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宁乡市机关后勤服务服务中心司勤人员劳务派遣服务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336.34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2/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4020600112
预算金额336.34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楚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336.34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402060011-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楚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机关后勤服务服务中心司勤人员劳务派遣服务采购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40206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机关后勤服务服务中心司勤人员劳务派遣服务采购 职业中介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3363400
 合计金额小写: 3363400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叁拾陆万叁仟肆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司勤人员劳务派遣合计金额:33634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1-01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根据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宁乡农商银行玉潭支行(湖南楚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820103000000122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合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履约验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明确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劳务工资报酬等事项。

2、甲方应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的,甲方应协助乙方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确定和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报酬标准并及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费用。

4、有权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考核。

5、有权了解、查询乙方发放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并纠正乙方的违约行为,对乙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有权追偿。

6、甲方有权对派遣人员的录用进行严格把关,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核、管理,有权对不称职的人员提出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甲方有权随时提出更换人员。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遣返退回乙方: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派遣劳务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被派遣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被派遣劳务人员体检不合格的。

8、甲方根据本条第七项第(1)至(5)款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的,应向乙方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事实材料,根据本条第七项第(6)、(7)、(8)款遣返劳务派遣人员的,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处理。

9、甲方遣返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由乙方负责处理退回后续工作,凡由此引发的劳务、劳动纠纷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及时与经甲方确定的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甲方、劳动部门备案,负责建立、管理、接转派遣人员档案。

2、乙方应当及时足额按确定标准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时办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各类社会保险缴付手续,否则,凡此给被派遣劳动者或甲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负责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纠纷,协调被派遣劳动者与甲方的用工关系。

4、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善后事宜的处理。

5、负责处理被派遣劳动者工伤事宜的申报和理赔工作。

6、乙方派遣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做出的统一安排调配,遇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必须积极作为。

7、乙方应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相关专业业务培训以及职业道德、相关劳动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服务的培训,使劳务派遣人员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8、乙方劳务派遣员工应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了解的相关甲方工作内容、信息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如乙方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致合同实质无法履行的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违约方应向相对方支付相当于年度服务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或不按标准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怠于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3、甲方应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价款,如逾期支付,则按应付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1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应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工伤保险的理赔工作。

3、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伤所造成的损失,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损失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路市行政中心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中央领御2栋2单元805
法定代表人: 苏剑波 法定代表人: 周良波
委托代理人: 杨利军 委托代理人: 刘娜
电话: 0731-88980689 电话: 0731-87262798
传真: 0731-88980689 传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