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受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的委托,对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第二次)进行自主竞争性谈判采购,现发布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谈判采购活动,本项目为不含税报价。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第二次)
2.项目编号:长轨运服采【2022】042号
3.最高限价:283195.00元
4.标段划分:共划分1个标段
5.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暂定为西环线开通运营之日起的1年(按实际出单日期起保)。(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
6.采购范围: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购买长沙市轨道交通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
二、资格要求
1.本项目接受总公司或由总公司授权的湖南省级分公司参与投标。
(1)若为总公司(即法人机构)参与投标的,须提供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总公司《保险许可证》;本项目的服务机构须为总公司下辖的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湖南省级分公司,须提供服务机构的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
(2)若为湖南省级分公司(即本项目的服务机构)参与投标的,须提供其总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其总公司《保险许可证》,且满足上述第(1)条中“本项目的服务机构”资格要求。
2.拟任项目负责人须为湖南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级别,须提供省级(含)以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及投标人对该名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3.保险总公司(法人机构)2022年第二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偿二代报表报送管理系统发出的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
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5.被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或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函告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投标的单位按函告内容执行。
三、评审办法
本项目评审办法采用经符合性审查合格后的最低价法
四、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谈判的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登录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hncsmtr.com/)获取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
五、谈判文件的澄清与答疑
1.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踏勘。
2.谈判单位若对谈判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22年12月19日17:00时(含)前(节假日除外)以书面形式(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3.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谈判单位提出的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hncsmtr.com/)发布澄清或答疑文件及顺延谈判时间,敬请获得谈判文件的所有谈判单位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六、谈判保证金提交与退还
本项目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
1.谈判单位须在城轨采购网(网址:www.mtrmart.com)注册参与并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本次谈判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伍仟陆佰元(¥5600元),谈判保证金必须由谈判单位的银行对公账户一次性足额转出,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应与谈判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否则将无权限参加本次谈判。
2.本次参与谈判单位的谈判保证金必须在2022年12月27日09:00前(含)到达专用账户(以托管银行到账的日期为准),逾期或未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单位,将无权限参加本次谈判。
3.本次谈判保证金的提交仅接受银行转账的方式,谈判保证金由广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代收、代退。账户名为广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开户分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城轨采购网(网址:www.mtrmart.com)系统会为本项目自动生成谈判保证金账户信息(虚拟子账户),相关账户信息以实际信息为准。
4.谈判保证金的退还:未中选单位的谈判保证金,将在其确定对本项目谈判采购过程及结果无异议,且在中选结果公示截止后予以退还谈判保证金;中选单位的谈判保证金将在签署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如在退还谈判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在谈判保证金金额内扣减后将余额退回。
5.项目终止谈判保证金退还,已经收取谈判保证金的,将在终止采购活动后无息退还所收取的谈判保证金。重新组织采购时,谈判单位应当重新获取保证金账号,并提交谈判保证金。
6.谈判单位在谈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将在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后,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
7.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的,采购单位将按照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相关制度和合同条款等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部分或全部谈判保证金,并出具书面处理决定,除此之外,如谈判单位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谈判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1)谈判单位提出撤回或撤销或放弃中选资格或对报价提出实质性修改;
(2)中选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不按报价结果签订合同;
(3)中选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选单位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清单、附件、合同要求以致合同无法订立的;
