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106170065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刘爱华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宁乡市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宁乡市乌江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勘测费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106170065-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市乌江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勘测费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617006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宁乡市乌江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勘测费 地质勘测服务 宁乡市乌江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勘测费 1 1.9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暂定金额小写:1166925.79

大写:壹佰壹拾陆万陆仟玖佰贰拾伍元柒角玖分

最终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勘测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以及地方相关法规计取费用,在计算基础上按签订合同时的优惠率进行折算(见合同附件)。地勘费用的最终结算参照上述计算方法,并以发包人及发包人的上级部门或宁乡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核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

4)合同费用内容:本合同金额包含税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所有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7-09 —— 2021-08-09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勘测并提交成果报告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完成工程勘测报告(送审稿)成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60%。上级水利主管部门下达审定批复后,最终勘测费用经宁乡市财评中心审定后7日内,甲方依据审定金额支付勘测费的余款(审定金额-已付价款)。勘测费支付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款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直至乙方按约提供有效增值税发票,且不构成甲方违约,因此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长沙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4300156006105000030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次勘察深度必须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

2)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3)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规范》(GB50487-2008

4)水利行业标准《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2005

5)水利行业标准《水闸与泵站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704-2015

6)水利行业标准《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2005

7)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范》(SL251-2015

8)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9)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10)其他相关规范要求

上述质量标准的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以标准更高者为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国家、湖南省以及长沙市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勘测成果必须符合现行相关法规及其他规范。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

2)甲方负责本项目各阶段勘测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勘测工作量增加和(或)勘测周期延长时,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勘测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3)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勘测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4)甲方按照乙方要求移交勘测所需资料,但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前提出移交清单。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勘测工作,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勘测文件。

2)乙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甲方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勘测工作量增加和(或)勘测周期延长时,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勘测费用和(或)勘测周期延长的责任,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应当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测服务。

4)乙方应确保所勘测的编制文件具有知识产权,采用的方案和各项技术服务等均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所编制的文件乙方仅有署名权,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以及编制文件等材料的所有权,均归甲方享有。

5)乙方应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成本合同项目所需的材料清单,如乙方逾期提交清单的,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对工程勘测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前述修改和补充发生的履行期限内的,不予顺延。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1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非因乙方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勘测工作的,不支付乙方设计费。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勘测费的,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乙方有权书面催告甲方及时支付勘测费,但乙方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勘测工作自收到甲方支付的勘测费之日起2日内,乙方应及时根据甲方要求恢复勘测工作;如因此导致勘测周期相应延长的,双方协商补充签证确认。

3)非乙方原因,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等情况发生,自确认前述事件发生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已完成工作量据实结算和支付设计费。

7.2 乙方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时进场提供服务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勘测文件的,每逾期一日,勘察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全部勘测费用(已支付的勘测费可要求乙方返还),并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暂定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2由于乙方原因产生的勘测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乙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应按照本合同暂定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3)由于乙方原因,工程勘测文件超出甲方与乙方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乙方应当在10日内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在该期限内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如勘察人拒不返工、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返工或是返工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应按本合同暂定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全部勘测费用(已支付的勘测费可要求乙方返还),并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若甲方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的,仍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违法分包、转包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全部勘测费用(已支付的勘测费可要求乙方返还),并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5)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乙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损失继续扩大,并向甲方支付15万元违约金以及赔偿甲方损失。自发生违约之日或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7 天未更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应当继续赔偿。本合同所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甲方因主张权利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如为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一并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生效

11.其他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 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 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3 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 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 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 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 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 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

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2.3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 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3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 勘察人义务

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

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 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 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4 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5 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1.1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 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 成果交付

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 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6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7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 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 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 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8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 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5 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9 知识产权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1 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12 合同解除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 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 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3 责任与保险

1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 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 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14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 勘察人违约

14.2.1 勘察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15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5.2 勘察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6 争议解决
16.1 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 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 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同通用条款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第9条。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 同合同协议书第 5条。

1.3.2 适用技术标准

特别要求: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 /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宁乡市城郊街道永佳西路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刘爱华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0731-87858382

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宁乡市玉潭镇一环北路123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陈龙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13117316878

(本条款约定的地点及收件人为送达条款执行中的送达地址及收件人,上述信息必须具体且明确。)

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条款提供的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知或文件)。

1.7 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永久保密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义务

2.2.2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同通用条款

2.2.7 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同通用条款

2.3 发包人代表

姓名:刘爱华职务:联系方式:0731-87858382

授权范围:

3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2 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得进行分包

3.2 勘察人义务
勘察人应当规范开展工作,为所有提供服务的人员购买相应保险,勘察人在为发包人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的勘察人人员自身以及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均由勘察人自行负责,与发包人无关,分发包人由此承担相应责任的,有权向勘察人追偿。
3.3 勘察人代表

姓名张程职务:副院长联系方式:13975196493

授权范围:代表勘察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勘察质量、安全等全方面管理,对工程勘察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4 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后,工期顺延,发包人不再额外向勘察人支付任何费用。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2 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

5 成果资料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份(需提供纸质版本和电子稿)。

5.4 成果验收

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合同协议书条款

6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参加工程地基验槽、地基基础验收、竣工验收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由勘察单位负责,发包人不再额外承担。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7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视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7.1.2 本合同价款采用3) 方式确定。

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据实结算(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

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 : 或预付款的金额:

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

7.3 进度款支付

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并提交合格的地勘报告,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 不超过合同签约酬金 60% 勘察费用。
发包人每次付款 前,勘察人应提供合法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且不视为违约。发包人在付款时,有权扣减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未付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7.4 合同价款结算
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结算金额以发包人及发包人的上级部门或宁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核金额为结算金额。
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

8.1.2 变更确认

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同合同通用条款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2 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同合同通用条款

8.2.3 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同合同通用条款

9条 知识产权

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合同协议书第6.2款第(4)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合同协议书第6.2款第(4)项。

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合同协议书第6.2款第(4)项。

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合同协议书6.2款第(4)项。

9.5 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合同协议书第6.2款第(4)项。

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同合同通用条款

10.2.2 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同合同通用条款

12合同解除

12.1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增加:

5)勘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未及时执行整改要求或拒不改正的。

13条 责任与保险

13.2 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同合同通用条款

14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

2)发包人无故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合同协议书第7.1

14.2 勘察人违约

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

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同合同协议书第7.2

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合同协议书第7.2

3)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合同协议书第7.2

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同合同通用条款

15.2 勘察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同合同通用条款

16条 争议解决
16.3 仲裁或诉讼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宁乡市城郊街道永佳西路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一环北路123号
法定代理人: 易明灿 法定代理人: 黄迪辉
委托代理人: 刘爱华 委托代理人: 陈龙
电话: 0731-87858382 电话: 0731-84831416
传真: 0731-87858382 传真: 0731-8483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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