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编号618-5禁毒大队采购快速检测试剂一批合同公告
金额
29.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0/08/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005090080
预算金额800.00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编号618-5禁毒大队采购快速检测试剂一批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JZ-20200509008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杭州隆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编号618-5禁毒大队采购快速检测试剂一批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509008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多项毒品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其他医用材料

尿杯型 25人份/盒 最低检出浓度: 吗啡,300mg/ml;甲基安非他明,1000ng/ml;氯胺酮,1000ng/ml;四氢大麻酚酸,50ng/ml;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MA),500ng/ml

500

260000

2

苯二氮卓类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其他医用材料

单卡型 40人份/盒 奥沙西泮最低检出浓度:300ng/ml

5

1600

3

丁丙诺啡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其他医用材料

单卡型 40人份/盒 丁丙诺啡最低检出浓度:10ng/ml

5

1600

4

甲卡西酮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其他医用材料

单卡型 40人份/盒 摇头丸最低检出浓度:500ng/ml

2

800

5

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唾液检测试剂(胶体金法)

其他医用材料

滴卡型 10人份/盒 最低检出浓度: 吗啡,15mg/ml;甲基安非他明,50ng/ml;氯胺酮,100ng/ml

80

24000

6

四氢大麻酚酸/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MA)唾液检测试剂(胶体金法)

其他医用材料

滴卡型 10人份/盒 最低检出浓度: 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MA),300mg/ml;四氢大麻酚酸,25ng/ml;

50

10000

 合计金额小写: 298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玖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项目合同签订后10天内完成所有产品交付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供应商负责把采购方需要的货物一次性送至客户指定地点: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00,说明:货到后整体验收合格付至合同金额的95%;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金额5%的余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农行杭州西溪支行(杭州隆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9053101040000848)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19号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义创路1号

法定代理人:

黄健元

法定代理人:

郑曙剑

委托代理人:

邱杰

委托代理人:

刘长翠

电话:

0731-85659699

电话:

0757-88617879

传真:

0731-85659691

传真:

0571-88261750

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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