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常熟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装饰工程1合同备案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12/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0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使用单位(全称): 常熟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发包人(即集中建设单位全称):常熟市恒翔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常熟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装饰工
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常熟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 莫城街道常兴路19号 o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常发改(2023)232号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0
5.工程内容: 装修面积939.36平方米,包括拆除、室内外装饰、安装等 (具体
详见施工图纸)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拆除、装饰、安装 O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 11 月 10 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 月 8日。 1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
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佰伍拾贰万伍仟柒佰捌拾陆元陆角肆分元 (¥1525786.64
元);
(其中不含税价为1399804.26 元,增值税额为125682.38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贰万伍仟玖佰零肆元(¥ 25904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1
人民币(大写)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张凌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磋商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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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
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
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2023_年 11 月 9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常熟市恒翔建设有限公司签订。
2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 i>11* 只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 ;|刀 句人执叁份。
使用单位· 公T 承包人 乙音
法定代表λ一 秀托代理八: 法定代 或其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发包人(集中建设单位): (公章)
法 弋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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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万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3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参见住建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
0201)第二部分。
4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专用条款(3)通用条款
(4)补充条款(5)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6)图纸标准、规范
及有关技术文件(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称: 常熟苏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房建乙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2设计人:
名称: 苏州嘉盈中诚装饰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装饰乙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
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及常熟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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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现行规范。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设计单位要求的其他规
范、规程和标准;2.本工程所需标准、规范,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3.国内没有的
相应标准、规范,如需要时,实施前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同意方可。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2)补充条款(3)专用条款
(4)通用条款(5)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6)图纸标准、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正式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7套(含3套用于竣工图,竣工前发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有效施工图。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响应文件及发包人认为需提供的本项目相关的
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通知后7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以发包人通知要求为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以发包人通知要求为准;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以发包人通知要求为准。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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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金恒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张凌 O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胡亮 o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围挡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无。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
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工程使用;承包人必须
对本工程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如因承包人及其人员原因导致相关资料泄露的,由
承包人赔偿发包人、设计人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
权均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
方式:按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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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通用条款。
2. 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金恒
身份证号: /
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17798660070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管理,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
度、安全进行总体控制,协调周边关系。负责现场签证、索赔的办理、负责已完成工作
量的初审,负责工程款支付的初审。
除非发包人代表在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
则,发包人代表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
收,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的依据。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正式开工前。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查。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提供符合档案馆和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
料,竣工图及竣工资料3份(档案馆、公司档案室、物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三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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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前10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电子版(内容需核对一致,准确无误),
所有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发包人的要
求,需提供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维修检测手册等。所有竣工图纸、竣工资料提交档案
馆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办理好其他验收及竣工备案手
续。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图纸合理审查义务】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
织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在施工前应指出图纸上不符合施工规范和图纸错误之处,
如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合理审查义务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
应责任。
2.【施工场地接收义务】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后及时接收施工场地,发包人
提供的围挡及设施免费供承包人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及承担安全责任产生的费用,
使用完成后相应资产移交发包人。
承包人应检查发包人提供的控制点和水准点并进行复测工作,并予以有效保护至工
