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2023年农村河道疏浚工程成交公告
河道疏浚工程磋商文件清杂坝埂拆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和设备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已竣工程量报表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专项施工方案大样图协调配合图交通运输业施工场地现场勘察施工场地平整场内交通场外交通场内道路交通设施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临时加固改造工程量清单施工用水施工用电计量设备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硬化施工安全保卫工作非夜间施工照明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施工噪音管理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施工便道清除现场障碍物施工区域防护杂土清运工程照管半成品保护材料与工程设备隐蔽工程检查技术处理地基处理暗河清理回填抗震构造措施临时用电方案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使用照明警示照明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测量放线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材料与设备样品施工设备临时设施试验与检验试验设备试验人员现场工艺试验措施项目费暂估价建筑材料钢材商品砼预拌砂浆可调价材料工程验收工程试车试车程序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竣工退场农民工工资煤气自来水管道雨污分流管临时工程工程保险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险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其他保险工程质量保修书地基基础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主体结构工程保温系统界面加强层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装修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给排水设施抢修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起重建筑凳高架设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易燃易爆的材料消防设施高空作业廉政协议廉政建设住房装修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工程承包工程费用工程量变动工程质量问题处理通讯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社会工作残疾人福利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质疑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
金额
40.1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02/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szc-320612-ssjt-c2023-0007
预算金额82.18万元
招标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葛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谢先生13814614558
中标公司上海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0.1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612-SSJT-C2023-0007
二、项目名称: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2023年农村河道疏浚工程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上海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D1-111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成交金额:人民币肆拾万零壹仟元整(401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
名称: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2023年农村河道疏浚 施工范围:详见采购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施工工期:100日历天 项目经理:赵建新 执业证书信息:沪231132003706 |
五、评审专家名单:吴路萌、季照平、葛惠林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35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
联系人:葛先生
电话:139628479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通州区龙盛大道555号
联
系
人:谢先生
联系方式:13814614558
3.项目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先生
电 话:13862811224
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2023年农村河道疏浚工程采购文件.doc 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2023年农村河道疏浚工程采购文件.doc 小微企业方法.docx 小微企业方法.docx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2023年农村河道疏浚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01月05日
磋商文件备案表
招标代理:(盖章)编制人:日 期: |
采购人:(盖章) 审阅人(签字):日 期: |
采购公告
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2023年农村河道疏浚工程
(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2023年农村河道疏浚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可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2月13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SZC-320612-SSJT-C2023-0007
2.项目名称: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2023年农村河道疏浚工程。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本次招标项目总预算价为82.18万元,最高限价为75.6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项目需求:河道疏浚土方79448m³,清杂10123m,坝埂拆除4821.61m³(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6.项目类型:工程。
7.所属行业:建筑业。
8.合同工期:合同签订后100日历天完成。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10.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水利水电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等渠道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hd.chinatax.gov.cn/xxk)等渠道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等渠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本次招标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3)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方式: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采购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3年2月13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南通市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51开标室(南通市通州区碧华路197号),具体开标室详见区交易中心大厅滚动屏幕。
五、开启
1.时间:2023年2月13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南通市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51开标室(南通市通州区碧华路197号)。
六、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本次竞争性磋商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
联系人:葛先生
电话:139628479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通州区龙盛大道555号
联系人:谢先生
联系方式:13814614558
九、其他
1.潜在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2.有关本次磋商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开标前及时关注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3.本次磋商采购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4、本次采购项目磋商结束后需现场二次报价。二次报价只报总价,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的价格按总价比例相应调整。
第二章磋商须知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以下简称“磋商供应商”)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此项目。
2、项目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3、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3.1满足本磋商文件“采购公告”中合格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3.2满足本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
4、参加磋商费用
4.1参加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最终的成交结果如何,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本次磋商采购人不收取标书工本费与成交服务费。
4.3成交单位需支付采购代理费3500元。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下载了本磋商文件并决定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自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6、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6.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按采购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书面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采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二、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1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响应文件正本中,除磋商文件规定的可提交复印件外,其他文件均须提交原件,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响应文件正本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本磋商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括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1.2除磋商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1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人及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磋商文件中既有中文也有外文的,以中文意义为准。
2.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参加磋商供应商资格的文件证明
