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一期)施工监理预公示
施工监理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工程监理施工阶段监理路线路基工程路面渗水仪桥涵工程交叉工程三改改河改沟改渠交通工程沿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附属设施信号灯电子警察系统照明工程综合管线公交停靠站绿化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缺陷责任期监理道路改造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和其他事项管理有关协调地质气象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士场位置公路工程建设附加监理服务现场监理旁站正常监理服务文件资料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设计交底监理计划监理交底会工地试验室桩点复测地面线工程划分驻地办监理月报保险施工测量放线编写本驻地监理监理工作报告监理竣工文件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平行复测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协助旅行监理服务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参与设计阶段的详勘施工图审查第三方履约管理大中修施工城市配套监理办的文秘驾驶后勤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会议室电脑彩色打印机现场音视频记录仪执法记录仪彩色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桌椅资料柜空调考勤系统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移动电话汽车电动自行车彩电洗衣机冰箱热水器全站仪水准仪GPS定位仪电子天平针片状规准仪游标卡尺三米直尺钢筋试验集料筛容积升恒温干燥箱砼塌落度筒二米直尺钢筋位置测定仪回弹仪万能压力机标准试模检测仪器临时试验室土石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环保设施设计弃土场设置边坡防护环境调查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08/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203-330825-04-01-225880
预算金额7867.13万元
招标公司龙游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张工
招标代理机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70-7801801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附件:
图纸.pdf 图纸.pdf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一期)8.1预公示版.doc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一期)8.1预公示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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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二○二二年七月招标代理: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人:龙游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监理招标文件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一期)
第二卷10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0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4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一章招标公告4第一卷…………………………………………………………………………………………………………3
第一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10第四卷109第七章技术标准106第三卷105第六章图纸和资料104
2.12.1项目概况及建设规模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一期)已由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代码:2203-330825-04-01-225880),项目业主为龙游县交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为龙游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及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1.招标条件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一期)施工监理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
3.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监理业绩、监理人员、试验检测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监理经验和能力。3.投标人资格要求2.4监理标段划分及其监理服务期:设1个JL01标段。监理服务期为37个月,其中施工阶段监理13个月(施工准备期1个月,施工及交工验收期12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4个月。2.3招标范围:包括本项目公路工程(含路线、路基、路面、桥涵、交叉工程、三改(改河、改沟、改渠)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安全设施、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系统、照明工程、综合管线、公交停靠站等)、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等施工全过程及缺陷责任期监理。2.2计划施工工期:姜家至后厅道路改造工程一期工期为12个月;县道部分中虎十线、下大线、塔游线、沐梧线、湖源线于2022年9月30日前主体完工,另外四条线路工期为6个月。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一期)包括(1)姜家至后厅道路改造工程一期:路线全长1.223km,四级公路;项目工程费用概算约1554.1648万元。(2)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县道部分):共9条线路,长度合计45.454km;其中二级公路2.677km,三级公路14.838km,四级公路27.939km;项目工程费用概算约7867.1396万元。
4.3潜在投标人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办理投标人信息入库(衢州市级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库,下同)备案事宜。4.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4.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获取。4.招标文件的获取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司法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投标,否则均按否定投标处理。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工具有以下三家:擎州、品茗、招天下,投标人可自行选择。4.3.3投标工具(2)天谷CA在线办理流程:投标人注册登录系统后点击左侧“天谷CA在线办理”,根据系统操作手册以及流程说明在线申请办理,联系电话:0570-3899008,15762980753。(1)中国联通衢州CA办理流程(龙游与衢州市本级的联通CA通用):请到当地营业厅办理,办理流程详见龙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中《关于CA数字证书办理的通知》(网址:http://ztb.longyou.gov.cn/front/content/9006000000/ecc8211d52024d4ebb821b4265933d9b)4.3.2CA办理:4.3.1未办理企业信息入库的投标人,根据显示界面提示免费注册,填写、上传相关主体信息,带“*”号的必填,填好后“提交”。投标企业同时可申领招投标企业CA证书及电子签章。经人工形式审查后公示三天,自动入库。具体操作可参考衢州市企业入库操作手册(投标人)。
4.6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标,不见面方式。4.5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书面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4.4潜在投标人可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确定参加投标的企业可凭本单位CA数字证书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操作手册在对应模块下载领取。招天下公司联系方式,400-0571-337。品茗公司联系方式,许工,15157078007;擎洲公司联系方式,徐工,0570-8757622,杜工,15088719872;
5.2缴纳截止时间: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22年月日15时00分00秒,以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到账为准(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请提前交纳,否则后果自负)。5.1.3账号:按系统随机分配账号。5.1.2开户银行: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1账户名称: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龙游县分中心;5.1本项目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投标保证金专户信息如下:5.投标保证金
5.3.4缴纳方式之三(电子保函):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行)》。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提供不低于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担保,否则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以电子保函实际获得时间为准。投标人使用电子保函所遇一切相关问题及相关纠纷,均由投标人与保函出具机构之间自行解决,监管办及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申请联保资金请咨询市招投标协会秘书处,联系电话0570-8757610。5.3.3缴纳方式之二(联保资金支付):联保资金小于项目投标保证金时,按系统提示,从经系统备案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一次性足额补交差额。5.3.2缴纳方式之一(按项目在线支付):投标人通过网银(电汇)方式,从经系统备案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一次性足额缴纳。5.3.1投标人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业务办理”--“缴纳保证金”模块:5.3缴纳方式
6.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ggzy.qz.gov.cn)。6.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2年月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下同)。6.投标文件的递交备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保证金。5.4投标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作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出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告知龙游县监管办登记后,保证金不再退还给投标人。保函出具机构收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担保赔偿款汇入县监管办投标保证金专户。软件公司联系电话:0570-3899008。
招标人:龙游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8.联系方式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游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7.发布公告的媒介(http://ggzy.q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6.3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邮政编码:324002地址:衢州市智慧新城九华北大道507号合屹大厦1#楼10楼(衢州分公司)招标代理: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电话:0570-7801801联系人:张工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新二路9号
2022年月日招标人:龙游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传真:0570-3019238电话:0570-3019938联系人:谢工、应工
续上表续上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龙游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新二路9号联 系 人: 张工 电 话: 0570-7801801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衢州市智慧新城九华北大道507号合屹大厦1#楼10楼(衢州分公司)电 话:0570-3019938 传 真:0570-3019238 联 系 人:谢工、应工 |
1.1.4 | 项目名称 | 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一期)施工监理 |
1.1.5 | 建设地点 | 浙江省龙游县 |
1.1.6 | 规模 | 详见招标公告。 |
1.1.7 | 相应概算及施工图预算金额 | 概算建安费约9421.3044万元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2.1 | 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及地方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监理服务阶段 | 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阶段。 |
1.3.3 | 监理工作范围 | 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等。 |
1.3.4 |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标段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其中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县道部分)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
1.3.5 | 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 | 监理服务期37个月,施工阶段监理13个月(施工准备期1个月),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
1.4.1(1) | 资质条件 | 见投标人须知附录1 |
1.4.1(2) | 业绩要求 | 见投标人须知附录2 |
1.4.1(3) |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 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 |
1.4.1(4) |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要求 | 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 |
1.4.1(5) | 信誉要求 | 见投标人须知附录4 |
1.4.1(6) | 财务要求 | /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4.1(7) | 其他要求 |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现场考察。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16天前。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以发出日期为准)。 |
1.11 | 分包 | 本项目严禁分包和转包。 |
2.1(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函件(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补充澄清的时间 | 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网上查看,无需书面确认,视为已获取,否则后果自负。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招标文件的修改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网上查看,无需书面确认,视为已获取,否则后果自负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监理机构;(5)资格条件审查资料;(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7)监理大纲;第二信封(报价文件)(8)报价函;(9)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 |
3.2.3 | 监理服务费报价方式 | 本项目设置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为185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含)以内,高于投标控制价的报价作否决投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后90日内。 |
3.4.1 | 投标保证金 | 详见招标公告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的情形。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告知衢州市监管办登记后,保证金不再退还给投标人。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无须提供 |
3.5.3 | 近五年已完工的同类工程一览表的年份要求 | 自2017年7月1日以来。需附资料:(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扫描件;(2)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的扫描件;以上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
3.5.6 | 近三年履约信誉的年份要求 | 自 2019年7月 1日以来。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标段:JL01标段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条件)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盖章处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公章处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一、投标文件份数: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上传至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作为投标文件正本。2、中标公示结束后,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的份数免费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本。 | ||
3.7.5 | 装订要求 | /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 一、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加密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http://ggzy.qz.gov.cn/)。电子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上传至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的投标文件正文部分,电子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上传至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的商务标(第二信封)。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7 日前 | ||
5.1 | 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 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二、开标大厅:(http://ztb.longyou.gov.cn/jsgc/login)三、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参与远程音视频交互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应始终为同一人,中途不得更换,并能及时响应开标要求。投标人终端操作人员均被视为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 ||
5.2 | 不见面开标 | 一、投标人须准备好加密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以供开标时远程解密投标文件。二、开标程序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宣布开始开标,宣布开标项目名称、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姓名,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二)投标人解密投标人解密时间:主持人宣布开始解密后30分钟以内。投标人解密方式:投标人自行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ggzy.q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我的项目——选择标段——待招标代理开启解密后进行解密操作。(三)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四)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开标系统公布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五)投标人确认唱标完成后,投标人可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对唱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开标结束前完成在线确认的投标人,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将视作自动确认。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的“开标异议语音提问”或“开标异议文字提问”按钮进行异议,招标人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在线语音或文字答复,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截止至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注:投标人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六)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宣布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五、开标特别说明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一)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二)因投标人原因(包括投标人自主选择的CA证书、计价软件、投标工具等),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投标文件解密了,但投标文件无法识别、读取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三)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识别、读取)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但最终解密(识别、读取)成功的应不少于3家。(四)因系统原因,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识别、读取)时,方采用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开标。(五)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主任在库选专家中推荐或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 ||
6.3 | 评标 | 询问核实限定时间:评标委员会首次通知后30分钟内。 | ||
6.4 | 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异议 | 公示平台: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内容:评标结果、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中标候选人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资格证书编号等。 |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名。 | ||
7.2.1 | 收到中标通知书确认时间 |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
7.3.1 | 履约保证金 | (1)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2%;(2)履约担保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若采用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时,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同意;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同意。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有效。(4)选择现金担保的,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至招标人指定的以下账户:账 户:龙游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开户银行: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 号:201000013428194 | ||
9.5 | 投 诉 | 行业主管部门:龙游县交通运输局地 址:龙游县兴龙北路389号电 话:0570-7025662邮 编:324400监督部门:龙游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电话:0570—7888290地址:龙游县龙翔路398号邮政编码:324400 | ||
10.3 | 保密规定 | 投标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 ||