(5)经查实谈判单位报价资料弄虚作假的;
(6)串通参与谈判相关行为的。如不同谈判单位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七、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谈判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地点为长沙市劳动东路二段48号黄兴车辆段综合楼7楼715电子评标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密封的响应文件(含电子文件),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
3.谈判单位代表应佩戴口罩,携带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配合做好体温检测,提供“健康码”、“行程码”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否则响应文件将予以拒收。
八、中选原则
1.谈判评审小组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选候选人,并对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2.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中选后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采购单位可以按照谈判评审小组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采购。
九、异议与投诉
1.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公示规定的期限内向采购人提出。异议的提出与处理按《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门投诉。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劳动东路二段48号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综合楼715室
联系人:奉工
电话:0731-86852373
采购代理机构:中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大厦东塔10楼
联系人:覃翔、李欣、高尚聪
电 话:18670051895、13627415801、19892914118
2022年12月12日
附表: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服务项目人员最低配备要求表
岗位名称 |
最低配备数量 |
项目负责人(专项组长) |
1人 |
专项副组长 |
3人 |
日常联系专员 |
3人 |
防损防灾服务专员 |
1人 |
核保服务专员 |
1人 |
核赔服务专员 |
1人 |
现场理赔服务专员 |
2人 |
数据统计专员 |
1人 |
附件1: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用户需求书.doc附件1: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用户需求书.doc
附件2: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次).doc附件2: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次).doc
投 保 人 |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 ||||||||||||||||||||||||
被保险人 |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 ||||||||||||||||||||||||
保险期限 | 本项目服务期限暂定为西环线开通运营之日起的一年,(按实际出单日期起保)。 | ||||||||||||||||||||||||
项目概况 | 长株潭城际轨道交通西环线一期工程项目起于湘潭北站,北至长沙轨道3号线一期工程起点站山塘站(不含),线路全长17.29km,其中地下段长7.36km,高架线长9.47km,过渡段长0.25km,路基段长0.21km,设站8座,其中地下站4座,高架站4座。西环线一期工程设北津停车场一座,于北津站接轨。设主变两座,为北津主变和洋湖垸主变。站点名称依次为:湘潭北、船行山、黄家湾、双湖、坪塘、红桥、桐溪、大王山。 | ||||||||||||||||||||||||
投保场所地址(承保区域) | 本保单的投保场所地址(承保区域)为:长株潭城际轨道交通西环线一期工程所有车场、车站、车辆内、线路沿线,以及根据长沙市政府2012年发布的《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属于长株潭城际轨道交通西环线一期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域。长株潭城际轨道交通西环线一期工程起于湘潭北站,北至长沙轨道3号线一期工程起点站山塘站(不含),线路全长17.29km,其中地下段长7.36km,高架线长9.47km,过渡段长0.25km,路基段长0.21km,设站8座,其中地下站4座,高架站4座。西环线一期工程设北津停车场一座,于北津站接轨。设主变两座,为北津主变和洋湖垸主变。站点名称依次为:湘潭北、船行山、黄家湾、双湖、坪塘、红桥、桐溪、大王山。 | ||||||||||||||||||||||||
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 | 1.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场所内和运营车辆在行驶、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含乘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方案的约定予以赔偿。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火灾、爆炸事故;(2)高空坠物、意外摔伤等事故;(3)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电梯发生事故;(4)发生保险事故时,第三者因见义勇为发生的人身伤亡, 经政府部门认定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险人参照第三者人身伤亡赔付方式赔偿;(5)恐怖袭击、刑事治安案件;(6)其它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含上下班途中、出差途中、营业性运输中)因意外事故(含恐袭、刑事治安案件)造成人身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雇员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抢险过程中受到伤害导致伤亡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4.抢险救援费用。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因釆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包括施工单位按照项目部 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险救援所产生的费用,参与救援人员劳务费用,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救援工具购置费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救援费用(以下简称“抢险救援费用”)等,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方案的约定予以赔偿。5.在前述营业场所及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者(包含乘客)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承保人按照本保险方案的赔偿限额予以赔偿。6.法律服务费用。