3.1磋商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2磋商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设备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3.3磋商供应商应填写并提交磋商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4、磋商响应报价表
4.1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报磋商响应报价表(含分项报价)。每项产品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2标的物
详见项目需求。
4.3有关费用处理
本次采购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本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4.4其它费用处理
磋商文件未列明,而磋商供应商认为必须的费用也须列入报价。
4.5报价采用的货币
响应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6磋商响应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磋商文件规定填写。
5、项目需求响应方案
5.1提供为完成本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
5.2对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的技术与商务条款要求逐项作出应答,并提供依据或说明。
5.3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6、磋商保证金:免收
三、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
(3)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1.4投标单位必须准备“资格审查证明文件”一套、“商务技术标文件”一套及“报价标文件”一套,叁套资料分别单独密封,每套资料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投标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正本和副本若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5投标文件正本须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但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
1.6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将本项目投标文件密封。
1.7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可分开密封,也可统一密封。
1.8投标文件的封袋标明“资格审查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标文件”及“报价文件”。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和密封,密封袋上应标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招标人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1.9采购人拒绝接收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任何磋商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采购人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迟交的响应文件
3.1采购人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5、磋商响应有效期
5.1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人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
四、磋商与评审
1、磋商仪式
1.1采购人将在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仪式由采购人主持,磋商供应商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仪式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磋商小组
2.1磋商开始仪式结束后,采购人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2磋商小组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3.1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人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3.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评审过程的澄清、说明和更正
4.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接到磋商小组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5.1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
磋商小组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对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情况进行查询,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2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负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3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供应商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报价;
(3)供应商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合格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属于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6)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5.4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负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
6、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6.1磋商程序
6.1.1对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按磋商实际情况执行)。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6.1.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6.1.3磋商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磋商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6.2评审方法和标准
6.2.1评审方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6.2.2评审标准
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
6.3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将被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五、成交
1、确定成交单位
1.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总得分最高者为成交人)。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3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人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恶意竞争,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5)不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质疑处理
2.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对项目需求部分的质疑,潜在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对项目需求部分以外内容的质疑,潜在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2.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人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
2.3质疑函必须按照本磋商文件中《质疑函范本》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
2.4采购人及采购人只接收以纸质原件形式送达的质疑。
2.5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
2.5.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
2.5.2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
2.5.3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非原件形式的质疑。
2.5.4未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
2.6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
六、合同签订相关事项
1、签订合同
1.l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采购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1.3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成交工程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履约保证金
成交人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成交金额10%履约保证金,其中:工期为3%,质量为3%,安全2%,竣工资料1%,廉政保证金1%。投标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须在15日内向采购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采购人可以取消其成交资格。提交形式可以采用转账、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等形式。
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应将保函正本交至建设单位财务处保存,并确保实际施工期银行保函的有效性。银行保函担保有效期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工期基础延长1个月。
承包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履约担保足额提供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按期足额向发包方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延期一天提交履约担保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给发包人,如截止至第一次支付工程款项时仍未提交则在该次工程项中扣除。
承包人按期保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取得验收证明后,发包人按上述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以履约保证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2023年农村河道疏浚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2023年农村河道疏浚工程。
2.工程地点:。
3.资金来源:。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0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签字并经发包人盖章确认的涉及工期、质量、价款调整内容的签证单、联系函、技术核定单等。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2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2永久占地包括:发包人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1.1.3.3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建筑工程相关的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图集等。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四套(包含招标时一套),承包人用于制作竣工图纸的也包含在内,发包人不再提供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施工图纸。