程竣工时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控制点和水准点未进行复测造成的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人员管理义务】承包人项目部人员以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
员为准。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上岗证、技术证等证件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检查。
承包人应按照《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农民工
实名制管理,编制工资支付表,及时提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配合发包人向承包人企
业工资专户存入专户资金。
除发包人书面批准外,承包人上报的常驻现场人员须在开工前全部到场并在工程施
工期间专职在岗,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14天书面报
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工程例会和其他发包人召开的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因故
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业主报送本月的工程进度统计报表;下月的工程
进度计划;本月工程实际进度与总体进度计划的比较报表、工程事故报告等书面资料。
9
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只能在规定的施工区域内操作,在规定地方休息,严禁进入无关
的生产区域活动或任意操作生产设施设备。
4.【承包人与参建单位的配合义务】发包人总协调工地各分包单位的交叉施工,承
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指令与要求,做好与其他多家单位的施工
配合。负责场地移交、控制点水准移交、工序交叉等工作。因承包人擅自行动造成其他
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受损或受影响,应及时恢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发包人有权
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及时签订分包合同并报发包人备案,如无故拖延或拒签合同,导
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在后续工程施工单位进场后,承包人应无条件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及时清理场地内影
响附属工程施工的材料、垃圾等,全力配合,为后续工程施工创造有利条件。否则,如
果由于承包人清理工作不及时而影响后续工程施工,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
理,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合同款中扣除。
5.【工程施工管理义务】承包人使用施工图时,须优先使用施工图上标明的尺寸
而不是用比例尺去量度。承包人须在工程开始前按施工图纸核实所有地面标高,负责测
量和定位工作,做好工程的施工日记、分项工程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须承担因更正自
已不准确定位或事先未有核实尺寸或标高所引起的错误而引致的费用的损失和工期的延
误以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检查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已由其他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并承
诺已在开工前充分掌握其位置、标高以及会影响本工程或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技术参数
和客观情况。
土建(含人防)专业的涂料、内装、照明灯光等专业需要做样板确认材料(涂料、
石材、玻璃、型材等)的颜色、分块等,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至少做三次样板费用,工
期中也包括了做三次样本的时间,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对各专业材料等送样品供确
认,送样品供确认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承包人应在不影响道路畅通及周边设施使用的前提下,做好施工场地封闭围护工
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将安全和质量管理放在首位,根据工程需要安排施
工照明、看守、围栏和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以保护公共安全。除按发包人
要求做好安全质量管理外,应采取应急预警措施以确保本项目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以及周
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安全。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工程、财产、人员伤
10
亡时,承包人承担责任。
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出入证进出,承包人不得允许未经批准的参观者进入工
地,在现场存放一本参观登记簿并提供参观者安全帽等防护措施。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只
能在规定的施工区域内操作,在规定地方休息,严禁人员进入无关的生产区域活动或任
意操作生产设施。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电焊、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
管理,加强防盗、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
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在施工单位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
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6.【承包人施工秩序维护义务】承包人应在整个承包工程中进行全过程控制,对可
能会影响到工地安全和正常施工秩序的事件制定预先防止发生措施,负责做好施工期间
社会治安管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切实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若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
的责任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后果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与其施工人员之间产生的劳
动、工伤、保险等争议均由承包人自行处理,与发包人无关。若发生民工因承包人拖欠
工资等事宜而聚众闹事、占领工地、妨碍工程或发包人正常工作类事件,承包人须立刻
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解决,以确保本工程的进行不会受到影响。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第三方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纠纷或第三方向发包人或承包人
提出的索赔等,由承包人全权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与发包人
无关,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7.【施工范围内设施维护义务】承包人必须采取谨慎的措施确保深基坑的稳定,做
好周边地下设施、道路、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施工范围内管线及
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若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尽快通知有
关主管部门,并帮助有关主管部门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所有的修复和主管部门认为必要
的补救措施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的费用。
8.【承包人周边秩序维护】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市政道路过程中,承包人
须对地方道路、市政道路的桥梁承载能力进行调查,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9.【承包人配合发包人进行结算义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书
面、影像资料,对于结算中施工图纸、各类联系单中描述不清的事项,承包人应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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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原始书面、影像等资料,否则,不计入结算内容。
承包人对于审计报告,应及时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以书面
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无故拒不确认审计报告的,发包人不承
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2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张凌
身份证号: 320520198203102714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筑工程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苏232080903234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苏建安B(2007)1001802
联系电话: 13962386939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常熟市古里镇银河路158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负责该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回复
发包方发出的工作联系单及书面文件等。经济结算权归公司所有,项目经理无权代理。
项目经理无融资权、无担保权。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4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
用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若工作期间离开本工
程现场超过1天须事先向监理单位工程师、项目管理公司派驻代表(如有)、发包人工
程师书面请假,且得到三方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按违约计,每发生一次,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
元,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更换
项目经理的通知后28天内仍未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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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
知后7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应立即整改并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次。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应立即整改,每发生一次,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次。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