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生产安全或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施工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因此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服务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方案的赔偿限额的约定予以赔偿。7.事故鉴定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査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而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测、评估(评价)、鉴定,并出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鉴定报告所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事故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医鉴定、公安DNA鉴定、职能部门形成的事故责任报告所需的保险事故有关鉴定费用,保险人依据保险方案的赔偿限额的约定予以赔偿。 | ||||||||||||||||||||||||
赔偿限额 | 第三者责任: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40,000,000.00元第三者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20,000,000.00元第三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800,000.00元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为:50,000.00元每次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00.00元事故处置费用: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0.00元每次事故法律服务费用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每次事故鉴定费用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从业人员责任:每人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500,000.00元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为:50,000.00元 | ||||||||||||||||||||||||
免赔额 | 无免赔 | ||||||||||||||||||||||||
保险费 | 保险费=从业人员保险费+第三者保险费,其中第三者保险费=列车运营期间车上乘客责任保险费+固定场所责任保险费从业人员830人(该数值为暂定编制人数),西环线列车乘客人数为242个,同一时间段同时运行的平均列车数7辆 | ||||||||||||||||||||||||
特别约定 | 1.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下列情况,保险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解决与理赔要求不一致之问题及争议:(1)特殊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报案和现场保留,但提供相关事故证明、证据的;(2)因事故现场保护而不能进入的;(3)损失原因不能确定或有争议的;(4)其他特殊情况与理赔规定不一致的。2.兹经双方同意,承保人授予被保险人每次事故人民币1万元限额的现场快速处理权限,即被保险人的现场处理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与受伤/受损第三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除了双方签字的赔偿协议、第三方身份证复印件和被保险人盖章的案情说明外,不需要提供其他单证。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将所有该类赔案按上述约定的三项文件整理后递交承保人。承保人在收到各赔案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案并支付相应赔款。但被保险人应严格控制有权代表其行使该权限的人员数量,且该类赔案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年。3.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自动售货机提供的不洁或有害的食品或饮料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的,承保人负责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4.兹经双方同意,对于事故中的治疗费和医药费,只需审核其发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合理、必要发生的治疗费、医药费等费用,承保人在赔偿计算中不根据医保用药标准进行任何项目的扣减和任何形式的比例赔付,须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5.兹经双方同意,物品折旧按照下列比例执行:(1)服装衣饰类:按每年折旧比例15%计算,超过五年上按35%剩余价值赔偿;(2)电子产品类:按每年折旧比例20%计算,超过四年以上按30%剩余价值赔偿;(3)其他物品类:按每年折旧比例15%计算,超过五年以上按30%剩余价值赔偿;如以上物品可修复,其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其全损赔偿价值的50%。6.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如果有工伤保险或其他类似保障的,本保险单的伤残和死亡赔偿责任不因此而受影响。7.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事故后承保人履行赔付时,被保险人出具保险事故证明即可,无需提供由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保险事故性质等证明文件。8.兹经双方同意,特别约定中的条款名称可以根据承保人在保监会备案的名称调整,但条款保障内容必须符合被保险人实际需求。9.在保险期限内,如因上级政策调整造成承保人资质受到影响或其他由承保人原因,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承保人需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10.在保险期限内,如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造成保险内容调整变更的,承保人按照调整后的实际保险内容进行承保,合同结算金额按照实际保险内容进行结算。11.被保险人在理赔时,与承保人签署的相关理赔文件,承保人禁止使用格式条款或强制性条款,相关理赔文件必须符合被保险人利益并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方能签署,如因使用格式条款或强制性条款造成理赔不及时或其他原因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失,承保人需根据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 ||||||||||||||||||||||||
