费质保期满后7天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千分之一。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5 %。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禁止一切商业贿赂行为。乙方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依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4.2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3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安溪县妇幼保健院 乙方: 麦达(福州)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安溪县凤城镇凤山路130-134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11号金山鼓楼工业园9号楼6层604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王彤彤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许小青
联系方法: 68789388
联系方法: 0591-8639768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公园道支行
账号: 账号: 35050161914100000032

签订地点:泉州

签订日期:2020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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