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5/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紫金县森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MA4UPC852T
住所(地址): 紫金县紫城镇沿江路54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公司涉嫌使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参与“兴宁市2022年高质量水源林建设造林项目”(项目编号:441481-2022-00318)招标投标项目中,使用虚假劳动合同谋取项目的中标。以上事实有《审计移送处理书》、《投标文件》、《询问笔录》《兴宁市2022年高质量水源林建设造林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三、处理结果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在2024年6月3日到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管股接受处理;
3.并于2024年6月12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金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柒佰玖拾贰元壹角整(¥:12792.1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兴宁市非税收入专户 (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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