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DFHTC—202212009号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襄州临采计备[2022]B01876号
三、项目名称
襄州区丽明泵站改扩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北广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栋26层A4室
中标(成交)金额:69.8(万元)
服务类 |
名称:襄州区丽明泵站改扩建工程监理服务 服务范围:配套建设排水工程、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电气工程及附属等工程。本次项目拆除现有泵站,占地面积700平方米,扩建一座泵站,用地面积304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29.06平方米,设计流量25立方米/秒,汇流面积168h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泵房和泵池一座,建筑面积438.44平方米;门卫房一座,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配电房一座,建筑面积265.62平方米。 服务要求:做好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成本控制及施工技术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工作,使工程顺利推进。 服务时间:施工计划工期240日历天;监理工期与施工工期同步。 服务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五、评审专家名单
胡胜,刘斌,樊鹏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2-12-29
2、评审地点: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民发世界城汇景园10幢2单元103室)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2、收费金额:1.04(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襄阳市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襄阳市襄州区红星路12号
联系方式:0710-28100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民发世界城汇景园10幢2单元103室
联系方式:0710-35114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刘菁菁
电话:0710-3511489
-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 丽明泵站监理定稿.pdf丽明泵站监理定稿.pdf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采购人:襄阳市襄州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地址:襄阳市襄州区红星路12号联系人:田主任电话:0710-2810098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民发世界城汇景园10幢2单元103室联系人:徐刘菁菁电话:0710-3511489 |
1.1.4 | 采购项目名称 | 襄州区丽明泵站改扩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
1.2.1 | 资金来源 | 政府投资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3 | 服务期 | 施工计划工期240日历天,监理工期与施工工期同步 |
1.3.4 | 质量目标 |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1.4.1 |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 同竞争性磋商公告中供应商资格条件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 不接受 |
1.4.3 | 是否允许分包 | 不允许 |
1.10.1 | 磋商预备会 | 不召开 |
2.2.1 | 质疑期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通知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修改通知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3.2.7 | 采购预算(最高磋商限价) | 72万元;工程监理服务费费率1% |
3.2.8 | 是否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 不允许 |
3.3.1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有效期 | 60日历天 |
3.4.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 | 无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 不允许 |
3.7.8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
4.1.1 | 响应文件电子版 | 响应文件电子版 |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封套上写明 |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供应商名称: |
4.2.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2年12月29日14点30分 |
4.2.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民发世界城汇景园10幢2单元103室) |
4.2.5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5.2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2年12月29日14点30分地点: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民发世界城汇景园10幢2单元103室) |
5.3.1 | 磋商顺序 | 磋商顺序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逆顺序 |
6.1.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依法组建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否。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推荐前三名有排序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
7.2 | 结果公示媒介 | 结果公示媒介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
9.5 | 行政监督部门 | 行政监督部门 | 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所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10补充规定 | 10补充规定 | 10补充规定 | 10补充规定 |
10.1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服务费的金额计算依据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计取基数为本项目的成交金额,磋商供应商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该费用。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按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要求支付代理服务费。该项费用供应商应计入磋商报价中,供应商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2.专家评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3.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服务费的金额计算依据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计取基数为本项目的成交金额,磋商供应商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该费用。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按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要求支付代理服务费。该项费用供应商应计入磋商报价中,供应商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2.专家评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3.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
10.2 | 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会 | 按照本须知规定,采购人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会。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磋商会,并在磋商会议现场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未按要求参加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视为自动放弃。 |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属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对于小微企业评审时价格扣除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满足本磋商文件第1.4.2条的规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满足本磋商文件第1.4.3条规定且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属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对于小微企业评审时价格扣除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满足本磋商文件第1.4.2条的规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满足本磋商文件第1.4.3条规定且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依据财库[2019]19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性采购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截图,未提供的视为无效响应(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非强制性采购内容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截图,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依据财库[2019]18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环境标志产品查询截图,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 |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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