1.6.2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开工前7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下午5点前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竣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承包人自购材料清单、认质认价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在该分项开工前7天向发包人提供。专项施工方案等在施工日前15天提交;其它文件如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和本工程的实际需要编制、提交;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同上;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四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版和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书面版和电子版。
1.6.3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准备现场图纸。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办公室或承包人住所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部人员。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8交通运输
1.8.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已对施工场地现场勘察,由发包人按现状交付承包人施工,且施工场地平整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8.2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的用地红线范围为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均由承包人完成,费用已含在约定的合同价款计价方法中。
1.8.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知识产权
1.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9.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9.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0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权力和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但涉及工期、质量、价款调整的内容必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已具备移交条件。
2.2.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现状提交;(2)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勘察现场并了解接入,并满足施工要求,接驳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施工时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由施工单位同所在村接洽确认,同时做好书面交接记录,并于开工前进行现场交验;
开工前由承包人自行到所在村了解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等,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采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及建设部建城[2002]221号文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的完整并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其它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三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如承包人不按约定送交竣工资料,招标人有权罚款人民币20000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在本合同签订后至开工前,承包人应积极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场内外道路:场外道路已开通,场地内施工临时道路、硬化等由承包人自行安排,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独立、有效的做好该工程周边群众工作,并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范围内外的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阻挠施工的情况。若因此发生的机械台班停置费、二次机械进退场费、人员窝工、处理周边群众纠纷等费用和损失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列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4)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五下午5:00前提供下周计划和本周完成情况统计表,完成工程量价款汇总(一式三份)交监理机构。
5)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承包人在各种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_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6)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用房及设施的要求:无偿提供监理、发包人办公室等办公用房,费用已列入合同价款范围。
7)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8)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所有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9)已竣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含在合同价款内。
10)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措施,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
11)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现场材料堆放要整齐,并有遮盖,不得扬尘,机械停放有序,符合清洁卫生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2)交工前将所有的建筑垃圾及有关临时硬化的道路、场地等从施工场地清除,分类运输,堆放地址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不允许乱堆乱倒,同时将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承包人的临时设施从施工场地运走。
1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施工场地要设立标语、标牌,做到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14)施工便道、清除现场障碍物、施工区域防护、建筑垃圾处理(含外运)、施工噪音对邻居影响、邻居对施工干扰等费用均作为措施费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不再调整。
15)承包人已仔细勘察并充分考虑施工范围内将产生的建筑垃圾、杂土清运的工程量,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6)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及对两岸河坡的保护,在施工中因运输车辆等造成周边道路、绿化破损的,必须在工程验收之前按照原样修复到位。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作为承包人代表,负责本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全面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在本工程竣工前,项目经理不得参与其他工程的投标,必须常驻现场,每天不少于8小时,关键节点必须在岗。离开施工现场必须请假,一天向总监请假,二天及以上向发包人请假。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第一次罚款2000元,第二次罚款4000元,第三次除罚款8000元外发包人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索由此造成各项损失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连续5天或一个月内累计15天无故不在现场,则视为承包人无能力完成本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已竣工程不做结算。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5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竣工程不做结算。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5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竣工程不做结算。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7天。
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2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竣工程不做结算。
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离开。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1000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竣工程不做结算。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200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4分包
3.4.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承包人设备、材料进场之日起,到竣工移交手续办理之日止。
3.6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缴纳成交金额10%履约保证金,其中:工期为3%,质量为3%,安全2%,竣工资料1%,廉政保证金1%。承包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须在15日内向发包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成交资格。提交形式可以采用转账、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等形式。
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应将保函正本交至建设单位财务处保存,并确保实际施工期银行保函的有效性。银行保函担保有效期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工期基础延长1个月。
承包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履约担保足额提供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按期足额向发包方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延期一天提交履约担保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给发包人,如截止至第一次支付工程款项时仍未提交则在该次工程项中扣除。
承包人按期保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取得验收证明后,发包人按上述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以履约保证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提供2间办公用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单独计取费用。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3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施工单位须无偿返工直至达到合格。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将隐蔽工程隐蔽的,发包人要求验收的,承包人应当配合,返工所发生的费用(如检查费、返工费、材料费等)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5.2技术处理(含地基处理、暗河清理、回填等)必须满足施工要求,处理方法在施工前必须获得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抗震构造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承包人应严格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尽到总承包单位的义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承包人在工地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承包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照明、警示照明、围栏设施,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承包人若不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及设置安全设施,或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包人有权没收安全保证金。