10.4 | 递交监理人员资料时间 |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2.4款人员要求,将拟投入施工准备期监理的人员名单及资料交招标人审查,并满足要求。由于中标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该资料或资料不满足合同专用条款2.4款要求导致签订合同时间延期的,按投标人须知7.4.1项处理。在施工准备期结束前15天,监理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2.4.1项人员要求,将拟投入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的人员名单及资料交发包人审查,并满足要求。由于监理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该资料或资料不满足合同专用条款2.4.1项要求,监理人员不能及时到岗的,视为监理人违约,按合同专用条款4.1款处理。 | ||
10.5 | 其他说明 | 10.5.1本项目适用龙监管办【2021】13文件《龙游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 | ||
不见面开标特别说明 | 因本工程采用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1、不见面开标项目的时间以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2、递交投标文件时,请使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中的模拟解密功能,如能正常解密,说明本机满足远程自助解密要求。3、投标人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异议等活动。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提前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http://ggzy.q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远程解密方法见操作手册, http://ggzy.qz.gov.cn/zlxz/008002/008002001/20210122/91f35738-abf6-4a80-bba8-4ff2ab6cfd9d.html),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开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 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招标人原因或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询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 |||
不见面开标特别说明 | 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备的硬件设施有: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操作系统:windows7、windows8、windows8.1、windows10完整版、浏览器:IE11、文字处理软件:office2007以上完整版。软硬件具体配置要求见操作手册。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8、评标办法及其系数的抽取时,现场数字高频变换,抽取结果随机,抽取人无法人为设定,但受网络带宽、硬件设备等因素影响,远程投标人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观看时,可能会感觉数字变化较慢或出现卡顿,此属正常现象,若投标人需要调取开标现场视频影像资料的,可以在评标完成后 3 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的概不受理现场视频调阅申请。(系数抽取本项目不适用)9、特别提醒:本项目招投标全流程均使用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和发布,操作和发布平台为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为 http://ggzy.qz.gov.cn/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请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下载,投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 0570-3899008 。10、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各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免责:(一)所涉开标项目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因服务器、网络等问题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系统安全漏洞,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安全威胁,存在数据泄密、损坏,系统无法运行等严重风险的;(三)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四)其他非投标人原因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11、出现第10条所列情形,不能及时解决的,应由招标人、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及时进行协商。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一)项目暂停,系统或网络故障在三个小时内排除并通过可靠测试的,恢复系统运行,继续完成项目开标活动;(二)系统或网络故障在三个小时内未能排除的,已在线解密的,通知投标人代表按照约定时间到开标现场,继续进行开标;未解密的,另行通知不见面开标时间。12、投标人应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确保在有效期内,并保证加密和解密时使用同样的CA,目前不见面开标系统不支持移动CA。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人须重新用数字证书签章加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完成到交易系统:(一)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二)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
项 目 | 条件 | 备 注 |
资 质 | 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监理项目评定书、交工验收证书、合同协议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出具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有关数据信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2、上述资料中的监理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监理人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1、监理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2)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注:标段:JL01标段
项目 | 要求 | 备注 |
业绩 | 自2017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监理合同段完成过三级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的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项目。 |
3、自有人员指在投标人岗位登记的人员。投标人自有人员应提供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查询的结果含水印的打印件,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其作为投标人自有人员情况不予认可。2、主要监理人员的监理经历按规定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公开,并提供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查询的结果含水印的打印件,未提供含水印信息公开的打印件或提供的信息公开打印件不一致的,其监理经历不予认可。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还应提供监理经历证明文件(监理项目评定书或执业管理手册或项目发包人出具的并经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书面材料),未提供监理经历证明文件的,其监理经历不予认可。注: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主要监理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扫描件),以上信息按规定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公开,并提供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查询结果含水印的打印件,不公开或不一致或未附查询结果含水印的打印件的,以上信息不予认可。标段:JL01标段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要求)
序号 | 监理岗位 | 资格要求 | 数量 | 备注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1、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专业)资格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的交通运输工程(公路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三级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的公路工程的总监或副总监(驻地或副驻地)职务满1年及以上,年龄60周岁及以下。2、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监理工程师评价周期内个人累计扣分在24分(不含)以下。3、未在在建项目任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 1 | 自有人员 |
标段:JL01标段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要求)6、投标人可登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进行监理企业用户注册,并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登录网址为:http://jlsccx.zjt.gov.cn/,联系电话:0571-83789631。5、主要监理人员均须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监理行业协会核发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合格证书》、《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合格证书》,其中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交通运输部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无须提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合格证书》、《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合格证书》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如为监理甲级资质,则还包括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列明的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能在本项目任职。“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界定:监理合同段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合同段所辖施工标段均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或监理合同解除之日)止。如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更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业主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更新完成该人员登记,否则更换前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均视为有“在建项目”。
项 目 | 要 求 | 备注 |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近三年(自2019年7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投标人及其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无行贿犯罪(以行贿罪判决的)行为。 |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监理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投标人须知注: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7本监理标段相对应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监理标段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监理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监理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监理工作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监理服务阶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阶段、监理工作范围、质量要求、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监理的资质、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5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可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联合体各方必须分别提供能证明其监理资质、法人资格及工程监理业绩等的文件或资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3)联合体成员可以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本章第1.4.1项规定的相应要求,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2)拟派驻现场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人员。且登记工作单位为牵头人单位;(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6)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5)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4)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3)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项目投标;(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10)在最近三年内有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列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行为或严重违约等的。(9)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的;(8)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7)被责令停业的;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投标预备会1.9.3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以及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士场位置等参考资料,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9.2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踏勘现场
偏差分重大偏差、细微偏差。1.12偏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分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1.1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评分不得低于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最低得分。(2)监理大纲不够完善。(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4.3项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出投标控制价的;1.12.2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12.1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4.3项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控制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8)投标文件格式;(7)标准与规范;(6)图纸和资料;(5)监理服务期报价;(4)监理合同条款及格式;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网上查看,无需书面确认,视为已获取,否则后果自负。如果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网上查看,无需书面确认,视为已获取,否则后果自负。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索取,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2.2招标文件的澄清(10)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4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在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3.2投标人收到修改、补充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2.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计算填报投标报价。投标人未计算填报的部分,视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再支付。3.2.3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监理服务费报价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人在报价函中的报价应在投标控制价(含)内。投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2本合同监理服务费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3.2.1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监理服务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3.2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在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并签订监理合同后5日内退还。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投标保证金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投标有效期
3.5.3“投标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明细表”具体年份及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2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则“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公司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并加盖公章。3.5资格审查资料3.4.4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招标人按照规定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投标保证金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3.3款的规定执行。
3.6备选投标方案3.5.8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3.5.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6“投标人履约信誉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简历表”应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投标人须知附录3要求的其他资料扫描件。3.5.4“投标人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一览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制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当副本、电子版内容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电子版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文件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监理大纲、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监理工作范围、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投标文件的编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投标3.7.5投标文件的商务及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应分别独立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2.5招标人不予受理(拒收)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6.1评标委员会6.评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3开标异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6.2评标原则(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6.5履约能力的审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天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4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及异议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7.1.2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6)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5)中标结果;(4)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3)评标情况说明;(2)招标过程简述;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要求。7.3履约保证金7.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7.2.1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7.2中标通知7.1.3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体见见本章第6.4款。
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7.4.3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协议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1重新招标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第二个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第二个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7.4.6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7.4.5如果根据本章第3.5.8项、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2不再招标(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能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进行干预和施加任何影响。9.1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经书面报告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招标人可不再招标。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办理。受理投诉的监督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10.2其他说明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将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进行查询,查实近三年以来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日期为准),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10.1行贿查询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施工监理第一信封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元) |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 | 总监及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 监理服务期(月)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认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施工监理第二信封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认 |
投 标控制价 |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投标人名称):编号:问题澄清通知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提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2.1.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编号:问题的澄清附件三:问题的澄清日期:年月日
.....2.1.