质量员等5类人员)正常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本工程现场,遇事须离岗1天及以上
的,须事先向监理单位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请假,且得到三
方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紧急情况下请假手续于事后一天内补全)。否则,按违约计,
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千元的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除禁止分包的工程外,须经发包人批准同意的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分包应报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2、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实
行实名制管理,并就分包项目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承包人的总包管理范围包括
专用条款中所述的已完成和双方二次招标的专业分包工程,但本工程的二次招标的专业
分包工程不能减轻总承包人的责任承担,即承包人仍须对二次招标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质
量、工期、安全进行管理,并提供照管。对专业工程暂估价项,需经在双方依法组织招
标(由发包人出评委)选定专业分包人(或供货商)后,以专业工程结算价作为单独单位工
程计入总包合同价款,原总包合同内该专业暂估价直接扣除。4、承包人应加强对双方
二次招标的专业分包工程管理,如建筑保修期内,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
(含门窗框周围)等地方出现渗漏水,楼层标高误差超出国家验收规范的,承包人需无条
件配合责任人整修至合格,由此引起的责任由责任人承担损失额度的200%
13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1、发包人委托给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负责工程
投资(造价)、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三大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协调、主持
召开工程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及“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其它职权。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发包人的权利,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下列权
利前应该得到发包人盖章确认,否则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的该权利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
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他指令;
(2)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
(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4)发出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
(5)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甩项验收报告;
3、一旦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行为,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
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工程师的该行动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4、承包人接受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
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
担。
4.2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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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胡亮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32020039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任何涉及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标准、造价以及其他可
能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设计变更、签证、索赔及批准均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经发包
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能有效。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
行确定:
(1)按通用条款;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合格并符合设计院所提供的施工图及施工要求
o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24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
关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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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
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
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在施工单位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
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负责保卫工程、运送至现场的材料以及现场
办公室,承包人应负责执行警卫工作,使现场免遭盗窃和损害。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
成的工程、财产、人员伤亡时,承包人承担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
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各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经监理人审批同
意后报发包人备案。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施工现场临设布置、临时围墙、宣传标语等必须按《苏州市文明工地规定》高标
准采用全新设施,中标后2周内将效果图等上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包人临
时办公及生活建筑物要符合相关建设标准,有防台风、防坍塌保证安全的可靠措施。
2.承包人应在现场周围可能进入的地点以及有潜在危险的地方出示警告牌。当使用
路障等使一部分道路禁止通行时,应在路上安放交通指挥锥形架,以指挥行人、车辆安
全通过。在穴、坑、井或其他有危险的场地周围应安装适当而充分的护板、栅栏或挡
板,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夜间也应在这些地方设置经批准的警告灯标。
3.施工期间严格按(苏建规字<20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
土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保证场地及道路的卫生情悦。承包人损坏的公共道
路的任何部分,必须由承包人自费复原。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保
持路面整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所有施工都不得产生过量噪音和干扰。承包人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自费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其施工对于邻近产业居民的干扰/危险性/不方便条件减至最低
程度。承包人必须保障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施工产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扰所造成的损坏所引
起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费用、罚款和开支等有关的责任。
5.承包人必须妥善处理施工产生的垃圾,不得在现场焚烧杂物、垃圾及其他废弃
物,不得影响市民交通出行,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周边环境。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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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的指令下达后三天内妥善处理此类随意倾倒的垃圾,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无须通
知承包人而另雇他人运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20%的代办费在内都必须由承包人负
担。
6.承包人须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改善空气质量强制污染减排强化工作方
案》等文件的通知》、《苏州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苏府通
【2018】3号)的相关要求落实相应工作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7.因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等发生的相关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金额按比例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须在开工前7天内提交详细的包括
已明确的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表
应当说明施工时间、采取的方法、程序、分段和次序以及每个阶段估计需要的时间以及
发包人要求列明的其他事项。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
条款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一周内,若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发包人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计
划及进度计划表,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其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表,所有资料
在发包人发出要求后的4天内提交,同时详细说明其修改依据及为确保最终完工时间而
采取的解决方案。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施工许可证取得后一周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施工许可证取得后一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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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施工许可证取得后一周内。承包人
应按本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