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负责夜间和非夜间的安全巡逻和保卫,统一管理施工场地治安保卫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6.1.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施工场地要设立标语、标牌,做到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
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承诺:合同价款中所含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同意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对此并不影响承包人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组织施工,如若发生安全事故,不能据此推断是发包人的责任。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日。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
承包人每周五下午5:00前提供下周计划和本周完成情况统计表(一式三份)交监理机构。
施工月进度计划:第一次在开工前7日,以后在上月25日前提供;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进度统计报表及纠偏措施与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同时提供。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8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按通用条款;②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停水、停电超过24小时的;③发生合同约定任一可顺延工期的情况时,承包人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得到监理机构签认,并报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顺延;承包人未按通用条款时间要求提出报告的,视为该顺延的情形没有发生,不予顺延。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延误总工期每延迟一天罚款5000元,超过15天(含15天)处以工程结算价为基数每天千分之五罚款,其他按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开工,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每拖延一天罚款5000元。
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开工,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每拖延一天罚款5000元。
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10天仍未开工或连续停工5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不支付工程款。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自然灾害;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9.2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工程设计变更(2)不可预见性变更(3)工程量清单特征不符、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4)涉及工程造价、质量标准等政策调整的变更(5)其他实质性变更。
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发包人要求变更的根据《通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通政办发[2016]5号)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事项。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调整。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为了防止不平衡报价,工程量偏差在正负15%内,按投标单价执行。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投标单价大于标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标底价*投标下浮率,投标单价小于标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投标单价执行。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投标单价大于标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减少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价执行,投标单价小于标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减少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标底价执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调整;如果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调整的,应经发(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签认。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下浮比率执行投标下浮比率=(1-中标价/标底价)*100%,下浮率的计算均需扣除招标人暂列金额、暂估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税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规范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4.2本工程原则上不存在工程变更,确需要工程变更的,施工单位必须先行履行好手续,否则造成的变更不予结算。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参照通用条款10.7条)。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参照通用条款10.7条)。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招标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人工费结算不再调整,由承包人按照江苏省人工费调整幅度预测,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上涨因素进行报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的调整参照执行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通建价[2016]22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调整后材料差额按规定取费后应下浮,下浮比率执行投标下浮比率=(1-中标价/审定标底价即未按控制价调整系数调整前的价格)*100%,下浮率的计算均需扣除招标人暂列金额、暂估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税金。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
a=【单位工程某类别建筑材料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人工、材料风险价差部分)】×100%。
当a值>5%时,该建筑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当a值≤5%,该建筑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2).承包人应承担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幅度b应为5%:
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工程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建筑材料单价价差的取定:
应以南通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算术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计算时间:钢材、商品砼按主体施工期间每期指导价的算术平均价格计。主体施工期间是指从地下室底板施工开始至结构封顶。预拌砂浆等其它材料按开工后至工程完工期间每期指导价的算术平均价格计算。
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原则上调整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应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含量乘以实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
5.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的计算:
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工程基准日当月所采用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础,指导价格涨、跌幅度在b以内(含b)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b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如下:
①上涨超出b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平均指导价格-基准日档期的月份指导价格×(1+b))】×该类主要建筑材料数量;
②下跌超出b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平均指导价格-基准日档期的月份指导价格×(1-b)】×该类主要建筑材料数量。
6.主要建筑材料差价应根据计价定额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7.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上述合同价款的调整最终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在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依约支付。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人工工资、除可调材料价以外的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均不作调整。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营改增后调整内容、《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程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及相应补充规定和南通市有关规定。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区级补助资金到位后付至合同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且经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价的80%,余款待验收合格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注:承包人每次申请付款前,均应出具项目所在地(南通市通州区)税务票据,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工程款汇入承包人账户应专款专用,一旦发现承包人移作他用,导致材料、设备、人工费支付不到位造成停工,发包人即停止付款,由此发生的损失费用由承包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已完成约定进度的证明,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节点提交。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通过监理审查的审核表后10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合同要求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验收要求,提前15天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监理单位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验收要求初步验收。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做好验收“标识”工作。
