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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中小企业
单价
数量
合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1.
双臂机械吊塔
山东欣雨辰
YC-32
山东欣雨辰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4155.00
双臂机械腔镜吊塔
YC-33
2.
综合手术床
山东辰宏
CH-T300
山东辰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41635.00
3.
无影灯
上海正华
EXLED7500
上海正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54500.00
4.
纯化水系统
湖南创纯
CCH-H500
湖南创纯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60575.00
5.
传递窗
连云港
千樱
600(L)×600(W)×600(H)mm
连云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3980.00
6.
污物清洗槽
1800(L)×650(W)×950(H)mm
7490.00
14980.00
7.
钢化传递门
930(L)×100(W)×1660(H)mm
7000.00
28000.00
8.
脉动真空灭菌器
山东新华
XG1.UCD-185D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194355.00
9.
麻醉机
深圳迈瑞
WATO EX-55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94500.00
10.
高频电刀
上海沪通
GD350-B5
上海沪通电子有限公司
97480.00
11.
污物接收台
1100(L)×600(W)×800(H)mm
3750.00
12.
清洗工作台
1100(L)×600(W)×800(H)mm
3885.00
7770.00
13.
干燥柜
RX-400
59825.00
14.
ABS挂式床头条式单摇床(含床垫、护栏)
CH-A8
1625.00
61
99125.00
15.
ABS挂式床头条式单摇床(含床垫、护栏、脚转)
2050.00
20500.00
16.
ABS床头柜
E7
420.00
75
31500.00
17.
不锈钢治疗车
B5
805.00
3220.00
18.
不锈钢抢救车(全封闭)
B11
1655.00
3310.00
19.
运费
包含在产品报价内
20.
税费
21.
调试费用
22.
培训费等
包合计
1067315.00
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交货
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
1、成交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本项目整体的质保期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贰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成交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的,免费提供所有硬件设备的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验收时由验收小组对所提交的货物逐一检验,并出具最终的验收报告。
4、凡验收不达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5.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7.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本项目整体的质保期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贰年,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对项目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