解释说明 | 1.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提供的实际在岗人数固定保险期间的从业人员承保数量。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劳动者。2.第三者责任包含除从业人员人身伤亡和医疗费用之外的所有责任,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赔偿不超过保单约定的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多次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单约定的第三者责任累计责任限额。3.在保险期限内,如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造成承保人资质受到影响或由承保人其他原因,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以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保险费。如给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承保人还需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4.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损失金额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各项损失的赔付顺序为第三者人身伤亡(含医疗费用)、应急救援费用、第三者财产损失、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5.在保险期限内,如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造成保险内容调整变更的,承保人按照调整后的实际保险内容进行承保,承保人应提前书面告知投保人,合同范围内的按照实际保险内容进行结算。6.第三者人身伤害及从业人员人身伤害的伤残鉴定标准,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确定伤残等级。7.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8.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依据本款下列第(1)条-第(4)条计算的基础上,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全部赔偿。除另有约定外,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包括:(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保险人均应在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9.第三者和从业人员人身伤亡和残疾赔偿标准按照下表进行赔偿。人身伤害的死亡和残疾程度赔偿限额比例死亡100%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残疾100%二级残疾80%三级残疾70%四级残疾60%五级残疾50%六级残疾40%七级残疾30%八级残疾20%九级残疾10%十级残疾5% | 人身伤害的死亡和残疾程度 | 赔偿限额比例 | 死亡 | 100% |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残疾 | 100% | 二级残疾 | 80% | 三级残疾 | 70% | 四级残疾 | 60% | 五级残疾 | 50% | 六级残疾 | 40% | 七级残疾 | 30% | 八级残疾 | 20% | 九级残疾 | 10% | 十级残疾 | 5% |
人身伤害的死亡和残疾程度 | 赔偿限额比例 | ||||||||||||||||||||||||
死亡 | 100% | ||||||||||||||||||||||||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残疾 | 100% | ||||||||||||||||||||||||
二级残疾 | 80% | ||||||||||||||||||||||||
三级残疾 | 70% | ||||||||||||||||||||||||
四级残疾 | 60% | ||||||||||||||||||||||||
五级残疾 | 50% | ||||||||||||||||||||||||
六级残疾 | 40% | ||||||||||||||||||||||||
七级残疾 | 30% | ||||||||||||||||||||||||
八级残疾 | 20% | ||||||||||||||||||||||||
九级残疾 | 10% | ||||||||||||||||||||||||
十级残疾 | 5% |
表一 质量考核标准表 |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处罚结果 | 备注 |
1 | 报案渠道不通畅,承保人未按时接报案。 | 每次扣1分。 | |
2 | 查勘人员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处理事故。 | 每次扣1分。 | |
3 | 因定损人员工作疏漏,导致损失核定出现问题。 | 每次扣2分。 | |
4 | 因处理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乘客投诉,对被保险人声誉造成影响。 | 每次扣2分。 | |
5 | 因承保人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导致被保险人声誉受影响。 | 每次扣20分。 | |
6 | 赔款在索赔资料齐全的条件下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到位。 | 每次扣2分。 | |
7 | 未对本项目至少进行两次风险查勘并提交风险查勘报告。 | 每次扣2分。 | |
8 | 未组织至少两次保险培训服务或交流会议、保险宣传活动。 | 每次扣2分。 |
表二 考核支付表 | ||
考评等级 | 考评标准(基础分100分) | 备注 |
A级 | 综合考评分≥90分,支付比例100%。 | 0元 |
B级 | 80分≤综合考评分<90分,支付比例90%。 | 扣除10%合同价 |
C级 | 70分≤综合考评分<80分,支付比例80%。 | 扣除20%合同价 |
D级 | 综合考评分<70分,支付比例70%。 | 扣除30%合同价,赔偿相关损失,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当综合考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时,按照《运营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当综合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下时,按照此表扣除相对应的服务费,扣除费用不再支付。同时,谈判单位应遵守《运营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岗位名称 | 最低配备数量 |
项目负责人(专项组长) | 1人 |
专项副组长 | 3人 |
日常联系专员 | 3人 |
防损防灾服务专员 | 1人 |
核保服务专员 | 1人 |
核赔服务专员 | 1人 |
现场理赔服务专员 | 2人 |
数据统计专员 | 1人 |
名 称 | 内容规定 |
采购项目 |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第二次) |
采购单位 |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 | 中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最高限价 | 283195.00元,不超过最高限价的谈判总报价为有效报价。 |
评审办法 | þ经符合性审查合格后的最低价法 ¨综合评估法 |
资格要求 | 1.本项目接受总公司或由总公司授权的湖南省级分公司参与投标。(1)若为总公司(即法人机构)参与投标的,须提供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总公司《保险许可证》;本项目的服务机构须为总公司下辖的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湖南省级分公司,须提供服务机构的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2)若为湖南省级分公司(即本项目的服务机构)参与投标的,须提供其总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其总公司《保险许可证》,且满足上述第(1)条中“本项目的服务机构”资格要求。2.拟任项目负责人须为湖南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级别,须提供省级(含)以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及投标人对该名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文件。3.保险总公司(法人机构)2022年第二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偿二代报表报送管理系统发出的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5.被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或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函告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投标的单位按函告内容执行。 |