时开工,应在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之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
总监理工程师在7天内答复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延期要求或7天内不予答复,可视
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
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
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的期限:开工前。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导致工期
延误的,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顺延工期。如遇停水、停电、停气,承包人应通
过自备临时装置等方式自行解决,工期与费用不予调整。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承包人明确知道此规定
的法律后果。如造成发包人实际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承包人还应按实予以赔偿。如发
包人实际损失未超过违约金的,承包人仍按该标准支付违约金,不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
要求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额的10%,一旦达到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7.6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按相关规定;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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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作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O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
包人须将经发包人认可的样本、样品保存在工地,作为以后验收工程的标准。发包人对
任何样本、样品之认可,并不会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0.1 _
10.1.1变更权
设计变更和签证应实行编号管理,所有的设计变更、签证都应先估算报工程监理
和发包人代表批准后实施,对未执行该手续的项目事后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10.1.2变更程序
10.1.2.1不论双方对变更工程的价格是否达成一致,承包人都不得拖延变更指令
的执行,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
10.1.2.2变更的处理办法执行《常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常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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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56号)和《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常城投
<2018>57号)文件规定。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本合同第21条补充条款第4条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
为:双方协商。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 《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O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o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_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
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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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
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
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
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
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_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2.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周
期内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承包人自行考虑,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
12.1.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2.1.3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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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2014版工程计价定额相关条款执行。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一次(上月25日-当月24日)。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5日至当月
24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相关资料。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o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_/。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本项目合同款支付货币:(√)数字人民币,(√)传统实物人民币。
(2)合同签订后的半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总价10%的银行保函,经
发包人审查同意支付与保函金额相同的预付款。
(3)本工程款按市财政5-2-2-1的方式支付。施工期间每一个月付款一次,金额
为前一个月跟踪审计完成工程量造价的50%,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周年后付至审定总额的
70%,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周年后付至审定总额的90%,竣工验收合格满三周年后付清余
款。工程项目竣工后剩余工程款必须在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才能按规定支付。
(4)采用银行转帐。
注:1)本项目由使用单位委托发包人进行付款,以上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均应提
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
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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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项目资金为财政拨付,发包人最终支付金额根据财政审批后的实际到账金额
进行支付,如因财政审批、拨款原因造成付款延期的,不构成采购人违约。
3)承包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发包人可不适用
上述(2)规定。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每个月跟踪审计完成工程量的50%申报。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_。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天。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专用条款12.4.1。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计取。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
取。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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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1万元。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0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60天。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
师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工程师自收到之日起28天内提出初
审意见并上报发包人。由于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
资料或竣工结算资料仍不符合要求而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的,由承包人承担
相应责任。按照《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竣工结算初审制度(试行)》(常城投
<2017>131号)进行结算初审。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跟踪审计单位完成竣工结算审价后进行审
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专用条款12.4.1条约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根据国有投资审批要求时间进行
复核。
(1)本工程审核委托方式及费用支付:由发包人按规定委托有关部门审价。承包
人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核减率在10%以上,则超过10%部分由承包人支付。
(2)一旦双方确认了竣工结算报告,则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该结算书的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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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工程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已经包括在上述结算金额之中;一旦发包人根据最终结算书
付清了工程结算尾款,则除工程保修金按照双方已经签署的建设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外,
承包人承诺不再向发包人主张任何价款,这些不应再主张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可
能存在其他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索赔款等。
(3)因承包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
人催促后28天内仍未提交的,由此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按照《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竣工结算初审制度(试行)》(常城投
<2017>131号)进行结算初审;
(5)发包人在收到送审资料后60天内完成审计。无论能否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