中标通知书附件四:中标通知书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全称并盖章)
特此通知。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证书编号:。中标价:元。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致:(中标人名称):
致:(未中标人名称):中标结果通知书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日期:年月日招标代理(全称并盖章):招标人(全称并盖章):
招标代理(全称并盖章):招标人(全称并盖章):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关于的通知。致:(招标人名称)确认通知附件六:确认通知日期:年月日
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一期)包括(1)姜家至后厅道路改造工程一期:路线全长1.223km,四级公路;项目工程费用概算约1554.1648万元。(2)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县道部分):共9条线路,长度合计45.454km;其中二级公路2.677km,三级公路14.838km,四级公路27.939km;项目工程费用概算约7867.1396万元。一、项目概况附件七:项目说明日期:年月日投标人(全称并盖章):特此确认。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本项目概算建安费约9421.3044万元。二、各监理标段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施工图预算金额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12.1.3 | 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投标保证金金额、监理服务期、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监理资格证书编号;b.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监理大纲;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d.承诺书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2)电子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盖章处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公章处加盖单位电子公章。(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且盖章符合格式规定。(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章符合格式规定。(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7)监理服务期、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8)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9)投标人没有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a、未重新划分风险,增加发包人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b、在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形式以及对合同条款无重要保留等;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支付办法; |
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12.1.3 | 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d、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e、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大偏离;f、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g、未提出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10)人员、业绩、信誉证明材料真实。(1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未出现投标报价。 | ||
2.1.2 | 第一个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1要求。(3)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2要求。(4)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3要求。(5)投标人的信誉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4要求。 | ||
2.1.4 |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含相应阶段监理服务费、其他费用),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b.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及其填报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组成齐全完整。(2)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盖章处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公章处加盖单位电子公章。(3)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投标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且报价唯一。(4)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监理大纲分值40分;监理机构人员分值40分,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分值20分;监理业绩、信誉分值10分;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分值为10分) | 1.监理大纲评审: 40 分2.商务评审:(1)监理业绩: 8.5 分(2)企业信誉: 1.5 分(3)监理机构人员: 40 分3.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 10 分4.其他因素评审: / 分评审要求:商务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监理大纲评审则由各评委单独打分(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打分值保留一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若m≤3,则直接计算m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若3<m≤10,则去除最低报价、次低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m-3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若10<m≤20,则去除最低报价、次低报价、第三低报价、第四低报价、最高报价、次高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m-6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若20<m≤30,则去除最低报价、次低报价、第三低报价、第四低报价、第五低报价、第六低报价和最高报价、次高报价、第三高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m-9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若30<m≤40,则去除最低报价、次低报价、第三低报价、第四低报价、第五低报价、第六低报价、第七低报价第八低报价、最高报价、次高报价、第三高报价、第四高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m-12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40<m依次类推计算。注:m为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评标报告完成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
2.2.3 | 监理服务费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 | 主要监理岗位的职责(10分) | 各职能部门设置及其职责划分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得 10 分;较好的,得 9.8 分;一般的,得 9.5 分。 |
2.2.4(1)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 | 本工程监理工作重难点分析及对策(10分) | 针对本合同工程难点分析透彻,工作重点把握准确的,得 10分;较准确的,得 9.8 分;一般的,得 9.5 分。 |
2.2.4(1)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 | 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措施(10分) | 针对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措施计划严谨措施得力的,得 10 分;计划可行措施较好的,得 9.8 分;计划和措施均一般的,得 9.5 分。 |
2.2.4(1)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 | 对工程的建议(10分) | 针对本合同工程的建议具有针对性的,得 10 分;较好的,得 9.8 分;一般的,得 9.5 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2)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 监理业绩(8.5分)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得8.5 分。 | |||
2.2.4(2)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 企业信誉(-2~1.5分) | AA级:得1.5分;A级:得 1 分;B级:得 0 分;C级:扣 1 分;D级:扣 2 分(监理人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涉及的按B级计算)。(以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为准) | |||
2.2.4(2)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 总监理工程师(20分)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得18.48分。 | ||
2.2.4(2)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 总监理工程师(20分) | 个人信誉分(-3.52~1.52分) | 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18分的,扣1分,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8分但小于24分的,扣2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为准) | ||
2.2.4(2)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 总监理工程师(20分) | 个人信誉分(-3.52~1.52分)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近三年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结果得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为准)评价结果得分计算原则如下:(1)评价结果得分=N1×1+N2×0.6+N3×0.3(2)近三年(由近至远)信用评价等级得分分别N1、N2、N3。(3)总监的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为:AA得0.8分;A得0.5分;B得0分;C得-0.5分;D得-0.8分。(4)对于未参加总监信用评价的,按B级计算,其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不加分也不扣分。(5)加分奖励标准与总监岗位登记单位挂钩,对于总监岗位登记发生变更的,变更之前的一年的信用评价若为AA、A级的,每变更一次按降一级计算,若为B级及以下的,按原等级计算。 | ||
2.2.4(2)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20分) | 专业监理工程师( 20分) | 满足招标文件承诺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承诺要求的得 20 分。 | |
2.2.4(2)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20分) | 专业监理工程师( 20分) | 个人信誉扣分 | / |
评标委员会在本章第1.2款规定的评审范围,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均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本次评标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1.1评标方法1评标方法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4(3) | 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分标准(10分) | 偏差率: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计算公式:(1)若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则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10-偏差率×100×E1;(2)若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则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10+偏差率×100×E2; | E1值为0.5,E2值为0.49。(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2.2.4(4) | 其他因素 | ||
需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第1条细化为: 1.1评标办法限定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款。 | |
3.5.4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建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70%的投标人进行询标),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
第二个信封的评审范围: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所有投标人。第一个信封的评审范围: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1.2评审范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结束前,发现第一个信封、第二个信封评审有误的,可予纠正。“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的,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2.1.4第二信封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第一信封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第一信封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评审(监理业绩、企业信誉、监理机构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3评标程序(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监理服务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评审(监理业绩、企业信誉、监理机构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第二个信封开标3.2.3投标人得分=A+B+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评审计算出得分B;(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计算出得分A;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3.4.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4.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5.3投标人第二个信封得分=C。3.5.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计算出得分C。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3.4.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6.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6.2投标人综合得分=第一个信封得分+第二个信封得分=A+B+C+D3.6.1评标委员会计算出第一个信封得分和第二个信封得分后计算投标人综合得分。3.6投标人综合得分3.5.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建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70%的投标人进行询标),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8评标结果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7.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7.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补正。
1.1定义1.定义与解释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不应进行任何改动,如果有不同要求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写原则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修改、删除或补充。合同通用条款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1.5监理机构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1.1.4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3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2服务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1.1.1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本文用词定义如下,但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的除外。
1.1.9日即日历日。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7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技术规范、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第三方一般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双方发包人和监理人。1.1.6一方发包人或监理人。
1.2.1监理合同中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1.2解释1.1.13额外服务指合同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1.1.12附加监理服务指除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1.1.11正常监理服务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的监理工作。1.1.10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的第二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截止的时间段。
