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喀什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7/1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XJWJH(GK)027
二、项目名称:喀什大学职业本科教育东城校区项目设备采购(第四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乌鲁木齐鑫柯沃锡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460号三层办公1区3A-249
被投诉人1:喀什市财政局
地址:喀什市行政审批局五楼
被投诉人2:新疆文嘉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团结路168号辰丰楼
四、项目基本情况
本投诉项目2023年6月13日11:00时(北京时间)由被投诉人1与被投诉人2在喀什市团结路168号辰丰楼三楼会议室(全流程电子标)组织开标、评标,2023年6月14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3年6月16日投诉人对开标活动存有质疑,向被投诉人提交了书面质疑函,2023年6月20日新疆文嘉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质疑内容进行了回复;因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2023年6月26日向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了(邮寄)投诉书,2023年6月27日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签收投诉书(顺丰速运),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相关投诉材料、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将投诉审查情况回复如下:
投诉事项1:修改招标文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操作评标,在采购平台上中标结果公示中公布的中标企业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类型声明函》”,未按照招标文件模板、格式填写。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在《类型声明函》中声明所提供产品厂家均为微型企业,经过查询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不是小微企业,严重怀疑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行为。评标委员会专家存在法规无知专业不精通导致违法违规不公平不公正的评标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3年6月27日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书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开标现场视频等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喀什大学职业本科教育东城校区项目设备采购(第四包)(项目编号XJWJH(GK)027)进行审查。
审定结果认定:
对投诉事项1:经审查,预中标单位(喀什恒胜成商
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招标文件模板及格式进行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本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充分,投诉事项成立。
对投诉事项2:经审查“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三款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的规定,“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符合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予支持。
综上诉述,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现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3年7月3日
二、项目名称:喀什大学职业本科教育东城校区项目设备采购(第四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乌鲁木齐鑫柯沃锡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460号三层办公1区3A-249
被投诉人1:喀什市财政局
地址:喀什市行政审批局五楼
被投诉人2:新疆文嘉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团结路168号辰丰楼
四、项目基本情况
本投诉项目2023年6月13日11:00时(北京时间)由被投诉人1与被投诉人2在喀什市团结路168号辰丰楼三楼会议室(全流程电子标)组织开标、评标,2023年6月14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3年6月16日投诉人对开标活动存有质疑,向被投诉人提交了书面质疑函,2023年6月20日新疆文嘉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质疑内容进行了回复;因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2023年6月26日向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了(邮寄)投诉书,2023年6月27日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签收投诉书(顺丰速运),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相关投诉材料、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将投诉审查情况回复如下:
投诉事项1:修改招标文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操作评标,在采购平台上中标结果公示中公布的中标企业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类型声明函》”,未按照招标文件模板、格式填写。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在《类型声明函》中声明所提供产品厂家均为微型企业,经过查询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不是小微企业,严重怀疑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行为。评标委员会专家存在法规无知专业不精通导致违法违规不公平不公正的评标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3年6月27日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书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开标现场视频等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喀什大学职业本科教育东城校区项目设备采购(第四包)(项目编号XJWJH(GK)027)进行审查。
审定结果认定:
对投诉事项1:经审查,预中标单位(喀什恒胜成商
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招标文件模板及格式进行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本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充分,投诉事项成立。
对投诉事项2:经审查“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三款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的规定,“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符合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予支持。
综上诉述,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现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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