计,工程结算总价以审定价为准。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贰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
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
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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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时不支付利息。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质量保修书内容执行。
16. 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可根
据实际情况顺延工期,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不计取。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
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_/.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工期。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违约责任: _。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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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专用条款16.2.2。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不接受施工场地的,自承包人收到进场通知三天内后,视为承包人已确认并接
收,施工场地围挡及设施维护义务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及时开工的,每推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2000元/天违约金。
(3)由于承包人(包括分包单位)自身原因,未按双方约定的工程节点时间完成
的,造成分部分项工程形象进度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000
元/天违约金,具体节点计划时间及违约处罚天数需由发包人代表、监理、承包人共同
签字确认。
(4)承包人项目部人员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位,承包人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必
须常驻工地,不得兼任其他项目职务,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
金,因人员不到位给发包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全部损失。
(5)承包人施工及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安全
帽、安全带等)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
(6)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在施工上岗之前提供资质证书或上岗
证给发包人及监理检查。若发现不持相关证件或相关证件造假的,每出现一次,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2000元/人违约金,累计十次则发包人有权停工整顿。
(7)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施工机械(塔吊、施工电梯等)未经检测或检测不
合格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千元违约金,并责令停工。
(8)凡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存在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因上述原因产生的工期、
质量、造价增加方面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立即整改,如承包人未在限期
内整改完成或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
担赔偿。
(9)凡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与原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无实力、转包、挂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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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责令退场,退场结算款按照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
的70%结算,若不合格须返工的必须按定额及当地材料信息价扣减相关费用的120%。
(10)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分包人工程款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剩余工程款
中扣留相应款项。
(11)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管理的,每发生一
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相应人员并支付2千元违约金。
(12)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及隐患,经发包人、监理、政府相关主
管部门发现或提出的,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完成或不整改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2千元违约金。
(13)由于承包人责任违反安全文明规定,被举报、投诉或被媒体曝光且经查证属
实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千元违约金;受政府、上级相关主管
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受政府、上
级相关主管部门停工处罚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
(14)由于承包人责任,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支付不低于2万元违约金;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次,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低于5万元违约金;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
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低于10万元违约金。
(15)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除补偿发包人实际损失外,受到报纸、
电视等媒体曝光或被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可由发包人直接从进度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取消承包
人一切评优资格。
(16)因承包人责任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除返工或加固费用外,每发生一次,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低于2万元违约金;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除返工或加固费
用外,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低于5万元违约金;发生重大质量事
故的,除返工或加固费用外,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低于10万元
违约金。
(17)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的质量标准的,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
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达到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
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予以完
善,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
(18)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报验制度,因承包人原因未经监理检查验收确认私自进行
施工的(包括隐蔽工程未经监理报验、复检私自隐蔽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2千元违约金。
(19)因承包人责任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成或整改不彻底留下质
量隐患的,或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之间检查过程中被勒令返工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千元违约金;被勒令停工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
(20)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智慧工地建设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未按合同约定与恒翔智慧工地系统进行对接或
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不
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将智慧工地投入费全额扣除。
(21)发包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工程材料未按合同约定选用的(特殊情况
进行事先报备的除外),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发现
承包人省去建筑材料、降低材料的规格,使用劣质材料或不合规格的材料,承包人应根
据发包人要求更换这些不合格材料,影响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必须无条件返工,承包人
承担全额返工损失的120%,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低于5万元违约
金;不影响功能、结构安全,能返工的必须返工,不能返工的按原货款的30%结算。
(22)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发
包人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23)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公司现行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常熟市恒翔建设有
限公司工程施工考核办法》,月度考核中承包人考核成绩为一般及以下的,或发现承包
人有严重违反情形的,按照相应办法中的奖惩措施进行违约处罚,且当月进度款由发包
人质量安全科备案,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并由质量安全科监督执行。发包人考核过程中
发现承包人签字造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万元/次违约金。
(24)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中扣除本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的违