1.2.3.4合同专用条款。1.2.3.3投标文件。1.2.3.2中标通知书。1.2.3.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1.2.3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2.2为了简练文字,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1.2.3.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2.3.8技术规范。1.2.3.7监理规范。1.2.3.6工程专用规范。1.2.3.5合同通用条款。
2.1.2.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服务范围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1服务形式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2.监理人的义务
2.1.3.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2.1.3服务目标(3)额外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①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②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③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④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⑤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③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④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2.1.2.2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1)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1.4.1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时,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发包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2.1.4服务内容2.1.3.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22)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21)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1)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2.1.4.2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7)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31)参加本驻地监理合同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30)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的监理工作报告;(29)编制合同段监理竣工文件;(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7)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的监理月报;
(5)参加设计交底;(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中心试验室;2.1.4.3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39)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38)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2.1.5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2.4施工合同。2.2.3监理合同。2.2.2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2.2.1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2.2监理服务的依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时,在发包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3.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发包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人应:2.3.1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2.3监理职责2.2.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2.2.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2.2.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2.4.2为了进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2.4.1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应能够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配备的重要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的规定,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2.4监理人员(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2)根据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进行监理服务;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及以后3年内,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发包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5保密2.4.6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2.4.5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2.4.4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2.4.3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3.2.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1份。发包人在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7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3.2文件和资料发包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履行监理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3.1监理工作条件3.发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3.3协助3.2.5其他。3.2.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3.2.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3.2.2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发包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发包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3.6授权通知发包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人。3.5代表发包人根据监理人有关针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的请示及时予以决定。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逾期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发包人同意。3.4决定
发包人要求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支付担保。3.9支付担保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3.8发包人指令的下达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3.7支付费用
4.1.1.3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4.1.1.2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4.1.1.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4.1.1监理人的违约4.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4.责任和保障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发包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4.1.2监理人的违约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发包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可在21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在4.1.1.1目或4.1.1.3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发包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4.1.1.5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4.1.1.4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4.2.1.1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4.2.1发包人的违约4.2发包人的违约和赔偿责任4.1.3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4款的约定办理。赔偿金=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发包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发包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则失去索赔权利。4.3赔偿责任的期限发包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向监理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4.2.2发包人的赔偿责任发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4.2.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4.5.1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4.5保障发包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鉴于双方在本条款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款第4.1款和第4.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除非专用条款另行约定,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款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4.4赔偿的限额
5.1监理合同协议书的生效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4.6保险4.5.3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金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日内,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4.5.2监理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时,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形式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
5.4监理合同的变更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5.3监理合同的终止监理人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监理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为准。
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5.4.3因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其费用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监理人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5.4.2发包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款第2.1款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5.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发包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发包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5.5.2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解除监理合同。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5.5.1.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5.5.1.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5.5.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且: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5.6.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5.6.1监理人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5.6转让和分包5.5.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5.5.4发包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5.1.1目或第5.5.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解释。若发包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6.1.1.3职工福利费。6.1.1.2工资性津贴。6.1.1.1基本工资。6.1.1派驻监理人员费用监理人服务费用应包括如下内容:6.1监理服务费用内容
6.1.2.3会议费。6.1.2.2办公费。6.1.2.1临时设施费。6.1.2现场费用6.1.1.5其他。6.1.1.4劳动保护费。
6.1.2.9其他。6.1.2.8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6.1.2.7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6.1.2.6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6.1.2.5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6.1.2.4差旅交通费
6.1.3.5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6.1.3.4财务费用。6.1.3.3业务招待费。6.1.3.2职工教育经费。6.1.3.1工会经费。6.1.3企业管理费
6.2.1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监理服务费用由正常监理服务、附加监理服务和额外服务三个方面的监理费用组成。6.2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6.1.4利润和税金6.1.3.7其他。6.1.3.6住房公积金。
6.2.2.3提供的服务目标变化:服务目标变化部分所对应的监理服务费×大于1的调整系数。6.2.2.2附加服务工作日数×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6.2.2.1附加工程工作量×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附加监理服务费用应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具体方法的选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2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监理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服务时间应按实际发生的工日数计算。
因增加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或工程概算变化时,监理服务费用应进行调整。附加监理服务费用应按第6.2.2项约定进行调整,额外服务费用应按第6.2.3项约定予以调整。工程概算变化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用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变更后投资额所对应的基价,按中标时监理人所报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及浮动幅度值进行计算调整。6.2.4监理服务费的调整6.2.3.2额外服务工作日数×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6.2.3.1额外工作工作量×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额外服务费用应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具体方法的选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3额外服务的费用
6.3.2.1履约担保的提交和返还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和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5.2项、第4.5.3项执行。6.3.2履约担保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日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6.3.1动员预付费6.3支付6.2.5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费用。
