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鹅秀中心消防站消防救援器材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02月22日
项目编号:KFCG-202011060145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总价
备注
1
有毒气体探测仪
4X
MSA/美国
2
个
28000
56000
/
可燃气体检测仪
CD4
凌天/北京
4000
8000
3
电子气象仪
AZ8910
衡欣/台湾
1150
4
无线复合气体
探测仪
X-zone 5500
Drager/美国
340000
5
消防用
红外热像仪
Mi-TIC
Argus/英国
74000
148000
6
漏电探测仪
TAC-STICK
WILLBURT/美国
7
电子酸碱测试仪
PHB-1
威盾/山东
8
测温仪
AR862D
万创/广东
1200
2400
9
激光测距仪
FS1000
HAMI/上海
10
警戒标志杆
1.2m
瀚云/湖南
100
1000
11
锥形事故标志柱
40cm
75
750
12
隔离警示带
50m
20
卷
60
13
出入口标志牌
BZP
200
14
危险警示牌
450
15
闪光警示灯
JSD
140
700
16
手持式扩音器
20W
120
240
17
手动破拆工具组
SL-700D
2600
5200
18
液压破拆工具组
GX100MTO3SR
RESQTEC/荷兰
200000
600000
19
双轮异向切割锯
CDE2530
13000
机动链锯
450e
Husqvarna/瑞典
21
无齿锯
K970
11000
22000
22
玻璃破碎器
BLQ-1
3300
23
多功能刀具
DJ-1
90
24
混凝土
PAC P9、BRK40、SAW14、860Fire and Rescue
Kemeco/美国
245000
25
液压开门器
WDPM-4A
7200
26
毁锁器
JLHH-6000
15000
27
多功能挠钩
NG13
28
绝缘剪断钳
900MM
29
躯体固定气襄
GDQN-Q
沛御安/江苏
3000
6000
30
肢体固定气襄
GDQN-Z
2000
31
消防过滤式
自救呼吸器
S100-2
思创/湖北
22500
32
救生照明线
JZ100Z-CS-A
瑞斯科/江西
30000
60000
33
折叠式担架
DJ-1A
34
伤员固定抬板
YC-F1
捷康/江苏
35
多功能担架
SD-200
36
消防救生气垫
XJD-P-6×8×16
浩川/江西
20000
37
救生缓降器
TH-30
800
3200
38
医药急救箱
JJX
900
1800
39
气动起重气垫
V6 V12 V24 V54
Vetter/德国
68000
136000
40
救援支架
EN795
10700
41
救生抛投器
PTQ20-Y100S60
凯洛恩/上海
35000
42
敛尸袋
LSD
43
救生软梯
RT-BS
博盛/安徽
765
1530
44
自喷荧光器
100ml
套
50
45
支撑保护套具和稳固保护附件
PX-M1400
120000
240000
46
外封式堵漏袋
DLD-W-88
云宇/江苏
6600
47
捆绑式堵漏袋
DLD-K-99
48
下水道阻流袋
DLD-X-1
49
金属堵漏套管
DLF-TG
4200
注入式堵漏工具
DLF-ZR
6400
51
磁压式堵漏工具
DLF-CY
5000
52
木制堵漏楔
KJ-2
720
2160
53
无火花工具
DLF-SD
4800
54
强酸、碱洗消剂
VK-100
金斧/上海
包
7000
55
3合1
强氧化洗消粉
JFXXF-31
56
3合2洗消剂
JFXXF-32
57
有机磷降解酶
BY-20
58
洗消粉
XXF
59
移动式排烟机
YY3.6/4.5-9
翔祥/泰州
16000
坑道小型送风机
UB20
EURAMCO/美国
3100
61
移动照明灯组
BHL6116
华亮/浙江
62
移动发电机
SHL3000T
铃鹿/日本
17000
34000
63
大型水力排烟机
JYS8/8-55
8500
合计报价:2243550.00元
国产产品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进口产品合同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免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调试验收合格。
(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标有合法品名及商标、原装包封的经合法渠道取得的原厂制造合格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符合招标文件及现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设备质量技术性能的要求。
(2)乙方提供的产品须符合产品厂家的出厂标准和相应质检证书,并在供货时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文档资料等有关文件。
(3)乙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消防专业的各类规范、标准,并完整地履行质保期内的免费现场维修服务承诺。
(4)项目整体质保期壹年,部分产品的质保期超过壹年的,以产品参数中规定的为准。自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后开始计算,在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须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如果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其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有其它潜在缺陷及乙方使用了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乙方必须免费更换,并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6)在质保期头三个月内,如货物有严重制造质量的问题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免费予以更换;在质保期内,如同一货物出现三次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予以更换,以保证甲方设备正常运行。若乙方不予配合更换,甲方为保证产品正常使用所支付的更换及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产品系统集成过程中,如果产品间技术性能相互不兼容而影响系统性能,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乙方应赔偿。
(8)如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时间无条件将货物退场,且所属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另行组织,按时运输合格产品到甲方指定的安装现场。
(9)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1)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甲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返工后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 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 知识产权保护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 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直接向乙主提出索赔或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时,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根据甲方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甲方购买类似货物超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未终止的义务。
7.3 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费用和损失,指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主张权益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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