约金及其他费用。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如发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的,承包人应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同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如发包人选择解除合同的,自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书按本合同载明的承包人地
29
址寄发后予以解除,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完成撤场及各项交接工作,承包人应
按本合同金额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
据实赔偿发包人该等损失,同时,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部分,除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量
涉及金额外,其余工程款,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七日内连同各项应支付违约金、赔偿
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发包人。
发包人如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因行使合同解除权所涉及的诉讼费、律师费、
执行费、调档费、查询费、交通住宿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
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协商。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_/.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有义务监督与管理所有专业分包单位为施工人员进
行保险办理;由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并为施
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必须为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并支付保险费用。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30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_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安全文明施工费只计取基本费,增加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1.2施工用水、电施工区域内由总承包人负责,生活区水电按实际情况按实扣结。
施工过程中施工用水、电由发包人垫付,最终按竣工结算审计的定额分析数量(单价及
定额分析数量均不下浮)从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款中全额扣除。
21.3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须汇至承包人账户,本项目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以保证本
工程质量及进度。
21.4合同价格调整:
(1)工程量的变化,单价不变。
1)因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时,综合单价均不调整;
2)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
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跟踪审价单位审核确认
并报发包人备案。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
准并按下浮率下浮进行计价。
(2)因设计变更引起的项目特征的变化单价的调整方法
1)按照上述第1条执行;
2)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和品牌改变,由承包人提出,跟踪审价单位审核确
31
认并报发包人备案。
合同外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执行中标下浮率下浮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3)措施费的调整
1)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用,合同内按照中标费率进行结算,合同外按照招标控制价
费率进行结算,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2)“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量单位为项的,措施费包干(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
费用调整除外),工程结算一律不作调整。
3)若承包人在“措施项目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内没有填上价款,则视为承包
人不要求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用或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电梯的配合费由总包单位向电梯专业承包单位直接收取,按每台五百元计。对发包
人平行发包的内外装、消防、通风、智能化的配合费以投标文件为准。
(4)为确保工程措施项目落实到位,承包人施工前应将措施方案报送监理单位、
发包人确认,措施方案确认后方可实施,如工程的措施方案监理与发包人认为不合理,
可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按照所要求的方案进行整改,如整改仍达不到其要求,发包人有权
根据实际情况扣取相关措施费用,在发包人认为情况严重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单方解
除合同。
(5)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1)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
2)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发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变化造成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必须
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所确认的新方案造成的额外费用增、减由发包人承担。涉及
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
(6)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计价方法
1)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置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
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7)除本合同文件约定的调整情况外。合同价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做调整。
(8)双方约定工程款结算以发包人按规定委托的相关单位出具的审核报告为准,
32
如果该项目被财政局(或审计局)列为复审项目的,则以复审结果为准。
(9)中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
价)*(1+规费费率)*(1+税金税率)-甲供材料*(1+安全文明是施工费率)*(1+规费费
率)*(1+税金税率))注:扣除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是指暂列金额+暂估
价+甲供材料部分所占的。上述所列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
施费、规费、税金为招标控制价中的相关数据。
21.5因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零工、点工按市场实际价格结算。
21.6 (1)土方工程结算上,须提供经过承包人现场代表、跟踪审价、监理工程
师及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确认的交付场地标高图和完成面标高图。标高图中必须有明确的
边界线、放坡、工作面等实际情况(合同中约定不计放坡、工作面的除外),须划分详
细的方格网计算图(视实际情况)及相关的计算书;(2)桩基工程结算上,桩基工程
打桩原始现场记录,包括桩号、桩规格、现状土标高、桩顶设计标高、送桩长度等,须
有承包人现场代表、跟踪审价、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的签字确认。
21.7总包管理:
(1)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承包人对整个项目进行总管理、总协调、总进度控制
而计取的管理费用和为履行承包人之职责而向专业分包提供在工地的一切照管、配合工
作的配合费用称为总包管理费及总配合费,主要包括提供作业面、提供临时施工设施、
脚手架、机械料具、组织竣工交房前的开荒保洁的配合等。甲乙双方对于总包工程量清
单内暂估价且二次招标的专业分包工程计取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及总
包配合费为一固定费率,双方同意总包配合费按1%计取,总包管理费按1%计取,且上
述费率为固定费率。总包管理费及总包配合费的计费基数是按该发包合同结算数额扣除
设备费后的数额。清理垃圾的费用已在总包管理、配合费内综合考虑,不再向发包人计
取。如由发包人组织清理,将从其中扣除相应费用的150%。总包单位不再对二次招标的
专业分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并且必须在中标通知书等资料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
完成二次招标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
总包管理费含的内容:进度、文明施工、质量、工期;技术归口,配合竣工资料的
整理、验收、开荒保洁协调等。
配合费含内容:水接口、电接口、施工场地、现有脚手架、机械料具、现有垂直运
输、本工程总包范围内所有洞口封堵、填缝、修补、垃圾清理等。
(2)总包管理工作:对双方二次招标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现场,包括工期、质
33
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统一的管理。
(3)总包服务工作:负责各专项承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各专项承包
人的进出场时间、各专项承包人的工作面、各工序之间的交叉配合;组织对专项承包人
的设计交底,审核各专项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协调专项承包工程的设计
与施工相结合的技术深化工作,负责专项承包人施工图纸的收、发管理、技术核定和设
计变更的会签发放工作,为专项承包人工程的预留、预埋做好配合工作,负责本工程总
包范围所有洞口封堵、填缝、修补,配合已完工程、设备和成品的保护,配合竣工资料
的整理;为专项工程的承包人无偿提供材料、配件、设备堆放地点,提供施工场地和水
源及电源;提供专项承包人正常施工期间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的使用,满
足专项承包人合理的配合要求,其中外架必须保证外墙装饰面施工完成后方可拆除。在
合法情况下不能因发包人前期手续正在办理中不齐全为由,影响工期进度。
(4)总包管理及总包配合工作的评价准则:根据专项承包人实际的施工质量、工
期、安全文明施工、资料整理等方面实际完成情况,均能达到专项承包合同的要求视为
对专项承包人有管理能力及配合能力,否则,即视为总包管理或/和总包配合不到位
(专项承包人不服从总承包人管理的除外)。
(5)总包管理或/和总包配合不到位的责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评定,承包人未按
照约定的管理内容或/和配合内容向专项承包人提供管理或/和服务,承包人不能取得本
合同约定的相应的总包管理费或/和总包配合费,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
任。
(6)总包要增强对成品保护、垃圾清运及相关专业发包部分的责任和措施。
21.8为保证施工顺利推进,承包人必须承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半个月之内提供可
靠的工程弃土堆放点,否则将视影响工程进度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0~20
万元的违约金。
21.9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审定竣工结算额的
3%。质量保修金退还时发包人不支付利息。