6.3.4.1发包人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在签订合同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办理支付担保,并将此担保交给监理人。6.3.4支付担保6.3.3.2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确定的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发包人在日常支付中向监理人支付。6.3.3.1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人从对监理人的日常支付中扣回。6.3.3违约金和赔偿金6.3.3.2发包人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时,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2)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附加监理服务或额外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1)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6.3.5.1发包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6.3.5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6.3.4.3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至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6.3.7项约定完全履行其支付义务之日止。6.3.4.2支付担保的开具机构应与履约担保开具机构相同级别。除非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3.5.3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监理人依据合同条款第6.2.1项的约定,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6.3.5.2监理人应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加班费上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收到后7日内批复并与监理服务费一同支付。(6)依据合同条款第7.3款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发包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5)依据合同条款第4.2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4)依据合同条款第4.1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额,发包人应从当期对监理人的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3)基于工程概算变化而导致的监理服务费调整后费用,其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于当月至施工阶段结束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6.3.8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6.3.7.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发包人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6.3.7.1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动员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6.3.7结算动员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动员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80﹪时扣完。6.3.6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7.其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支付监理人旅行监理服务的费用一律采用人民币付。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4货币发包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款第6.2.1款的约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人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6.3.9支付争议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第5.5.4项约定的监理人的权力。
7.3奖励7.2.2适用于本监理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7.2.1除专用术语外,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7.2语言和法律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7.1合同双方的关系
7.5.2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另外约定,则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7.5.1对监理人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人的同意,发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7.5版权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4利益矛盾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或产生经济效益,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依据通用条款进行编制,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环境及其他要求,在此进行修正、补充或删除,在执行过程中以此为准。合同专用条款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争端的解决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并由收受方签收后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7.6通知
初步设计审批情况:已批复;立项审批情况:已批准;发包人名称:龙游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名称: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一期)施工监理;1.1.1工程1.定义与解释
施工标段划分:设计施工总承包01标段;起迄桩号:详见工程概况。工程地点:衢州市龙游县;征地拆迁完成情况:已完成;招标文件备案情况:已备案;资金组成及到位情况: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及地方自筹,资金已到位;
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施工技术规范、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1.1.7删除原内容,修改为: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6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工程概况: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一期)包括(1)姜家至后厅道路改造工程一期:路线全长1.223km,四级公路;项目工程费用概算约1554.1648万元。(2)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县道部分):共9条线路,长度合计45.454km;其中二级公路2.677km,三级公路14.838km,四级公路27.939km;项目工程费用概算约7867.1396万元。具体详见清单及施工图纸。监理合同段划分:1个监理标段;
1.2.3.3投标函、报价函。1.2.3.2中标通知书。1.2.3.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2.3删除原内容,修改为:1.2解释
1.2.3.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2.3.8投标文件(投标函、报价函除外);1.2.3.7施工技术规范(含施工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2.3.6通用施工监理规范;1.2.3.5合同通用条款。1.2.3.4合同专用条款(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按工程内容,各监理办下设公路、试验等专业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相应专业组的负责人。本工程按一级监理机构设置,共设1个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监理办设总监1名,本工程实行总监负责制。2.1.1服务形式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目标与内容2.监理人的义务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补充2.1.2.4目:2.1.2.3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及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内进行的监理服务。补充2.1.2.3目:2.1.2.2删除原内容,修改为: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参与设计阶段的详勘、施工图审查及有关协调等。2.1.2.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包括本项目公路工程(含路线、路基、路面、桥涵、交叉工程、三改(改河、改沟、改渠)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安全设施、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系统、照明工程、综合管线、公交停靠站等)、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等施工全过程及缺陷责任期监理。2.1.2服务范围
2.1.4服务内容2.1.3.1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标段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标段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其中龙游县共同富裕-美丽交通建设项目(县道部分)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2.1.3服务目标2.1.2.5额外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包括:(1)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2)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3)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4)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5)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6)经发包人认定的其他额外服务。补充2.1.2.5目:2.1.2.4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由于非监理人(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2)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3)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4)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1)对承包人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撤换;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有权独立履行监理服务内容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人的下列权力:2.1.5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2.1.4.2删除原内容,本工程不适用。2.1.4.1删除原内容,本工程不适用。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本招标文件的专用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开展监理服务。
补充2.1.7项2.1.6监理人应按规定及时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新)进行人员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发布在建项目信息;在项目交工后6个月内依据两个系统登记信息到项目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理项目评定书。补充2.1.6项(4)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权限。(3)总监有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有召开协调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承包人或所有承包人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的权力;(2)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必要时,总监可向发包人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建议;
2.4监理人员2.1.9本项目适用龙监管办【2021】13号文件《龙游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监理人员的出勤进行考勤。补充2.1.9项2.1.8监理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有大中修施工、政策执行、交通组织、工程量增减等因素的特殊性,监理人应对交通组织影响的重要工序及工程重要部位、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作业时,须由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上述服务内容涉及的相关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补充2.1.8项2.1.7监理人应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保证现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并接受发包人对监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有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经历,其经历应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公开。(2)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除外)均须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监理行业协会核发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合格证书》、《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合格证书》(仅限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资格证人员),其中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交通运输部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无须提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合格证书》、《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合格证书》;第二章附录3中的人员为监理人自有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50%及以上人员为监理人自有人员。注:(1)本表要求的监理人员中,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http://glxy.mot.gov.cn/BM/查询结果为准)。监理人员要求表(第JL01监理标段)表12.4.1补充监理服务人员要求如下:
监理岗位 | 人数 | 专业技术职称 | 监理资格 | 年龄要求 | 评价周期内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累计扣分 | ||
监理岗位 | 第J101监理标段 | 专业技术职称 | 监理资格 | 年龄要求 | 年龄要求 |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见资格审查条件 | |||||
试验室主任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具有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 | ≤60 | 小于24分 | ||
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兼合同工程师)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专业)或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监理资格(道路与桥梁专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的交通运输工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证书。 | ≤60 | 小于24分 | ||
县道部分道路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交通安全设施专业监理工程师、绿化专业监理工程师)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专业)或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监理资格(道路与桥梁专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的交通运输工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证书。 | ≤60 | 小于24分 | ||
姜家至后厅道桥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交通安全设施专业监理工程师、绿化专业监理工程师)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专业)或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监理资格(道路与桥梁专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的交通运输工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证书。 | ≤60 | 小于24分 | ||
监理员(含试验员) | 4 | 初级及以上职称 | 具有监理员或培训证书及以上资格(试验员须具有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证书) | ≤60 | / |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期按1个月考虑,按2人月总额包干。(1)施工准备期1个月,人月数按2人月计。1、施工阶段为86人月,具体计算过程如下:2.4.1.2监理服务的人月数建议如下:2.4.1.1本表要求的监理人员中,总监、试验室主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因部分工程施工开始或结束时间不同,部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进、退场可有先有后,监理员的人数也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监理人员的进、退场情况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交通安全设施附属设施、绿化及城市配套等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可由能胜任的监理工程师兼任,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如表中人员不能胜任所述工作,需增加监理人员,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费用。(4)试验室主任及试验员的配备专业须满足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相关要求。
2.4.1.3监理办的文秘、驾驶、后勤等辅助人员,由监理人按需要自行聘用,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3、JL01监理标段监理服务的人月数总计2+84+6=92人月。考虑在缺陷责任期,工程已结束,人员不必每天到位,按平均到位时间为6个月,人员安排为道路专监1人。2、缺陷责任期24个月,人月数按6人月计,总额包干。其中总监理工程师1人计12人月;试验室主任1人计12人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兼合同工程师)1人计12人月,县道部分道路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交通安全设施专业监理工程师、绿化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计6人月,姜家至后厅道桥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交通安全设施专业监理工程师、绿化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计12人月;监理员4人计30人月;(2)施工及交工验收期12个月,人月数按12+12+12+6+12+30=84人月计。