(2)初验合格后,发包人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对工程瑕疵及其他遗留问题等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应立即按发包人意见整改。承包人未能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整改的,则不予竣工结算。
(3)承包人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另外,承包人应大力配合发包人及时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交由发包人移交档案馆。承包人未按规定向发包人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竣工资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额外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每日需向发包人按照工程合同暂定造价0.5‰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未按时移交工程给发包人产生的其他直接和间接损失。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已含在双方约定的计价中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已含在双方约定的计价中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若未按照发包人指令执行,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原施工现场所有遗留物均视为建筑垃圾,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须承担发包人由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处理费用),相应的清场费用一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30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完整,发包人不分次接受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结算资料,造成竣工结算迟延支付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6个月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审计完成,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并及时给于修正和确认,承包人不配合、不及时修正、不及时确认的,发包人有权相应顺延审计期;竣工结算的审计单位为通州区审计局。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质量保修期满。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28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14天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不扣留(含在合同价款中)。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不扣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已经含在合同价中);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质量保修协议。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详见质量保修协议。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减部分工程量,承包人对此不提出索赔。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本合同16.2.2条及其它条款的约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未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施工且在工程师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整改赶不上进度计划的,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7天以上不能复工的,或经工程师通知复工而承包人拒绝复工达7天以上的,或承包人擅自停工5天以上的,以及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均有权认为承包人的行为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有权没收全部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不予结算和支付,且发包人有权另行落实施工单位继续施工,而无需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固定,承包人自行撤场。
2.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管理和工程结算审核、工程交付使用中的扣罚款应由双方当场及时履行,承包人不履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停止施工或在履约保证金中或在支付工程款时按扣罚额的双倍扣除。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如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承包资格、解除合同且要求承包人清场,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支付或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本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限期退场,不按要求退场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如购进的材料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时,由承包人无条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未能一次性验收认定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标准的,由承包人无偿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为止,因此影响工期的同时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严重质量事故,视情况由承包人承担1-3万元的违约金,每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除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发包人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至合格并采取措施清除不良影响。
6.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于工程]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重新运回或采购并承担所有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按壹万元/次罚款。
7.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按7.5条约定。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两次通知未到场处置或维修,由发包人另行派人维修,按发生维修费用的三倍从保修金中扣除。
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应按时按规定自行组织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发放,造成农民工上访事件,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先行垫付,因此造成发包人的利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承包人无应付工程款的,如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承包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发包人的利息损失和其它所有损失。
②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义务,由此而造成发包人的其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为实现合同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执行费,公告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③承包人要做到减少噪音及环境污染,文明施工达标,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地在市、区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按每有一起罚款4000元。
④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形,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直接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A:施工期间工程资料不能及时到位的;B:隐蔽部位不经验收通过就进行下一道工序的;C:不论以何种形式被发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D:不按施工图及设计规范的要求,擅自施工的;E:安全文明生产措施不到位。
⑤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施工原因,而造成煤气、自来水管道、雨污分流管等受到破坏的,除承包人须按规定修复或承担相应修复费用外,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次处罚,并承担一切责任。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任何一方依约依法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均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7日内清场完毕,承包人不及时清场的,按每天贰万元计算违约金,在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已竣工程量价款中直接扣除。因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已竣工程量根据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签认的《已竣工程量报表》确定并按其70%计价结算,承包人放弃任何损失赔偿。其它条款对合同解除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不计费用。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自然灾害。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投保内容: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承包人投保内容: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险、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财产险。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各自办理。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争议解决
19.1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竣工时实际完成的所有工作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及外墙外保温系统工程(界面、保温、加强层等)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竣工结算价的3%,本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付清质量保修金(不计息)。
如对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管理政府相应管理部门有新规定的,双方同意按照政府的相应规定办理。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若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的,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具体工程量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证为准,结算费用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1.2计取,并在当年付清给发包人委托的修理人。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对质量保修有规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并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至少一人)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凳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乙方原因造成任何安全事故的,安全保证金将被全部扣罚,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合同双方各执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廉政协议