21.10涉及本工程的各种材料一律送至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发包人已
与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材料检测不合格及产生的双倍复试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
21.11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当期工程款的20%存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应发工资高于当期工程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4
21.1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常熟市建设工地围挡专项整治方案》及《常熟市建设工
地围挡标准化图集及公益广告素材库》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围挡选型、设计与施工。施工
围挡的设计方案应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
21.13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的出厂年限应保证在规定使用年限的一半以
内。
21.14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按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
21.15合同中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中为准。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廉洁从业协议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35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 | 设 规 模 | 建建筑 面积 (平方 米) | 结构形式 | 层生产 数能力 | 设备 安装 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 日期 | |
常熟市 知识产 权快速 维权中 心装饰 工程 | 框架结构 | 总共 4 层, 第 一、 | 1525786. 64 | 2023.11. 10 | 2024.1.8 | ||||
二层 | |||||||||
合计 |
36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 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质量等 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地 点 | 备 |
注 | |||||||||
37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常熟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常熟市恒翔建设有限公司(集中建设)
承包人(全称): 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
致就常熟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装饰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
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属于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保温工程保修期限为伍年,上述未约定的以国家现行规定中年限较长的为准。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
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38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人自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天内回复。本
工程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审定竣工结算金额的3%,保修金自质量保修期满后14
天内无息退还。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丁呸山兰艹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
效期限至保修t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
委托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 开户银行:
账号:
编码:
39
附件4
廉洁从业协议
甲方: 常熟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常熟市恒翔建设有限公司(集中建设)
乙方: 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乙双方经济活动中的廉洁从业行为,保证甲乙双方全面、合法、正常地开展业
务合作,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廉洁从业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业务合作环境。
(三)加强有关人员的管理和廉洁从业教育,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
(四)发现对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严重违
反廉洁自律行为的,应及时向对方的监察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五)有权拒绝对方及其人员提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条甲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佣金报酬、贵重物品等,不准借用乙方及其人员的钱物。
(二)不得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投资入股,不得向乙方及其人员借款或委托买卖
股票、债券等。
(四)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其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
配偶和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的各种方便。
(五)不得参加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
动。
(六)不得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购置或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七)不得利用职权通过乙方及其相关单位为其配偶,子女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0
(八)不得向乙方介绍其家属或者亲友(包括家属或者亲友开办的企业)从事与甲乙双方
签订的经济合同相关的事项。
(九)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或乙方相关单位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利用甲方的
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谋取个人私利,或将其提供泄漏给乙方及其它单位和个人。
(十)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上述各项规定、禁止事项或要求之外的与工作
业务无关的事项或要求。
第三条乙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一)不得向甲方及其人员行贿或提供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佣金报酬、贵重
物品等。
(二)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为甲方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
(境)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以考察、参观、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公
正履行公务的宴请、外出旅游和各种娱乐消费活动。
(六)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七)不得为甲方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包括家属或者亲友开办的企业)谋取不
正当利益提供方便。
(八)不得违反规定安排甲方人员在乙方或乙方相关单位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
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甲方人员打探有关涉及甲方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九)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关系的各项相关事项进行私下
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十)甲方的监督机构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乙方有配合监督机构调查及
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一经查实,甲方的监督机构及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41
(二)乙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双方相应
的合同关系,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因甲方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由
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的管理部门提供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涉嫌犯罪的,
甲方有权将有关线索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乙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的,甲方的监督机构有权将乙方已被查实的违规事实在
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建议对其的经济活动在相应的范
围内予以限制。
第五条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作为 装饰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双方约定:本协议由甲方的监督机构监督实施,并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甲乙双方及其人员在经济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或发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仍按本协议规定处理。立却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
伟邵| 代表人:
地址: 印华| 地址:常熟市占里镇银河路158号
电话: 电话:0512-52838321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42
附件5: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43
附件6: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 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能 力 | 备注 |
44
附件7: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张凌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蒋超 | |||
其他人员 | ||||
45
附件8: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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