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巴基斯坦2台门机散件运输项目 公开竞争性谈判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5/01/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pmc(hf)-zb2025-01-012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1.项目编号:ZPMC(HF)-ZB2025-01-012

2.项目内容:巴基斯坦2台门机散件运输

(计划2月中旬左右于振华小南通基地装船发运)

A. 货物信息:

2台门机散件及工装(体积暂定12000方具体详见附件清单及图纸)

B. 卸货港信息:巴基斯坦卡拉奇码头

C. 实际结算金额=中标单价*双方确认的最终立方数(测量由中标单位负责,结果经双方认可)

 3.船舶要求

1)甲板强度满足海运要求,船舶需具备装卸能力

(2)船舶证书齐全,船员证书、保险齐全。

(3)有重大类似运输优先。

(4)施工期间必须有船东代表到达现场对接,利于现场管理。

(5)船舶总布置图、型值表、型线图(CAD版)。

(6)投标船舶经过项目部验船才允许投标。

7)船舶运输费用以承兑汇票结算。

 

4.发运时间、到岸时间和装、卸货码头:

1)巴基斯坦2台门机振华小南通基地码头装货2025年2月中旬左右装船,卸货港巴基斯坦卡拉奇码头,可参考附件相关水文情况,具体以招标人提前通知时间为准。

2)船东需负责办理船舶靠离泊手续、“通航论证”“靠泊论证”以及“超能力靠泊”等相关靠离泊手续

注:上述时间均为暂定,以招标人提前7天通知为准。

  4.2 装卸、绑扎条款:

1)货物装卸、货物绑扎和解绑由船东负责,装货之前的甲板、货舱清理,围板、栏杆等干涉结构拆除由船东自行安排并承担费用。

(2)船东应密切关注天气、海况预报,及时就项目装货窗口与租船人保持沟通,并服从租船人安排。

5.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

5.1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近3年内有类似相关成功有效业绩1例以上(有效业绩的定义:①合同为同类型相关项目;②须提供该业绩合同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双方盖章页、总金额页);③须提供该业绩合同的项目验收证明(如:业主证明或完工证明、验收报告等)或该业绩合同的所有收款凭证,以证明除验收、质保外其他阶段付款均已支付,(该业绩合同的项目验收证明或该业绩合同的所有收款凭证可二选一提供);④所有证明文件在必要时需提供纸质原件备查。);

(5)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实施情况及绩效说明(拥有14001\45001体系证书可免于提供);

(6)近三年发生如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分包商员工职业健康问题等被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有异常信用记录的,应提供书面分析改进报告。(未如实陈述者,我司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及其他处罚措施。)

(7)当招标项目涉及国家行政许可要求时,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资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存在行政处罚的单位,根据处罚情况招标小组讨论决定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5.2资格审查提交材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代理经销商需同时提供自身及源头生产厂家);

2)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及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情况简介;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

5)近3年承担的相关业绩证明1份;

6)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7)拟用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所有人即投标人,非自有船舶须提供光租合同/期租合同或船舶所有人该项目投标授权;

8运输船提供相关船舶证书,包括:船舶照片、检验证书簿复印件、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载重线证书、船舶布置图和基本结构图(CAD版)内容

(9)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实施情况及绩效说明(拥有14001\45001体系证书可免于提供);

(10)近3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状况描述,尤其说明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1)近3年的环保处置情况描述,尤其说明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受到环保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12)近3年的企业及受控分包商员工的职业健康情况描述,尤其说明发生职业病的情况;

13)适用时,行政许可资质复印件;

14)贸易安全管理告知书(附件2)。

5.3 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截止时间:  2025210上午10点之前停止报名

    址:中交供应链系统(资格审查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以下邮箱)   

  人:赵楠

邮箱:zhaonan@zpmc.com

021-31195564

传真:021-58392698

技术联系人:李瑞明

电话:15851636950

(具体以附件公告为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