(3)被替换人升(留)学、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年龄、健康原因影响其监理职责的正常履行的;(2)因故连续停工超过90天且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1)投标截止期后90天,双方未签订监理合同,或虽签订了监理合同,但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且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2.4.3.2以下情况为正常调换:2.4.3.1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试验室主任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否则,将导致监理人违约。进场的监理人员应保持稳定,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2.4.3补充以下内容:
(3)因发生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清退的;(2)因工作失职,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被清退的;(1)被替换人擅自离岗或监理人擅自调离的;2.4.3.3以下情况为非正常调换:(5)发包人认为合理并可接受的其他特殊原因。(4)不可预见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替换人的确不能继续留任(不得不长期离开监理办)的;
2、属正常调换,但未按合同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发包人审查批准1、属非正常调换;2.4.3.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监理人违约:(6)发包人认为不可接受的其他原因。(5)替换人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内信誉档次有降低的;(4)因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书面要求调换的;
(4)有关材料齐全(因健康原因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3)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不低于合同强制性要求且评价周期内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个人信用评价结果档次未下降;(2)按2.4.3.6的要求提交监理人员调换申请,报发包人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人超过14天未予审批的,视为默认);(1)属正常调换;2.4.3.5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不应视为监理人违约:3、替换人的技术职称、监理资格、监理经历、年龄等条件不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2.4.6补充以下内容:2.4.3.8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构成违约的,按4.1.1.5目标准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2.4.3.7若监理人要求调换监理员,应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超过7天无异议的,视为默认)。(2)替换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当与浙江交通网站(或交通运输部网站)监理人员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一致,如浙江交通网站与通运输部网站的信息不一致,以浙江交通网站诚信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1)书面请示报告;2.4.3.6若监理人要求调换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提前14天向发包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
2.4.8缺陷责任期监理人员安排将由发包人根据交工时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不论是否驻留,当因工作需要,发包人要求其返回工地时,监理人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补充2.4.8项2.4.7监理人应当结合本工程特点,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学习和考核,并接受发包人按规定组织进行的上岗摸底考试。对摸底考试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将被视为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岗位而予以调换,监理人必须选派合格的监理人员进场替换,所需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补充2.4.7项监理人员的休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安排,除特殊情况外,总监的休假必须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他监理人员休假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在岗监理人员人数应满足工程正常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办的监理人员每个月的工作日以满足工程施工进展和监理工作的需要为前提,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为当月法定工作日。因工程施工需要监理人员加班的,监理人应安排相关监理人员加班,其加班费按合同专用条款6.2.5项计算。
监理办必须配备(但不限于)以下设施、设备:2.6.1监理人应自行安排监理办的基本设施,且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进行监理办标准化建设,其生活、办公用房及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各种测量仪器、试验仪器均由监理人自备,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上述费用及监理办配套辅助人员由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给定的范围内报价,专款用于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及配套辅助人员费用,其支付办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6.3.5.4目,投标人报价按招标文件“第五章监理服务费报价”相关表式进行填报。2.6监理办基本设施补充2.6款2.4.9总监的直系或旁系亲属不得在其领导的监理办从事监理工作,也不得在监理办管辖的任何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与工程监理有关联的单位工作。补充2.4.9项
主要通讯、交通设施配备要求表4主要办公设备配备要求表3主要办公、生活用房配备要求表2
编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办公用房 | ㎡ | 100 | |
2 | 生活用房 | ㎡ | 满足实际需求 | |
3 | 会议室 | ㎡ | 满足实际需求 | |
4 | 试验室 | ㎡ | 满足实际需求 |
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电 脑 | 台 | 每人1台 | |
2 | 彩色打印机 | 台 | 满足工作需要 | |
3 | 现场音视频记录仪 | 台 | 每人1台 | 执法记录仪 |
4 | 彩色复印机 | 台 | 1 | |
5 | 扫描仪 | 台 | 1 | |
6 | 传 真 机 | 台 | 1 | |
7 | 桌 椅 | 套 | 每人1套 | |
8 | 资 料 柜 | 只 | 满足资料存放 | |
9 | 空 调 | 台 | 每个办公室配空调 | |
10 | 考勤系统 | 套 | 1 | |
11 | 数码相机 | 台 | 1 | |
12 | 数码摄像机 | 台 | 1 |
编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移动电话 | 部 | 监理人员每人一部(带拍照功能) | |
2 | 汽 车 | 辆 | 满足要求 | |
3 | 电动自行车 | 辆 | 满足要求 |
监理办工地中心(临时)试验室基本配备要求表7主要测量仪器设备配备要求表6主要生活设施配备要求表5
编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彩 电 | 台 | 满足生活要求 | |
2 | 空 调 | 台 | 每宿舍一台 | |
3 | 洗 衣 机 | 台 | 满足生活要求 | |
4 | 床、被、褥 | 套 | 每人1套 | |
5 | 冰 箱 | 台 | 自定 | |
6 | 热水器 | 台 | 满足生活要求 |
编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全站仪 | 台 | 1 | |
2 | 水准仪 | 台 | 1 | |
3 | GPS定位仪 | 台 | 1 |
工程 | 检 测 项 目 | 主要仪器设备 | 备注 |
路基工程 | 1、土工试验:筛分、容重、含水量、重型击实、液塑限2、路基压实度试验:环刀法或灌砂法3、弯沉测量4、路基平整度、边坡、横坡5、砌石工程常规检测:平整度、垂直度或坡度6、固体体积率 | 1、重型击实仪2、液塑限测定仪3、比重瓶 4、灌砂筒5、取土器及环刀 6、恒温干燥箱7、石子筛、砂子筛、土壤筛8、轻型触探仪 | |
路面基层 | 1、集料试验:筛分、压碎值、含泥量、针片状含量、密度2、石灰或水泥剂量测定3、重型击实试验4、无机结合料稳定土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5、压实度试验6、无机结合料配合比复核试验7、含水量试验 | 1、路面材料强度仪2、路面基层集料筛3、重型击实仪4、直读式测钙仪(或滴定装置)5、灌砂筒6、标准养护箱7、恒温干燥箱 | |
沥青砼路面 | 1、集料试验:筛分、含泥量、针片状含量、密度、粘附性2、沥青混合料试验:抽提试验、马歇尔试验3、混凝土试验:抗压、抗弯拉强度4、路面厚度、平整度5、压实度试验6、渗水系数 | 1、150-200吨压力机2、砼抗折机3、粗、细集料筛4、路面取芯机5、标准养护(箱)室6、恒温干燥箱7、沥青抽提仪、马歇尔试验仪 8、恒温水浴 9、容积升 10、电子天平 11、针片状规准仪或游标卡尺 12、三米直尺 13、路面渗水仪 | |
桥涵工程 | 1、集料试验:筛分、针片状含量、含泥量、密度2、混凝土试验:塌落度3、砌石工程常规检测:平整度4、水泥:砼抗压强度5、钢筋试验 | 1、粗、细集料筛2、电子天平3、容积升4、针片状规准仪或游标卡尺5、恒温干燥箱6、砼塌落度筒7、二米直尺8、钢筋位置测定仪9、回弹仪10、万能压力机11、标准试模 |
2.7.2特殊试验[如桩基荷载试验、桥梁荷载试验、梁板静载试验等]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2.7.1规范规定属监理人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检测任务均由监理人承担,其检测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监理办工地临时试验室的检测仪器、设备可参照表7的要求配备,其他检测项目可由监理人中心试验室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证书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理人可根据自身检测能力,在表7要求的基础上,增减工地临时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2.7监理人的试验检测任务补充2.7款中将此款扣除。2.6.2监理人未按上述要求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影响工程进展,发包人有权购买任何未按规定应由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负担,并在中期支付
删除原内容,改为:3.1监理工作条件3.发包人的义务本工程所有设计文件、规范、报表和其他由监理人为提供监理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包括摄像、录音和电子文档等)均属发包人财产。监理人在监理服务完成或合同中止前,应将上述文件、图表、签认的凭证、监理日志、监理指令等资料,按《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10〕382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交〔2019〕184号)并结合《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交〔2002〕138号)的规定,进行汇总、整理、装订成册,作为施工监理的竣工或阶段性资料,交付给发包人,监理人保留一份副本。上述资料中监理用表应采用《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统一用表(2018年修订版)》(浙交监〔2018〕116号)。其所需费用应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中。2.8发包人财产补充2.8款
3.2.6施工项目安全风险评价报告。补充3.2.6、3.2.7项3.2.5本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3.2.5项修改为:3.2文件和资料监理人应自行安排监理办的设施,具体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款规定。
3.3.2避免监理人根据合同履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3.3.1建立监理服务费用的财务通道;发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如下协助:删除原内容,改为:3.3协助3.2.7其他。
4.1.1.5监理人的其他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4.责任和保障发包人授权代表:合同签订时通知。3.5代表3.3.3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返回和相关事宜。
(6)在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检查约定时间后的24小时内未到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的;(5)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巡视、旁站的;(4)无正当理由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和人数少于本专用条款2.4.6项要求的;(3)总监的休假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它监理人员休假未经总监批准而影响监理工作的;(2)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的;(1)自中标开始至施工阶段结束,监理人违约调换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试验员)的;
(12)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或其它不良行为的。(11)因监理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的;(10)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发生的;(9)在地面线被扰动前,对原始地面线的复测频率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土石方数量计算资料不全,或工程量审核不符合合同要求的;(8)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7)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足的;
补充4.1.1.6目(17)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含试验室主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信用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16)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不满足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2.6款要求的;(15)监理人不按时提交完整的交竣工资料的;(14)违反第2.4.9项的规定的;(13)违反第2.4.8项的规定的;
(5)有4.1.1.5(3)情形,总监每人次课以3000元的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次课以1000元的违约金;(4)有4.1.1.5(2)情形,每人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3)有4.1.1.5(1)情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200000元的违约金,试验室主任每人次课以100000元的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100000元的违约金,监理员(含试验员)每人次课以10000元的违约金;(2)有4.1.1.4情形,每人次课以10000元的违约金;(1)有4.1.1.2情形,发包人有权购买任何未按承诺配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人员未按承诺进场,每人每天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4.1.1.6因监理人违约,除执行4.1.1.5目已明确的违约处理外,发包人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1)有4.1.1.5(9)情形,每次课以10000元的违约金;(10)有4.1.1.5(8)情形,每次课以10000元的违约金;(9)有4.1.1.5(7)情形,每次课以1000元的违约金;(8)有4.1.1.5(6)情形,每次课以1000元的违约金;(7)有4.1.1.5(5)情形,每次课以1000元的违约金;(6)有4.1.1.5(4)情形,总监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3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天(特殊情形经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3000元/人;其他监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天(特殊情形经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
(17)有4.1.1.5(15)情形,每次课以5000元的违约金;(16)有4.1.1.5(14)情形,每次课以1000元的违约金;(15)有4.1.1.5(13)情形,每次课以2000元的违约金;(14)有4.1.1.5(12)情形,每次课以20000元的违约金;(13)有4.1.1.5(11)情形,课以2%的违约金;(12)有4.1.1.5(10)情形,每次课以20000元的违约金;
违约金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通用条款4.1.2项规定另行承担赔偿责任)。(22)有4.1.1.3目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21)有4.1.1.3目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形时,发包人按事故大小、造成损失程度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和赔偿金,直至终止合同;(20)有4.1.1.1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19)有4.1.1.5(17)情形,补充监理人员(含试验室主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信用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且小于18分的,试验室主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课以20000元的违约金,监理员、试验员每人课以10000元的违约金;信用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8分的且小于24分的,试验室主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课以30000元的违约金,监理员、试验员每人课以20000元的违约金;(18)有4.1.1.5(16)情形,每次课以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完成及配套辅助人员费用总额的2%;
本项目监理服务期预计计划为37个月,施工阶段监理13个月(其中施工准备期监理1个月,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12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为24个月(自实际交工之日起算起)。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发包人与监理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天内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中标人应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签约合同价的2%。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为:县(区、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4.5.2删除原内容,改为:4.5保障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引起监理服务费用增加的,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引起服务时间延长的,按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予以计算。5.4.5删除原内容,改为:发包人对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增减的补偿不予考虑。5.4.4删除原内容,改为:5.4.3按6.2款计算调整。5.4监理合同的变更
