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金额
51930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06/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日期:2022-06-24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310075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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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51,930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2-06-24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1)1999年11月8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1999】北经初字第2069号),标的企业支付青岛市高速公路开发有限总公司土地配套费20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1996年5月17日起计算,标的企业位于李沧区太原路82号土地、位于市北区华阳路34-36号的土地及两块土地的地上房产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青岛高速公路诉讼案件查封。 (2)标的企业曾代管山东新安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并就代管行为与相关方于2010年1月6日签属《合同书》,因山东新安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往来被诉讼后标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并被冻结部分银行账户。 2.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标的企业位于市北区华阳路34—36号宗地上建有114套单身宿舍,标的企业将位于该宗地上的98户宿舍分户卖给公司职工,其余16户宿舍由职工通过租赁的方式占有使用,目前尚未办理相应产权证书。 (2)标的企业租赁给职工的房屋证载权利人与标的企业现有名称不一致,为标的企业曾用名。 (3)标的企业卖给公司职工的房屋,由于该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标的企业无法拆分宿舍楼所分摊的土地面积,故本次评估未考虑该宿舍所分摊的土地面积对评估值的影响。 (4)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橡胶工业供销有限公司、青岛橡胶机械联合公司目前尚在使用标的企业位于市北区华阳路34-36号宗地上的三处房产,由于三处房产的实际情况与标的企业持有的《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情况不一致,因此无法依据该产权证载明的房屋情况认定该三处房产归属于标的企业,上述三处房产未在标的企业账面上体现,未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5)标的企业李沧区太原路82号宗地根据标的企业与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的《青岛地铁一号线车辆工程段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被征收土地面积为11813.5㎡,没有办理相应产权变更手续。 (6)标的企业持有的民生控股39996股股票,为原青岛第六橡胶厂招待所所持有的股票。青岛第六橡胶厂招待所注销时,标的企业作为其主管单位承继该股票,但由于变更手续程序复杂等原因,至今尚未办理股票持有人的变更手续。 3. 其他事项: (1)标的企业职工大会已通过《职工安置方案》,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尚未对职工进行安置,需安置职工共计19名。职工安置工作将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实施,转让方承担该部分职工安置费用。 (2)标的企业每年需要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精简老工人、劳模、军转干部、离休老干部五类人员发放补贴,上述人员的费用将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由转让方负责。 (3)除标的企业账面记载的截止2020年12月31日应交税费1281.77万元,标的企业还存在其他欠税及滞纳金情况,具体欠税金额及滞纳金以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4)标的企业持有陕西橡六胶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39.76%股权,该企业已停产多年,目前标的企业未参与该企业的实际运营与管理。 (5)标的企业其他应收款中应收青岛市财政局的工程款8,658,137.51元,涉及的幼儿园土地(橡六花园)及职工宿舍27亩地已不属于标的企业。 (6)标的企业于2013年6月26日签署《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太原路82号厂区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现该协议正在执行过程中。 (7)标的企业位于华阳路34-36号的主要建筑物已对外出租。 (8)标的企业土地可能存在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超标情况。 (9)标的企业华阳路36号土地上存在一处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防空洞,因长年未使用,防空洞具体位置及实际面积不详。 (10)截至2021年7月31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本息余额共计33,353,029.37元,其中本金28,510,000.00元,利息4,843,029.37元。(本金的利息按年化3.9%计算,具体债权本息金额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以债权债务双方核对无误的实际发生数值为准)。 (11)截至2020年12月31日,标的企业对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享有135,246,361.24元的债权。 (12)标的公司在基准日后将其享有的三项国际专利转让至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 (13)标的企业账面记载的实收资本金额为36,439.40万元,工商登记中显示的实收资本金额为1288万元。 4.其他需披露事项详见北交所、标的企业相关备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职工安置方案、租赁合同等。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15000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动态报价期内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登陆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3)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文件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遗漏、误导情形影响本转让项目和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情形的;(4)受让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受让方没有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产权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6)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7)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3、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尽职调查前意向受让方需签署《保密承诺函》(标的企业处备查)。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披露公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职工安置方案、法律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对标的企业情况充分了解,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标的股权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截至2021年7月31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本息余额共计33,353,029.37元,其中本金28,510,000.00元,利息4,843,029.37元(本金的利息按年化3.9%计算)。同意在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替标的企业将截止2021年7月31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本息共计33,353,029.37元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同意转让方对债权本金的计息截止日期为:转让方收到33,353,029.37元之日的前一日;同意从2021年8月1日到计息截止日之间的利息由标的企业支付给转让方;同意在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33,353,029.37元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标的企业根据与转让方核对后的金额,将2021年8月1日到计息截止日之间的利息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知悉并同意北交所在收到转让方关于关联方欠款的收款确认函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逾期未支付上述欠款的,或阻止标的企业支付约定利息的,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重新将该项目挂牌转让。 (4)标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之后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7)知悉标的企业于2013年6月26日签署《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太原路82号厂区土地开发合作协议》,并同意股权转让后:①标的企业继续执行该协议;②承接《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太原路82号厂区土地开发合作协议》中所约定的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部权利义务。 (8)知悉并接受标的企业土地可能存在污染情况并愿意承担该污染可能造成的后果,同意在受让后承担标的企业污染治理全部费用和责任。 (9)知悉并接受《职工安置方案》,同意在受让后予以配合。 (10)知悉并接受标的企业存在法律诉讼及经济上的未决事项、并愿意承担以此带来的风险。 (11)知悉标的企业因代管山东新安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6日签署的《合同书》内容,及该《合同书》可能对标的企业造成的影响及风险(《合同书》置于标的企业处备查)。 (12)知悉并接受标的企业的资产存在以下瑕疵:①标的企业位于市北区华阳路34—36号宗地上建有114套单身宿舍,标的企业将位于该宗地上的98户宿舍分户卖给公司职工,其余16户宿舍由职工通过租赁的方式占有使用,目前尚未办理相应产权证书。②标的企业租赁给职工的房屋证载权利人与标的企业现有名称不一致,为标的企业曾用名。③标的企业卖给公司职工的房屋,由于该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标的企业无法拆分宿舍楼所分摊的土地面积,故本次评估未考虑该宿舍所分摊的土地面积对评估值的影响。④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橡胶工业供销有限公司、青岛橡胶机械联合公司目前尚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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