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竞价交易J24128265预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8/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24128265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15735875253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泽昂18636946003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竞价交易预告

(编号:J24128265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请各交易商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价格的有关政策要求,参与竞价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1.委托单位:

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2.委托产品基本信息

标段商品类别交货地运输方式价格类型委托数量(吨)基价(元/吨)出价上限
(元/吨)
每次最小降价
幅度
(元/吨)
每次最大降价
幅度
(元/吨)
A标段动力煤供应商煤场公路运输含税到场价10000264.6不限1不限
B标段动力煤供应商煤场公路运输含税到场价10000264.6不限1不限
C标段动力煤供应商煤场公路运输含税到场价10000264.6不限1不限
D标段动力煤供应商煤场公路运输含税到场价10000264.6不限1不限
E标段动力煤供应商煤场公路运输含税到场价10000264.6不限1不限
F标段动力煤供应商煤场公路运输含税到场价10000264.6不限1不限
G标段动力煤供应商煤场公路运输含税到场价10000264.6不限1不限
H标段动力煤供应商煤场公路运输含税到场价10000264.6不限1不限

备注:混煤掺配比为:中煤(或原煤):煤矸石:煤泥=60%:20%:20%

3.委托产品参考质量指标

标段

煤种

品种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水分

(Mt)

(%)

硫分

(St, d)

(%)

A标段烟煤混煤≥2700≤10≤1.8
B标段烟煤混煤≥2700≤10≤1.8
C标段烟煤混煤≥2700≤10≤1.8
D标段烟煤混煤≥2700≤10≤1.8
E标段烟煤混煤≥2700≤10≤1.8
F标段烟煤混煤≥2700≤10≤1.8
G标段烟煤混煤≥2700≤10≤1.8
H标段烟煤混煤≥2700≤10≤1.8

备注:品种规格:混煤

二、报名事项

1.报名资格:

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消费企业。

2.报名时间:授权截止2024-08-08 11:00:00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三、保证金事项

1.保证金交纳标准:500000元

2.保证金交纳方式: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

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绑定银行账户进行保证金“入金”操作,可实现保证金当日释放并申请“出金”。

3. 保证金交纳、管理、退还、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四、交易事项

1.交易平台: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http://www.ctctc.cn)

2.交易模式:延时竞价采购

⑴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36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36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⑵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以最低价自动成交。

3.交易时间:

A标段:2024-08-08 11:30

B标段:2024-08-08 11:30

C标段:2024-08-08 11:30

D标段:2024-08-08 11:30

E标段:2024-08-08 11:30

F标段:2024-08-08 11:30

G标段:2024-08-08 11:30

H标段:2024-08-08 11:30

4.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请参与交易商登录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进入“个人中心”查看“交易结果公告”。

五、合同签订

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与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六、交易交收

交货地点: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交货方式:公路运输方式送货至交货地点,按照买方的调度计划交货。卖方运输方式需满足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成交双方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须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填写《交易交收确认单》并加盖电子印章,交易中心收到双方盖章的《交易交收确认单》后,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并退还双方保证金。《交易交收确认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A标段:2024-08-08至2024-08-20

B标段:2024-08-08至2024-08-20

C标段:2024-08-08至2024-08-20

D标段:2024-08-08至2024-08-20

E标段:2024-08-08至2024-08-20

F标段:2024-08-08至2024-08-20

G标段:2024-08-08至2024-08-20

H标段:2024-08-08至2024-08-20

七、货款结算

货款结算:买方于购销合同结束后(30日)前向卖方出具结算通知单,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120日)内支付相应煤款。 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