5.5.4按合同专用条款6.2款进行调整。当发包人认为监理人无能力履行合同时,发包人按规定报备后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重新招标或指定有能力的其他单位完成余下的监理任务,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5.5.3补充以下内容:5.5.1.2按合同专用条款6.2款进行调整。5.5.1.1按合同专用条款6.2款进行调整。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
6.1.1.6其他补充6.1.1.6目6.1.1.5加班费6.1.1.5目修改为:6.1监理服务费用内容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2.1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6.2监理服务费计算方法6.1.2.10其他补充6.1.2.10目6.1.2.9辅助人员费用6.1.2.9目修改为:
附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附加服务工作日数×监理人数×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6.2.2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按6人月计算,总额包干。施工准备期监理人员进场时间在合同签订后,以发包人通知为准,相关的监理人员数量、服务时间由监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施工准备期监理服务费按2人月计算,总额包干。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本项目监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第五章监理服务费报价表2.2),投标人结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投入监理人员数量、服务时间,结合自身因素及相关风险,进行投标报价。删除原内容,改为:
监理服务费按以下方式调整:因增加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监理服务费用应进行调整。附加监理服务费用应按合同专用条款6.2.2项约定进行调整,额外服务费用应按合同专用条款6.2.3项约定予以调整。工程概算(或预算)变化时(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所含内容除外),监理服务费用不予调整。6.2.4删除原内容,改为:额外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额外服务工作日数×监理人数×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6.2.3额外服务的费用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延长部分的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及配套辅助人员费用不另行计算。其中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延长的,附加监理服务费按上式计算。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4日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6.3.1第一次付款6.3支付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费用。监理人在编制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监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加班及其所发生的所有加班费用,并将该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监理人加班费,监理人也不得以加班费或任何其它名义向承包人计取额外的报酬。6.2.5删除原内容,改为:本项目暂列金额度:/%。
6.3.3.1删除原内容,改为:6.3.3违约金和赔偿金履约担保的提交和返还按照投标人须知第7.3款和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4.5.2项、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5.3项执行。6.3.2.1删除原内容,改为:6.3.2履约担保发包人在每期支付的同时按动员预付款的20%分期扣回该款项,直至扣足第一次付款为止。
6.3.5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6.3.4.1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按监理服务费的/﹪办理支付担保,额度与履约担保同等,并将此担保交给监理人。6.3.4支付担保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确定的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发包人在支付担保或日常支付中向监理人支付。6.3.3.2删除原内容,改为: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第4.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人从监理人的履约担保或日常支付中扣回。
对投标文件中更换人员或新增人员,监理人应经发包人同意或根据发包人、县监管办考勤意见,计算出勤天数。对投标文件中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将进场时间报送发包人同意或根据发包人、县监管办考勤意见计算出勤天数。②施工及交工验收期发包人按当月实际发生并经包人审核确认的监理人月数(包括应发包人要求增加的监理人员)乘以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计算正常施工期当月相应部分监理服务费。每季度支付一次。①施工准备期监理服务费由监理人总额包干使用,在施工准备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人;(1)在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6.3.5.1发包人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于每期支付的当月7日前将该期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依据合同条款第4.1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额,发包人应从履约担保或当期对监理人的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4)删除原内容,改为:工程概算(或预算)变化时(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所含内容除外),按合同专用条款6.2.4项处理。(3)删除原内容,改为:因发包人、政策处理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在1个月以内的,监理费不予调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则单价不变,按实际监理人数约定计算当月监理服务费。超过6个月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2天的(特殊情况下、发包人许可除外),根据具体出勤情况,按以下方式计算当月监理服务费:以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除以22天作为监理人员每天的费用,乘以出勤天数计算其当月的监理服务费。
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监理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2.1项的约定,总额包干,每季(或半年)支付一次,监理人于下季第一个月7日前将当期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6.3.5.3删除原内容,改为:按合同专用条款6.2.5项约定执行。6.3.5.2删除原内容,改为:依据合同条款第4.2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金额确定后在支付担保或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5)删除原内容,改为:
6.3.7.1删除原内容,修改为:6.3.7结算详见6.3.1款。6.3.6动员预付款的扣回6.3.5.4其他费用在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完成及配套辅助人员到位后,经发包人检查验收合格,支付该项费用(即监理服务费报价表2.4所列其他费用合计金额,下同)的80%;最后1期支付为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支付该项费用的剩余20%部分。监理人应在上述时间节点后7日内,将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该项费用。补充6.3.5.4目
7.其他其中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修改为: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6.3.8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6.3.7.3若本工程提前完成,导致工期缩短,发包人应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原费用支付给监理人。如另有奖励的,按合同专用条款7.3款约定的执行。补充6.3.7.3目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签发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在此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争端的解决(3)工程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发生,质量目标达到合同约定。(2)监理人按发包人制定的工程施工总体进度计划,认真履行监理服务工作,使季度计划、年度计划按时完成;(1)监理人按发包人确定的关键工序节点考核办法,认真履行监理服务工作,使每个节点都按时完工;履约考核的具体办法: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标段),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协议书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监理合同附件格式需补充的其他条款。9.补充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4)合同专用条款;(3)投标文件;(2)中标通知书;(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3、监理服务费总价:(大写)元(¥);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1.2.3项约定的优先次序在先者为准。(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8)施工技术规范(含施工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通用施工监理规范;(6)专用施工监理规范;
7、监理服务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6、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监理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5、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4、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证书编号:。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元;其他元。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服务费元;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发包人(全称并盖章):监理人(全称并盖章):10、本监理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份,双方各执份。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8、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至双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传真:传真:电话: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邮编:邮编: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鉴于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__________(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参加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标段监理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致:(发包人全称)履约保证金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担保人:___________(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5.4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元(¥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传真: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发包人全称)(以下称甲方)与(监理人全称)(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廉政合同附件三:廉政合同格式注:监理人在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采用银行提供的保函格式,其主要内容须与本保函内容原则一致。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第三条乙方义务(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承包人串通,损害甲方利益。(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电话:电话:地址:地址: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发包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目标为,监理人对本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监理责任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工程的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监理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附件四: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四)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三)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四)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三)甲方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六)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五)乙方必须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旁站,并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四)乙方如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乙方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试验检测能力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的,则该委托试验检测单位须经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和发包人批准同意。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监理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发包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附件五:安全监理责任合同格式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电话:电话:地址:地址: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乙方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一、甲方职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为在项目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3.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1.督促承包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F90—201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乙方职责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依法追究责任。三、违约责任7.乙方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6.乙方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电话:电话:地址:地址: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发包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有关施工环境保护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提出本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实施意见和具体要求。一、甲方职责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号)和有关规范要求,为在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过程中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附件六: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格式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二、乙方职责5.委托当地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组织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检查,监督承包人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4.根据“三同时制度”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全面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保设施设计和取土场、弃土场的设置及边坡防护等设计要求。3.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支持乙方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要求对本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实施监理。2.以“不破坏就是最好的保护,在设计上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在施工中最小程度地破坏和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态环境”为行动准则,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环境调查,负责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做到交通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6.配合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5.乙方应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环境保护监理人员,并持证上岗;制订环境保护监理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分工。4.负责处理承包人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不良行为;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时停工。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督促承包人加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通过巡视、旁站等方式,检查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2.依据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负责对本项目规定范围内的环境现状进行全面踏勘,核对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并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外出现的新污染源等情况及时报告甲方。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有关施工环境保护的规章和规定,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规范,全面履行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职责。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破坏事件,将依法追究责任。三、违约责任
