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人民医院铒激光/钕激光治疗系统合同公告
金额
290.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1/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211210048-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人民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丛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铒激光/钕激光治疗系统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121004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含税价)
(1)合同金额小写:¥2908000.00元 大 写:人民币贰佰玖拾万零捌仟元整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交货时间:双方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 交货地点:宁乡市人民医院指定地点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人民医院医学美容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方式: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培训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08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双方验收合格后,设备正常使用三个月后付至合同金额95%,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也无维修纠纷、无售后服务纠纷、无其他经济和法律纠纷)再无息支付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南大路支行(湖南丛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60547851722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七、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整机原厂质保期贰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2.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后,乙方须24小时内提供原厂备用产品或者其他方式,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 3.乙方销售的产品为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设备、仪器等检定目录中产品,乙方负责承担设备安装后的首次计量检测相关费用。 4.开放设备接口,乙方负责与甲方现有设备和系统联网连接。 5.根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设备的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各项指标和参数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双方确认的技术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委托相关单位或机构对设备性能、精度进行校核。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大型或者复杂项目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具体事宜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2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验收单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否则视为违约。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应提供一照两证及授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相关代理授权证书等(进口设备应提供海关报关单,商品检验单等合法手续)。乙方应确保配置清单内的所有设备(即原厂生产设备)均是合法生产并有相应证件。 2.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设备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逾期交货则乙方应按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逾期壹月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按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在设备到达甲方后7天内将设备安装完毕;乙方在设备抵达后15天仍未将设备安装完毕影响甲方使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每天按设备总价的千分之三计算)或单方解除本合同。 4.甲方发现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包装破损,有权拒绝接收。 5.甲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如期支付乙方足额货款。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违约处理,应承担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十一、合同变更 本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其义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提前5日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同意,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终止与解除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1.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损害守约方的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4.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 6.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其各自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通知与送达 1.甲、乙双方均以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宁乡市一环北路209号 宁乡市人民医院设备科 收件人:周涛 邮政编码:410600 联系电话:13548540783 乙方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格兰小镇136栋 收件人:梁长征 邮政编码:417100 联系电话:13548675218 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合同履行现场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公司所在地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或合同履行现场发布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4.上述地址适用于诉讼文书的送达。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 (6)谈判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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