立协议单位:
甲方: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风气,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开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正当利益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利益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扣罚工程合同价款1%的廉政保证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项目需求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商务技术标评审:分值45分。
名称 | 评分点名称 | 分值 | 评审标准 |
1 | 企业业绩 | 10分 | 1、响应人2019年以来承建过河道疏浚工程施工业绩,有1个得2分,最多10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扫描件) |
2 | 施工组织设计 | 35 | 1、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0-5分;2、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0-5分;3、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0-5分;4、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0-5分;5、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0-5分;6、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0-5分;7、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0-5分。 |
(2)报价标评审标准(分值55分)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3%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2、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与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联合体享受上述同类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正或副本)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磋商供应商名称:
日期:
一、资格审查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磋商供应商提供有效的水利水电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磋商供应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磋商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有效的水利水电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磋商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B证复印件;
磋商供应商为拟派授权委托人缴纳的2022年7月—2022年12月缴纳的社保证明;
磋商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
磋商供应商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成立不满一年单位无需提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依法缴纳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税收的相关凭证的复印件,及投标人依法缴纳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见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见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注: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磋商响应函(原件)。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加盖公章的,必须加盖公章。
备注:供应商将资格证明文件单独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以上任意一条不符合要求按无效标处理。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装订在资格审查文件)
我公司郑重声明:我公司具备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全称(盖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系(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投标人全称:(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采购人):
(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授权委托人姓名、职务)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全权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
授权委托人姓名:
职务:电话:
传真:邮编:
通讯地址: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注:委托人必须为拟派项目负责人。
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单位名称):
我方参加你方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投标的申请,拟派项目负责人为。现我方向你方慎重承诺:
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果我方经本工程评标委员会评定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在公示期间被他人举报并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核实,确认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那么取消我方第一成交候选人资格。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装订在资格审查文件)
声明
我单位郑重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磋商供应商(盖章):
日期:
磋商响应函
(装订在资格审查文件)
致: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
根据贵方的磋商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_________(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______________(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次项目磋商采购的有关事宜。
据此函,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买方提供所需货物、服务。
2.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
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3.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遵循本响应文件,并在规定的磋商、
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4.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采购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
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
保证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交付买方验收、使用。
6.遵守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磋商供应商(公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商务技术部分评审材料(详见第五章要求)
(装订在商务技术标文件中)
……
六、磋商响应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另附)
(装订在报价标文件中)
(采购人):
(一)根据已收到的项目的磋商文件,我单位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工程磋商文件的规定,经考察现场和研究磋商文件后,愿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总价,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二)我单位保证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后立即开工,并在90日历天竣工。
(三)我单位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四)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磋商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五)我单位充分理解该工程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确认本磋商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我单位正常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参与投标。
磋商响应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一中小企业声明函(装订在报价标中)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备注: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格式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装订在报价标中)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采购文件编号为______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报价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圆整(¥:)。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备注:1、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2、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单位的,此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全称(盖章):
日期: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政策功能
4.1中小企业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对于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的规定。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根据《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报价,其价格不予扣除。
(5)根据《财库〔2017〕141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报价,其价格不予扣除。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报价,其价格不予扣除。
(7)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2)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
(3)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4.3进口产品政策
(1)除在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
(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
(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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