(监理人名称)将完善(项目名称)工程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完成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附件七: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电话:电话:地址:地址:
1、监理服务费报价说明第五章监理服务费报价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承诺人:(盖监理人单位章)我方同时承诺,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监理标段名称:2.1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2、监理服务费报价表1.2本监理服务费报价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标准以及招标范围涵盖工程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1.1本监理服务费报价是完成合同条款中约定监理服务阶段的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所需要的监理服务费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计(元) | 备注 |
1 |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 | ||
其中:施工准备期监理服务费 | 2人月总额包干 | ||
2 |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 | 6人月总额包干 | |
3 | 其他费用 | ||
4 | 监理服务费总价 | =(1)+(2)+(3) |
监理标段名称:2.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盖电子章)投标人(全称并盖电子公章):
序号 | 拟投入监理人员岗位 | 拟投入监理人员数量 | 服务时间(月) | 月费用标准(元) | 小计(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合计 | ||||||
施工阶段监理人月单价 |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施工阶段人月数(86人月) |
监理标段名称:2.3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序号 | 拟投入监理人员岗位 | 拟投入监理人员数量 | 服务时间(日) | 工日费用标准(元) | 小计(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合计 |
监理标段名称:2.4其他费用计算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全称并盖电子公章):注: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人月单价不得超过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人月单价的±10%(含)。
序号 | 费用细目 | 小计(元) | 备注 |
1 | 办公、生活用房 | ||
2 | 办公设备 | ||
3 | 通讯、交通设施 | ||
4 | 生活设施 | ||
5 | 测量仪器 | ||
6 | 试验设备(如有) | ||
7 | 配套辅助人员 | ||
8 | 信息化与标准化建设 | ||
… | |||
其他费用合计 |
第六章图纸和资料第二卷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盖电子章)投标人(全称并盖电子公章):注: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5%(含)。
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监理执行最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该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此规范为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监理人自备。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第七章技术标准第三卷招标人提供初步设计图纸电子版及相关资料
第四卷(2)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1)本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三、施工技术规范本规范原则按最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执行,若后期浙江省交通质监主管部门有适用的对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的细化规范出台,则按最新规范执行。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样式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投标函目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投标人商务评审自评分表(50分)七、监理大纲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五、资格条件审查资料四、投标保证金三、监理机构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对应页码/模块 | ||||
2.2.4(2)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 |||||||
2.2.4(2)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 |||||||
2.2.4(2)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 |||||||
2.2.4(2)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 |||||||
2.2.4(2)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 |||||||
2.2.4(2)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 |||||||
2.2.4(2)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 |||||||
合计 |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监理资格证书编号:。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第号至第号补遗书)后,在此郑重表示,愿意按照递交的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确定的投入力量和工作方法,遵照监理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以报价文件中填报的监理服务总费用承担并完成本工程在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服务期为个月,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为。致:(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章)备注:投标人可自行修改以上表格格式。
(3)我方承诺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进驻通知后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进驻现场并开展监理工作。(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施工监理合同。4、如我方中标: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网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5、(其他补充说明)。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日期:年月日邮编:传真:电话: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
(二)授权委托书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此处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并授权其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协议书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三、投标保证金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姓名,无须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五、资格条件审查资料投标人拟派驻监理机构组织框图四、监理机构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的复制件。
投标人名称 | ||||||||||
营业执照 | ||||||||||
营业执照编号 | 注册资金 | |||||||||
发照机关 | 注册地址 | |||||||||
成立时间 | 企业性质 | |||||||||
经营范围 | ||||||||||
企业资质 | ||||||||||
企业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
发证机关 | 业务范围 | |||||||||
领导层构成情况 |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财务负责人 | ||||||||||
人员职称构成情况 | ||||||||||
人员总数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其他 | ||||||
管理人员 | 监理人员 | 后勤人员 | ||||||||
45岁以下 | 45-60岁 | 60岁以上 | ||||||||
自 年到 年营业额情况(万元) | ||||||||||
年 | 年 | 年 | ||||||||
注:1、监理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2)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附表:投标人近五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明细表(二)投标人近五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一览表注:本表后应附公司简介、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并加盖电子公章)、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并加盖电子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并加盖电子公章)等相关资料的扫描件。
序号 | 工程名称 | 规模 | 总投资(万元) | 建设单位 | 建设起止时间 | 备注 |
1 | 工程名称 | ||||
1 | 工程地点 | ||||
2 | 建设单位 | 名称 | 联系人 | ||
2 | 建设单位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3 | 施工单位 | 名称 | 联系人 | ||
3 | 施工单位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4 | 合同身份(标明其中之一)□ 独立承监人 □ 联合体牵头人 □ 联合体成员 | ||||
5 | 工程施工合同总价: | ||||
6 | 工程质量等级、获得何种荣誉: | ||||
7 | 工程开工及竣工时间: | ||||
8 | 工程规模和主要工程内容: |
(四)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注:附中标通知书和(或)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三)投标人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一览表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监理项目评定书、交工验收证书、合同协议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出具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有关数据信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2、上述资料中的监理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监理人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序号 | 工程名称 | 规模和主要工程内容 | 总投资(万元) | 建设单位 | 建设起止时间 |
序号 | 姓 名 | 拟任监理职务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专业技术职称 | 监理持证证号 | 专业工作年限 | 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个人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值 |
特此承诺。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成为工程第监理标段的中标人,将保证派遣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办设施设备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含试验员)到场,即基本设施设备及监理人员的人数、技术职称、监理资格、工作经历和年龄等所有各项条件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按发包人要求驻场,为本工程监理工作服务。致:(招标人全称)(六)拟投入监理办设施设备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试验员)承诺书(五)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称 | 毕业院校 | |||||||||||
毕业时间 | 最高学历 | 专业 | ||||||||||
监理资格 | 证书编号 | |||||||||||
拟出任岗位 | 专业工作年限 | 监理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经历 | ||||||||||||
年月 | 单位 | 工程名称 | 在项目中担任岗位 | 主要工作 | 证明人 | 联系电话 | ||||||
目前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名称 | ||||||||||||
担任职务 | ||||||||||||
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计划交工时间 | ||||||||||||
奖惩情况 |
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七)投标人履约信誉情况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项目 | 投标人情况 | 投标人如实填写 |
履约信誉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 |
履约信誉 | 2.自2019年 7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在工程项目的投标和建设过程中,投标人及其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无受贿、行贿行为发生。(以中国裁判文书网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的日期为准)。 | |
履约信誉 | 3.监理人信用等级(监理人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1天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涉及的按B级处理)。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信用等级: 。 |
第一节工程概述七、监理大纲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此处可附总监理工程师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最近三年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查询结果;2、此处可附总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内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累计扣分查询结果;注:1、此处可附投标人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并生效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查询结果;
第五节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措施第四节本工程监理工作重难点分析及对策(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及岗位的职责(一)、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第三节主要监理岗位的职责第二节监理工作的范围
4、进度监理的程序和措施3、费用监理的程序和措施2、质量监理的程序和措施1、安全监理的程序和措施(二)、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的程序和措施(一)、施工准备期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四)、记录和报告格式(三)、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的程序和措施8、组织协调的方法和措施7、信息管理的程序和措施6、合同管理的程序和措施5、施工环境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封面样式第六节对本工程的建议
一、报价函二、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一、报价函目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其他费用(说明:):元。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元;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服务费:元;根据分析计算,我方愿以投标价人民币(大写)(¥元),完成本招标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并接受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规定的对本投标价进行的“算术性修正”。经研究(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第号至第号补遗书)后,我方就上述监理服务工作进行投标。致:(招标人全称)
传真:电话:网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格式见第五章“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相关表式。二、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日期:年月日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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