谈判答疑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2年12月19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 |
谈判答疑文件递交方式及地点 | 谈判答疑文件应以书面形式递交至中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大厦东塔10楼)。 |
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及谈判时间 | 2022年12月2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
响应文件的递交及谈判地点 | 长沙市劳动东路二段48号黄兴车辆段综合楼7楼715电子评标室 |
谈判现场验证须提交的资料 | 1.谈判单位代表是谈判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格式详见本文件第七章)及本人身份证原件。2.谈判单位代表是由谈判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详见本文件第七章)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180日历天,从谈判截止之日起算。 |
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 | 响应文件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一份。响应文件一正两副与电子文件一起密封包装。 |
价格承包内容 | 1.暂定保险费为含增值税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其中,不含增值税暂定保险费为¥ 、暂定保险费中的增值税为¥ 。增值税根据承保人提供给投保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据实支付和结算。2.按长沙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本项目的保险费最终以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价款为准。最终保险费包括承保人履行合同且满足运营期保险需求的全部要求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等。 |
项目支付方式 | 1.中间支付:本项目保险单为一年一开,本合同签订生效且承保人根据现有实际保险人数签发保险单后,支付保单相应保险费的70%。若投保人根据实际情况新增保险人数,根据承保人开具的批单,支付批单相应保险费的70%。(根据实际情况新增保险人数,保险费用按照实际情况结算,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天数进行折算。)最终保险费包含保单保险费及批单保险费(如有),最终保险费不得超过暂定保险费。2.结算支付:本合同保险期满,且最终保险费按照长沙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经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后,支付至最终保险费的100%。3.上述付款,在承保人按投保人的支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内的履约担保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由投保人向承保人支付。 |
信息发布指定媒体 |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ncsmtr.com/ |
谈判保证金提交渠道 | 城轨采购网(网址:www.mtrmart.com) |
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 “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中对应采购项目谈判邀请公告附件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以中选价为基数,按《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参照汇率表》(附件)计算,服务费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取,服务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取。由中选单位全额支付,中选单位应在本项目完成中选通知书备案、资料归档等手续,且接到采购单位的通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
其他规定 | 1.专项组长要求区域分公司副总及以上级别人员担任。2.专项副组长要求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担任。3.其他人员要求专业对口领域科长或经理助理级别人员担任。 |
采购单位: 项目名称: 谈判单位:(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汇率中选金额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工程采购 |
100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100~400万元 | 1.1% | 0.8% | 0.7% |
备注 | 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以中选价为基数,按《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参照汇率表》进行计算后,向中选单位收取。服务费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取,服务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取。 |
项目中职务 | 姓名 | 负责内容或分工 | 职务 | 联系方式 |
投保人(代表被保险人):(盖章) | 承保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时间: | 账号:时间: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时间: | 时间: |
姓名 | 性别 | 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 | 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 | ||||
姓名 | 性别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身份证号码 | 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服务期限 | |
谈判不含增值税总报价 | 大写: 元 |
谈判不含增值税总报价 | 小写: 元 |
税费 | 元 |
增值税税率 | |
谈判总报价 | 大写: 元 |
谈判总报价 | 小写: 元 |
备 注 | *本项目报价须满足“谈判不含增值税总报价=谈判总报价/(1+增值税税率)”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增值税税率 | 不含增值税单价(元) | 不含增值税合价(元) |
1 | 从业人员保险费 | 人 | 830 | |||
2 | 列车运营期间车上乘客责任保险费 | 人 | 1694 | |||
3 | 固定场所责任保险费 | 项 | 1 |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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