八、煤质验收

1.数量验收:以买方到厂计量为准。 2.质量验收: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准。 2.1热值考核 热值考核采用分段累进计算,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2700大卡时,按基准价格计价标准执行;2700大卡>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2600大卡时,按照100大卡对应0.001元/(大卡·吨)的比例考核;2600大卡>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2500大卡时,按照100大卡对应0.005元/(大卡·吨)的比例考核;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2500(Kcal/kg)时,按照100大卡对应0.008元/(大卡·吨)的比例考核; 2.2硫份考核 履约期来煤加权含硫量St,ar≤1.0%时,奖励5元/吨;履约期来煤加权含硫量1.0%<St,ar≤1.3%时,奖励3元/吨; 履约期加权来煤含硫量在St,ar≤1.8%,按基准价格计价标准执行;含硫量St,ar>1.8%以上,按照0.1%对应2元/吨的比例考核; 2.3水分考核 履约期来煤加权全水Mt≤10%,按基准价格计价标准执行;履约期来煤加权全水Mt>10%以上,按照1%对应3元/吨的比例考核;来煤若造成买方输煤系统堵塞,立即停止供煤且卖方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4其它考核 ①要求来煤粒径10~50mm的比例不小于30%,由此造成买方输煤系统堵塞,则停止供煤并由卖方承担相应损失。 ②来煤造成买方采样机堵,停止当天供煤并对当天已进厂煤量的5%进行扣吨处理。 ③入厂采样批考核:单批来煤热值<2500大卡时,按照100大卡对应10元/吨的比例考核当批,单批热值<2000大卡时不予结算;单批来煤硫份>2.1%,按照0.1%对应10元/吨的比例考核当批,单批硫份St,ar>3.0%时不予结算;单批来煤水份Mt>13%,按照1%对应10元/吨的比例考核当批,单批水份Mt>16%时不予结算。热值批考核+硫份批考核+水份批考核单价大于结算单价时不予结算。 ④履约期兑现率考核 90%≤履约期兑现率≤110%,不予考核。 履约期兑现率>110%考核,超出部分不予退回、不予结算、不计入合同执行量。 履约期兑现率<90%时,按(合同量-履约期进厂煤量)*10元/吨考核应付煤款,应付煤款不足时将从保证金(20万元)中扣除。 履约期兑现率<50%时,在执行兑现率<90%的考核基础上,一年内发生一次暂停卖方30日竞价资格,一年内发生两次暂停卖方90日竞价资格,一年内发生三次停止卖方今后竞价资格并进行销户。 2.5鉴于煤炭属于大宗散货物资的特殊性,验收时难以直观、即时判断其真实煤质,燃烧不合格煤炭会对电厂的安全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如锅炉灭火、机组限负荷、投油助燃、设备损坏、不合格电量考核、环保考核等),因此给买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现货市场亏损、山西省调双细则考核、山西省容量电费考核等)由卖方承担,出现严重后果将卖方列入黑名单,不再与其开展任何形式交易与往来。确保买方在合同期间内发电机组正常发电用煤需求,卖方应按照合同质量要求以及买方下达的调度计划保质保量进行燃煤供应。 2.6为了杜绝卖方在装车过程中以次煤或煤矸石铺底,2700大卡市场煤全面实施单烧直烧方案,入厂后按日单独堆放,直接入炉燃烧。 2.6.1若日入厂机械采样热值≥2500大卡时,直接入炉,入厂采样热值和入炉采样热值平均值与煤气比计算热值进行对比,以最低值作为结算依据。 2.6.2若日入厂机械采样热值<2500大卡不能直接入炉或未进行直烧时,增加人工样,入厂机械采样热值与人工样热值进行对比,若入厂机械采样热值-人工样热值≤140大卡时,以机采样热值作为结算依据;若机械采样热值-人工样热值>140大卡时,以人工样热值作为结算依据。 2.6.3买方有权对来煤进行随机人工抽采,若入厂机械采样热值-人工抽采热值>140大卡时,人工抽采热值代替入厂机械采样热值按照2.6.1条或2.6.2条进行结算。 2.6.4若日结算热值<2000大卡时,该日入厂煤量不予结算。 2.7双方一致同意:每日煤炭到场后,如根据甲方生产计划未全部消耗的,双方以直接入炉直烧消耗部分煤炭为基础或样本,按照10.2的约定确定热值,以此热值作为该批次全部煤炭的结算依据。 2.8要求卖方对来煤进行破碎加工,最大粒径要求不大于20mm,并掺配均匀,确保采样公平公正,来煤粒径过大时,买方有权对大大粒径部进行人工采样,并作为结算依据。

九、关于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竞价、挂牌等方式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成交金额的1‰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煤炭现货交易业务收费过程中,严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为。

十、其它事项

1.上煤调度计划 1.1买方合同生效首日根据生产用煤需求,下达上煤调度计划(特殊情况除外),卖方根据调度计划组织上煤。 1.2上煤调度计划原则:按价格从高到低安排,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有最大的选择权,煤量大的供应商优先安排上煤计划。 1.3价格最高的供应商在合同执行期限首日应具备供煤条件。 1.4未按时完成上煤调度计划,或完成调度计划不足80%的供应商每次考核1万元。 1.5合同执行期限最后三天完成合同履约,购销合同结束后30日时办理结算向卖方出具结算通知单。 2.争议解决 2.1供应商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煤质报告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存样复查申请,填写《燃煤存样复查申请表》,书面提出对存查样进行复查的申请。供应商对买方二次化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在接到复查煤质报告须在7工作日内提出存样外出送检复查申请,填写《燃煤存样(外出送检)复查申请表》,书面提出对存查样进行复查的申请,燃煤存样外出送检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或同级别的化验单位,费用(包括平行干扰样)由供应商承。 2.2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100kcal/kg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100kcal/kg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2.3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全水分差<±1%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1%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2.4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空干基硫分偏差<±0.1%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0.1%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3.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3.1本合同一经签署,买、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变更或解除提出方需出具书面信函,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重新签订新合同。 3.2签订合同前,卖方应准备充足可靠的煤源,并按照买方日常调运计划,提前做好拉运前准备工作。 3.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卖方有掺假作弊等行为的,买方有权中止合同,要求卖方纠正其违约行为;若卖方拒不纠正其违约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3.4卖方必须遵守买方安全、环保管理的各项规定。
    最少参与交易商户数:3户
    是否允许基价出价:是

十一、联系方式

委托企业:王永强

电话:15735875253

交易中心:李泽昂、朱淇煜

电话:18636946003、15234021929

交易中心结算中心:魏羿

电话:0351-6829967 15383519356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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